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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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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导致安徽的婴幼儿数十人死亡。远的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把那些奸商给予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统一规范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在日益趋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促销手段之一,但考虑到有奖销售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和引诱性,如果不当使用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故中国在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初即将该种活动纳入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之中。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

一、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主要理由如下:

1、《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有奖销售明确的引导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仅规定了三种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以禁止性规范进行立法的模式,而且同时也没有其他相配套或衔接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合法的有奖销售,使得使公众特别是经营者无法全面了解和认识有奖销售活动,更不能对实施有奖销售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2、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就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而且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

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及其解释在某此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如通过给予网络虚拟货币或账号的形式进行兑奖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兑奖方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经营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

二、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条款的建议

为此,对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允许的有奖销售进行严格定义,明确活动标示内容,让企业有奖销售活动有法可依;

2、根据目前社会条件和执法经验,科学界定禁止实施的有奖销售活动的范畴;

3、在对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上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仅是规则有漏洞而没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着重于规范,尽可能采用责令改正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而对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则采用严厉惩处的方式进行禁止。

与反倾销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但问题在于,有的学者把反倾销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这种概念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差之千里。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同异搞清楚。

首先必须厘清什么是“反倾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该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有害冲击,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的救济措施主要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

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的法律对它的界定和含义各有不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

但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采取协议垄断、滥用支配地位、差别价格销售、不正当的企业兼并等手段达到排斥竞争对手和支配市场的目的;3、利用行政干预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制定和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其中包括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从上述的比较中不难看出,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确实具有相同的特点。比如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贸易秩序;又如二者都涉及到价格歧视、即差别价格问题。

然而,尽管两者之间有着如此多的相同之处,但也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一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销售的行为,倾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人为地使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或独立市场上的售价不同。

这种人为的差价销售并不是指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进口国市场上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而是指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因此,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差价销售行为、即价格歧视行为,事实上指的是在两个不同辖区或相互独立的市场之间的差别价格销售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差别价格销售行为、即价格歧视行为,则是指发生在同一辖区内或同一独立市场内部的差价销售行为,而且更多的是指垄断抬高价格的行为。

由此可见,反倾销立法,所针对和调整的是跨越国界、或辖区、或独立市场的差价销售行为,它并不调整发生于一国境内和同一独立经济市场内的差价销售行为,是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该国国内相同产业与外国出口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它并不适用于调整一国境内相同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

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所针对和调整的是发生于一国境内和同一独立经济市场内的差价销售行为,它并不能调整跨越国界、或跨越相互独立辖区间的差价销售行为,即国际间的差价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国政府为维护该国境内有竞争关系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的立法。

尽管一些国家强调其国内竞争法的域外效力,但有关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有很大争议,且执行起来也很难。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反倾销法中的差价销售行为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差价销售行为的观点,在WTO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报告中已得到支持和认同。

例如,在1998年欧盟诉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违反WTO反倾销协议一案中,欧盟指控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美国反驳的理由就是: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不是反倾销立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因此美国1916年税收法典。

适用范围有待拓宽

竞争与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市场就谈不到市场竞争,不能保证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人为消除市场中应有的竞争,是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是在损害市场经济的根本。

反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包括排除竞争、阻止竞争的发生、及消灭竞争的存在和避开竞争;后者属于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从性质上属于反竞争行为,可反竞争行为不仅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法反不正当竞争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和限制反竞争行为的目的性还不够明确。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补充和发展中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反竞争行为的概念,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本法中某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入反竞争行为的概念,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缔结和实施以避免竞争发生和阻挠竞争进行为目的的协议和安排,属于反竞争行为,当这种协议和安排实质性地减弱了市场竞争时,最终受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付出的是发展的代价,反竞争行为者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彼此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企图瓜分市场、平息一定范围市场内的竞争、固定和控制商品及服务价格的合意或某种安排,是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

再如,以排除潜在竞争者于市场之外来自我保护为目的,彼此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迫使和引诱市场供应者不向潜在竞争者提供货物或服务、及迫使和引诱购买者不从潜在竞争者处购买,也具有反竞争性质。

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聚集起来的市场力量与行政力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作用有同等强度,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如价格歧视、拒绝供应和掠夺性价格,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能够轻而易举地损害相同或不同市场中的经营者、阻止他人进入与其相同或不同的市场,阻止市场中带竞争性的行为发生。

