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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保险返还佣金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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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返还佣金 法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宽闹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慎如罩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橡指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正卖明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配念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举告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说明:

由于百科最多只能编辑两万字,本法条款共计八章一百八十五条并不能详尽展示,详情请参看参考资料,谢谢。

哪种情况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主体处于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慎游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凳枣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摘自《保险法》修订版0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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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置盛京因诈骗被罚了多少钱

据裁判文书网文书披露,2015年至2020年间,盛京银行沈阳市红霞支行的80后女员工吕某,谎称银行内部有高额返利的“投资理财”项目,先后诈骗21人2664.33万元。最终,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

值得注意的是,盛京银行近年来罚单不断、不良攀升。今年5月,盛京银行被各地监管合计罚款551.86万元,居同期19家被罚城商行之首。而盛京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年攀升,从2018年的1.71%,攀升到2020年的3.26%。

女员工诈骗21人2664.33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文书显示,原盛京银行沈阳禅升市红霞支行一80后女员工吕某因涉诈骗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5月,1983年出生的吕某本是盛京银行沈阳红霞支行的员工,却利用自己银行职员的身份,对人谎称自己银行内部有可以为出国人员垫资的投资项目,若投资则能获取高额返利。此后,安某等20余人被吕某欺骗,用自己的现金、信用卡或网络贷贺碧老款等方式向吕某所述的“项目”进行了投资。

新浪金融研究院发现,2020年5月,就有受害者曾在微博上发声,表示自己出于对吕某的信任被吕某骗取了40万。

该受害者还表示,自己为了吕某口中的“投资理财”负债累累、水深火热,并且“每天要面对各种银行的催收”。最后,这位受害者提醒大家:“挣钱快都不是好道”。

据统计,安某等21名被害人共计向吕某转入2664.33万元,虽收到吕某等为其支付的资金2216.47万元,但仍有447.86万元的收支差未归还。

此外,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吴某等三人也曾向吕某支出资金1280.44万,收到吕某等人为其支付的资金1374.02万元,收入大于支出93.58万元。

法院指出,吕某向多位受害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盛京银行罚单不断

此案一经披露,即引发热议。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内部对于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存在漏洞。事实上,近两年来,央行及银保监会也因盛京银行内部存违法放贷、违反反洗钱法等违法违规问题,频开百万罚单。

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今年5月份央行及银保监会共对19家城商行开出罚单,而盛京银行总计收四张罚单,罚没总额共551.86万元,居同期19家被罚城商行之首。

具体来看,盛京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因2016年8月发放并购贷款变相用于拍地保证金;2018年3月至4月,盛京银行发放的某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

此外,2018年3月至7月,盛京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曾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2018年12月,该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慧简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12月,盛京银行黄浦支行存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2018年1月,该支行又有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未严格执行个人贷款支付管理、以贷转存吸存的现象。针对上述四项违规行为,上海银保监局对盛京银行黄浦支行处罚金300万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盛京银行上海分行未真实转让部分信贷资产,而2019年1月至7月,该分行有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上海银保监局表示,由于这两项违规行为,对盛京银行上海分行处罚款101.86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同时指出,2019年6月,盛京银行上海长宁安龙支行有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股权投资的行为。于是,盛京银行长宁安龙支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据统计,四张罚单共计罚没551.86万元。

早在今年2月,盛京银行就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沈阳分行罚款246万元。同时,时任盛京银行合规部副总经理王姣及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阮杨均被罚4.5万元;时任信用卡中心总经理邢进和时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孙英品均被罚款3.5万元。

此外,2020年盛京银行因违反反洗钱法,被监管开出百万罚单。据央行营业管理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2020年9月,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因涉七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并被罚款299.5万元。

具体来看,这七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上报或报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期限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含信贷信息)、未及时停用离职人员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同时,时任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反洗钱主管行长章波、时任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反洗钱主管行长宋子华和时任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综合员张晓蒙,分别罚款5.7万元、3.5万元、1万元。

另外,据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20年5月,盛京银行锦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被锦州银保监分局处罚款30万元。

2020年1月,盛京银行因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案件信息,被辽宁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不良贷款率三年来逐年攀升

公开资料显示,盛京银行成立于1997年9月,前身为沈阳市商业银行。2007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更名为盛京银行,总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东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继上海银行、北京银行之后全国第三家实现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2004年12月29日,盛京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

目前,盛京银行在沈阳、北京、上海、天津、长春、大连等城市设立了18家分行,成立了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3家准法人专营机构,发起设立了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6家村镇银行,共有经营机构200余家。

天眼查显示,盛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恒大的全资子公司恒大南昌 ,恒大南昌所持32亿股,占盛京银行已发行普通股比例的36.4%。据盛京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第一大股东恒大南昌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余额为 192.6 万,相较于 2019 年末的 2245.1万元大幅减少。

而盛京银行2020年的经营数据也“并不好看”。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盛京银行营业收入162.67亿元,较2019年同比下降22.6%;净利润为12.31亿元,同比下滑77.3%;而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为12.04亿元,同比下滑了77.9%。

值得注意的是,盛京银行2020年不良贷款率高达3.26%,远超银行业1.92%的不良贷款率。此外,盛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

年报数据显示,2017年盛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1.49%,2018年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到1.71%。2019年,盛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继续攀升到1.75%,而2020年更是大幅攀升到3.26%

与此同时,盛京银行2020年的不良贷款总额178.3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加122.74%。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  第1张

保险常见违规问题及处罚

保险常见违规问题及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现象。对此,监管机构提醒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一般会处罚款20万元-50万元不等。

2、违规销售万能险产品。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超出规定违反将处罚款50万元以上。

3、哗乎隐瞒重要信息、代抄中没风险提示语、代签字等现象。监管提示消费者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对此一般处个人罚款2-10万元。

4、虚假宣传“炒停”营销,恶意营销等。监管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一般处罚乱培悉款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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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会退市吗为什么

很高兴回答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的问题。

涉嫌信披违规不一定会退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的,责令改正迟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的罚款。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埋旦嫌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保险经纪人被罚款5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弯手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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