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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艾默生出售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艾默生出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市盈率是什么意思?高好还是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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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是什么意思?高好还是低好?

如果从单一的收益来看,市盈率确实越低越好,并且市做姿盈率越低的股票薯升越有投资价值。

因为我们炒股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而炒股能赚钱基本就两个途径:一种是股票分红的收益,另一种是赚取股票差价的收益。当市盈率越低,表明该公司赚的钱越多,这不仅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分红,同时还能推着股价上涨。只不过,现实中单从市盈率的角度去投资股票显然有些武断,因为市盈率也会存在一定的缺点。

一般情况下,市盈率在14—20之间为正常水平,市盈率小于0则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纯手绝。

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艾默生出售  第1张

艾默生和Vertiv是什么关系?

Vertiv是原来的艾默生,尘绝艾默生把这块业务卖给了白金私募基金品牌改为Vertiv,都是美国的品牌。

俄亥俄州哥伦布市-(2016年12月1日)-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独立公司Vertiv,并宣布委任Rob Johnson为首席执行官。

Vertiv是为数据中心、通信网络、商业和工业环境等领域,提供关键基础设施保障技术的*供应商。

该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拥有超过20000名员工,分布着超过25家的制造及装配工厂。白金私募基金从艾默生电气以超过40亿美元的交易价格收购网络能源业务。

交易完成后,艾默生电气仍保留该公司(Vertiv)的少数股权。

扩展资料:

Vertiv依托于艾默生网络能源的供电、热管理和IT管理技术能力,提供诸多产品和服务,并继承其行业*的旗银皮舰产品品牌ASCO, Chloride, Liebert, NetSure 和Trellis。

Vertiv设计、制造关键基础设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锋兄差数据中心、通信网、和商业工业设施的核心应用的良好运行环境。

前身是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的Vertiv,为当前不断发展的移动和云计算市场提供供电、热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解决方案,旗舰产品品牌包括ASCO、Chloride、Liebert、NetSure和Trellis。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财经考古 | 那些被华为卖掉的公司,后来都怎么样了?

华为在11月17日宣布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整体出售荣耀手机业务资产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不再持有股权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也不再参与任何关于荣耀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如果把视野拉得足够长,就可以发现,在华为发展的 历史 上,类似的选择华为已经做过不只一次,远的包括剥离安圣电气、华三,近的还有剥离华为海洋。

在一次次或主动或被动的剥离中,华为保住艾默生电气跌逾1.5%或以60美元/股收购美国国家仪器了最核心的通讯业务,屡屡在危机中化险为夷。而那些被剥离的业务部门,未来甚至可能会成就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网络能源界的黄埔军校,走出了总市值1800亿元的10家A股公司

网络上有过这样一个段子,北大:一半同学在与另一半同学辩论;人大:一半同学在当另一半同学的秘书;复旦:一半同学收购兼并另一半同学的资产;师大:一半同学在辅导另一半同学的小孩;华电—艾默生系:一半同学在PK另一半同学。

对诸多名校的调侃大可一笑置之,但“华电—艾默生系”,确实因为多年来其离职人员组建或加盟了国内众多能源行业公司,并且成为核心技术或管理团队成员,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内网络能源界的黄埔军校。

华为卖掉了“大宝贝儿”,收获了过冬的“小棉袄”

2001年10月份,中国当时最大一起市场并购案终于尘埃落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艾默生集团共同宣布,艾默生一次性出资7.5亿美元,收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安圣电气”),并承诺收购后将进一步加强安圣电气对中国客户的服务支持、技术支持和产品支持,承担安圣电气既有的债权债务。

相关资料显示,安圣电气作亮森为当时华为最大的子公司,仅2001年的市场销售总额就达到26亿元,拥有48项国家专利。对于这样一家盈利能力超强、且保持快速增长、有着良好市场规模的企业,华为为何如此“狠心”将其卖掉呢?

