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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日本之后,美国和欧盟也接近就重要矿产达成协议,美国和欧盟宣布达成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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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矿产资源名录如何选取

重要矿产资源名录依据各自的矿产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特征选取关键矿产名录。双碳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矿产资源作为物质基础。能源结构转型与清洁能源发展,严重依赖铀、镍、钴、锂、铜、铂以及稀土等关键矿产的支撑。而关键矿产的安全供应成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的资源保障[14]。关键矿产不仅事关双碳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国家高科技产业的持续发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经济体陆续公布了关键矿产名录以及发展战略。具体而言,关键矿产并无统一的定义,各国依据各自的矿产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特征确定自身的关键矿产名录。尽管如此,关键矿产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具有高度的耦合性。

继日本之后,美国和欧盟也接近就重要矿产达成协议,美国和欧盟宣布达成什么协议  第1张

一份智库报告透露的秘密:美国半导体产业的下一步措施……

工情报 Author 黄鑫

机工情报

装备制造业竞争力情报和贸易风险问题研究

2月18日,美国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ITIF)发布《摩尔定律被破坏:中国政策对全球半导体创新的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概述了全球半导体行业的 发展情况 继日本之后,美国和欧盟也接近就重要矿产达成协议;分析了半导体行业 持续创新的动力和条件 ;探讨了 中国的半导体行业 政策及其影响。

紧接着,美国总统拜登签署 美国供应链行政令 (Executive Order on America’s Supply Chains),指示对 半导体、医疗用品、关键矿产及高容量电池 的供应链进行广泛评估。

由此可见,半导体行业对美国制造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不可言喻。

当前全球半导体行业的竞争格局

1. 美国企业销售额占全球近50%,但生产能力较弱

2019年,总部位于 美国的半导体企业 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的 销售额中占据了47%的市场份额 (与2012年的51.8%相比下降了约5%),紧随其后的是韩国(19%)、日本和欧洲(各占10%)、中国台湾(6%)及中国大陆(5%)。

然而,截至2019年,美国仅占全球半导体制造市场的11%,而 韩国 该比例为28%,中国台湾为22% ,日本为16%,中国大陆为12%,欧洲为3%。 2015 2019年,中国大陆在全球半导体制造市场的占比几乎翻了一番 。直到2020年底,美国只有20家半导体制造厂(FAB)在运营。

2. 美、欧、韩在半导体行业的不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逻辑芯片(logic chips)、存储器(memory chips)、模拟芯片(analog chips)和分立器件(discrete chips)是半导体行业的四大领域。从全球半导体行业每个主要细分领域的市场份额来看,2019年,美国在逻辑芯片和模拟芯片方面明显领先;韩国在存储器方面领先(美国紧随其后);欧洲在分立器件方面领先。总部位于 中国的企业在逻辑芯片市场的占有率为9% , 在分立器件市场的占有率为5%。

就具体企业而言,英特尔是全球逻辑芯片的领导者;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德州仪器(Texas Instruments)、ADI和英飞凌(Infineon)是模拟芯片的领导者,其市场份额分别为19%、10%和7%;三星(Samsung)、SK海力士(SK Hynix)和美光(Micron)在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分别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4%、29%和21%。

3. 全球半导体产业链参与程度高,各国均有不同的价值优势

半导体行业高度全球化,大量国家/地区的企业在半导体生产的多个方面展开竞争,从半导体设计到制造,再到ATP(组装、测试和封装)。在半导体价值链(value chain)的每个环节上,平均有来自25个国家的企业参与直接供应链(direct supply chain),23个国家的企业参与支撑工作(support function)。超过12个国家拥有直接从事半导体芯片设计的企业,39个国家至少拥有1家半导体制造工厂,超过25个国家拥有从事ATP的企业。

半导体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创造了相当大的价值。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估计,半导体芯片90%的价值存在于设计和制造阶段,10%的价值来自ATP。

全球半导体行业的一个关键驱动力是专业化 ,因为企业——甚至国家内部的整个产业生态集群——都选择将精力集中在掌握半导体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上。例如,荷兰在极紫外(EUV)光刻方面的优势;日本在化学品和生产设备方面的优势;韩国在存储芯片方面的优势;中国台湾在代工厂上的优势;马来西亚和越南在ATP方面的优势。

