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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被罚款20万元的简单介绍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被罚款20万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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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应承担什么责任

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认定,应当结合犯罪事实认定。

法律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枝尺仔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了解:(一)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困腊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猛汪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9家银行因房贷违规被罚款上百万,违规行为是什么?

因9家银行涉房贷违规被罚482万。这9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九江银行、江西德兴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江西上栗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

一、9家银行具体违规行为:

1、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向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轿码模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

2、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违规发放商业用房贷款。

3、九江银行上饶分行因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遭饶监管分局罚款。

4、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因贷款审查失职,形成虚假个人按揭贷款,遭青海银保监局罚款。

5、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遭银保监会罚款。

6、江西上栗农商行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审查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保证金来源不合规遭银保监会罚款。

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因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贷款资金转存银票保证金、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遭银保监会罚款。

8、西安银行雁塔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遭银保监会罚款。

9、建设银行盐城分行因闭缓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信用卡透支和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贴现资金用途审查不尽职,贴现资金转回出票人账模判户等违法违规事实,遭银保监会罚款。

二、  法律依据: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就贷款管理问题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官方表态:

银保监会业表示, 银保监会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始终保持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严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发挥了行政处罚警示、教育及惩戒作用。

最后,小编认为金融行业的灰色地带较多、诱惑大,无论从业人员还是金融机构,都该记住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备抓 。

银行违规放贷后果严重,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银行监管非常严格,处罚力度历史罕见,违规发放贷款肯定是要被罚的。

我们先来看下一组数据: 截至2018年1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497张罚单(含2017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张,罚款金额合计8.97亿元。

2018年2月份以来,各地银监局发出117张罚单中,就有60余张涉贷违规,每天平均4张罚单,涉及银行机构被罚1890万元。

这些数据里面既包含对单位的处罚也包含对个人的处罚。 至于你所说的判刑重不重,要看你违规的金额,违规的性质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

一般来说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老夫来给你一一解答。

第一种是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

2018年银监会“4号文”里,明确信贷四个违规:

违规流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做码领域、“僵尸企业”;

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

此外银监会对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进入楼市,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也是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个人,一般不会涉及刑罚判刑,处罚措施一般是警告,降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以1万-20万的罚金等。但情况严重的也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贷款发放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通常见的比较多。常见的有向关联借款人发放贷款,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发放贷款,虚构材料申请贷款等。 这些情况发生后,如果没有造成过多损失,那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而且数额较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纯尺哪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去年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最后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况是合伙他人骗取贷款

这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材料,假空壳公司来骗取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占为己有。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职务侵犯罪。

对于职务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违法就困搜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贷款你可以躲过一时,获得一时的利益,但该罚的还是会被罚,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

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

目前,对于 违法发放贷款罪 ,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此文从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 罪名 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 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 和规章,具体为《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 三、根据违法发放数额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采用两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发放数额标准,或发放贷款的损失标准。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标准。目前尚未见统一的明文规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机关目前掌握何种标念悉竖准。 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作为标准定罪,是根据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损失标准定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前的违法放贷不能以数额标准定罪。所以,对行为人以违法放贷数额来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放贷数额。 四、以造成损失的数额定罪,应确定统一的侦、检、审标准;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时间为 贷款逾期 日 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个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陆燃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上述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标准和审判机关的标准各自制定,导致了规定上的不统一性问题。 上述损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关于损失界定时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 要约 定的贷款还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就应认定违法行为造成了贷款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案判决前,贷款没归还的就应认定造成了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对逾期贷款穷尽了法律手段后仍未收回才算损失。同时,《中华人民银行文件》(银发〔1998〕151号)第二章第四条也对“损失贷款”进行了界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为损失贷款。鉴于对于损失的界定时间没有定论,所以给仔大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追诉带来判断的难点,司法机关也常以没有造成损失的 证据 为由不予立案。 上述情况,导致目前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打击不利,犯罪猖獗。侦、检、审机关除应统一追诉和审判标准外,还应对损失的界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毕竟违法发放贷款性质和造成的损害严重,为增强打击力度,建议以贷款逾期为标准。对于逾期后追回的或行为人主动赔偿的,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五、宜把握好个人犯罪和 单位犯罪 界限 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等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追诉和定罪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因为个人犯罪一旦作为单位犯罪追诉,单位除承担个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外,还会雪上加霜,承担罚金等其他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地方集体制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正在试点的村镇银行,单位被追诉的结果,会导致极大损失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你知道违法发放贷款罪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一、 对于概念的分析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先就这个罪的概念分析:

1、主体:首先我们说可以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也就是哪些人能犯这个罪。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只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

1.根本法律(宪法);

2.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3.普通法律(全国人大会);

4.行政法规(国务院);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及其会);

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谈腊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也就是说,这里面,只有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国务院这三家做出来的规定,如果我们触犯了,才会导致犯罪的后果。宪法一般是很泛泛的规定,不会涉及这些。另外什么国务院个个部门还有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的东西,顶多就是行政处罚,不会构成犯罪郑侍岁。

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的人说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贷款通则》也算是法律啊!对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刑法条文上明明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发的文件算得上是法律啊还是行政法规啊?严格的说应该是行政规章!与《贷款通则》差不多的还有《贷款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等。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表现:

1贷款数额巨大;

2 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

3 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 而不签订合同,或者抵押物不登记(最高额抵押);

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喊睁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4 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保证人有没有还款能力?抵押物如果是民宅的话,即使放贷时是两套住宅,你就确信人家这两套住宅不会变动,就给人家一套住宅办理抵押了,结果人家在放贷后到还款前这段时间把没抵押这套住宅给转让了,等你要钱去的时候,人家就住在你抵押的这套住宅里,别无他地儿可住,即使是起诉到法院,我们胜诉了,法院也不会去执行人家这套做抵押的住宅,法律肯定不会把人逼死。这样,即使有抵押物,但我们还是损失了;

5 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风险部都能轻易的找到借款人,但信贷员就是报上来说找不到人了,我们到底是怎么跟踪的?)。

3、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规定这个主要是防止发放“人情贷款”。

有人说:你不是规定向这些人以外的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么?正好,那我就偏偏向我老婆办的公司放贷!那对不起,还有一个最等着你呢:“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这个罪的定罪数额及条件更低。所以说,只要你违法放贷,不管借款人是谁,都会有个罪名等着你。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什么算是刑法中所说的“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犯罪:

1数额巨大;

2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数额巨大,只要数额巨大,不管这笔贷款是否损失,都构成犯罪,这点规定的有点不得了,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做出多大的数额算是数额巨大,这个巨大可大可小,那都是法官今天心情好不好的事,但如果你真有能力放个几千万的话,那说不算巨大,谁也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个数额巨大的规定,暂时对我们来说算是含糊其辞,没有太大的效力。

至于造成重大的损失,那就有规定了。也就是个人违法放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这么来说,那个罪就算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个50万的数额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对于这点,我们就可以做工作了:

一旦放的一笔贷款,发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下降的,赶紧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对方赶紧勤沟通,通过各种办法把风险转嫁或者降低。

法律不是规定50万元以上么?那我就让实际损失保持在50万元之下,那就不构成犯罪,顶多是个行政处罚。这样既保证了单位的利益,也保护了自己。49万9千不也没超过50万呢么?另外还有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你把这笔钱要回来,必须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一旦经侦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想说:“我没罪!”,对不起,晚了。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当时我放贷的时候这位老板还有几千平米的厂房呢,我就给做了抵押,而且这个老板的各项指标都很好,信誉也很好,结果一个地震过后,机器坏了,房子倒了,老板单位破产,那就不是我的毛病了,即使这笔钱再大,损失再多,那我也没有半毛钱责任。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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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被罚款20万元的简单介绍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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