据当时媒体的报道,2000年郑隐前后,互联网泡沫破裂,全球电信设备市场深受牵连。而华为当时在国内不仅面临外资巨头的全面围剿,而且在CDMA和小灵通上遭遇双重失利。正是在此时,任正非发表了著名的《华为的冬天》这篇文章。

华为认为,当时必须转让和剥离所有与核心业务、主流设备不相干的产品线,把主要精力、资源从非核心业务抽出来放在自己核心领域,使华为在网络通信领域的竞争力日益显现,特别是向数据通信、移动通信领域迈进。而安圣电气是以电力电子及其相关控制技术为基础的,与华为的核心发展方向不同,为了安圣电气的长远发展,不如把它卖出去。

诚然,安圣电气的卖价并不便宜,7.5亿美元的价格超过了其当时净资产的400%,但艾默生也因此而收获满满。在收购安圣电气后,艾默生又将自身旗下能源系统业务,及另一子公司力博特的中国业务整合成一家新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公司。凭借华为在电源领域过去十余年的苦心经营,艾默生网络能源迅速崛起,不喊键厅仅成为不间断电源(UPS)等领域的霸主,也为母公司持续创造良好的财务回报。2016年,艾默生以40亿美元将其旗下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出售给白金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合伙投资者。

而华为则依靠这笔钱渡过了难关,同时,在市场普遍萧条的时候,大举拓展海外市场。正是这次忍痛割爱,华为卖掉了“心爱的大宝贝儿”,却收获了过冬的“小棉袄”,顺利熬过了行业寒冬。

成就了10家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超1800亿元

华为剥离安圣电气的影响还远不止于此。很多安圣电气原来的技术骨干,摇身一变成为了外企艾默生的金领。几年以后,其中一些人又选择了离职创业,这就是电力电子和工业控制领域里赫赫有名的“华电—艾默生创业系”。

华为电气(安圣电气前身,下同)前员工代新社是微信公众号“电源老代”的运营者,同时也是华电-艾默生系崛起的见证者。这位华为老兵于1997年加入华为电气,后又进入艾默生网络能源。

据代新社统计,目前已经有10家A股上市公司,创始人或核心技术团队出自华电-艾默生系这个群体。

相关资料显示,汇川技术(300124.SZ)创始人为朱兴明,创业前曾任职华为电气产品线总监。该公司将自己定位为服务于中高端设备制造商的技术公司,目前已成长为一家市值超过1300亿元的工业自动化巨头,也是华电-艾默生系走出的市值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2019年,汇川技术变频器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位居前三名;伺服系统在中国市场份额处于前五名;变频器、伺服系统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内资品牌第一名。

蓝海华腾(300484.SZ)于2016年成功登陆创业板,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文渊和徐学海也是来自华电-艾默生系,该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和系统、电动 汽车 电机控制器等,目前总市值约37亿元。

英威腾(002334.SZ),目前市值约41亿元,是由普传系的黄申力于2002年发起创立,但其核心技术团队是2006年从华电-艾默生引进的数位技术人才,这也是英威腾驰骋工业自动化江湖的一把利剑。英威腾专注于工业自动化和能源电力两大领域,向用户提供最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依托于电力电子、自动控制、信息技术,业务覆盖工业自动化、新能源 汽车 、网络能源及轨道交通。

仅上述10家A股公司的总市值就超过1800亿元。

此外,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有着浓重的华电-艾默生系基因的公司还包括:吉泰科(836023)、爱科赛(832062)、华宿电气(430259)、艾洛维(835554)、海德森(870945)、科列技术(832432)、龙电电气(870314)等。

正因为如此,才有媒体评价称,多年以前华为的一次资产剥离,竟无意中推动了中国一整个产业的发展。

曾经可以挑战思科的华三,现在是紫光股份的“印钞机”

新华三,全称为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计算、存储、网络、5G、安全等全方位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整体能力的公司,目前研发人员占比超过50%,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1000件,而且其中90%以上都是发明专利。2020年上半年,新华三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167.54亿元和12.79亿元。

就是这样一家可以在多个领域与思科、浪潮、华为等行业巨头相抗衡的公司,名字却略显怪异,那是因为新华三与华为和3COM公司之间有着很深的渊源。自成立后该公司的控股权几度易手,最后成为A股上市公司紫光股份(000938.SZ)体系内的重要子公司。

生于忧患,曾是思科的竞争对手

思科(Cisco)曾经是网络基础设施的代名词,在互联网的发展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一度做到了谁都离不开它的交换机和路由器。在网络泡沫的高峰期,思科是全球最有价值的公司,股票市值最高超过5000亿美元。

如此强大的思科,如果说还能有对手让他感到不安,那么这个对手非新华三的前身华三(H3C)莫属。2003年才成立的华三,到2011年已经能够在全球交换机市场占据一定的份额,且呈现稳定增长势头。虽然此时思科仍占据绝对优势,但当时仅有8年 历史 的华三,已经完成了其首席执行官郑树生的目标:“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一个特长,这个特长就是专注,华三希望基于IT领域,成为全球除了思科之外的第二选择。”