4. 美国半导体专利申请全球领先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追踪其授予的半导体专利数据可知,虽然美国在全球半导体专利中的份额从1998年的43%下降到2018年的29%,但仍然领先;日本的份额下降了大约1/3,从33%下降到23%;随后是中国台湾和韩国;欧盟排在第五位;中国大陆排名第六,约占全球专利的6%。如果 计算每10亿美元GDP中的专利数,中国的滞后就更为严重 。每10亿美元的GDP中,有310项专利授予美国半导体企业,仅有 77项专利授予中国半导体企业 。

5. 中国占全球半导体行业增加值的份额不断攀升

就全球半导体行业增加值的份额而言, 2001 2016年,中国大陆的增长率几乎增长了四倍,从8%增长到31% ;美国的份额从28%下降到22%;日本的份额下降了2/3以上,从30%下降到8%;中国台湾的份额从8%增长到15%;韩国的份额从5%增长到10%;德国和马来西亚各占2%的份额。

6. 除日本和美国外,全球主要国家(地区)半导体行业出口均有所增长

2005 2019年,中国大陆半导体行业出口从278亿美元增长到1380亿美元;中国台湾从359亿美元增长到1110亿美元;韩国从309亿美元增长到924亿美元;欧盟27国+英国从694亿美元增长到816亿美元。与此同时,美国的出口大致保持不变,2005年为531亿美元,2019年为529亿美元;日本的出口略有下降,从479亿美元降至469亿美元。

7. 半导体是全球研发最密集的行业之一

半导体与生物制药是全球研发最密集的行业。在2019年欧盟工业研发投资记分牌(2019 EU Industrial RD Investment Scoreboard)上,排名前13位的半导体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占销售额的18.4%,超过了生物制药行业。其中,前三名分别是美国的高通、中国台湾的联发科和美国的AMD。而在实际投入(actual investment)方面,三星以148亿欧元(约合176亿美元)领先,华为以127亿欧元(约合150亿美元)紧随其后,英特尔(Intel)以118亿欧元(约合137亿美元)排名第三。

截至2018年,总部位于美国企业的半导体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为17.4%,欧洲为13.9%,中国台湾为9.9%,日本为8.8%,中国大陆为8.4%,韩国为7.3%。欧洲半导体行业的研发强度已从2010年的16.5%下降到如今的13.9%。相反,中国半导体企业的研发强度从2012年的6.3%上升到2018年的8.4%。

8. 半导体行业资本投入高

半导体也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2019年,美国半导体行业的全球资本支出(CapEx)总计319亿美元,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12.5%,仅次于美国的替代能源行业(alternative-energy sector)。在全球资本支出方面,2019年,总部位于韩国的企业对半导体行业的资本支出占全球该行业资本支出的31%,其次是美国(28%)、中国台湾(17%)、中国大陆(10%)、日本(5%)和欧洲(4%)。

开发新的半导体设计或建立新的半导体晶圆厂所需的专业知识、资金和规模非常高,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例如,将芯片设计从10 nm推进到7nm的成本增加了1亿美元以上,而从7 nm推进到5 nm的成本可能又翻了一番,从3亿美元增加到近5.5亿美元。但这仅是设计芯片的成本。据估计,截至2020年,新建14 16nm晶圆厂的平均成本为130亿美元;10nm晶圆厂的建造成本为150亿美元;7nm晶圆厂的建造成本为180亿美元;5nm晶圆厂的建造成本为200亿美元。

中国在全球半导体行业中举足轻重

1. 中国半导体实力不断增强

无论从芯片设计还是制造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半导体实力都在迅速增长。例如,2010 2015年,中国IC设计企业的数量就从485家增加到715家。2005 2015年,中国半导体行业复合年增长率为18.7%,半导体消费增长率为14.3%,全球半导体市场复合年增长率仅为4.0%。

目前,全球约有20%的无晶圆厂IC设计公司位于中国。正如德勤(Deloitte)的一份报告所述,“在集成电路设计方面,中国大陆的能力在过去5年里激增,并开始赶上中国台湾和韩国,成为亚太地区IC设计的主要参与者。”

2. 中国市场对美国半导体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中国市场相当重要,在许多美国半导体企业的收入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2018年前四个月,中国市场占高通收入的60%以上,美光的50%以上,博通的45%左右,德州仪器的40%以上。2018年,美国半导体企业约36%的收入,即750亿美元,来自对中国的销售。

