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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的词条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被公司单方面辞退赔偿标准:如果公司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拿升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绝让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消宏老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兴业、阜新银行“锌银”被骗案引发的关于存货融资风险防范的思考

近日网上公布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某公司用几十吨金属锌冒充银,坑了银行超一亿元。其中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被骗了8000万元,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被坑了5765万元。事实上,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银行因存货融资被骗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我们的日常认知中,银行有着相当成熟的风控系统及严格的审批制度,要骗银行的钱是非常难的。既然如此,银行为什么还会被骗,我们结合这个案例来看看。

在分析银行为什么会被骗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存货融资的风险管理的逻辑是什么。

存货融资的风险管理逻辑既包括一般金融风险管理的逻辑,还因为其特性,具一套特定的风险管理逻辑。存货融资的风险管理逻辑可以概括为九个字“看得清、管得住、卖得掉”。

存货融资的关键在于商品,风险管理基本是围绕商品展开的。“伏丛看得清”是指对用于融资的商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即充分掌握商品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重量、储存条件、外观特征、性状及与类似货品的主要区别和区别方法等。为什么要“看得清”呢?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商品评估阶段及时发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况发生。能够在在签约前就一定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

“管得住”是指自签约洽谈阶段起就能够有效的掌控货物的实时状态,对货物实施有效监管,并在签约后对货物享有绝对控制权。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后,货物一般存放在第三方仓储机构,而此时金融机构需要做的是与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对货物进行监管,实时掌控货物在库的情况、出入库的情况及何时何人接触货物等情况。并且金融机构此时应该牢记一点,货主不再是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在还款之前应该将货主与货物进行最大程度的隔离,这也是避免货物被掉包或发生偷盗、短缺、失踪及隔离货主与货物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同时也能避免一货多贷的情况发生。很多金融机构认为签订借款合同取得货物控制权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才是刚刚开始。即使拥有了控制权,如果监管不得当,货物依然可能出现问题。

“卖得掉”是指在出现违约时,金融机构能以最快的速度处置货物,最大程度的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当然“卖得掉”是以“看得清、管得住”为前提。同时卖得掉也要求金融机构对市场有充分的了解,能够大致了解当前市场的供需现状、价格波动情况及碰逗销售渠道。很多金融机构在面临违约时虽然知道能够通过处置货物避免或者降低损失发生,然而现实却是往往缺乏处置货物的能力,致使货物砸在手里。

清楚了存货融资的风险管理逻辑,我们再来看兴业、阜新银行被骗事件,就能很容易知道他们为什么被骗了。

据网上资料,这单案件的主角叫刘建革,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刘建革作为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杜某生(在逃)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李某5将汇票贴现后归还所欠李某5的欠款及利息等,致该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建革与杜某生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29273千克锌笑厅卖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贷款并获得总额1.15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案件中几个相关人员的证言还原了整个案件,同时也显露出了被骗的真实原因。

据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经理的证言:

2013年10月宏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生以34000千克银锭作质押向我行申请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经我行审贷会审议通过后,阜新银行沈北支行与宏辉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4月9日我行与宏辉公司、中外运对宏辉公司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进行盘库取样,放贷前我行对该批银锭进行割角儿取样,经鉴定银含量不小于99.99%。同年4月15日我行给宏辉公司签发一笔票面总额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80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给宏辉公司的授信是800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6日还款。2014年9月我行发现杜某生已出国并失联,后来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分别起诉宏辉公司导致其质押给我行的银锭被查封。承兑汇票到期后,宏辉公司尚未归还敞口金额8000万元。现我行得知该批银锭是假的,故到公安机关报案。

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的证言:

2014年1月宏辉公司以29000千克白银作质押,从我行开出一笔7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同年6月又开出一笔4530万元的承兑汇票,期限均是六个月。汇票到期后找不到宏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生,尚未归还敞口金额5765万元。我与公司同事于某、刘某4、闵某在中外运公司检验质押物时,宏辉公司的刘建革、刘某2也在场,曹某和另外一个人在集装箱里负责割角儿,他们说有火星,让我们在集装箱外看着,所以没看到割角儿过程,我们拿他们给的割角儿到中科院下属的金属检测中心做鉴定。后来公安机关找到我们说宏辉公司可能存在诈骗犯罪,故我行对宏辉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白银重新鉴定,才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按理说,是锌还是银,仔细取样做鉴定应该可以避免被坑骗,那么此案中,银行员工是如何蒙在鼓里?