而到了2014年,华三已经拥有8000名员工,多项业务在中国市场牢牢占据第一名的位置。

资料显示,成立初期,华三是由华为绝对控股,脱胎于华为数据通信部。2003年11月,3Com公司(思科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通过配股方式,取得了华三49%的股权。

此时也正是华为与思科之间官司打得难解难分的时候。

2004年7月份,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终止各自提出的诉讼及反诉讼请求。据媒体报道,华三公司的成立在华为与思科的诉讼和解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在华为与思科的诉讼案中,时任3Com公司的CEO 布鲁斯·克拉弗林也曾出庭作证,提供了对华为有利的证词。

在与思科的官司和解后,华为于2006年年初将华三2%的股份转让给了3Com公司,后又于2007年3月份将其所持的华三49%的股权也卖给了3Com公司,转让价为8.82亿美元。

几经易手,终成中资控股公司

颇据戏剧性的是,出售华三49%股权所得的8.82亿美元资金,让华为有了更大的资本顺利地渡过2008年这场始于美国并席卷全场的金融危机,但3Com公司却在2009年被惠普以2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最终没能挺过这场危机。收购完成后,华三也顺理成章的进入惠普大家庭。

华三在成为惠普体系内的一员之后,仍旧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并且在惠普的销售渠道和服务渠道下,华三的海外市场份额增长也非常快。

但惠普入主后,与华三的原管理层相处的并不愉快,这才有了后来紫光股份收购华三51%的股权。2015年5月份,紫光股份公告称,拟以不低于25亿美元的价格向惠普公司控股子公司开曼华三(H3C Holdings Ltd)发起收购,主要标的是其持有的香港华三51%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香港华三”不同于此前的惠普子公司华三,前者相比后者多出了惠普服务器业务等多项资产,按照官方说法是“新华三”。

根据紫光股份当时的公告,惠普将在香港华三51%股权交割前,完成对香港华三的业务整合,将其持有的与服务器及存储器硬件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相关的业务及资产、昆海软件100%股权、天津惠普100%股权转移至香港华三。

2016年5月4日,紫光股份才公告表示完成对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交割手续,华三通信正式整合为“新华三”,纳入紫光股份合并报表范围。紫光股份还表示,新华三将凭借紫光的多元资源、资金实力与科研优势促进自身发展,同时其在全球企业网络、云计算、大互联、超融合架构、存储等市场具备的领先优势也能够助力紫光股份向世界最全面和领先的IT服务平台型企业加速迈进。

新华三也确实没有辜负紫光股份的期望,迅速成为该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和业绩增长点。

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紫光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55.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66%和4.21%。新华三今年上半年实现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167.54亿元和12.79亿元。可见,新华三目前已经成为紫光股份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说是紫光股份的“印钞机”也不为过。

脱胎于华为的新华三经历了多次身份转换,终于又成为了中资控股的公司。而最具传奇色彩的是,虽然控股权几经易手,但新华三的身价却越卖越高,而且其业务似乎也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越做越大,直到成为可以在多个领域与思科、浪潮、华为等国内外行业巨头相抗衡的公司。

世界第四的华为海洋,助力亨通光电“叫板”海外三巨头

2020年11月初,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的海缆业务品牌切换为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并且自2020年11月3日起启用全新的企业标识形象。

之所以有这次品牌切换,是因为华为海洋网络(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海洋”)的控制权已经易主,亨通光电(600487.SH)成为了这家世界排名第四的海底光缆企业新任大股东。

而华为在这笔交易中不仅获得了3.01亿元现金,还以4764.13万股的持股数成为亨通光电的第三大股东。以11月19日的收盘价计算,这部分股票的市值约7.1亿元。

华为忍痛割爱,出售华为海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报告显示,全球40%的海缆是2000年之前建设的,已经逐步进入了海缆使用生命周期的尾期。未来几年,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深入推广,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际互联网流量增长还会持续提升,数据中心互联及互联网带宽需求将持续增长,全球海缆将进入一个新旧更替的时期,这将引发又一个国际海缆建设高峰。

华为旗下从事海缆业务的主体是华为海洋,这家成立时间并不长的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已经拿下全球超过10%的市场份额,受到客户的好评。

