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正文

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

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

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了这种立法方式。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竖竖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带液(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

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

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蠢纤物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

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

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

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

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

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

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

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

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Rosenstein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

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

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

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

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

《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

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

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

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

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

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

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

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

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

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

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

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

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

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

参考资料:

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简单介绍  第1张

公司要聘请独立董事,如何才能让独董认为公司的管理的规范的,担任独董的风险是小的

独董制度渐成监管利器

花瓶,橡皮图章,还是来自上市公司经营层的真实声音?

在独立董事制度推行一年多后,曾被市场普遍质疑的独立董事正努力改变在董事会中的“花瓶”角色,独立董事的意见开始更多地出现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并逐渐成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力量。

尽管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证监会的一位官员仍然乐观评价,执行结果达到了预期。短短一年多时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展到3000人左右的队伍,由不接受到被动接受到主动聘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独立董事的定位也由最初的“名人秀”向监管者本位回归,具有专业背景和责任心的高素质人士普遍受到上市公司的欢迎。

今年的6月30日,按照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专业会计人员。据悉,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上市公司将成为巡查消纤的重点,独立董事制度将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独董开始说“不”

在去年2000多位独立董事中,张海波可谓大名鼎鼎拦芦,这位前中农资源的独立董事,因为公开向董事会发表不同意见并且表现激烈,颇受关注。

2002年6月28日中农资源公告,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中国农垦,独立董事张海波发表长达1200多字的独立董事意见,对中农资源在自查报告中披露的相关问题发表了三点独立声明,对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大股东占有资金、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谴责;并对公司董事会明确提出五点意见,其中包括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聘请会计和法律机构,就有关事项做进一步审核并提出下一步解决意见等。另外,他还特别要求董事会制定明确可行的措施,及早解决问题,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以董事会的名义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如果不是张海波的提醒,一般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发现中农资源背后如此简桥带严重的问题。随后不久,张海波辞去了独立董事的职务。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表如此态度鲜明的意见、不计较个人得失的独立董事,张海波是第一人。

天大天财独立董事梁执礼和张晓峒同样在去年7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开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大学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现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的张晓峒表示,其行为是基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样向上市公司说“不”的还有南华西独立董事,2002年8月28日,3名于去年6月刚当选的独立董事对南华西中期报告投了弃权票。南华西的这3名独立董事分别是广州珠江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长陆景奎、暨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隋广军和广东证券投资银行二部主管凌文昌。据报道,他们弃权的主要原因与大股东的资金占用有关。

去年6月27日,中视传媒的两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两项议案也发表了独董意见,两位独立董事提出公司要对两项议案补充正式的律师鉴证意见;对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的南海影视城资产租赁经营协议,两独董建议将双方投资折为股权组成一个公司,进行规划和开发,以提高双方的收益;对中央电视台停止与公司进行《人物》栏目合作的通报,两独董提出要对转为租赁的设备,在协议中注明“租赁设备协议正在洽商”中,并在必要时以某种形式披露等。

中发展的独立董事也对公司去年年初发生的一笔涉及8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作出补充审计意见。来自厦门大学会计学院的黄世忠教授在担任厦门汽车的独立董事期间,时逢几大股东为争夺控制权进行的持久战,两大股东的矛盾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董事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黄世忠教授不愿意卷入两大股东的矛盾,毅然辞职。针对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告中财务数据真伪、对董事任免和会计师聘用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行为,独立董事纷纷打破以往的沉默,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少独立董事更利用自己专业知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科学的抉择建议。

证监会的一位官员评价,除代表中小股东监督董事会经营外,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增加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透明性。