3. 中国半导体行业收入快速增长,但净利润率低

截至2019年底,全球136家最大的半导体企业创造的收入总计5718亿美元。其中,总部位于中国的企业为413亿美元,占全球收入的7.2%以上。中国企业占全球封装测试服务(OSAT)收入的21%(60亿美元);占代工收入的8%(45亿美元);占芯片设计和制造收入的7%(296亿美元)。2015年,中国企业占全球半导体行业收入的4%。由此可见,2015 2019年,中国企业的收入占比几乎翻了一番。

尽管中国半导体行业的收入发展迅速,但其净利润率只有英特尔(Intel)、三星(Samsung)、台积电(TSMC)、SK海力士(SK Hynix)和美光(Micron)等企业的一小部分。平均而言,2019年,非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净利润率为19.4%,而 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净利润率为12.1% 。

智库提议未来应采取哪些针对中国的措施

报告称,中国通过“重商主义”政策扭曲全球市场,阻碍创新型企业发展和研发投入,破坏半导体行业的“摩尔定律”。报告为应对“中国挑战”提出了国际层面和美国国内层面(落实《为芯片生产创造有益的激励措施法案》(CHIPS)、增加半导体研发的联邦投资)的建议。其中,国际层面的建议包括:

1. 扩大世贸组织有关补贴的内容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将财政援助确定为补贴需要具备三个要素:1)财政捐款;2)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予;3)给予这种捐助的收益。

因此, 美国应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和世贸组织合作,更新其规则,对激进的工业补贴施加更严厉的条件和惩罚。 首先 澄清“公共机构”的定义 ,将其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受国家影响的实体。同时,要求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不会对其继日本之后,美国和欧盟也接近就重要矿产达成协议他国家造成伤害。

志同道合的国家应专注于大幅 提高全球补贴的透明度 ,包括坚持及时、完整地通告补贴行为,并 对未及时通报的补贴建立损害推定 。各国还应召开世贸组织成员和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之间的年度会议,讨论与过度使用补贴相关的模式和挑战。

2. 盟国应在半导体出口管制方面进行合作

对于全球半导体行业,中国既是一个重要的市场,也是一个重要的生产地。对支撑中国经济和军事崛起的核心技术的出口管制无疑将成为政策制定者认真考虑的工具。然而,正如ITIF曾经提出的,美国应尽最大可能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 协调出口管制措施 ,“因为出口管制制度在国际协调的情况下最为成功。”正如《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第4811(5)条所述,“ 出口管制应与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相协调。多边的出口管制是最有效的 ,应该将重点放在那些能够用来对美国及其盟友构成严重国家安全威胁的核心技术和其他物项上。”

报告提出,之前美国为了寻求实现经济或贸易政策目标,不断推行单边出口管制。其与代表特定半导体(包括半导体制造设备)行业和更广泛先进技术的传统瓦森纳协定(瓦协)之间需要形成一种新的管制方式。因此, 美国应避免实施单边出口管制,并寻求制定更雄心勃勃和更有效的诸边(plurilateral)办法,与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荷兰和英国等具有本土半导体产能的国家(地区)共同实施出口管制。

这些国家应共同努力,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对全球半导体行业构成的威胁以及半导体技术的发展速度和进展达成共识。然后,这些国家 应在“瓦协”之外建立工作组,即“小瓦协”,对半导体技术和相关管制物项(现有管制物项范围之外)进行定义,并制定共同的许可政策。

3. 统一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程序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指示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建立一个正式程序,与盟国政府分享信息,并在投资安全问题上进行协调与合作。因此,美国应继续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 协调投资审查程序,并考虑扩大其例外国(excepted foreign states)名单, 将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国包括在内。

4. 加强信息共享,打击对外经济间谍活动以及知识产权、技术或商业秘密盗窃

美国应该带领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建立一个更广泛的“五眼联盟”,专门致力于合作打击由国家资助的先进技术领域中的间谍活动。该组织可以 编制一份企图进行知识产权盗窃的企业及个人名单,同时制定机制,限制这些企业和个人在盟国市场上竞争。

5. 在半导体研发中实现盟国间合作

半导体创新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意味着有机会招募来自志同道合的国家参与长期、高潜力的研发计划,如“semiconductor moon shots”(半导体登月计划)。这实际上是美国两党《芯片法案》(CHIPS for America Act)所预期的,它呼吁 设立一个7.5亿美元的多边安全基金 ,以支持安全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采用。在这方面, 确保微电子供应链的安全将是第一步 ,国会将在今年秋天审查《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的重新授权时,为这一条款拨出资金。

