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正文

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中国华融大股东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国华融大股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国华融大股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是哪个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的通知》中规定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从其规定。

拓展资料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华融金融网贷可信吗

现金贷遭遇清理整顿后,具有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被广泛看好。十多天前,监管层对消费金融的放贷业务做出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了要求。处于成长时期的消费金融存在诸多乱象,对行业进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近期,央广网记者就接到了多名租客爆料。租客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租房,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贷,原本待交纳的房租变成了消费贷款。央广网记者在调查后发现,华融消费金融作为分期平台——分付君的“资金提供方”,将租客的“贷款”录入了央行征信。此外,该笔贷款也并未直接发放给租客个人,而是“受托支付”给了并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中介机构。

“被网贷”租客是否知情?分期平台与房屋中介说法冲突

今年4月,租客孙先生通过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熊公寓”)租下了一间卧室。在选择交租方式时,梦想大熊给出了“押一付三”和“押一付一”两套方案。选择后者,则房租的交纳要在“分付君”APP上进行。孙先生表示,当时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他被告知分付君只是房租支付软件,并未说明其涉及贷款,因此他选择了通过分付君“押一付一”交租(实为还贷)。与孙先生有相同遭遇的租客均向记者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贷了。

对此,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分付君方面,其业务负责人苏峰在回复时称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记者向苏峰再三确认是否有告知租客“贷款”和“录入征信”的事实,苏峰表示均有告知。

然而,在央广网记者对房屋中介方进行采访时,却得到了不一样的回答。在问到是否告知租客贷款事实时,房屋中介方的杨姓负责人表示,“贷款后期有说。”在问到是否告知租客贷款会录入央行征信时,杨姓负责人则表示:“如果分付君当时就说是上央行征信,我们不会跟他们合作。” 该负责人补充说,在得知租客被上了征信后,他们停止了与分付君的合作。

此外,苏峰表示对租客办理贷款分期进行了语音和文字方面的核实,并签署了电子协议。对此,租客也作出了相反的陈述。对于语音核实,租客孙先生表示语音并未提及贷款,只是询问“押一付一”等问题;对于文字核实,孙先生表示,只签署了一份纸质版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该合同中也只字未提“贷款”事项;至于电子协议,孙先生表示,当时只是使用了分付君的“扫码购”功能,对大熊公寓所提供房源的二维码进行了实名扫码,便被办理了贷款。另外几名租客向央广网记者表示,至今未在分付君的APP上找到所谓的电子协议。

据此前媒体报道,分付君有普通客户端和业务端两种,房屋中介下载业务端,将租客的基本信息填好,并标注借贷金额、每期还款金额,随即生成一个二维码。租客下载客户端,扫描中介的二维码,补充个人信息,就等于签了借贷合同。

而早在今年10月,就有多名大熊公寓的租客向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投诉,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而且并未接到消费贷或网贷公司的电话核实。其中租客范先生便是通过分付君“被贷款”了,在贷款录入征信后,其购车受到影响。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后,对大熊公寓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

未备案房屋中介成了资金“受托方” 易形成资金池隐患大

租客表示,之所以不知情,另外一个原因是他们自始至终未收到所谓的贷款。据苏峰介绍,这笔贷款实际上由华融消费金融发放给了大熊公寓,目的在于防止租客将贷款挪用。大熊公寓杨姓负责人表示,他们一次性拿到了11个月的贷款(1年的合同减去租客已交纳的1个月房租),然后再拿着贷款给房东交付房租。对于这种模式,苏峰称之为“受托支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所谓的“受托支付”必须是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租客连贷款都不清楚,“受托支付”无从谈起。施永宝也表示,涉及到三方的合同关系,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获得其中一方(租客)的认可下,是无法转移的。

而央广网记者在查询了北京地区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后发现,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甚至未在住建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在今年4月14日被列入了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对此,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大熊公寓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房屋中介机构。然而,在租客提供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甲方)却写的是“梦想大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作为连经营资质都并不完备的“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开展了房屋租赁业务,甚至还在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做了加法,成为了贷款的“受托支付”方,这其中是否存在风险呢?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房屋中介机构“套现”的背后存在形成资金池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房屋中介虽然没有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分付君或华融消费金融获得了资金,形成了资金池,这是严重违规的。”黄震说。

这个“资金池”到底有多大了?苏峰在接受央广网记者的采访时透露,和大熊公寓合作了一万多个客户了,贷款规模有一个多亿,“现在还有几百万元。”苏峰表示,其处理的客户没有出现逾期的情况,但是征信上会显示是一笔消费贷款。“如果大熊跑路了,没有把钱给退回来,租客的央行征信可能会出现逾期。”苏峰说。

被网贷、上征信 持牌机构华融是否尽到告知、审查义务?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并非易事,而无任何金融资质的分付君,其客户的“消费贷款”最终却被录入其中。几名租客向央广网记者提供了他们各自在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消费贷款均由华融消费金融提供。杨姓主管也告诉记者,安信、华融等几家均为分付君的资金提供方,而华融消费金融是唯一一家将租客的贷款录入征信的。

公开资料显示,华融消费金融是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位于安徽合肥,其控股股东为“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其合作方——分付君则无任何金融资质,按照苏峰的说法,分付君只是做了业务的对接,华融消费金融并不是单纯的资金提供方。杨姓负责人则表示大熊公寓并未与华融消费金融有过交涉,“我们跟分付君签订的合同,是分付君打给我们的钱。”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永宝指出,华融消费金融作为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告知义务、事前审查义务,并且要有完善的文书签署和完善征信资料的留存。“租客仅仅是在APP上确认,这种确认是否能够达到金融机构文书签署的信息备案,也是存疑的。” 施永宝说,借贷资金审查按照正常程序来讲,金融机构需核实借款方的主体信息、偿付能力、资金用途等信息。

“华融消费金融作为持牌机构,应当直接受理客户的申请,严格把关,而不能把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分付君只能做类似流量导入的工作。”董希淼指出,未经租客同意为其虚假办理信贷业务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租客可以找公安机关报案。

12月中旬,银监会非银部对各银监局消费金融公司对口监管处转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函件。监管层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而在具体流程方面,监管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在现金贷在遭遇清理整顿后,具有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被广泛看好。处于成长时期的消费金融同样存在诸多乱象,对行业进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

后续进展:

租客退租,首先是租客与房屋中介协商,由房屋中介将剩余的贷款退还给分付君,再由分付君和华融消费金融协商,“结清”央行征信中的未还款记录。杨姓负责人告诉央广网记者,征信的消除一般需要45天,现在正在协商提前。在等待了半个月后,孙先生的分付君完成了解绑,期间由于担心逾期影响征信,孙先生在退租后依旧交了一个月的房租,但是央行征信系统中的未还款记录依旧未被“消除”。

一周以前,央广网记者联系上了华融消费金融,就华融消费金融是否有对贷款的用途和用户的信息进行审核进行了提问。截止发稿,华融消费金融并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中国华融大股东  第1张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原文

只能有这么多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了。

部分内容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

……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2、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或依法转让。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实施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利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二)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1、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 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引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2、规范内部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应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关于中国华融对光大银行的持股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持股不超过7.19%和中国华融大股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海报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https://baikehd.com/news/30720.html

相关推荐

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