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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被债权人申请进行预重组后,朱权股票仍背负着200多起未决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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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退市后在三版交易过吗,现在价格多少呢

此前,该股票前复权历史*价4.30元,退市前收盘价为0.22元,跌幅高达95%,重仓者血本无归。

不过,事情正在起新的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中弘将于2019年3月1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老三板进行挂牌转让,代码400071。

股市中,一些人又嗅到了“钱的味道”。

重返A股概率低

历史上仅有一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分老三板和新三板。

老三板代码40开头,均为从主板退市下来的股票;新三板代码43开头,是暂时还未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小规模高新企业。

有人用股市大妈们熟知的宫廷剧来比喻:老三板是“老年嫔妃混吃等死的冷宫”;新三板是挑选新一批“嫔妃的选秀场”,是创业板的预备队。

因此,新三板预期远远好于老三板。

(网络配图)

老三板股票首日报价区间以在主板市场*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价,基价的5%涨幅价格作为上限,不设下限,次日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

老三板股票*小委托买卖单位为人民币0.01元(A股),因此除非首日跌破0.10元,理论上中弘*只能跌至0.10元。不过,0.10元相对于退市前*后收盘价0.22元也腰斩了。

按照规定,老三板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下午三点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每天只有一个价格,流动性差、交易冷清

按照相关规定,老三板的股票如未来解决债务问题,公司运营恢复正常,可申请重新在A股上市。

但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以来,仅长油5一例退市股票重新上市,中弘想要咸鱼翻生重返A股,概率极低。

退市导火索

多次高送转,总股本膨胀15倍

2000年,王永红以极低廉的价格在北京五环外的朝阳区常营乡一口气买了600亩土地。

彼时,北京连四环都没有,常营那片土地上还种着高友芹粱、玉米。

(王永红)

彼时房改结束刚两年,王永红开发的项目销售不景气,随后将项目停建,并囤积土地等待时机。

幸运的是改告纤,2008年北京CBD东扩,王永红手中的常营土地价值翻了10倍。王永红随即在此开发了中弘国际商务花园,也就是今天的“北漂名楼”——北京像素。

9800多套商品房,4年时间全部销售一空。此役王永红狂赚50亿,晋升富豪之列,也让中弘一度成为京城*豪房企,并在2010年借壳*ST科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弘北京像素)

中弘借壳上市8年,分红了7次,大肆进行高送转,总股本从2010年1月11日借壳上市时的5.623亿股膨胀到了15倍的83.91亿股,是A股*贵股票贵州茅台总股本12.6亿股的6.66倍。

中弘股份历次分红记录

2011年2月18日 10转8

2012年3月15日 10派1元

2013年6月06日 10派3元

2013年8月21日 10转9派2.25元

2015年5月22日 10转6派0.11元

2016年7月04日 10派0.1元

2017年7月10日 10转4派0.1元

有评论说,股市里的高送转,就像男人的忠诚一样,你没事别老是送上门考验他,送上门的次数多了就会出事。

(网络配图)

中弘实控人王永红和忠诚应该是粘不上边的。

在中弘陷入资金困难四面楚歌的情况下,王永红为了搏某女星一笑,在2017年香港佳士得春季拍卖会一掷上亿拍下了价值1.24亿港元的古董雍正粉青双龙尊。

*后因无力支付尾款,被佳士得告上法庭。

而中弘也在一次次高送转的考验下出事了:

高送转是拆股送股的游戏,一般是为了炒作股价,但在中弘这里却变成了致命的游戏。

除了会使中弘总股本暴增外,高送转还使得中弘股价在除权除息后暴跌,为中弘触发股价低于面值的退市指标埋下祸根。

2015年5月22日实施10转6派0.11元后中弘每股股价由近10元降至5元;

2017年7月10日实施10转4派0.1元后中弘每股股价由近3元降核仿至不到2元。

之后正好遇上中弘经营停摆,背负巨额亏损和负债,股价顺势跌成了仙股。

2018年10月18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中弘触发了强制退市条件,随后停牌。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即1元)就会被终止上市。

(深交所)

