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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的信息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亏损13亿现金流持续恶化 立思辰高管减持弃船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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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13亿现金流持续恶化 立思辰高管减持弃船

在A股市场中,最不缺的就是故事,正所谓“业绩不够,故事来凑”。在A股中有这样一家教育公司,原来的主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2012年开始让扒,它依靠将近20次并购完成了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向“教育行业”的转型,这家公司就是立思辰(300010)。

频繁的并购固然对扩大公司规模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其带来的商誉也让公司陷入巨亏的泥沼,并购重组的路径面临巨大孝旦的挑战。2018年年报显示,立思辰报告期内亏损额高达13.9亿元。业内人士表示,立思辰核心竞争力在于资本运作能力,对于脚踏实地经营公司,可能并不擅长。

基于公司30亿的庞大商誉,在教育行业增速预期下滑的行业背景下,连年巨额亏损也并非没有可能。在困境中,立思辰高管竟然选择了用脚投票,频繁地抛出减持公告。今年以来,大股东拟减持1814万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池燕明已经套现8338万元。接下来,立思辰会何去何从呢?

20多次并购形成30亿巨额商誉

立思辰原有的主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自2012年开始瞄上了教育行业的蛋糕。公司在2011年年报中提到,未来公司将在教育行业、通信行业及工程领域继续发挥自主创新核心能力,紧紧围绕客户需求深化行业应用。

对于一家想要转型的公司而言,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就是并购坦慎昌。据粗略统计,从2012年至今,公司并购次数将近20场。频繁的并购撑起了立思辰如今的教育蓝图——大语文、新高考以及智慧教育成为公司目前的业务核心。

公司也直言不讳地描述这一战略: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向教育业务转型并迅速做大做强,成效卓越。

依靠并购公司撑业绩的思路,在立思辰的财报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公司历年业绩增长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并表公司的拉动。在2018年,公司教育业务营业收入为14.7亿,其中康邦 科技 、中文未来、叁陆零、百年英才四家子公司贡献了14.5亿元的营收,占比超过90%。

由于急于快速靠并购撑起营收业绩,立思辰的20多个收购总的溢价可想而知,商誉减值紧随其后。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已经计提10.7亿的商誉减值损失。即便如此,立思辰巨额商誉压顶的现状也并未得到太大的改善,目前商誉账面净值占公司总资产比重依然达到39.7%。

“商誉减值”成为公司在业绩报告中频繁提示的风险。业绩快报显示,受到商誉减值等因素影响,公司2018年利润大幅下跌,亏损13.92亿元。这是公司上市以来首次亏损,且亏损额度大于自2009年上市以来历年累计盈利的总和(10.14亿元)。

同时,其2018年报数据显示,营收为19.5亿,同比下滑9.66%;总资产为73亿,同比下滑10.91%。

显而易见,公司发展速度已经无法维持庞大的商誉,而商誉减值反过来又重创了公司业绩。基于公司近30亿的庞大商誉,在教育行业增速预期下滑的行业背景下,连年巨额亏损也并非没有可能。

高管凶猛减持

除了商誉减值风险之外,透过立思辰的财报还可以发现,公司现金流正在吃紧。

近几年,“应收账款风险”一直存在于公司的风险提示中:公司产品业务性质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慢,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公司面临较大的应收账款风险。

虽然立思辰提到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但是从业绩报告来看,效果并不明显。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为7.7亿,占总资产10.24%;2017年应收账款为10.5亿,占总资产12.84%;2018年应收账款为6.92亿,占总资产9.42%。

立思辰提到,2018年受到“降杠杆”和金融严监管的政策影响,付款周期有所延长,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这就意味着,2019年应收账款风险更难解决。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一方面容易导致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另一方面又迫使企业不得不举债经营。

事实上,自从转型以来,立思辰现金流不断趋紧,2013-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来看,2013年-2015年稳步上升,而在2016年骤降为-1.7亿元,2017年为-1.6亿元,2018年为-1.51亿元。

对于资金链吃紧的立思辰而言,放缓对外投资并购的力度,加强并购标的协同作用,从而获得内生发展不失为一条好的路径。但是,由于立思辰过于依赖并购做大业绩,业务经营能力受到了不少人的质疑。

在线教育百家讲坛发起人、资深教育专家马永纪此前对媒体表示表示,立思辰的优势、核心竞争力在于资本运作能力。这就意味着,即使一个具有高生长的教育企业装进立思辰,想要得到放大、得到更快速的发展,甚至于带动整体立思辰变革或者是发展,是非常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受益于A股行情向上,立思辰股价也有所提高,迎来的却是大股东趁机减持。3月18日,董事长池燕明发布减持计划,拟减持不超过17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月27日,董事华婷发布减持计划,拟减持不超过7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根据4月30日披露的减持进展来看,目前池燕明已经成功套现8338万元。

关于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 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的信息  第1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肢雹节 概 览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节 公司治理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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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的信息披露行为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

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

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 3 —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

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

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前燃、财务等情况高燕资本投资的“夫妻店”即将上市,现金流净额-24亿,毛利率持续下滑,实际控制人多次“套现”

(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

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

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

位;

(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进行披露。

— 4 —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

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发行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

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

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一致。

公开发行意向书应载明“本发行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公历悔帆开

发行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

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

住所。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

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

明:

— 6 —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作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

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 7 —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

况在公开发行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

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

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公开发行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

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公开发行说明书

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

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本

次发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其他监管机关审批的,应披露

审批程序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 8 —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发行市盈率、市净率;

(七)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八)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九)本次发行股票交易情况,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诺;

(十)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十一)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概算(包括保

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发行手续

费用等);

(十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十四)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如有);

(十五)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如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 9 —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

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 10 —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

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

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

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

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

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

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二)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管理

经验不足,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等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 12 —

(八)互联网网址;

(九)电子信箱;

(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基

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挂牌日期和目前所属层级;

(二)主办券商及其变动情况;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四)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金

额、资金用途等;

(五)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和管理、

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七)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采用图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13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及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和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为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

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限

售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

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

— 14 —

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

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

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

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应包含薪酬组成、确定依据、

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诉、质押或冻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 15 —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的演变情况;

(四)发行人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方式;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

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

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

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

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

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期销售总额的

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客户

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

— 17 —

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

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二)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

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

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或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若无,应明确说明;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

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发行人还应披露重大影响的判断

标准。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

的关键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来源及所处

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为外

— 18 —

购的,应披露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名称、内

容、授予机构、有效期限;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四)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构成,分析其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

产的,应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

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五)员工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学历结

构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

务、现任职务与任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

的奖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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