海底电缆业务市场空间广阔,华为海洋的前景亦被看好,本该是大有可为的时候,华为却要忍痛割肉,将华为海洋卖给亨通光电。

华为与亨通光电这笔交易,始于去年上半年。当时,由于国际环境变化,华为海洋海外订单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为应对压力,华为决心出售华为海洋。

为获得华为手中华为海洋51%的股权,亨通光电在2019年6月份启动了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交易方式收购华为海洋股权的计划。据亨通光电披露,本次交易价格为10.04亿元。其中,亨通光电向华为非公开发行4764.13万股,另向其支付现金3.01亿元。

随着交易标的资产在今年年初过户完成,亨通光电也通过资产收购把自己“买”成了“华为概念股”。

值得注意的是,亨通光电并不满足于只持有华为海洋51%的股权。

2020年5月14日,亨通光电的关联方,亨通集团旗下亨通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取得了华为海洋30%股权。

亨通光电接手,挑战海外三巨头

相关资料显示,华为海洋成立于2008年1月份,其海洋业务主要通过其100%持股的天津华海来开展。公司的定位为海缆通信网络建设解决方案提供商,其客户群体主要为世界各国家/地区的电信运营商、需要进行大容量数据传输的互联网企业或希望对海缆网络进行投资的企业。其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6.5亿元、18.25亿元、6.16亿元。

作为本次交易的另一方,亨通光电是国内规模最大、产业链最为完整的信息与能源网络综合服务商之一,其主营业务涵盖光通信和智能电网传输两大行业,为客户提供全价值链集成服务。

事实上,亨通光电是从2009年开始投入海缆业务的,其在国际海洋市场上承接海底光缆订单已突破了1万公里,进入国际海底光缆市场体系,成为国际知名的海缆制造企业之一。在海缆制造产业上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同时,公司也积极布局国际海缆运营业务,目前正推进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建设,将产业链从海底光缆生产制造向海底光缆系统运营延伸。

亨通光电2019年半年报显示,其海洋通信和能源互联板块核心业务快速增长,有效抵消了通信网络板块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

正因如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华为不得不剥离华为海洋,那么亨通光电将是最佳的接盘方之一,通过并购华为海洋,亨通光电可以迅速扩大其在海缆市场的份额,并获得华为海洋积累了10余年的海缆建设经验和产业链资源。

目前全球从事海缆通信网络建设的企业主要为SubCom、Nokia/ASN、NEC和华为海洋。Subcom、ASN和NEC进入海缆通信领域的时间较早、具有先发优势,2008年前的海缆通信市场长期被这三大巨头垄断。

在海缆通信领域,中国企业是新生力量。成立于2008年1月份的华为海洋,目前已经是全球第四大的海底电缆工程商,全球市场份额占比超过10%。因此,有券商研报分析,对于亨通光电来说,华为海洋的加入让公司的海洋业务板块如虎添翼。通过整合华为海洋和公司已有的海缆业务,亨通光电已经初步具备了与国际三巨头一较高下的实力。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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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有那么多员工持股,以后员工都退休了还能持股吗?

华为对员工大方已经是业内不争的事实,华为全球有18万人持股的差不多有一半人,创始人任正非分红比例也就不到1.4,创始人只占这么点比例在国内企业里面算是独一份了,陆悄肢华为在国内企业一直以特立独行而存在,国内很多企业都会抓住任何机会宣传自己的公司,但华为公司只是在近几年开始宣传,之前很多年都是在默默积累的过程。而且华为主要业务大部分在国外,算是名副其实的民族企业,而且这么多年下来发展到如此规模还是坚持按照自己的节奏走,坚决不上市。

而且任正非很少参加国内的企业家的各种协会,无论从各个层面华为公司都是与众不同的方式存在,但是每年的营业额是bat总和还要多,名声在外已经很多企业或者媒体在研究华为公司为什么发展这么迅猛,也有很多人觉得是华为的狼性文化造就了今天的华为。现在应该是华为公司比较难的时候,面对美国公司的禁令,也在做全面的部署,正是因为这种忧早世患意识在最危急的时刻还能这么淡定。