独董动向成另类指标

在独立董事制度纷纷开始发言的同时,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辞去大唐电信独立董事,被视为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2002年10月23日大唐电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萧灼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当时提出的理由是工作繁忙。而此之前,公司发布半年报更正公告称,因公司2002年6月30日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对债权转让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账务处理,经过更正,公司今年上半年业绩由盈利478万元转为亏损1588.10万元。同时,公司预测第三季度将继续亏损。此消息一出,大唐电信股价暴跌。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江西铜业。江西铜业在刚上市时就有业绩造假的嫌疑,上市一个月,该公司独立董事龙涛就提出辞职。更早时候,兰州黄河独立董事、著名经济学家王珏,因不满该公司多次为母公司进行不合理担保而辞职。

一批经济学家或社会名人辞职的公司,大都是遭受质疑的问题公司。除任届期满和大股东变换的原因外,这部分独立董事的辞职开始成为预测公司业绩的反向指标,而部分具有深厚财会、法律专业背景的技术权威选择担当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则被市场看好。

据一位现担任天津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大学教授透露,尽管受到大股东制约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真实经营业绩,或者受限于人情等因素,独立董事不便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监督和公开质疑,选择辞职是最好的自我保护,谁也不会用自己社会声誉作赌注,尤其在《司法解释》出台后独立董事更面临刑事、行政责任风险。该教授本人曾先后主动辞去两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事实上他辞职的原因是公司的一些做法超出正常范畴。

厦门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教授称,他更愿到路桥类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类公司经营内容比较简单,各种财务报表比较容易分析。

“陆家豪事件”和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正影响着独立董事队伍,独董制度开始落到实处。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也成为促使在任独立董事勤勉尽职的动力。据统计,去年辞职的独立董事多达40多位,涉及的上市公司达到30多家,独立董事的辞职潮并不是偶然现象。

独立董事队伍曾一度被视为证券市场“名利场”,根据去年8月本报对独立董事的一项统计,在当时独立董事队伍中,经济学家、社会名人、大学教授和政府退休官员占据了独董队伍的绝大多数,并且大多数来自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之地。甚至部分人担当的独立董事职务多达四五家,上市公司也并没有真正在意独立董事的作用,像去年一家湖南上市公司居然一度传出要聘请毫无财会和上市公司从业经验的文化名人担任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辞职潮中,许多学者和社会名人纷纷退出减少担当独董的公司数量。在“名人秀”退潮的同时,据证监会统计,具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却上升到60%以上,而在最近的独立董事培训班上,会计师、律师和投资公司老总在学员中占大多数。近日深圳市政府传出在国有资本改制中将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独立董事队伍的繁荣并不能掩盖制度本身的缺陷,但独董制度开始发挥应有的作用,独董队伍开始回归理性。(李东平)

地方证管办推动独董制度

部分地方证管办正在加大对独立董事队伍的管理和约束。

今年2月份,武汉证管办针对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督促上市公司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按照武汉证管办的要求,对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进行履职考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未达到60%或连续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发表是否认可意见的;公司发生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未发表意见或发表的意见明显缺乏独立性的,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

按照上述标准考评的结果,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该名独立董事在该会计年度的整体评价即为“不合格”。

履职评价结果将通过《监管动态通报》公告辖区内所有上市公司,并要求有关上市公司对所有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

武汉证管办要求辖区内各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出勤及履职情况进行相应评价,制定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内部配套制度,建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双向沟通制度,支持、协助独立董事发挥相应作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木子)

独立董事呼吁成立独董组织

如何才能让独董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环节中发挥最大威力?如何规避现实弊端?组建独立董事自己的组织是最好的途径,这几乎是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队伍一致的呼声。

“独立董事都想有一个自己的家。”在深交所三期独立董事培训班上,独立董事反馈信息反映,成立相应协会组织成为独立董事队伍最大期待。

综合各方面意见可以看出,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正迫在眉睫。“独立董事协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建立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执业水平,促使职业经理层的建立 。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管办依法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