法律对于滥用市场力量进行反竞争行为必须进行有效地控制,除非能够证明对公众有益并且利大于弊,否则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不得为特定目的运用其所掌握的市场力量。

判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进行了反竞争行为,首先要界定市场、确定有实质性程度市场力量在被界定的市场中存在、以及谁是这种实质性市场力量的拥有者;确定经营者是否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力量,要认定其行为目的的违法和反竞争性,并且其行为消极影响了市场中的竞争、削弱或延缓了竞争的进行。

重新界定某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本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的数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针对商品的,而占市场交易相当大份额的服务没有被写明。虽然商品可解释为包括服务,但若将服务与商品并列在条款中写明,会更易于理解,那么为什么不将服务补充进这些条款呢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这一补充可以使得这些法律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易懂,也更方便于法律实践中适用和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客观上拥有一定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只要其以B从C获取其它货物或服务为条件,供应货物或服务给B,就有阻碍竞争和损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性质,通常伴随有这一经营者从C销售给B的货物或服务的安排中得到回扣或其他利益。

在澳洲,这都属于典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用作对竞争的实际消极影响评估,其行为一经发现就直接被禁止。中国显然在这方面存有法律空白,从而也引起了不少的困惑、抱怨和纠纷。重新界定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使其不仅限适用于“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有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这是个可行的比较好的立法处理方案。

东方时代环球时事解读 2011年3月4日

【网上谈兵】东方时代环球时事解读.时事节简版2011年03月04日

发表于:2011-03-07 12:40:47作者:rmdxlxm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

级别:上等兵积分:65

【综合消息】据路透社报道说,伊朗国有的交通基建开发公司周一在公司网站上发表声明说,中国已经与伊朗签署了一份涉及资金总额高达130亿美元的铁路建设合同,中国将为伊朗建设总长度超过5000公里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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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交通与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公司的声明中说,一个来自中国的代表团已经与德黑兰签署了建设合同,中国将投资130亿美元帮助伊朗建设总长度达5300公里的铁路网(合 3300英里)。这个铁路网将把伊朗主要城市联结起来并将与周边国家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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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声明中并没有透露这份合同签署的具体时间,也没有提及建设将从什么时候开始。

中国-伊朗商会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和伊朗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已经达到30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是石油贸易。此外,中国还经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伊朗展开贸易,涉及资金总额高达70亿美元。

【时事点评】在之前的点评中,针对埃及国内政局的突然变化,我们曾经给出这样一观点,即:

第一个观点,对美国于“美国资本层面(美国国家利益层面需要中东维稳)”出手搞的中东大乱,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非美势力、非美资本”所需要做的就是,如果“美国利益决策集团(包括美国国家利益与资本利益)”果真想用“中东大乱”来胁迫“反对美国中东霸权”的“方方面面”,那么,最简单的一招,就干脆放手集聚了“美元本位制”之基石(石油美元结算制)的中东大乱好了,放手让“大乱后的中东”在“持有美元、或者维护欧亚海上运输线”之间做出选择好了!

只是,东方评论员认为,“非美国家”虽然未必愿意这样玩,但东方评论员更是非常怀疑:美国决策者真的敢这样玩儿嘛?

第二个观点,在我们看来,对“美国国家利益、美国资本利益、特别是直到今天仍然由美国资本所代表的西方资本利益”而言,它现在所使用的“颠覆、或者威胁颠覆某些重要国家”这一手段,本质上属于战略冒险,一旦中国应对没有大的失误(注,所谓没有大的失误,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持中欧俄的战略协调),那么,即便全球经济二次探底因中东大乱、或者亚欧海上运输线大乱、全球生产资料全线暴涨而提前到来,但我们最终仍然相信:“人民币实质性国际化”这只“陀螺”在“上述撕裂与对立(第一)”中从容起旋仍是指日可待!

第三个观点,当然,我们也认为,一旦局面如此,中国经济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但这是必须的。因此,就“中国经济”而言,不妨做好准备、准备承担它,准备“凤凰涅磐、浴火重生”!

