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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厅:暂停与渤海银行资金监管合作,谨慎将公积金等资金存入银行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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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促房产销售:生育三孩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120万元

(记者 庞静涛)6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购房补贴、降低首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等十三条措施。

减免契税、发放购房补贴

永州市多举措降低购房成本。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文件显示,购买永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由财政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享比例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实行人才购房补贴。对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才在永州落户并就业,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分别补贴2万元、3万元、5万元。

下调二手房评税价格。按年度调整二手房评估计税价格。住房类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20%;商业类非住宅存量房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40%;其他非住宅存量房(工业用房、公寓、写字楼、车库、杂物间等)按当前系统评估价格下调30%。

生育三孩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120万元

文件显示,永州市会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按揭贷款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全面放开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永州购房,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的限制。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永州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现行贷款额度的2倍即100万元,最低可达现行贷款限额的1.6倍即80万元。

同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这意味着,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房企:减税、优化资金监管、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对房企端,政策提出信贷支持等多项措施。

文件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银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断贷,做到应展尽展。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支持企业新增开发贷款,做到可贷尽贷。对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行政策适当调整贷款利率,降息减费,做到能降尽降。

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统一下调至10%。对纳税信用等级好、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受理审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因商品房销售进度不理想,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项目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审核后,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付资金。在满足相关税费、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备案价格要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实行少量工程款抵购房款。

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调整延缓缴纳相关费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意向摘牌人按起始价20%缴纳预付款;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后缴纳50%土地出让金,可以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应在6个月内分次交清;土地出让金额较大的个别片区开发项目,可以约定在12个月内分次缴清。上述情况用地,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建设许可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全市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延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节点,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延缓至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促进销售措施:解决购房者子女入学,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

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停止新建安置房和自建安置房。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不再统一新建安置房,也不再批准自建安置房,采用以货币化为主的安置方式,鼓励征收户就近选择已经建好的安置房或团购的商品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因安置房房源不足,选择团购商品房(现房)安置的,同等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实行“商改住”。对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并报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及新型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实施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未建设的部分用地,通过土地评估和规划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在建已建的商业公寓项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和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意见的前提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商改住”。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

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各银行机构按房地产贷款政策给予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

湖南省住建厅:暂停与渤海银行资金监管合作,谨慎将公积金等资金存入银行的简单介绍  第1张

20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

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

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

(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

(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

(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

(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

(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评价及资产负债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预售条件和单体工程建设进度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但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主体工程±0.00。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一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共同到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撤销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告知本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重新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后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11〕318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8〕181号)同时废止。

公积金贷款买房要进监管账户是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贷款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真实与安全,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由资金监管机构将所涉交易资金足额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待交易完成后按约定为买方当事人向卖方当事人划付应得交易资金行为。

注意事项:

首先,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要留意售楼部销售现场公示的“监管账户”信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是否注明了监管专用账户。缴纳购房款时,如果是现场缴费,要使用专用缴费终端、POS机等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

如果是通过商业银行网点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一定要注意对方账户是否是“监管账户”。此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时,还应确认与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中注明的放款账号是否与“监管账户”一致,以确保所有购房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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