深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位官员称,成立类似证券业协会组织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董组织,可以避免独立董事提名制独立性不强的弊端,可以考虑实行“独立董事报备制”,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可以向协会申请,协会根据地区就近原则委派有任职资格专业人士出任,回避大股东利益关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首席证券律师曹平生认为,成立协会组织可以加强独立董事队伍的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建立独立董事队伍的培训、考评机制,避免在独立董事队伍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和“名人秀”现象。一些连报表都看不懂、没有精力完成独董职责以及纯粹的社会名人都可以被排斥在独董队伍之外,协会还可以建立“独董黑名单”制度,将违规违法、不能尽职的独董淘汰出市场。

担任天津一汽独立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高凤龙先生认为,协会组织可以解决独立董事薪酬问题,为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报酬发放可由独立董事协会完成,而报酬来源可从两个部分取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独立董事经费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独立董事协会统筹安排,中国证监会监督发放。或成立独立董事基金,从基金中发放独立董事津贴。甚至可以成立执业风险基金。

刘俊海认为,随着独立董事队伍的壮大,应该探讨如何让这个社会群体有效发展的问题,可以尝试独董职业化等方向。独立董事既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监督职能,同时又不能一味唱反调,作为公司董事也要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协会可发挥独立董事整体优势,协会内的各行业专家可以相互借鉴、请教,发挥整体监督功效。(东平)

独董培训的必要

“做不做独立董事得慎重考虑。”近日,在参加完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后,参加培训的大多数学员竟然得出这样的结论。

“没想到独立董事被赋予这么重的权利和责任。”一位学员道出了个中秘密,原以为做独立董事可以名利双收,参加培训才知道,独立董事不仅监督权利重大,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担任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

已经组织3000多位学员培训的深交所创业培训中心主任陈鸿桥对此并不觉得意外,他称,证券市场发展很快,随着各项法规的完善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独立董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独立董事制度推行还不到两年,独立董事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应的培训是必要的。

据陈主任介绍,独立董事培训每一期的情况都不同,第一期的学员来自祖国各地,想法较多;第二期的财务专业人士比较多;第三期的法律专业人士比较多。从新一期报名情况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是轮流参加培训,有的连董事长、总经理都参加培训。

“培训是要增强学员担任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陈主任介绍,目前深交所创业培训中心推出的培训课程针对性很强,公司治理框架与董事会、董事制度建设、证券市场法律框架及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法律问题、财务分析与判断等都有涉及。

陈主任称,希望通过培训,让学员理解“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背后的权利责任,掌握基本内容,以及独立董事如何利用知情权、免责权等制度进行自我保护。做到明明白白当董事,不吃冤枉亏。

通过参加培训讨论和交流,学员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南开大学的高凤龙老师介绍,他曾经辞退了两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因为对那两家公司的发展趋势有自己的认识,还请了别的会计专家帮着出主意。他认为独董一定独立思考,有高度的专业知识。深圳今日投资的于剑波副总裁的体会是,做独董要有三个原则:要像挑股票一样挑选上市公司;要从专业角度判断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一个公司的所有独立董事要团结,他认为独立董事千万不能独而不立(什么都反对)、不独而立(什么都同意)、不独不立(什么都是保留意见)。

在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当苛刻,独董素质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其中成功的商业界人士最受欢迎,而我国独董队伍中大学教授、学者偏多。(木子)

独董队伍急速扩容

根据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如果加上基金,有近1400余家上市公司和基金需要聘请独立董事,按照平均每家7-9位董事会成员算,独立董事队伍将达到5000人左右,则会计专业人才需求也达到1000人以上。

改制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纷纷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资本市场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独立董事”市场和群体正在形成。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1124家上市公司选聘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20%的公司聘请了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70%的公司至少聘请了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当独立董事。如果按照《指导意见》,在今年6月30日前,至少还需要增加2500名独立董事。

在已经选聘的2414名独立董事中,大学教授和技术专家是最大独立董事人选来源,占据了50%;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达到30%;企业管理人员占据10%;其他人员(含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占据5%;具有经济、法律、会计等背景的专业人士最受上市公司欢迎,在已经选聘的2414名独立董事队伍中,达到65%。