华为公司之所以能有今天的成绩,离不开华为的全民持股的方式,真正让员工做到了以公司为家的理念,这种不是简单的喊口号而是落实到实处,现在很多企业喊出了以企业为家但在具体的行动上还是和传统的方式没什么区别,华为是真正运陵做到了全民持股的方式,同时为了避免了吃大锅饭在管理上做了很多巧妙的设计,之前一个同事几年前加入华为公司,开始喊着很累但到了发红利的时候就不喊着了,喊了几年还在华为呆着,毕竟加班加点的过程精神上肯定很压抑,但感触成绩一定会有收获,华为公司这点对于人性的把握也是别的公司难以企及的。

回到正题华为公司还真是有退休的机制,在公司干够8年,年龄到45岁就可以申请退休了,而且审批也会比较快,但也会根据岗位情况判断,退休后的华为员工还会保留一部分股份,当然也会有一些条件的限制,针对大部分人来讲45岁这是奋斗的大好时光,哪能轻易选择退休,华为公司在国内企业里面兑现付出多少收获多少的典型公司,没有能够做到绝对公平的公司,但起码在华为公司里面表现得最为深刻,总比一些守财奴公司做的到位的多,正是这种机制华为公司在受到美国制裁之后全公司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团结。

华为公司在奖励干出成绩的员工以及防止员工的坐享其成方面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平衡。所以华为公司战斗力一直很强,慢慢做到通讯领域的老大,现在发力终端电子产品风头越来越旺盛,特别是在智能方面,如果不是美国压制做到全球第一只是时间问题。

华为之所以不上市也是最大程度保证自己的理想状态,公司一旦上市就要考虑利润等方面,资本市场的本质的利益最大化,很难保证每年巨额的研发费用,冲击力必然受到限制,所以华为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资本的进入,华为无论在对待在职员工还是离职员工以及退休的员工都表现出比别的公司大气一面。

希望能帮到你。

谢谢您的问题。华为员工退休持股的问题应该分几个层面看。

不是人人都能持股 。华为目前拥有18万名员工,研发人员有8万多人,有将近9万人持股。华为的股票是虚拟股,由华为投资控股公司工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如果要持股,不仅在华为要熬资历,也要有所成绩。华为员工持有虚拟股,可以获得分红,享受到净资产增值收益。持股但却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出售,员工离职后,其所持股票由工会回购。

华为45岁就可以退休。 国家规定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就可以退休,但是对于体力繁重的从业者,男性55岁、女性45岁就可以退休了。华为工作劳动强度比较大,工作8年以上,45岁就可以退休。 如果不满45岁,患了重大疾病,也可以提前退休。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在华为签约工作满8年,并且要干到退休。 退休以后的福利。 退休后,员工与华为合同终止,更谈不上退休金。如果退休的华为人持有股票,可以保留股票或者赎回。由于任正非的力挺,退休人员保留华为股票是没有期限的。任正非认为每个华为员工都要退休,在华为退休意味着在华为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鞠躬尽瘁需要退休保障。华为以奋斗者为本,不仅在事业中,也体现在退休后。

欢迎关注,批评指正。

关于华为持股及退休,我有些发言权。现说明如下:

1、华为普通员工,持的是虚拟受限股,享受利润分红及股票增值等正常的权利,可以参加投票,差额选举公司员工持股会成员。

2、华为工作8年以上,年满45岁,可以申请退休。或者,不满45岁,但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退休流程不复杂,也不难走。

3、退休后,可以选择保留股票或者赎回。保留股票目前没有期限一说。公司曾经的确有不让退休员工保留股票的声音,但被任总一句“你以后也要退休的”否决了。

外面对华为的传闻,十有八九都是以讹传讹,不可信。

任总是华为广大员工利益的让与人及守护者,无论是在职员工还是退休员工,对他都无比尊敬!

补充一下:华为的退休是华为内部的退休,不是国家的退休。从华为退休后,要想领社保退休工资,也要等到满足国家社保政策才行。

首先,华为内部的股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是虚拟受限股,是特殊 历史 时期的产物,工会代持,员工享有收益权,持股员工选出100多个员工代表,参与重要政策的决策。

其次,在华为内部执行了很久的相对考评制度,而不是绝对考评制度,考评又很收入是直接挂钩的,另外有时还有强制淘汰,这样下来,能长期坚持在华为内工作到退休年龄的不太多了。

再次,华为之前规定的是45岁退休,退休后的持股政策一直都在变,目前的说法是可以长期保留股份收益,但要求一年一年审,看看是否有违反退休协议的,也可退休时赎回所有股份。去年华为还出了个比较人性的政策,工作满8年,同时年满40,可以因亚 健康 身体问题申请提前退休,股票按照规则保留一定比例,同时也修改了退休竞业协议,基本上大部分员工退休后都还能工作,只要不去竞争对手即可。

刚才看了半天,也没有看明白华为职工退休后的个人股份具体怎么分配。有几个好像都言之有理,但是又相互矛盾。其中还有人物,但都不是自己,最近的是邻居或亲属。怎么没有华为的人呢?