据被害人宫某的陈述,验货(质押物)的过程中是这样的:

我方随机抽取3块银锭,由宏辉公司的员工负责切割。我同事欲捡起掉落在地上的割角儿,对方员工提出割角儿温高,待冷却后再将割角儿交付我方拍照保存,此过程由我及白某1全程监督。当日我方将三个割角儿拿去鉴定,检验结果为白银纯度大于99%。

据另外一个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

2014年6月11日,我经王海东介绍,在冠鼎公司的办公室见到杜某生,其想以13527千克纯银作质押向我借款3000万给冠鼎公司,宏辉公司作担保,月息2%,期限三个月。杜某生对我说其是冠鼎公司和宏辉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借款实际上归其个人使用。杜某生向我出示了冠鼎公司从葫芦岛强盛金属有限公司购买该批银锭的《销售合同》及强盛公司出具的该批白银的权属证明和质量证明书。同年6月13日,我去验货,对方公司的丁某、刘建革、刘某2及两个工人在场。我从宏辉公司的库房里拿出一块儿银锭,刘建革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后拿割角儿做鉴定,两个工人背对我切割银锭。刘某2对我说:“大哥,你往外站点,别崩你身上火星儿。”我往外走几步,割角儿工人和刘某2将我挡在外边故没看到切割过程。

据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

冠鼎公司和宏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生诈骗我5000万元,冠鼎公司的法人是丁某,宏辉公司的法人是刘建革。2014年5月我经王海东介绍认识的杜某生,其想以21293.013千克纯银作质押向我借款5000万给冠鼎公司,宏辉公司作担保人,月息2%,期限三个月。我从库房里拿出一块儿银锭,刘建革提出用电锯切割银锭后拿割角儿做鉴定,两个工人背对我切割银锭,刘某2对我说割角儿时有火星就没让我进去,我没看到切割过程。我拿割角儿到辽宁省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金属含量99.9%的白银。同年7月15日,杜某生未向我支付利息也找不到其人,借款给杜某生的刘某1也找不到其人。我们对存储在中外运的质押物重新抽样鉴定,鉴定结论是锌。可能是在中外运割角儿时银锭被掉包了。

来看看是如何掉包的。

据裁定文书内容,曹某是刘建革的员工,据他的证言:

2013年开始,刘建革和刘某2陆续找我去公司为取样割过四、五次角儿,最后一次割了16个角儿。他俩告诉我切割的是银锭,刘建革还让我别多问,按照他们的要求割角儿。我在杜某生、刘建革及杜某生秘书张某3的办公室都割过,刘某2希望我尽量每次割的角儿都一样,割下来的角儿都被刘某2拿走了。我到中外运割过几次角儿,每次刘建革、刘某2、金增发还有个被称为“高某3”的人在场。每次去中外运割角儿的前几天,刘某2都找我先到公司割角儿,然后再到中外运割角儿。刘建革在他的办公室告诉我按照前几次在公司割角儿的大小切割,在中外运割角儿时我发现切割的金属很硬,与在公司割的金属不一样,刘某2和刘建革不让我瞎问。我按照他俩要求割角儿的大小切割,每次快切割完时“高某3”戴手套将割角儿直接掰下来扔给对方,我发现“高某3”扔在地上的角儿与我现场切割的金属不一样,他扔的应该是我之前在公司里切的角儿。我在中外运现场切割的金属比之前在公司切割的金属质地硬、颜色发青并有黑点。在中外运现场没人发现高某3扔出去的角儿与我切割的金属不一样,刘建革和刘某2不许我多说话,我第一次在中外运的仓库中割角儿就发现“高某3”掉包了。

从银行职员及几个被害人的证词来看,其实很难断定这批“银锭”是在什么时候出现问题的,但是通过宏辉公司员工曹某的证词我们就能知道其实这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所谓的“银锭”就是锌。在事后看来,我们会觉得这就是一个明显的骗局,银行之所以陷入这样的骗局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宏辉公司作为货主,精心编造了一个骗局,存在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这个东西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很难察觉,防不胜防。

2.银行作为资金方,存在识货不清,押品管理失效的问题,也就是未做到“看得清、管得住”。

首先是识货不清的问题。银和锌乍一看其实没什么区别,但是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其实很好区别(见下表银与锌的主要特征),尤其是纯度很高的锌与银。

银与锌的主要特征

外观

白色有光泽

银白色略带淡蓝色

密度

10.49g/cm³

7.14g/cm³

熔点

961.78℃

419.5℃

其他

延展性好,质地软

质地较硬

从外观上来看,银是白色有光泽,颜色发白,而锌是银白色略带淡蓝色,也就是曹某说的发青。颜色的细微差别加之受当时光照条件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一时无法发觉。但是银与锌的密度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也就是说同样体积大小的银与锌,重量相差3.35g。称重是当时最快最简单能够判别锌与银的方法,如果总的重量一定,那么体积肯定不一样,计算体积最简单的就是数块数,并不需要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还有就是我们在电视剧里常见到的方法,用牙咬,银质地软,用钝器敲击能留下痕迹,而锌比较硬基本不会留下痕迹。还有一个方法其实也很容易做到,由于锌的熔点比较低,用普通酒精灯加热就会变软,而银基本不会发生变化。

所以说只要稍作准备就能够快速的判断真假,杜绝欺诈的发生。显然案件中无论是阜新银行还是兴业银行的涉事员工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很多金融从业者由于长期扎根于本行业,可能对金融业务相关知识非常了解,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创新,所以需要掌握的知识也是需要不断更新的,除了金融知识以外,还需掌握产业、贸易、供应链、产品等的相关知识。对于存货融资来说,贷前不仅要对货主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对货物同样也要进行充分的了解,而且对货物的审查有时要跟对货主一样严格甚至更严格。