而深交所在2001年的一份统计显示,在独立董事队伍中,担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共有8人,大量的独立董事只在1家和2家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分别为212人和95人;而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集中在2-5万元区间。

证监会在对截止2002年6月30日上市公司2414名独立董事的调查中发现,独立董事的提名缺乏独立性,而大学教授、技术专家和退休官员仍然偏多,占据整个独立董事队伍的60%。同时独立董事薪酬差别很大,缺乏统一的标准,独立董事队伍缺乏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尚待完善,但证监会坚定不移地在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据悉在今年6月30日后,凡不能达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要求的上市公司,将成为证监会巡查中重点检查对象。(也夫)

中基协黄丽萍:持续优化自律管理与服务,推动行业开启新征程

“伴随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推进,资产管理业基础环境不断改冲樱善,行业发展取得难能可贵的进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2020第一 财经 新金融峰会上表示。

在融资端,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新《证券法》正式生效,新三板设立精选层,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包容性和培育作用不断增强,直接融资功能更加强健。在投资端,公募基金管理办法修野郑订、托管业务和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侧袋机制指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启动,强监管与促发展并济、强化合规与释放活力并行;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创投反向挂钩政策优化,监管规则更加明晰、发展环境更加友好。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提前取消、深港ETF互通产品推出,QFIII、RQFII最新管理办法出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正在形成。

截至2020年10月末,基金业协会服务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56.68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45万亿元,增幅8.5%;合计投向股票市场规模8.6万亿元,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11.9%;投向债券市场规模16万亿元,占债券市场总市值的14.3%,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重要资本支持。

公募基金居民持有占比超53%

今年以来,公募基金快速发展、结构优化,有效服务大众理财需要。截至10月末,公募基金总规模18.3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权益类基金明显上升,股票基金与偏股混合基金合计占比约23%,较上年末增加7个百分点。养老基金持续发展,以 健康 养老为主题的FOF基金合计超百只,规模470亿元;基金公司管理养老金规模3.0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9%,服务养老资产配置效能进一步发挥。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居民持有占比超53%,较上年末增加4个百分点,普惠金融特性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结构继续优化,降杠杆、缩通道效果明显。截至10月末,私募资管业务规模17.71万亿元,较上年末下降9.2%,较2016年末33万亿元的高峰值减少47%,主要源于银行体系的通道业务规模下降。其中,主动管理规模10.9万亿元,占比62%,较上年末上升14个百分点,专业能力稳固提升。

在协会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1.9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2%,对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运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私募基金方面,私募基金稳健发展,为增加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做出重要贡献。截至10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约2.45万家,管理规模15.8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万亿;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增长最为迅猛,规模约3.68万亿元,占比达到23.2%,较上年末增幅为43.8%;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模约10.97万亿元,占比约69.3%,较上年末增幅仅为8.8%。但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激发经济活力作用显著。

数据也显示,2020年前三个季度,股权创投基金新增投资9055亿元。截至3季度末,股权创投基金在投未上市未挂牌企业4.19万家,在投本金5.53万亿元;在投中小企业项目数量6.19万个,占比65.9%,在投本金1.92万亿元,占比27.8%;在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数量3.45万个,占比36.7%,在投本金1.54万亿元,占比22.3%。

不过,从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来看,一二级市场出现分化。从行业募资端来看,今年前11个月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及新发行的公募基金,共募集资金6.03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48万亿元,同比增长70%。其中,公募基金前11个月新发基金募资达2.86万亿元,达到 历史 年度募集顶峰,超过去年同期两倍。私募资管产品1-11月新增备案0.9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1.2%;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增备案1.33万亿元,同比增长48.3%。私募投资基金1-11月新增备案0.93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9%;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备案3820.4亿元,同比增长超180%;但一级市场募资情况不容乐观,私募股权、创投颂判颂基金1-11月新备案规模5512.4亿元,同期下降15.2%。