或许,每个人的分配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吧!

这一点,在股份分配的时候就已经写在合同里边了。我相信华为会这样设计它的股权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相同主义。在华为退休归还股份的人是级别不够,无法跟自己的亲人和朋友言明,而退休后还保留股份的华为人,这事根本不好告诉别人……

在狼的 社会 和集体里,是一个不平等,弱肉强食,完全靠实力的生存状态,每一只狼在狼群里都有自己的等级和位置,每一只狼都会遇到不断挑战自己的对手,每一只狼都为自己的更好一切设立目标,努力奋斗与打拼……

写到这里,感觉有点好笑,一个钓鱼人的世界里每天都是华为各种各样的资讯资讯,不可否认华为的成绩与努力,也不可否认对华为的认可与赞许,华为是一个榜样,一个向往……

但我不愿意看见有太多的华为新闻,就像当年的金牌,因为少才能引起关注,因为缺才能更加爱护,因为没有更多的言语表达才用的省略号……

我希望能看见很多很多的华为,以至于它在我们身边是那样的普普通通和平淡无奇。

这样,才代表我们的强大与进步,

这样,才能为更多的人指明方向,

这样,才能惠及更多人每一天的生活。

感谢您的提问!要看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华为的股权结构。

一、华为股权架构:

华为的顶层公司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为的实业公司则是在此公司投资下的一系列公司。

华为的顶层公司只有两个股东:

一个是任正非,持股1.01%

二个是华为工会,持股98.99%

华为的股权结构并非一开始就这样的,是经过多次调整后演变到现在这样。

二、华为股权结构演变过程

注:下面的信息来源于各媒体报道,不一定准确哦。

2.1 早期全部由员工持股

华为的员工持股起源于1990年,公司发展初期无法申请到银行贷款,曾发不出工资给员工打欠条,后来把欠条写成欠股份。

在1997年6月改制前,华为已是全部由员工持股的公司,股东包含两部分:

一部分是:华为公司共688名员工,持股65.15%。

二部分是:华为子公司华为新技术公司共299名员工,持股34.85%。

2.2 初现工会托管股权

1997年6月,华为对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改制后的华为股东共包含三部分:

一部分是:华为新技术公司持股5.05%。

二部分是:华为公司工会持股61.86%。

三部分是:华为新技术公司工会持股33.09%。

将之前的员工直接持股,改为员工通过工会持股。

两家公司员工所持的股份分别由两家公司工会集中托管,并代行股东表决权。

2.3 初现员工虚拟持股

1998年,华为派高层赴美考察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一种名为虚拟股的激励制度进入其视野。

1999年6月,华为再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华为公司工会收购了华为新技术公司所持的全部股权(5.05%),同时收购了华为新技术工会所持有的的部分股权(21.24%),华为公司成为两家工会持股的公司:

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会,持股88.15%。

第二大股东为:华为新技术公司工会,持股11.85%。

公司的全部股权都由两家工会持有,员工成为间接股东。

2.4 确立任正非的独立股东地位

2000年12月,华为再次调整股权结构。

华为新技术公司工会持股全部并入华为公司工会,将任正非持股的1.1%进行单独剥离,华为公司共有两个股东:

第一大股东为:华为公司工会,持股99.9%。

第二大股东为:任正非,持股1.1%。

至此,任正非的独立股东地位第一次得到确认。

2.5 实体股明确转为虚拟股

2001年7月,华为公司通过了股票期权计划,推出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华为员工持股之前已由工会托管,由工会代行表决权,现在则明确转为虚拟股。

华为这次改制得以顺利进行,与当时的环境有关。

当时网络泡沫破灭,华为正经 历史 上第一个冬天,股票分红不高,许多员工对股票期望值不高;而包括李一男在内的一批华为资深员工陆续离职创业。

此时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再回岗”,手中的股票也被回购到工会手中,包括董事长孙亚芳也参加了这一计划,华为公司股票在虚实之间悄然转换,华为也从号称全员持股的公司变成由两个实体股东持股的公司,员工间接持股变成虚拟股。