第四个观点,东方评论员特别强调,就目前而言,中国(包括许多南方国家)还要做好战争准备,要以“坚定的战争准备”警告“西方资本”,不论是南亚破局、还是中东大乱、更或者是欧亚海上运输线大乱、一旦最终上升至战争解决(不论经济、特别是军事层面的战争,还是经济、特别是金融层面的战争),那么,不论是欧洲、还是美国,都不会有“西方资本”的“防空洞”与“避难所”。

第五个观点,值得强调的是,只有做好这样的“全面准备”,美国国家利益才会对美国资本利益发挥最大的约束力,欧美国家利益才会对西方资本利益发挥最大的约束力,在决心动用欧洲、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力量来牟取其不可告人的战略目的问题上,“西方资本”才会突然觉得“没有安全的去处”而懂得“小心一点”这几个字!

●我们之所以给出上述观点、并再次重复上述观点,主要是想强调如下几点

显然,我们之所以给出上述观点、并再次重复上述观点,主要是想强调如下几点:

第一,埃及之乱、或者极可能演化成的中东之乱,源于“美国利益(主要是美国资本利益)决策集团”的策动,其“战略企图”在于用“中东大乱”来胁迫“反对美国中东霸权”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国为首的南方国家、特别是“已经是(比如土耳其、伊朗)”、或者“准备是(比如埃及、叙利亚、沙特阿拉伯等)”“中东地方王”的中东国家。

●相应的“战略受害者”或者“战略获利者”其实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

第二,埃及之乱、或者极可能演化成的中东之乱,由于埃及、或者中东极其特殊的地理与经济战略价值,相应的“战略受害者”或者“战略获利者”,其实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

至于如何理解“动态”与“静态”二词,在于如下几点:

●在“埃及之乱开始”阶段,相应的“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其实是非常明确的

首先,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在“埃及之乱开始”阶段,相应的“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其实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除了“美国资本利益”之外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美国国家利益,都是“受害方”,换而言之,只有“策动”埃及之乱或者中东之乱的“美国资本利益”、或者“目前仍由美国资本代言的西方资本利益”才是“受益者”。

●随着局势的演化,“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彼此间必将、且已经出现某种程度的转化

其次,在东方评论员看来,随着“埃及之乱”由“开始阶段”向“后续发展阶段”延伸,相应的“受害者”或者“受益者”,彼此间必将、且已经出现某种程度的转化。

●“可能逆转”与“不可能逆转”的两个进程

再次,值得强调的是,由“美国资本利益”策动的埃及之乱是否一定会导致中东之乱还未为可知,但是,即便在“某种妥协”下,由“埃及之乱”发展为“中东之乱”的进程有所逆转,但然而以“天安号事件”与“以色列袭击土耳其国际救援船事件”、及中国强行介入中东事务为“起点”的,以“埃及之乱”、更或者“可能的中东之乱”为“重要插曲(请注意我们的用词)”的“中东破局”进程,已经不可能逆转。

●不可逆转的“中东破局”进程实际上有这样几种破局方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即在“再次”的基础上,我们再回过头去阅读“首先”与“其次”,也就不难明白,在“埃及之乱”、甚至“中东之乱”都不过是“中东破局”进程的“重要插曲”、甚至其本身都“有可能逆转”的情况下,不可逆转的“中东破局”进程实际上有这样几种破局方式:

其一,视“埃及之乱”的“后续发展”,即:“埃及之乱”是进一步发展为“中东之乱”?或者这一进程在“中欧俄美”彼此之间的“某种妥协”下“最终逆转”?视结果的不同,中东破局的方式或在“伊核六方会谈框架”内形成、或在“伊核N方会谈框架”内形成。

至于中东破局方式最后到底“在哪个框架”内形成,如果仅局限在中东层面看问题,则:

1):“既”要看那些“素来亲美、并依赖美、在美国实力已经实质性下降、中东必将破局、如今终于想当地方王、准备在美国与‘非美力量’之间找平衡、特别是准备依靠区域组织力量、以‘最低限度’地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甚至资本利益、从而必须与美拉开距离”的“美国传统中东盟友(比如埃及)”、经此一役之后,到底能与美国利益拉开多大的距

2):“也”要看那些“素来亲美、并依赖美、在美国实力已经实质性下降、中东必将破局、如今终于想当地方王、准备在美国与‘非美力量’之间找平衡、特别是准备依靠区域组织力量、以‘最低限度’地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甚至资本利益、从而必须与美拉开距离”的“美国传统中东盟友(比如沙特阿拉伯)”、能否保持各自政权的基本稳定;