中弘是该条规定2012年设立以来,*个因此而退市的公司。

数据显示,2018年11月16日起,中弘进入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价从0.74元一路下跌到2018年12月27日的0.22元。

2018年12月28日,中弘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摘牌退市,成为A股首例跌破1元的退市股和A股*只退市的房地产股。

业绩雷质押雷负债雷

中弘股份财务天雷滚滚

这几年的楼市调控收紧,身处调控标杆城市——北京的中弘从A股市场的“白马”转“黑马”。

在北京对商住房实行限购之后,为中弘贡献业绩的主力商住房明星项目御马坊“烂尾”;同时面临大量客户退房和银行债务无法偿还的问题。

在海南,中弘的项目则遭遇环保风暴和限购冲击。

(中弘海南如意岛)

因近几年经营停摆、背负巨额负债、巨额亏损,中弘财务炸弹上除了未爆的商誉雷,其他如业绩雷、质押雷和负债雷均在持续不间断地引爆中。

27万股民和众多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深陷泥潭。

股价闪崩之前,中弘就爆出了业绩雷。2017年之前,中弘运转良好。

但在2017年、2018年,中弘连续出现巨额亏损。其中,2017年和2018年前三季分别亏损25亿元和19亿元,是之前年均盈利的10倍以上,瞬间将市值击毁。

(中弘近几年净利润)

进入老三板后,中弘要迎接的则是2018年年报的业绩雷。

因股市下行,2018年A股质押雷也在持续引爆,而中弘也未能幸免。

中弘的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全资持有的中弘卓业集团公司是中弘控股股东。根据中弘公告显示,中弘卓业累计质押中弘股数为22.21亿股,占持股数比例为99.70%,占总股本比例为26.47%。

负债方面,截至2018年12月17日,中弘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为114.64亿元。

因多次高送转,中弘股本太大,总股本84亿股每股1元的话市值就是84亿元,但这对于一个资金已经断链、负债115亿元且仍在不断增加的公司说什么也不值84亿元,因此中弘股价连续下跌成为仙股走向退市也是必然。

大肆高送转成为中弘退市的导火索,也是其退市的催化剂。

中弘2017年巨亏25亿,2018年也大概率巨亏(2018年前三季度巨亏19亿),但根据规则,中弘只会在2018年年报出来后因连续两年亏损被*ST,如果2019年年报继续亏损才会被退市。

但由于高送转的催化,中弘因触发了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强制退市条件,提早了约一年半退市(2019年年报可在2020年4月底前披露)。

中弘股份未爆商誉雷

商誉值27亿 比市值还大

2019年春节前,大量A股上市公司集体财务洗澡,大额计提商誉减值,引爆商誉雷。

在国内,公司收购资产时支付对价与标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减值则主要是由于并购标的业绩不及预期,会计上需要确认商誉减值。

春节前这批商誉雷,基本都是A股上市公司前几年高速扩张、高溢价收购各类资产留下的祸根。

(网络配图)

而中弘*新商誉值为26.95亿元,比市值还大。

数据显示,中弘退市前*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0.22元,以总股本83.91亿股计算,*新总市值18.46亿。

事实上,中弘的商誉雷主要是因为2017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27.8亿收购境外旅游公司AK,形成21.62亿的巨额商誉,但无法对合并商誉形成测算依据。

因AK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且报告期继续亏损等问题,中弘21.62亿商誉面临着计提减值风险。

但直到中弘被强制摘牌退市,这21.62亿商誉也没有计提减值,中弘这颗未爆商誉雷也就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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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在网上找到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的案例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的案例

前 言

美国自二00一年十月以来,陆续爆发安隆(Enron)的财务报表不实报导、世界通讯(Worldcom)的隐瞒亏损、线上时代华纳(AOL LIME Warners)的虚报广告营收及强生制药(Johnson)被控隐瞒产品过失,甚至连国际知名的奇异公司(G.E.)、美国国际集团(AIG)、思科(Cisco)、摩根大通银行及国际商业机器(IBM)等也因为可疑的会计操作实务,而让投资人起了疑心,弊案酬闻,使得股市狂跌,造成美国自30年代经济大恐慌以来,最大的投资信心危机。