2.6 华为股权结构再优化

2003年,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为控股)成立,共有两个股东:

任正非持股 1.0708%,其余为华为控股工会持有。

华为公司原有的内部员工持股、期权激励都被平移至华为控股的平台。

此后华为的股权结构稳定至今,只是在持股比例上稍有细小变化。

华为控股根据股权激励的需要每年增资,由实体股东按当年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再将等比例虚拟股出售给员工。

员工签署合同后交回公司保管,没有副本,没有持股凭证,每个员工有一个内部账号,可以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

  大家知道,由于华为全是职工持股,对华为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如果职工退休了也持股,那么这个股权激励作用就会没有了,这个对于华为以后的发展不利。

可以肯定地说,大部分华为职工退休后是没有股权的。

由于华为的股权大部分是工会持股,所以退休后一定会有很好的福利政策!

 在华为奋斗的人们,你们为国家争光了,国家感谢你们,华为公司一定会感谢你们!

华为加油!中国的 科技 话语权就靠你们领头羊啦!

 

华为电气 安圣老员工,2000进的。99年是华为电气最后一年给员工配股,所以没赶上。之前研发和市场基本都配股,那个时候配股多,按职级工龄1-10万股,我了解到的基层就是这个情况,高层估计更多了。收入不够,就要借钱买配股,华为会安排工行给贷款,公司担保的。有些人怯,最后SB了。安圣卖给艾默生,解决员工股票的事情出了很多传闻,最后一比六敲定。这不包含每年的分红。那时候老东家缺钱所以股票配的多,发的奖金基本不够买股票的。华为技术配的更多,有个技术的同事因为老婆的原因从技术调到电气,股票比我当时部门头头还多,说有近40万。那个时候这个钱在杭州买个好house 有余。我们当时20余人同机进华为,现在还有5-6个在吧。据了解退休后股票可以保留或按估值套现,应该没谁套现吧,除非出去创业。被离职必须套现。

还有很多人认为华为员工股不是真正的股份。我们后来从公司出来一个团队创业,现在已经上岸了,所以我也可以说一下。在公司里,真正有决定权和发言权的基本是股份前三的大股东,小股东只有干活的份,当时贼愤,现在释然了,不这么干,公司难生存,团队易散伙,太多的故事了。关键是大股东人品要好,把一锅饭煮熟了,能够按照承诺该给你的一份不少。前几天有个SB董秘说100股也来参加股东会,政治不正确,但实情,情商太低。

现在马上财务自由了,以上希望对打算创业的朋友有所帮助,机会来临时要抓住,不要太纠结于股份些微的差别和股份所对应的权利,干就是了。

所谓的华为员工持股就是个骗局,真正的持股人就是任正非一个人,员工是持的工会的股,工会的股是个极分散的连参与公司事物的权力也没有,其实就是个名义上的虚拟股,人在“股”在,人走“股”留,根本就没有什么全员持股这一说。工会的管理者听命于任正非,其实就是任正非一个人的企业,自己一个人说了算。

不一定都有,我有个在华为工作快20年的同学有股票,45左右被退休,估计每年分红一两百万,但是如果到其他公司上班的话,就要收回股票了。所以这哥们现在真是神仙般的日子。

别瞎说了....华为的股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正常股票一部分是虚拟股...我的很多同学和朋友在华为....看你的绩效和资历分配股票...据我所知大概是2,3年前新进的员工(社招16级以上的新进分不分就不知道了)已经不再分配股票....包括虚拟股也不分配....校招的13级的是不会再分了...但是基本薪资比老员工的15级工资还高...而且高一大截...并且有加班费和出差费....几年前一股的分红就有1块5以上了...这两年我没问他们不清楚....出去以后股票公司回购...不是按照当初的价格回购.....而是按照当前价格回购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问题