3):“还”要看“美国传统中东盟友(比如埃及、沙特阿拉伯)”的“国家利益”今后是否允许“亲美政权”继续延续

4):“更”要看“美国传统中东盟友(比如埃及、沙特阿拉伯)”的“国家利益”是否能主导该国的对外政策、并维持国内政局的基本稳定。就向已经发挥着“地方王”角色、也是美国传统盟友的土耳其,或者“曾”是美国传统盟友的伊朗那样。

●中东“强行破局”的“快速手段”

5):最为重要的,除了上述几种“缓慢变局”的方式之外,还要看“伊朗正式跨进核门槛、中东全面进行核竞赛”是否被“非美大国(中欧俄)”中的“大多数、在必要时候、用作中东“强行破局”的“快速手段”。

●“埃及之乱”之“后续发展”很难预料

我们想强调的是,之所以罗列上述几种可能性,在于如下几种

首先,就在于“埃及之乱”之“后续发展”很难预料,由于“美国国家利益”与“美国资本利益”之间有着“很难调和(注意我们的用词)”的矛盾,“欧美国家利益之间”之间有着“不可调和(注意我们的用词)”的矛盾、“欧美资本利益”之间有着“很难调和”的矛盾,“西方国家利益”与“西方资本利益”之间有“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在美国决策层于“美国资本利益”的层面策动了“埃及之乱”后,在其“后续发展”是否一定走向“中东之乱”的问题上,我们并不肯定。

●所谓的“很难调和”与“不可调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有必要对所谓的“很难调和”与“不可调和”做个说明。显然,“不可调和”很好理解,但要准确理解上述诸个“很难调和的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则在于把握它们既有“并非绝对不可调和”的“相对性”,也要把握住它们“最终能否调合”具有“必需满足某一前提条件”的“绝对性”。也就是说,这些矛盾“最终能否调和”取决于“某一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与这一“前提条件”息息相关的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前提条件”既与交织于伊核问题中的“中欧俄”之战略协调能否继续维持“息息相关”,也与俄罗斯、包括欧盟、特别是中国“是否”具有在关键时刻、从“多种破局方式”中、毅然做出某种战略选择、并“断然中东破局”的战略决心与战略能力“息息相关”。

为了更好地进行讨论,我们再来阅读一组新闻。

伊朗宣布:已掌握核聚变技术

【德黑兰消息】据媒体报道,伊朗原子能组织10日宣布,伊朗已经掌握核聚变技术。

伊朗原子能组织当天在其网站上说,伊朗采用“惯性静电约束法”(IEC),在核聚变领域成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研究,并研制出可产生激光核聚变的装置。但该组织未透露伊朗方面是否成功进行了真正的核聚变实验。

去年7月底,伊朗原子能组织时任主席萨利希宣布启动伊朗核聚变研究。他说,伊朗用于核聚变研究的启动资金约为800亿里亚尔(约合765万美元),尽管伊朗核聚变研究的商业化“需要20年到30年时间”,但伊朗将倾全国之力,加快核聚变研究进程。

美军中央司令部司令突访塔吉克斯坦

【杜尚别消息】美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10日发布消息称,美军中央司令部司令马蒂斯9日突访塔吉克斯坦,与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及一些高级官员举行会晤,就地区安全形势等问题进行了磋商。

消息说,会唔中,马蒂斯对塔方支持北约盟军在阿富汗的行动表示感谢,称“这是稳定地区局势的宝贵力量”。他表示,美军中央司令部将继续与塔方在相关领域推进互利合作。

这是马蒂斯去年8月出任美军中央司令部司令以来对中亚国家的首次访问。

塔吉克斯坦2001年为实施阿富汗战争的美军开放了空中走廊。2009年,塔吉克斯坦又为北约部队向阿富汗运送非军事物资开放了地面通道。

美国国会调查报告称日本宪法阻碍两国防务合作

【华盛顿消息】据日本共同社10日获悉,美国国会调查局今年1月汇总的有关日美同盟最新报告再次强调,日本政府基于放弃战争的日本宪法第9条而做出了无法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这对构筑更牢固的日美防务合作关系造成障碍。

报道称,美国政府认为5年内朝鲜将拥有射程可达美国本土的核导弹,美国防部长盖茨认为这“构成直接威胁”。该报告对美国遭到导弹等攻击时日本无法做出任何应对的情况表示了担忧。