其次是押品管理失效的问题。在达成贷款意向到还款完成这个阶段,银行都需要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对押品的管理牵涉到两方,一是案件涉及的银行,二是第三方仓储公司——中外运。

第一,押品入库后,银行应该时时刻刻让押品在自己的监控下,使货主与押品完全隔离。但是从各方证言来看,无论是押品的取样还是检验,货主都全程参与,而且在取样这一关键时期,银行方竟然因为所谓的火星未使取样在自己全程监控下完成,这就给宏辉公司创造了有利的机会。事实上对于一些货值比较高的货品在取样到送检的过程不仅需要资金方全程参与还需要视频全程记录,这是其一。其二,取样到送检的过程,银行应该聘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来完成,而不是由货主派人参与。正是因为这样,锌才能一次又一次变成“银”,这两点是银行出现的最大管理失误。

第二,中外运作为第三方仓储公司,在存货融资中承担的是金融仓储的职能。与普通仓储不同,金融仓储不仅是存放货物,同时还要配合资金方全程参与货物的监管,也就是说仓储方在此时要帮助银行实现对押品的绝对控制权,除了资金方任何一方都不能接触货物。这样能够避免货物出现问题和重复质押的问题。当然,案件中对中外运提及甚少,如果中外运此次与银行签订了相关金融仓储的协议,那么此次中外运也存在一定的监管失职,如果没有,那只能说银行缺乏风险意识。

最后一点,就是押品处置的问题。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押品是被警方查封,所以其处置权属于谁未可知。但是,处置权如果归银行,锌虽然不如银贵重,处置得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

事情已经发生,损失也无可避免,只能说此次事件又是给了众多做存货融资的金融机构一次警醒,那么如何防范存货融资风险,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企业资信。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借款企业与第三方监管企业。一是要选准借款企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尽量选择主营业务稳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资格准入制度。二是选准第三方监管企业。监管企业的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直接关系到押品是否能够被有效监管。在监管企业的选择上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资产实力雄厚;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业经验丰富,有具体的监管计划和方案;具有承担押品监管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和能力。

第二,充分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一是要对商品所有权进行严格的确认,只有所有权属于借款人的货物才能出质或抵押,对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不能作为质押商品。二是全面评估存货质量。包括存货的数量、规格、重量、外观特征等是否与提交的文件资料中的描述相符;货物的估价是否如实反映了市场状况;市场价格波动是否会影响到即将质押或抵押的货物;货物保管的难易程度;货物未来的市场销售等。对性质不稳、易变质、损耗、市场价格波动大、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货物不能被选为押品,对于价值比较高的货物需要谨慎对待。如果自身缺乏对货物的了解,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对货物进行评估。三是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注意货物的验收确认、货物出质、置换和解除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四是合理确定货物价值和质(抵)押率。确定计算货物价值的标准,比如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地区内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完善存货监管措施。一是要加强业务运营管理和内部操作规范管理,不能出现案件中类似取样不全程监控的情况,只要涉及到人接触货物的情况,都应该在资金方的监管之下进行。二是充分发挥第三方企业的监管职能,与仓储企业签订金融仓储协议,明确货物实际控制权,严格执行监管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最大限度的将借款人与存货隔离,防范存货被调换、偷盗、重复质押或再抵押风险。三是实时掌握存货的信息,引入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存货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不仅仅是掌握存货在库的状态,同时也要掌握存货的市场价值和销售情况变化规律,有效地进行质押货物价值和销售状况的实时追踪与评估。设置预警线,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当市场价格下跌或存货因量的减少到预警线时,按协议规定通知出质人增加质物和保证金,避免业务的损失。四是,建立有效的存货处置渠道,一旦出现违约能高效地处置存货,避免或降低损失。

近年来因存货融资被骗的事情屡见不鲜,无非就是换个商品换家银行被骗,可是仔细分析发现被骗的原因大同小异。为什么这样的事件一次又一次发生,这值得我们反思与深思。很多金融机构因为这些事件都不再做存货融资这一业务,可是不做存货融资就不会被骗吗?或者说是存货融资的问题吗?其实并不是。如果风控观念与风控手段及自身掌握的知识不与时俱进的话,即使不在存货融资被骗,也会因为别的业务被骗。您觉得呢?

笔记:李大大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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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的词条  第1张

被公司单方面辞退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该怎么补偿,给不给补偿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薯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型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卜手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支付条件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大智慧软件中“个股资料F10”中的“行业地位”下面各项那个更重要,那个更能反映出个股的优劣?

当隐轮册然是每股收益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每股收益即EPS大智慧控制人单日套现超过1.6亿元,并向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元赔偿金,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灶宏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桐瞎创造的利润越多。利润越多分红配送股份的预期就好,股票持有人的投资回报就越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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