有鉴於此,美国参议员沙班(Paul Sarbane)提出的著名的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称为「企业改革法」),该法案的重要项目包括:强化主管机关之监督、公司治理、会计师独立性等,并成立公开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尤其在会计师独立性及内部控制等议题上,明文规定会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及非审计服务,并加强对公司内部稽核之监控。

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功能原在赋予会计师站在保护投资大众的立场,以稽核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资讯。然而一连串的企业丑闻案,使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从而影响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导准则、会计及审计规范与管制的可靠性。

一九九七年底的亚洲金融风暴,凸显出亚洲企业仍以家族及集团化经营为主,大陆的”老三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长城机电)导致涉案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相关注册会计师承受严厉的行政处罚;“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则是“所破人亡”,而查核银广夏、东方电子的注册会计师更是锒铛入狱,遭受惩处 。台湾在二00四年爆发之博达、皇统、宏达科、讯碟、升技等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股价护盘及利益输送等情事,引发了本土性金融风暴,不仅使一般投资人蒙受重大损失,更使金融体系的资产品质恶化,投资人信心大受打击,亦使得签证这些公司的会计师受到舆论及法律上严格的谴责 。

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如何建立一套公司治理制度以侦测舞弊,便显得异常重要。公司治理可分为“内部监控“,及“外部治理“两类,前者企求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由股东会与监督机关善尽监督义务,避免公司经营者从事道德危险之行为;后者则希冀由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市场、主管机关、证卷商、会计师、及社会大众等共同发挥力量来监督公司经营者追求公司利益。世界银行於一九九九年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构如图一所示:

爰此,本文乃藉由分析财务报表虚假之原因及特点,并从两岸之经营环境与会计师之责任与独立性规范之观点,探求如何落实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两岸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一环。

一、上市公司管理舞弊之原因分析

所谓“虚假财务报告”,是指财务报告中所揭示的财务会计资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财务友绝报告的揭露存在重大遗漏。不同的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层面:

1. 股价考量

若经营高层本身就是大股东或有业绩预悔歼算的压力,为了使该公司有更高的股价,进而使自己本身持股市值增加,便有强烈的诱因趋使他对财务报表动手脚,从营业收入开始,不论是毛利率、营业费用、营业利益、业外收益等都有可用来“窗饰“财务报表。此与投资人及分析师长久以来非常重视好前姿公司的营业收入成长、毛利率变化、盈余成长及每股盈余等数字上,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2. 募集资金的考量

对於有募集资金压力的公司而言,如何从市场上募得较佳的资金条件,企业的营运获利状况,是关键性的因素,此乃经营高层要对财务报表作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不佳的企业若欲配股或增发新股,就会操纵损益,发布虚假的财务报表。

3. 经营管理阶层之薪酬与公司绩效有连带关系

企业管理阶层之薪酬结构自1990年代发生变化,为奖励管理阶层之经营绩效所发放之红利,从过去之现金红利制转变成目前多数公司以股票选择权作为员工之酬劳。根据统计,企业对於股票选择权之发放比例在过去十年间成长三倍,其相对应之价值更是惊人,1997年全美前2000大企业所发放之股票选择权市值约为50亿美元,至2000年时,其市值已增加为162亿美元,其价值短短三年间就超过三倍。两岸上市公司的高阶经营层通常不会愿意自己因业绩不好而下台,但在经营环境艰困时,作假帐就变成经营层要维持好获利绩效的选择项目之一。股票选择权诱使企业管理阶层积极创造经营绩效以拉抬公司股价,台湾目前常见的方式包括提早认列未实现收入、隐藏负债、使用其他新颖的会计手法等,以提高公司当年度之盈余。大陆企业目前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上市公司大部分也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管理体制上还带有原来的一些特点,有些经营管理者在上任的当年会希望公司利润能有大幅上升,从而展现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绩效。亦有部分经理人为达到此种预期,便会著手粉饰财务报告。

4. 资产重组或合并过程中的需要

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合并,往往涉及很多人的利益,为了满足不同的利益需要,企业通常会藉改制和合并之机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例如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在股票市场的形象,藉合并之名迷惑投资者。