小结

根据宾夕法尼亚大学发布的2020年《全球智库指数报告》,ITIF排在当年美国顶级智库(Top Think Tanks)第39位,全球顶级 科技 政策智库(Top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Think Tanks)第4位。其主席阿特金森(Rob Atkinson)具有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经历,其观点在政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前,ITIF的很多建议和倡导均被美国政府采纳。

ITIF一直对我国的 科技 创新政策持批评态度,并主张对我国采取强硬的反制措施。此份报告在半导体领域的建议与拜登政府联合盟国,发展国内制造业,遏制中国的思路不谋而合,因此很有可能被美国政府采纳。

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此文系作者和于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

综观世界上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经验,如美国的石油基地储备战略、原苏联实施的行政加技术管理、印度尼西亚的合同管理都有其共同的特点: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探、开采许可证管理相当集中;开发监督相当广泛、深入;对矿业违法活动不但要进行严厉经济处罚,有的甚至责令停止,而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以市场经济法则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美国最为典型。自1807年颁布实施的《铅矿出租法》以来,其矿业立法及其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美国依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超级大国。与之相伴,美国的矿产开发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演变过程,即由单纯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逐步转变为目前的政府集中管理控制,达到所谓“理智”地综合利用、保护开发各种矿产资源的目标。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不久,国内经济处于重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急速膨胀,同时大片西部领土也亟待开发。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人口西迁,对公有土地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制定了特别的“自由进入”政策,只要在某一土地上发现矿点后提出申请,办理简单的登记手续(现场立桩标界),就可获得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采矿的特许权,甚至连矿区使用费也不交。实际上政府对矿产开发活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72年《通用矿业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某些矿业活动。进入20世纪,美国政府关心的重点转向保证本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对某些矿产的开发实行矿产勘查许可证和矿地租借制度,并于1920年出台了《矿地租借法》。同时,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对某些已知矿床的开发活动实行竞争性的投标制度,其中环境影响和开发盈利程度、矿区使用费等都是投标中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材料法》(1947年),《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年)(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以及《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1980年),无论出于何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都从不同侧面完善、补充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各种矿业活动均有法可依。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护或鼓励某类矿产的开发,实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如矿区使用费,按1970年修订的《矿产租赁法》规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因矿种、开采条件、市场供求状况不同而异,对需要鼓励开发的地区(如偏远落后地区,急需增加就业机会的地区),有意识地降低矿区使用费率、采掘税率,提高资源耗竭补贴率。而对那些需要限制开发的矿产和地区,则采取相反的经济调节政策,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扩大国内矿产生产,美国政府还制订并长期坚持执行“战略矿产储备计划”,建立国家的矿产战略储备地,如只准勘查不准开采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

日本,与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规模的国家相比,无论从其矿物的蕴藏总量还是从人均占有蕴藏量来说都是比较贫乏的,特别是石油、煤炭、铀等能源资源尤显缺乏。因此,在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和企业一直采取经济援助、技术支持等方式,谋求国外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甚至不惜将购得的矿产品进行海底埋藏储备。对国内资源则惜采、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启示:

(1)矿业立法和矿产开发管理政策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缺乏矿产资源的保障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开发的道路,必须坚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分类、分区管理,宏观调控措施要灵活。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探明储量的矿产达168种,是世界上少有的矿种配套较好的国家,但丰欠差异很大,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宗矿产严重不足,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有所差异;另外,矿种的地域分布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也要求在矿业政策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燕尾服潜力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很显然,对开发西部矿产,应采取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的矿业开发政策,而对东部地区则加以适度限制,等等。

2 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原苏联最为典型。1987年以前,苏联境内的地质调查、矿床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都由国家统一监督。这种机制在保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贯彻,保证矿产开发利用评价正确性,提高矿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资源不遭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国家地质监察局、国家储量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和矿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和监察机关是国家管理地质事业和矿业的强有力机构。