报告中题为“宪法和法律制约”一项指出,日方的若干法律因素正成为日美合作的障碍。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美国在二战后占领期间起草的、放弃作为"行使国权"的战争、禁止"交战权"的日本宪法第9条”。

报告还指出,日本政府无法行使集体自卫权“对进行密切的防务合作构成了障碍”。集体自卫权指的是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时,即使本国没有直接被攻击也可动用武力制止攻击者。

报告还预测称,由于日本民主党在去年7月的参院选举中大败,在野党掌握了参院多数议席,修宪讨论以及修改有关集体自卫权的解释等“雄心勃勃的计划在目前的政治停滞状态下很难得以实现”,并认为这些问题难以在近期解决。

巴基斯坦军营遭少年人弹袭击致31名士兵死亡

【综合消息】据媒体报道,巴基斯坦西北部城市马尔丹一处军营10日上午遭自杀式袭击。警方确认31名士兵死亡,42人受伤,部分受伤人员伤情严重。巴基斯坦塔利班承认策划袭击,威胁今后发动“更大规模袭击”。

爆炸发生在马尔丹城内一处军营。一队士兵当时正在营地内训练。马尔丹高级警官阿卜杜拉汗说,“袭击者是名少年,穿一套校服”。目击者称,爆炸地点附近有所学校。军方迅速封锁这一地区,限制通行。

一名军官告诉记者,袭击者显然是步行进入营地,尚不清楚他如何躲过岗哨,进入营地。这座营地2006年一度遇袭,当时造成35名士兵死亡。

巴基斯坦塔利班当天晚些时候承认制造这起袭击,但宣称袭击者为营内士兵。

塔利班发言人阿赫桑乌拉·阿赫桑经由电话告诉记者,那名士兵联系塔利班,称愿意实施自杀式袭击。阿赫桑说:“我们接受他的请求,让他实施袭击。”

沙特国王警告美国慎动对埃援助

【利雅得消息】沙特阿拉伯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告诉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如果美国中止对埃及的援助项目,沙特将全力驰援补缺,向埃及提供帮助。

英国《泰晤士报》10日援引利雅得消息报道,阿卜杜拉1月29日致电奥巴马,警告后者“不要试图向埃及总统胡斯尼·穆巴拉克施加压力”,

阿卜杜拉说,如果美国撤出对埃及的援助项目,沙特将全力施援,填补美国撤援留下的资金空缺。

路透社报道,这通电话的背景可能是,1月28日,美国白宫发表公开讲话,号称正在审核价值15亿美元的对埃及援助项目。

【综合消息】据德国媒体9日报道,德国证券交易所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当天证实双方合并谈判事宜取得进展,但尚未达成最终协议。

当天,德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的股票分别在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止交易。这引起市场对两家交易所运营商可能合并的猜测。

市场分析人士预计,如果这两家交易所合并成功,德国证券交易所可能拥有新公司约60%的份额。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总裁邓肯·尼德劳尔将担任新公司总裁,而德国证交所总裁雷托·弗兰乔尼可能出任该公司管理委员会主席。新公司总部会设在法兰克福和纽约两地。

【时事点评】通过上面这组新闻,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感觉到,策动“埃及之乱”的幕后势力、正在“最大限度地”对欧盟、俄罗斯、中国、甚至美国国家利益“分头”施加战略压力,从而用“埃及之乱”的“可能后续发展”对“中欧俄”、甚至对美国的全球战略可能产生的重大冲击,对“方方面面”进行一次“至关重要”的全面测试。

●请大家仔细体味这段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对该幕后势力而言,这场“全面测试”既在于“测试”又不仅仅在于“测试”,也就是说,在该幕后势力的盘算中,这原本就是“攻击”的一部分:一旦打着“测试”的旗号、如愿地拿到“对自己有利的测试结果”,也就意味着“整个攻击计划”已经成功了一大半,而不是紧接着“才”发起攻击。请大家仔细体味

●这一点,对中国而言,要特别加以警惕

因此,对“非美势力”而言,如果再像前几轮“排列组合”中那样,仅以“反测试”的角度去应付“测试”,一旦“测试结果”对对方有利,那时再想组织反击,很可能为时已晚。

我们认为,该幕后势力企图在测试的过程中“伺机、顺势”拿到那一“前提条件”,以“最终调和”那一系列“很难调和”的矛盾,并“暂时缓和”那个“不可调和”的矛盾(欧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继而可将美国国家利益、美国资本利益与“非美势力”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北方阵营”与“南方阵营”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转化为“欧美日”与中国之间的矛盾。

这一点,对中国、特别是中国经济而言,要特别加以警惕。

而在之前的点评中,我们曾经明确给出如下重要观点,即:前面所说的“第一至第三个观点”,并强调“中国经济”不妨做好准备、准备“凤凰涅磐、浴火重生”!