随著两岸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家对市场的监管愈来愈趋严峻,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所需承担的风险也逐渐加大,通常必须有很大的诱因,才会促使上市以司挺而走险。

二、 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理论分析

由於资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著资讯不对称,拥用较多资讯的一方就能够利用资讯为自己谋利,审计的产生即为了减少资讯的不对称。美国证管会向来以其透明的资讯揭露、严密的会计法规及有效率的执法机构,建置堪称最具效率之市场规范架构。并於2000年8月订定「公平揭露规则」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简称Regulation FD),禁止企业与证券分析师於非公开场合接触时传递有关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惟Regulation FD之实施仍无法完全解决资讯不对称之问题,证券分析师於安隆、世界通讯案中,不但获知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甚至隐而未告或发布不当之研究报告以误导投资人。致使投资人质疑证管会是否确有善尽主管机关监督之责。

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究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和风险的权衡”决定了企业为什麼做虚假财务报告;二是“资讯不对称”决定了企业为什麼能够做虚假财务报告。

自1990年代全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就替顾客提供管理谘询服务,即为其查帐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由於管理谘询服务之公费收入远较查核业务为高,其潜在之市场让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除削价竞争外,对於查帐客户偏好之会计方法,也渐选择以默认应对。会计师就此之利益衡量,使独立性渐受侵蚀。

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一旦被查出,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可能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的损害,日后成为被稽查的重点对象,造假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尽管如此,仍有企业为追求从而铤而走险。加诸目前企业内、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被稽核的比率相当低,且对舞弊案之惩处力度不大。

三、 两岸财务报告造假的主要手法

大陆有学者针对其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进行研究 ,本研究更加入近期台湾的舞弊造假手法加以比较。从理论上来说,舞弊最终乃须透过财务报告表达出来。表一说明了两岸上市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表中列示的造假手法都是窗饰财务报告的做法。为了满足不同的目的,会计人员会灵活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使得财务报告符合管理阶层之期望。兹将财务会计实务中,兹将常使用的财报舞弊方式说明如下:

1. 虚增销货收入

此乃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手法中最常采用的方法。如大陆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为了提高净收益,从而达到配股或分红等其他目的,管理当局於是透过制造某些虚拟的销货业务,从而高估其销货收入。

台湾2004年爆发的地雷股中,亦有多家上市公司以先设立人头或空壳公司,再由地雷公司与这些人头公司进行进货及销货的交易,如此一来,就可「凭空创造」经营阶层所要的漂亮营收数字,以近期降为全额交割股的升技为例,根据证交所资料显示,升技2004年上半年自Top Rise等3家供应商进货55亿元,占总进货金额之70%,同期间,销货至Sunfine等4家公司61亿元,占总销货金额之71%,其中有高达41亿余元无实际通关证明文件,此外,以上所提及7家进货及销货公司都在香港注册,且住址皆相同,明显是设立来作虚灌营收的空壳公司。结果,升技2004年前3季的148亿营业收入,近15亿的税后净利及2.41元的每股税后盈余,绝大部份是造假作出来的。

2. 虚增应收帐款

虚增应收帐款可同时虚增销货收入。由於会计处理上只要有单据证明销货,便可认列营业收入及应收帐款,因此,某些公司为了增加营收,会刻意放宽销货政策,例如延长客户付款期限、给予较多的折让或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等,使营业收入在短期间不正常地增加,这对公司的损益表有一定的美化作用。 例如,大陆51黎明弊案中,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些拟销货业务和销货对象,不惜虚开销货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而台湾的博达公司亦利用关系企业制造多起虚拟之交易。

表一 两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虚增销货收入 虚增应收帐款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会计政策利用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