当心!罗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产品。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视听,吃了公司,于是改名上蒙,产品当然不敢用罗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产品。请看如下内容: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抢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标“罗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结论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亮雹租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肆前)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登载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美国最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登载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国际“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动化》上刊登了敬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载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日再现 持续改进、久经验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宣传页下方所印制的则都是“艾默生过程管理”各地办事处的电话;登载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生产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际应用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简单介绍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介绍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的。”计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自动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下面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工作原理作简单介绍……”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备用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的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贺晓博登录网址为的网站,其网页下方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4”等内容,网页左上角则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罗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侧还可见“TM”上标。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6995号《公证书》。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动化》上登载有一则涉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告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和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处购买了规格型号分别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压力变送器(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和人民币2,300元)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公证购得之压力变送器的表盖、LCD显示表头及壳体铭牌上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其中一块铭牌上的“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还注有“TM”标识,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包装盒内所附《快速安装手册》的每一页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连接互联网通过Google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以进入登载有被告公司简介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仪器仪表商务网()上所显示的公司介绍材料中有一长方形框,框内文字为“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和“罗斯蒙特”;被告在电力虎网()上发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经营品牌显示为“上海罗斯蒙特”;进入网址为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SHANGHAI 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处购得铭牌标有“3051型智能变送器”字样的产品1套,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8848号《公证书》。与此前公证购得的压力变送器相比,其铭牌、产品合格证及《快速安装手册》上已均无“上海罗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样,但产品表盖、LCD显示表头上仍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

封底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新生中国》和《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所有内页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月27日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7日,“罗斯蒙特”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处于异议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罗斯蒙特”商标。

一审诉讼中,原告称被控侵权压力变送器与涉讼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压力敏感仪为相同商品,而相关证据材料中所涉被告经营的其余产品涡轮流量计、刮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与压力敏感仪系类似商品。庭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涉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事实,但保留对类似商品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含在内。被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认为从开具时间上来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原告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际发生,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在内,但并非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被告在败诉时承担,原审法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得到支持的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ROSEMOUNT”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报道和业内杂志登载的内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看好中国市场,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将其产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国。长期以来,不论是原告在我国宣传时所使用的中文译名,还是在就“ROSEMOUNT”注册商标产品所作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ROSEMOUNT”对应的中文始终是“罗斯蒙特”,且从原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来看,“ROSEMOUNT”品牌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当谈及该品牌时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述及之相关内容和业内用户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会亦可说明“罗斯蒙特”已作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词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时,涉讼“ROSEMOUN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系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仅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合格证、快速安装手册和包装上标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字样。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相比,两者读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异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无实义的臆造词,故属于近似商标。至于原告关于被告使用“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亦构成对其“ROSEMOUNT”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被告有时会在“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同时标明“TM”标识之现象来判断,被告主要意欲将“罗斯蒙特”作为商标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对“ROSEMOUNT”商标与其音译“罗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当被告在其商品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公众便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注册商标“ROSEMOUNT”或者认为与该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由此可见,“罗斯蒙特”与“ROSEMOUNT”之间亦构成近似,这是原告对其商标中文音译长期进行商业性使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对“ROSEMOUNT”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5718号)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人民币4,074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52元。(2007)沪一中禁字第2号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申请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三、“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四、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五、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的读音和意义相同,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将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三、“罗斯蒙特”是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侵权抗辩的理由,更不能影响和损害在先权利,抢注行为是侵权。四、企业名称的核准并非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通过多年对其商标的使用、宣传,“ROSEMOUNT”注册商标及其中文译音“罗斯蒙特”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诉人在成立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上述商标及其中文译音,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意图,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其“ROSEMOUNT”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被上诉人商号、虚假宣传、仿冒被上诉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虽然“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文字外观存在差异,但“罗斯蒙特”作为“ROSEMOUNT”的中文译音,两者读音近似;同时,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罗斯蒙特”文字未经商标注册,但被上诉人将其作为“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唯一译音,长期在“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知名度并形成了与“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对应关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罗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其“罗斯蒙特”字号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理由,本院认为,鉴于在(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案件中,上诉人使用其“罗斯蒙特”字号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仍应停止使用“罗斯蒙特”文字。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罗斯蒙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本院认为,商标的行政异议程序并非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使用“ROSEMENT”和“罗斯蒙特”标识侵犯其“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提起诉讼,原判认定侵权成立,故判决上诉人停止侵犯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判决文书并不要求必须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具体的质证过程,原判对其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在判决书中一一列明,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声明

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罗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代表着最优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业产品典范,广泛用于化工、石油与天然气、电力、造纸、金属冶炼、制药以及食品饮料等行业,全球安装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台。

但近期在中国上海市某企业以Rosement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网址(),同时模仿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外观,企图混淆中国市场用户对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罗斯蒙特

()品牌压力变送器的辨识,严重侵犯了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誉。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严正声明:对侵犯了罗斯蒙特的合法权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保留起诉的权力,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识别产品名称和商标,购买到此类仿冒产品时,请及时举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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