非常清楚,针对“埃及之乱”的“后续发展”,从地中海与大西洋的联结咽喉--阿尔巴尼亚,至苏伊士运河-埃及、再到亚丁湾的门户--也门,顺着这一条航线上全面爆发“政权动荡”,的确是我们最为担心的,一旦如此,对欧亚大陆、甚至包括美国经济的冲击都极其重大。在这种情况下,“非美势力”进行“联合护航”的决心与能力,就显得极其必要了。值得强调的是,对“非美势力”而言,搞好护航,在能力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团结。

不难看出,“该幕后势力”就是看到了这一点,并准备“对非美势力”的“团结度”进行一次公开的“全面测试”。

●唯独俄罗斯,有资本对“埃及之乱”的“何去何从”持一种“相对超然的态度”

显然,由于埃及的地理位置极其重要(握有进出地中海的咽喉要道--苏伊士运河),再加上埃及本身就是阿拉伯大国,并长期奉行“亲美、承认以色列、且同时与中国、欧盟保持良好关系的对外政策”,因此,埃及政局能否维持稳定,不论是对依赖中东能源的美国,处于阿拉伯国家包围之中的以色列,还是依赖经苏伊士运河的欧亚海上运输线的中国、欧洲都极为重要。

大国中,唯独能源与军事大国俄罗斯,有资本对“埃及之乱”的“何去何从”持一种“相对超然的态度”。有必要强调的是,这种“超然”也是“相对”的。

●俄罗斯对“埃及之乱”的“战略取向”将成为这场“全面测试”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变量”

非常清楚,策动“埃及之乱”的幕后势力所组织的这场“全面测试”,第一个测试对象就是俄罗斯,也就是说,俄罗斯对“埃及之乱”的“战略取向”将成为这场“全面测试”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变量”。

●一组奇怪的镜头

如果在这个层面上去观察这样一组奇怪的镜头,既:日本一面在“北方四岛”问题上对俄罗斯极其强硬、一面又要与俄罗斯展开经济合作层面的“对话”;美国国会10日出的调查报告称日本宪法阻碍两国防务合作,从而鼓动日本修宪;日本也突然对钓鱼岛撞船事件中的中国船长索赔、等等,我们也就不难看出,美国正在通过日本、用“日俄经济合作(其实是美、日、韩与俄罗斯进行经济合作”这根胡萝卜、去试探俄罗斯在“埃及之乱”的“后续发展”问题上的战略取向,看看俄罗斯“是否有可能”与视“欧亚海上运输线(其实就是苏伊士运河、埃及)”为生命线的“中欧”之“相关战略取向”保持一定距离,从而为进一步测试打好基础。

显然,一旦俄罗斯愿意“与中欧的有关‘埃及之乱’的战略取向”保持一定距离,从而向美国提供有利的“关键性变量”,那么,日本在“北方四岛”问题上就会立刻软化下来,取而代之的将是“考虑向俄罗斯进行投资”的“投资意向”,以“换取”俄罗斯在“非美势力”的“联合护航”中“出工不出力”、甚至是“不出工更不出力”。

●俄罗斯“眼下”显然并不打算向美国提供有利于其“顺利测试”的“关键性变量”。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面对美国(其实包括日本、还是韩国)伸出来的这根胡萝卜,俄罗斯的回应也非常巧妙,这就是一面愿意与日本(其实是美国、也包括韩国)进行经济层面合作的对话,一面在南千岛群岛问题上持“更加强硬”的态度,不仅如此,俄罗斯总统还公开放话“准备邀请第三方(其实是中国)对这些岛屿进行开发”,俄罗斯军方更是放言“准备将自法国购买的“西北风”两栖攻击舰布署至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从而以“北约的武器对付美日军事同盟”的方式,“反测试”了美国人一把。有意思的是,作为北约总司令的美国,对此还没有态度。显然,美国人也清楚,俄罗斯玩这种“反测试”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明白“埃及之乱”之“何去何从”将极大影响“中欧俄战略协调”、极大影响“中、欧、俄、美的全球战略的战略态势”的俄罗斯,起码直到今天为止,并不打算向美国提供有利于其“顺利测试”的“关键性变量”。

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俄罗斯有着更高的要价。问题在于美国是否支付得起,或者“是否够胆支付”!