大陆红光实业舞弊案 ★ ★ ★

大陆郑百文舞弊案 ★ ★ ★

大陆张家界舞弊案 ★

大陆ST黎明舞弊案 ★ ★ ★ ★ ★

大陆大东海舞弊案 ★ ★

大陆银广厦舞弊案 ★ ★ ★ ★

大陆麦科特舞弊案 ★

台湾博达舞弊案 ★ ★ ★

台湾升技舞弊案 ★ ★ ★

台湾皇统舞弊案 ★ ★ ★ ★

台湾宏达科舞弊案 ★ ★

台湾太电掏空案舞弊案 ★ ★ ★

台湾中强电子舞弊案 ★ ★

1997年度大陆上市公司61.12%的应收帐款是其关系人交易 (见表二),其中与控股公司发生的应收帐款关系人交易达95.29亿元,占总额的39.71%,与同属控股子公司、集团附属企业和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帐款金额为75.13亿元,占总额的31.31%。值得注意的是,大陆上市公司关系人交易中应收帐款金额盈余过大,显示操踪现象显著。

关系人 交易笔数 交易金额(亿元) 所占比例(%)

直(间)接控股公司 291 95.29 39.71

从属控股子公司、集团 145 75.13 31.31

附属企业、兄弟公司、子公司 98 26.31 10.96

联营、参股公司 207 17.47 7.28

合资公司 11 25.79 10.74

小 计 752 239.99 100.00

资料来源:蒋义宏、魏刚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

学出版社。

3.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在销货收入不虚增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焦点就著中在成本及费用两个方面。销货成本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存货成本的调整,而存货所包括的层面较广,设计方法又多,乃为财会人员提供了很多虚拟财报的管道。假若,该产品需求不错,在通路上的货品销售不成问题,对该公司将不会有负面影响,但是,若该产品在通路上出现滞销的情况,不仅公司未来业绩将受影响,之前异常增加的应收帐款,也有可能会变成呆帐,若通路商要求退货,又是另一笔退货呆帐,二者皆可能影响公司获利状况,台湾多年前生产电脑显示器的中强电子,就是因此而关门大吉。

另外,台湾2004年中股市最大地雷之一的博达案,自1999年开始,即透过国内外人头公司,以假买卖的方式做帐达141亿元,由於当时手机概念股当红,博达即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砷化镓未来应用在手机上的商机有多大,成长性有多高,为了圆这个谎,博达透过这些人头公司,以假销货单进行堆货,在进货方面,则另外找了7家,自设2家原料供应商配合出货洗钱,虚灌营收手法的手法与升技案如出一辙。

大陆部分则有麦科特公司透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约,虚列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约、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增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又如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货核算,以虚增888万元之销货收入。

4. 会计政策利用

有时上市司也会利用会计变动或会计制度和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如改变短期投资处理损益法及会计原则变动等。尤其在新制度刚出炉,具体作法尚未明确规范时,被利用造假的情况最多,如当企业被允许对各种资产提列减损准备时,这类准备就成为调节利润的主要方法,此外当制度和准则中的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主观判断或估计时,也容易被造假者利用,如或有事项的可能性的判断,企业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是否揭露、如何揭露的决定。所以,在造假方法中,重大事项的故意遗漏也被频繁地使用。

5.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上市柜公司除了可运用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虚灌营收外,亦可与这些关系人或子公司从事财务交易,以达到增加公司获利或图利他人之目的。例如:台湾早期的资产股利用关系人交易买卖农地或山坡地等图利他人。近年来台湾的太电掏空案就成为这种财务操作的代表性例子。根据检方调查,当时太电副总经理及财务长胡洪九,在民国82年到87年间,设立包括「中俊企业」等146家虚拟企业,再以太电为这些公司作担保,由这些虚拟企业向银行大笔举债,得款后将这些款项转往海外洗钱,再把债务抛给太电,导致太电损失达新台币200亿元,若折回现值,金额高达400亿,大陆部分之关系人交易则绝大部分透过应收帐款产生,如上述之第二点所述。

6.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

所谓费用转移,是指延迟费用与外界第三者(可能是供应商、客户,也可能是关系人)交易的入帐时间,以增加本期损益。另外,折旧费用的任意调整,资产减损或报废时机的选择,也可用来操纵损益。在大陆百文管理舞弊案中,公司上市后三年运用年度截止日前后之收入、费用的操踪方法,任意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以累计虚增利润约14390万元。

四、 公司治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防范

虚假财务报告的审计难度很高,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高度的正直性和责任感,以保证财务报表之品质。为此,国家的监理机构也应制定完善的审计程序规范,建立责任制度,以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同时,应建立配套的激励机制,提高审计人员待遇,激励他们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准。以下乃本文针对两岸制度之建议:

1. 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管体系

安隆案涉及财报舞弊及资产侵占,担任其签证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on Co.,)因管理谘询之业务考量,无法客观地从事审计工作,反倒成为经营层舞弊的马前卒。因此美国通过沙氏法案,对会计师痛下杀手,不再信任其「自律」,改以PCAOB直接监控会计师工作品质、执行会计师之管理惩处,会计师遂落入「他律」之手。因此两岸应建立健全审计财税、证券等监管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在打击财务报告舞弊的职能范围,使之形成有效的监管网路。随著大陆传统政府审计领域逐渐向民间审计开放,在增加业务渠道的同时,也自然带来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规定的「委托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聘请中国会计师,由其对外资金融机构财务报表进行法定审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从事此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品质进行调查,并拥有处罚权。台湾目前已设有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全联会评鉴委员会(财政部)、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但惩戒、或订定会计准则,多依证期局之要求,被动从事。且证期局人手不足,形成惩戒轻、会计准则订定慢。或许,证期局应效法PCAOB,名正言顺地让会计师公会缴械,并拨补足额经费,制定财会准则、

审计准则、强力监督会计师之查核品质、速惩怠忽,才可能远离博达风暴。

2. 内部监管

董事会被认为是解决管理阶层潜在自利诱因及不适任问题之适当方法,其特色是设置独立董事及各种不同功能之委员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之功能有三:1.提升经营绩效;2.汰换不适任之经营者;3.对违法经营或利益冲突交易等道德危险之监督。目前,美国虽仅有密西根州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应设独立董事,但实务上美国多数大型发行公司之董事会,有半数以上之成员阶为独立董事。

因此,两岸企业有先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抑制虚假财务报告。如前所述,亚洲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是企业的经理层,内线交易现象严重。如何提高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是两岸企业董事会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董事会功能的强化有助於强化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杜绝董事会授权的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

其次,在健全董事会制度的基础上,有效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已为现代企业科学、有效管理、合法营运的重要标志。只有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内部审计才能具有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以抑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

3. 会计师必须就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之评估结果出具查核意见

台湾目前系由证交法及其施行细则、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记者会作业程序」、「公开发行公司网路申报公开资讯应注意事项」等予以规范,公司应依规定须将重大讯息内容或说明输入证交所指定之网际网路资讯申执系统,以减少投资人资讯不对称现象。台湾之公开发行公司如有关系企业者,应依规定编制关系企业三书表,此外,两岸的公开发行公司除应於财务报表揭露海外投资及大陆投资资讯外,以公司对转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再揭露其被投资公司从事资金贷放、背书保证、重大资产、交易关系人交易等资讯。

4. 同业评鉴方面

台湾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设会有业务评鉴委员会,负责评鉴规则之制定及会计师之评鉴,而评鉴委员会之组成,除会计师代表外,尚包括政府机构代表及学者专家,不会有由会计师完全主导之情况。大陆的财政部门是会计和会计师业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整顿会计秩序、加强会计监管。而大陆的会计师协会作为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未来将更密切与会计师、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五、 小结

当前,两岸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证券市场、审计市场、经理人员都存在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国家审计的监管是必要的。所以,针对虚假财报告审计,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运作,利用会计师的独立性、权威性,以维护会计资讯使用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做为一个优秀的会计师,必须客观地评估所观察的情况及搜集的证据,并对於任何潜在的负面指标或迹象,保持专业上应有的注意,以确保财务报表无重大不实的表达。对於值得怀疑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深入了解受查单位之经营、财务情况及产业特性,财务报表之审计目标虽为财务报表的允当性,但会计师揭露重大舞弊仍是责无旁贷的。

参考文献:

1. 黎明案资料来自《摘自「黎明头上的光环-财政部辽宁专员办访谈录」》中国证券报其余案件资料来源:(中国证盟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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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George I. Victor Moshe S. Levitin,”Current SEC PCAOB Development”, The CPA Journal, De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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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股票还有效吗?