原苏联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矿山的微观管理上。20世纪60年代,为减少矿产开采的损失,出台了地质勘探补偿措施,用经济手段减少采矿损失;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矿山开采和加工时回收矿产的任务,颁发了一些确定和计算采矿损失的指令性标准文件,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开采损失报表制度。1984年原苏共二十五大在苏联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提出:“要推行新的有效的矿床开采方法和系统,应用先进的采矿、选矿和加工工艺,以便提高有用矿产的回收程度,保证矿物原料得到较完全和综合的加工,以及极大地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实践结果表明,由于制定的矿产回收率定额指标和效益指标与超定额损失罚款对矿山企业效益冲击较小,未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矿业逐渐恶化的现实,原苏共中央1987年6月通过《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使原苏联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地质和矿业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改革中央机关和整个矿业管理体制,中心思想是由行政领导转向经济领导,向管理民主化、发挥企业和个人作用过渡。企业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为特征的反消耗型经营机制,从而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由完全行政性管理转向经营型市场化管理。

俄罗斯独立后,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立法工作。如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制定和实施了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资源使用许可证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条例”、“地下资源使用最低付费率”等。1994年7月30日俄罗斯联邦第876号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1994~2000年联邦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计划纲要”。1995年底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等。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基础。国家地矿主管部门遵照“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准则和政府授权。

启示:

(1)条块分割体制下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即使有高于各部委的独立行使职权部门也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标。行政性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脱节,矿业主体行为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不统一,加上矿山企业低价或无价取得可采储量,使得矿产保护工作弱化。这同样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为此,探索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道路,在行政管理机制上设计一套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地方行政管理到位、用经济和行政杠杆协同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的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2)在目前情况下,为协调矿产资源分配、勘探开发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借鉴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矿山管理中的技术方法,使企业生产严格按照技术指标执行,同时汲取低惩罚失效的教训,使“三率”指标的考核与企业利润密切挂钩。在宏观上,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成果和采矿权二级交易市场,使资源的价值真正、真实地体现出来。

3 政府监控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下的矿产资源保护

印度尼西亚最为典型。印尼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分类管理。即A类战略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铀、镍、钴、锡等,只允许国家进行开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小煤矿,矿山能源部长有权划出有限地段供私营企业进行开采;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铜、铁、锰、铝土矿等34种矿产,可由国营企业,也可由本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勘查和开发工作,但开发权仍由矿山能源部部长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可交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握;C类矿产包括石棉、云母、岩盐、宝石、大理石、白云岩、砂、粘土等数十种矿产,这些矿产的开发活动主要由省政府掌握和管理。由于印尼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依赖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因此考察它的矿业政策及矿产保护方面的做法可以从政府与外资矿山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看出端倪。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即1967年前后,印尼政府为尽快摆脱当时矿业面临的困境,迅速增加矿业产值和收益,对外实行了破格的优惠政策。“第一代合同”,即印尼政府与弗里波特公司签订的埃茨伯格斑岩铜矿的开发合同,政府同意公司免交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帮助公司解决可能发生的市场问题等。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非常明显。

1968年~1972年间签订的第二代工作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外资采矿企业不仅要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将其股份逐年转让给印尼(每年出售2%),开始重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国民利益,对矿产保护工作有所要求。

1973年~1984年间签订的第三代工作合同除要求加速股份转让(每年转让5%),提高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外,还增加了外资采矿企业要交纳“地区开发费”、“超定额利润税”、“出口税”和“政府对采矿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权”等条款。政府开始以合同形式限制采矿者的活动,以达到矿产资源保护的目的。

1985年以后签订的第四、五代工作合同,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外资采矿企业的监督,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矿山企业要保证作好环境保护和采矿后的复垦工作等,并为此制定了具体有效的各种措施,督促公司执行。

印尼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方面的态度(或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拒绝、排斥转向全面开放,同时逐渐加强政府控制的演变过程,既达到了合理有效开发本国资源的目的,又使印尼在矿产开发中不断获益。矿山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对地下探明资源由于是自行投资勘探或有偿取得的,也非常珍惜,从经济上使矿产保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的矿产开发及保护工作有许多启发。

启示:

(1)分类管理,采矿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本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开始就避免了乱采滥挖的可能。我国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国土资源部和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34种重要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依法进行了调整。其目的就是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外商和内资申请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区别对待,调整为外商与内资同等对待。《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我国大力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是必要的,限制甚至关闭不合格生产矿山,严格矿业准入制度是合理开发、保护性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利举措。但为弥补矿业资金的不足,采取个别地区、个别矿种的“工作合同”方式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勘探或开发,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生产技术并培养各类人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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