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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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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护客户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合法权利,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让态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第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常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第六条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应对工作的有效性。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蠢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带滑孙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银行存款保险金制度赔偿50万是指一个人还是一个家庭?

是针对一个人来说的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储户是对个人而言。

银行若出问题,储户最高可获赔50万元。

《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扩展资料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如何芦橘确定的:

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

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陪握团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了。

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皮滚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款保险条例

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简单介绍  第1张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伏首袭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缺兄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芹码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监管要求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安全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不用先通过劳动局;

2、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启茄(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旁正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亏察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高分(250分)关于一个生猪养殖场发展的问题!

我也帮不了你什么,不过我尽力了,下面的是中国现在贷款的条件,在下面的是破格例外贷款的方法,你看看实用不,最下面的是给你的参考,你可以看一下.

对不起能帮你的就这么多了.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念塌围和结构。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贷款出去要能保证偿还付息;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贷款发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贷款的投向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经营性企业单位,即具有经济收入,预付的价值能够得到补偿和增值,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凡非蚂厅经营性、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只能作为财政拨款对象,而不能成为银行贷款对象。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取得贷款。是对贷款对象提出的具体要求。凡在“对象”之内,而又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单位就可取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企业单位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贷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条件为: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贷款用途和种类

(一)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在企业资金占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它是具体规定企业什么样的资金需要可以便用贷款,以及这些资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

九、贷款种类

现行贷款种类的划分标准及种类如下:

一)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三)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划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四)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仔物圆

2.固定资金贷款。

(六)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来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结息

(一)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主要是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同时考虑到银行的资金供给可能性及其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可到2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B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算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后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支付利息。

(三)贴息及结息

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地方、部门可以对某些贷款补贴利息。贷款的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十一、贷款方式

(一)贷款方式的含义

贷款方式是指贷款的发放形式。它体现银行贷款发放的经济保证程度。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二)贷款方式的选择依据

贷款方式的选择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的风险程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同风险程度的贷款,应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防范贷款风险。

(三)具体贷款方式

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放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除此之外,还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信用贷款方式: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3.贴现贷款方式: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十二、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三)签定合同 (四)贷款发放

(五)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十三、信贷监督与制裁

(一)信贷监督

贷款监督,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制约的行为。其实质是运用信贷、利率杠杆,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和制约作用。

1.信贷监督的方法:信贷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其监督的方法通常采用经济措施,通过信贷业务活动来进行。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办法来进行监督。二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查制度来发挥信贷监督作用。

2.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有无较大变化。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银行对于逃避信贷监督,违反金融政策、 借款合同及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借款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经济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方式操作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贷款担保的审查 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五、抵押贷款操作管理 (一)抵押贷款的涵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保障性是区别于信用贷款的根本特征。

(二)抵押品的范围和贷款种类 贷款的抵押品是指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并经银行认可作为实物担保的财产物资。抵押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把抵押贷款分为以下六 类:一是存货抵押。二是客账抵押。三是证券抵押。四是设备抵押。五是不动产抵押。六是人寿保险单抵押。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动产、不动产及金融有价证券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的管理要求

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对抵押贷款的管理,除了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外,还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贷款项目的选择;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工作;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等。借贷双方在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借款人可凭银行的贷款通知办理抵押贷款开户手续,银行可按照贷款项目的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和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六、票据贴现贷款的操作管理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和特点

贴现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兑取资金的行为。贴现贷款是银行以持票人持有未到期票据为对象所发放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进票据所载权利,票据到期,银行可以取得票据所载的金额。贴现贷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流动性高:票据贴现以后,票据所载权利完全属于银行,贴现银行如有急需,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能随时收回资金,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安全性大 由于贴现人及票据上的各个当事人均为债务人,所以贴现银行的资金运用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3.自偿性强 票据贴现在票据产生时,兑现日期已在票据上载明,债务人不能要求转期。同时,商业汇票又都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具有很强的自偿性,到期收回票款较之一般贷款更有保证。

4 用途确定 在用途上,贴现是针对每一笔票据具体操作的,贴现是否得当合理,反映明确清楚。所以,贴现也最容易反映银行的工作质量。

5.信用关系简单 贴现除了票据到期不能偿款追索外,贴现人与银行已无需联系,所以贷款利息在贴现时银行即预先扣除。 票据贴现业务是一项特殊放款方式,与其他放款相比还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收息的方式不同。二是期限的确定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二)办理贴现贷款的程序 1.贴现贷款的申请 2.贴现的审查 3.贴现资金的支付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十七、信用贷款操作管理 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保证的贷款。因此,风险性较大,银行在发信用贷款时,一定要严格掌握贷款额度,审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要进行以下四方面重点审查。

(一)借款人的品质。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数额。

(四)贷款清偿的主要来源及时间。

参考资料:

这个是例外的方法:

1、信贷的基本要素

任何一笔信贷业务均包括如下6个要素: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用途和担保。

2、信贷的基本原则

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原则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根本出发点。经过几百年经营管理经验的积累,人们总结出许多信贷业务的原则,最主要的有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3、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4、什么叫授信?

是指银行对客户给予的信用。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保证、承兑、进出口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建设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都是对客户的授信。

5、什么叫客度授信?

是指建设银行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6、实行额度授信有三个目标:一是防范风险,二是提高效率,三是增强竞争能力。

7、我行现在经办的公司业务类产品主要包括五大类:

①流动资金贷款,细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②固定资产贷款,细分为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贷款;

③商业承兑汇票;

④商业汇票贴现;

⑤保证业务。

8、什么叫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行业可以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按期限可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3类。

临时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乐足;

短期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中期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9、什么叫固定资产贷款?