推动行业开启发展新征程

在高质量发展和双循环格局下,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国内经济增长新动能迫在眉睫。新的经济发展路径要求匹配新的资本支持方式,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是重中之重,资产管理行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

“资产管理业的发展根植于实体经济与居民财富理财需求。我国实体经济率先走出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持续巩固,产业发展升级的势头强劲。”黄丽萍说。

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同比下滑49%,流入美国和欧盟的外国投资分别下降了61%和29%,但流入中国的外国投资只下降了4%,我国经济韧性与后劲十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居民收入水平提升、财富管理需求旺盛。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跨越1万美元关口,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强劲的理财需求为资产管理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是,黄丽萍也表示,与当前新要求和新发展形势相比,我国资管行业还有不少问题与困难。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形成创新资本、支持 科技 自立自强的预期模式不相匹配,我国资本市场散户特征依旧明显,个人投资者追求短期效益,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和家族基金等具有长期资金属性的资金来源不足;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境内资管机构在专业投资能力、治理能力和管理经验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体系。基金业协会作为现代行业自律组织,将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大局,不断优化自律管理与服务,推动行业开启发展新征程。” 黄丽萍说。

一是推动完善公募基金行业治理,提升专业化水平。协会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推动行业机构融合环境、 社会 、公司治理责任,践行ESG投资,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配合公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积极研究境外领先资产管理机构发展路径与经验,推动我国基金公司优化治理、多元发展、提升专业性。推动基金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持续优化专业人士持股等激励方式,提升核心人才团队稳定性。引导长期考核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机制。聚焦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新老业态痛点,推进基金销售行为动态监测、评估,配合证监会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规则。

二是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与服务,进一步激发行业发展活力。积极配合《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配套修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提高系统性和透明度。继续完善登记备案材料清单和“分道制+抽查制”试点,推进分类管理和审核标准透明化,提高服务效率。研究推动私募股权基金业绩报酬及销售行为规范,研究完善非上市股权估值方法,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净值化管理水平,为吸引养老金、保险资金创造有利条件。积极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和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推动行业风险有序出清,维护行业发展良好秩序。

三是推动优化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管产品,特别是支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投 科技 ,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大力推动养老金三支柱建设,将居民短期理财资金制度化地转化为长期可投资金,通过包括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实现跨期配置,既提升财富积累水平,应对未来养老支付,同时也为当期发展提供高质量资本金。长期资金积累和长期投资活动均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协会将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税收引导政策,促进长期资本形成。

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加强法规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建设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逐步完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使独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极大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但在民事赔偿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证独立董事能轮胡正常履行监督企业的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独立董事的信誉和个人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独立董事逐步实现职业化,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行业协会和一支有着高素质管理水平的队伍。一方面,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从而也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形象,为独立董事信誉体系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对独立董事加强管理,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按从业执业标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社会发展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质独立董事队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发扬完善的需要。独立董事这样高素质人才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有计划、有措施,要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独立董事业内优秀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进行培训,建立起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选择的余地,也促进独立董事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增强竞争意识。

(三)、建立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关键是考虑独立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可能会存在没有什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一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地使用权利。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辅相成的。

1、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当前可采取适度津贴+奖金的办法,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过渡到固定津贴+奖金+股票期权多种现金的报酬激励机制。这样做可以使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保持充分发挥,认真履行其职责。

2、建立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独立董事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二是对成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

3、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对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等其他物质回报。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洞纯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

(四)、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性”不仅在于选择独立董事标准,更重要的是“独立性”行使其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他代表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纳桐咐董事会中比例,任职范围、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样专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信息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必须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拥有广泛的问询权。三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产生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仍有大股东控制其产生的现象;四是独立董事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对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对明确的薪酬标准,鼓励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五)、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也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几分之几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目前仍实行)中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拓展资料:

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和股东(大)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悔迹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大会决议,是股东(大)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槐册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铅前宏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加强自律管理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国上海协会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海报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https://baikehd.com/news/34237.html

相关推荐

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