●美国“必须”实质性启用“俄罗斯通道”,才能让俄罗斯感受到足够的诚意

如果从这个层面去观察“美军中央司令部司令突访塔吉克斯坦”,也就不难看出,美国“必须”实质性启用“俄罗斯通道”,从而将美国中亚、中东、甚至全球战略的咽喉交由俄罗斯掌控,那才能让俄罗斯感受到足够的诚意。

●不排除美国近期会“尽一切可能地”向俄罗斯“表达忠心”

在东方评论员看来,由于俄罗斯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不排除美国近期会“尽一切可能地”向俄罗斯“表达忠心”、“尽可能地构造”出“一种不可逆转”的战略态势,以让俄罗斯、欧盟、特别是中国相信“美国的确准备、且不可避免地要实质性启用”俄罗斯通道。请大家仔细体味这段描述。

●“埃及之乱”很可能扩展至“巴基斯坦之乱”、特别是“印度之乱”

给我邮箱吧,太长,删减了许多

关于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的信息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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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斯底里!为对抗中国,欧盟启动全球基建,矛头直指“一带一路”

如今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的欧盟只有27个成员国,此前英国还属于欧盟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的时候,是有28个成员国,实际上土耳其是一直想通过加入欧盟而正式融入欧洲,不过德国和法国在土耳其加入欧盟问题上,态度上相当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的坚决。土耳其想要加入欧盟和乌克兰想要加入北约一样,也成为了国际博弈的一部分。欧盟27国外长在7月12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当天欧盟通过了启动全球基建的倡议,这次欧盟推动的基础建设是以欧洲为中心,试图打造一个为欧洲服务的全球基础建设网络,从而实现对抗中国的目的。202107192/航空视界/AZ。

欧盟提出的“全球联通欧洲“战略,是矛头直指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如今的欧盟和美国一样,都是处于“歇斯底里”的状态,铆足了劲要和中国对抗,欧盟推动的“全球联通欧洲”战略是在美国总统拜登提出“重建美好世界”之后的一个新的概念,虽然欧洲在对抗中国的战略上与美国有契合,但是欧盟还是要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因此推出了欧洲版的“一带一路”,这就是所谓的“全球联通欧洲“战略。美国和欧洲在抹黑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的时候,却不由自主地要推动西方版的“一带一路”,这是莫大的讽刺。

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是一个造福全世界的战略,通过“一带一路”的基础建设,中国为众多的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欧美西方国家却把“一带一路”进行了抹黑,欧美公开宣称“一带一路”是所谓的“经济胁迫”和“债务陷阱”,但是如今欧美西方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进行各自版本的“一带一路”,再次体现了欧美西方国家虚伪的价值观,是“驰名双标”的具体表现,在抨击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的同时,自己却要试图推动全球范围的基础建设,所谓“无利不起早”,欧美是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商机。

中国的逐步崛起,已经让欧美的“光环”不再,尤其是新冠病毒疫情的冲击之下,欧美莫名的“优越感”荡然无存,欧美在抗击疫情上是起到了极坏的榜样,至今欧美国家还没有走出疫情的阴影,随着印度变种德尔塔病毒的蔓延,欧美已经面临了新的危机,因为目前欧美主流的新冠病毒疫苗,对于德尔塔病毒的防护力急剧下降,从以色列公布的数据看,有30%的下降幅度,因此会对现有的疫情防控造成严重的冲击。

根据计划欧盟将会在2022年开始所谓的“全球联通欧洲”战略,届时在全球范围内就有三种不同的“一带一路”在竞争,中国推动全球基础建设,欧美西方国家也跟风,其实如此看来欧美已经没有了之前的高高在上的姿态,关键时刻还是要向中国学习,虽然欧美提出了不同的战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础建设是关键。

关于欧盟新的“反胁迫”法是否针对中国和美国?法国媒体宣称这是真枪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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