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按照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包括重点、大中型和小型项目贷款。小型项目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大中型项目一般最长不超过8年。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包括限上和限下技改项目贷款。限上项目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6年;限下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按照借款、用款及还贷资金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项目法人贷款、统借统还和分借统还贷款。

项目法人贷款是指将贷款直接发放给建设项目使用,由项目法人借款并用项目新增效益还贷。

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为多个项目统一向银行借款并由其统一还款。

分借统还贷款是指由多个项目的借款分别向银行借款,其主管部门或母公怀负责统一还款。

10、商业汇票承兑

什么叫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因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什么叫商业汇票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银行每张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每张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5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如果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的,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11、什么是商业汇票贴现?

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主要用于申请人短期资金周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贴现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由总行特别授权。

现阶段建设银行只承办以下承办名单中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承兑银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12、什么是保证业务?是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主要用于需要利用银行信用作为担保的各类经济活动。期限根据客户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或客户提交的标书的要求,由建设银行与客户(被保证人)具体协商确定。

按受益人性质分为:

境内保证(函):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

对外保证(函):指保函受益人为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保证。

该项业务在我行发生较少。

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

从全球看,中小企业都是该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亚太经合组织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量的97%—99�7%,就业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总量占40%—60%。日本认为“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德国则将其称为国家的“重要支柱”,而美国政府更是将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我国目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已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城镇就业机会75%靠中小企业提供。�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对策�

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解决许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风险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综合协调、配套解决。�

一是政府应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①扶持的重点应是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方式上可提供特别贷款,中央和地方每年可拨出一定资金,对其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等。②而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财税部门可考虑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增强中小企业的基本积累能力,鼓励和引导他们自筹资金。同时,继续投入必要的财政资金,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3年,国家共投入33亿财政资金支持了全国4946个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③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国家应积极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打通直接融资通道。组建二板市场及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柜台交易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业务,如去年深圳交易所开通中小企业板块,截止去年5月底,总规模达8�34亿股,总融资额82�21亿元。④改善信贷业务发展的法治支持环境,实行中小企业售用公示制度,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财税支持等,更有效地调动商业银行拓展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中小企业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银行利益难以保障的现象,这些往往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所致。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途径。应推动中小企业制度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的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庭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对于集体企业要推动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

三是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要改变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约束条件,必须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的目标,要把商业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并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理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同时按照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商业银行应不断改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简化审批环节,开发信贷品种,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是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中小企业融资时刻离不开“信用”二字,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健康的信用环境,中小企业融资很难顺利开展,并导致信贷市场低效配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大大高于大企业不良贷款比率。针对目前社会信用淡薄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应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在“有借有还”的良好信用环境下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同时加大对企业违约的惩罚力度。要减少违约的发生,必须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增加违约人的违约成本,严肃惩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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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日期:2022-05-18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号通报《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违反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邮人寿违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的情况。

一、工商银行未按《投诉办法》回复投诉人,未在官网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渠道和流程

经举报调查,工商银行存在多次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或未告知投诉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问题,造成消费者不满,数次向监管部门举报。上述行为违反《投诉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烂孝碰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等规定。同时,工商银行将其投诉渠道信息和投诉处理流程置于该行官方网站子栏目中,未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工商银行官方网站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栏目,点击打开该栏目页面后还需点击左侧“客户投诉指南”,打开指南后方可查看该行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无法较好满足消费者投诉维权需求,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此行为违反了《投诉办法》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消费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光大银行未按《投诉办法》统计、报告和披露投诉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光大银行存在未按《投诉办法》要求进行投诉统计的问题,未将部分消费纠纷纳入投诉统计,且通过年报披露及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投诉数据远低于实际投诉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投诉办法》第二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溯源整改、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投诉情况分析,及时有效整改问题;通过年报等方式对年度消费投诉情况进行披露”、第三十六条“饥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消费投诉数据、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同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三、中邮人寿未按《投诉办法》统计、报告和披露投诉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告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规定

经投诉督查,中邮人寿2020年度、2021年度存在保险消费投诉统计、报告和披露不符合《投诉办法》要求慎孝的问题。2020年度中邮人寿未将部分消费纠纷纳入投诉统计,且通过年报披露及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投诉数据远低于实际投诉量。2021年度中邮人寿未将部分消费纠纷纳入投诉统计,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消费投诉数据远低于实际投诉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投诉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通报》指出,给消费者投诉维权带来不便,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不利于银行保险机构溯源整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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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й?如果处女膜不小心不在了可以检查出有没有过性吗:女膜.处女膜位于阴道口与阴道前庭的分界处,是环绕阴道口的中间有孔、不完全封闭的一层薄膜状组织.中间有一孔或多孔,称为处女膜孔.一孔多数呈环形、椭圆形、半月形或不规则状裂口.多孔呈筛状.处女膜经血由此小孔流出.其大小、形状、厚度因人而异.大多数处女的处女膜是单孔的.处女膜多在初次性交时撕裂,疼痛和出血.处女膜破后,粘膜呈许多小圆球状物,成为处女膜痕,经分娩仅留残迹.有些妇女出生时就没有处女膜,或者处女膜在剧烈运动时撕裂.古时候处女膜完整与否是判断是否为处女或贞洁的标志,事实上处女膜不能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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