有效的,重组成功后股票会恢复交易。对于股市而言,公司重组很正常,对于重组的股票,不少投资者都喜欢买,那么今天我就详细给大家讲讲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可以使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发生显著改变。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意思是说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2、兼并:意思就是将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但其中一个企业仍然将它的原有名称保留。

3、收购:指一个企业获得了另一企业的所有权,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

4、接管:也就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况。

5、破产:指的是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一种状态,并且不能扭亏为盈,最后到了需要偿还到期债务时却没有钱去偿还的一种企业失败悔枣。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重组,都会对股价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及时把握重组消息,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一般不是坏事,重组通常就是一个公司发展不好甚至亏损,更有实力的公司通过向该公司置入优质资产,而置换出不良资产,或者通过资本注入使公司的资产结构得到改善,使公司的竞争力加强。重组成功一般意味着公司将脱胎换骨,能够从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困境中走出来,蜕变一个优质的企业。

来看中国股市,给重组题材股的炒作也就是炒预期,赌它可不可能成功,一旦传出了公司要重组的消息,一般在市场上都会炒的很厉害。如果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原股票重组资产,又新增了可以炒作的新股举前胡票板块题材,重组之后,股票涨停的情况会不断发生。反之,如果重组后没有新资金的大量注入,又或者是没有使公司拥有更完善的经营措施,那么就是利空,股价的价格将会消减。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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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罚金可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在申报破产债权中,有一笔是海虹针织厂因购买走私物品,构成单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万元,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尚未缴纳。 该笔罚金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呢? 笔者认为150万元的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得到清偿。 一、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 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团洞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 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二、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 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简或仿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但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式,适用的物件、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物件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除斥债权:罚金刑执行中的讨论和借鉴 所谓除斥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不具有清偿资格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即有此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作为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 与除斥债权相类似的是劣后债权,所谓劣后债权指破产法规定的、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该立法例以日本破产法为代表,德国新破产法从之。日本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请求权后于其他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3)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4)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等。 “除斥债权”和“劣后债权”的提法均为学理上的归纳,这种归纳的结果是仍把罚金当做“债权”来看。在破产程式中,把罚金的执行“除斥”在债权之外或排在普通债权的清偿之后,是很有道理的。在立法技术上,为了让人便于了解和掌握,把应当“除斥”或拦纤“劣后”的其他债权与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放在一起加以规定,也是可行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与罚金相类似之处是,均产生于国家的职权行为,均不属于民法上的债,其收入均归国库。把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交付执行是维护法治权威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权利。由于这些征收和处罚将为国家带来收入,且相关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对其执行顺序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将其归纳入“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中,也许有一定道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在破产程式中如何处置企业破产前尚未缴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均无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了困惑,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我国民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民商法律多是继受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而制定。德国旧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是采用除斥债权的立法例,该立法例将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和罚金等列为除斥债权的范畴,可资我国修改现行破产法时参考。 但是,即使按照除斥债权的理论,本案的罚金仍不应确认为破产债权。

罚金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罚款罚金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吗

您好!罚款罚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 回目录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物件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确认诉讼的型别 回目录 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稽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3 条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 回目录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定的特殊诉讼程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物件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式 回目录 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

2、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式的法律适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式进行审理。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式等。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确认诉讼本附属于破产程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拖延过长时间则会失其意义,故应尽快审结。对此,瑞士破产法专门规定“本诉讼按加速程式审理” 的立法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4、债权确认诉讼程式与破产程式的协调。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式的破产清算程式。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式协调问题。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此时,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债权为未决债权。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 回目录 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有争议的债权即尘埃落定,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结果,要么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要么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这是债权确认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存在着立法漏洞,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的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在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确认诉讼的场合,如果破产财产因法院裁判而有受益的,可以于该利益限度内要求以破产财产补偿其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一体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更正债权表,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不这样,就会在分配时产生混乱。

2、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型别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

3、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起诉后多久开庭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简易程式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式六个月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 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 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传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约金是否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违约金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是可以理解为在支付债权债务时,不把违约金与滞纳金计算在内。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破产债权申请期限已过,还可以提出破产债权申请吗?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式行使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几你的叙述,关键看现在电影制作公司的破产财产有没有被最后分配,如果没有还可以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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