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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城子公司拟发行15亿元担保债券,年利率3.98%_中国新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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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城投怎么汇款的

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兑付公告发布。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本期债券简称“17泰州城投MTN001”,发行总额为15亿元,本计息期债券利率为5.89%,兑付日为2022年3月30日。发行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据资料显示,泰州城投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注册资本5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军,经氏拿营范围包括国有资本投资管理、轮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股份腊核丛的持有与资本运作;国有资产及其债务债权重组;资产(股权)收购(并购),资产租赁、房屋租赁

中国新城子公司拟发行15亿元担保债券,年利率3.98% 中国新城控股  第1张

CP的短期融资券与美国商业票据的区别

1、发行人不同

CP发行人多为金融公司中国新城子公司拟发行15亿元担保债券,年利率3.98%,融资券以非金融企业为主通常,评级高的公司或外国政府才发行CP。目前一级CP余额占到哪兆缺美国CP市场余额的约90%。

金融公司是CP发行的绝对主力,分为三类——企业附属金融公司、银行相关的金融公司以及独立金融公司。

2、融资期限不同

CP期限要求一般为一年内。但在美国,为中国新城子公司拟发行15亿元担保债券,年利率3.98%了避免证券注册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过270天。再者,美联储贴现窗要求,用作抵押的CP逾期不能超过90天。

因此90天以内的CP更受市场欢迎。事实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间,平均期限在30—35天。发行人通过短期CP的滚动发行,来满足自身对融资期限的实际需求。

3、短期收益不同

如果将短期融资券定位于一种信用交易产品范畴,那么参照美国商业票据的定价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收益率应以同猜陵期限 信用产品的收益率作为基准。

再加上一个适当的利差,而这部分利差水平反映的则是两者之间的信用差异、税收差异以及流动性差异因素等等。

4、发行量不同

我国规定,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发行的8只融资券中,有5只选择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资券发行量占到总发行量的86%。

发行人基于李辩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理性选择。如果认为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未来会变陡,则发行较长期限更有利。

15亿元信托案余波未了,“德御系”徒留一地鸡毛

日前,上市公司仁东控股(002647.SZ)再次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涉及一宗15亿元的信托资管计划诉讼案,该案已对公司造成现实影响。

仁东控股公告显示,2020年6月,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潞城农商行”)发起诉讼,称其认购了15亿元大业信托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榆粮粮油”),而榆粮粮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潞城农商行同时指称,仁东控股为该资管计划提供了担保,故亦将其列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之一。

上述诉讼案的被告名单中,除了榆粮粮油和仁东控股外,还包括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德天御”)、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和柚”)、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跃实业”)、田文军、郝仿念江波等。这几家企业均由田文军和郝江波实际掌控,田、郝二人则为夫妻关系,其所控企业被称之为“德御系”。

资本“炒客”

“他人很聪明。”这是田文军给陈曦(化名)的第一印象,“眼界开阔,胆子也很大”。

2006年,田文军主导成立中海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方向主要为农业贸易及农业 科技 ,后名为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随后,德天御整合几家晋中当地农业公司后成立德御农业,挂牌美国OTC市场。

一篇《打造中国杂粮产业的领军企业》的文章称,2010年,德御农业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2011年以来,公司在北京平谷投资1亿多元建设生产加工基地。这是继山西晋中和曲沃、四川成都和凉山之后建立的又一大型生产加工基地关于公司的布局。

鲜少露面的田文军曾表示,他们还要陆续在江苏、山东等省区建立生产基地和杂粮流通交易中心,“公司要在全国逐渐完成杂粮产业链布局,并以此打造中国杂粮备羡困产业的领军企业、第一品牌”。

虽然在OTC挂牌,但德御农业的盈利水平并没有显著提升。其财报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其净利润一直在2000万美元上下波动,后股价崩盘,田文军等原始股东与团队相继离去。

在组建德御农业的同时,田文军还成立了一家名叫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御坊”)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杂粮饮料,谋求独立上市。

《晋中晚报》一篇文章《德御坊融资“加马力”小杂粮进军大香港》多少可窥见田文军的野心:2012年12月20日,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在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举行了香港融资启动大会。

德御农业2011年年报显示,德御坊与龙跃实业都属德御农业旗下,是其通过VIE结构控制的境内子公司。所谓VIE,即“协议控制”,按照协议,德御农业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合作机会,但后者要将年度全部税后净利润支付给德御农业。

但德御坊并没有完成田文军最初夙愿,未能在港股上市。2015年,德御坊(834109.OC)登陆新三板,2020年1月7日,终止挂牌。

除了谋求独立上市,从2014年起,擅长资本运作的“德御系”开始染指A股市场,先后以龙跃实业等不同主体入主多家上市公司,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通过对外投资或并购重组从而实现快速的资本运作,后期再变更主营业务,进而改名换姓,让上市公司股价一飞冲天,然后大股东反复质押融资。

有据可查的是,田文军及其妻子郝江波实际掌控的“德御系”至少曾经入主齐星铁塔(002359.SZ,现为*ST北讯)、宏磊股份(曾更名“民盛金科”,现为“仁东控股”)。另外,顾地 科技 (002694.SZ)的实际控制人任永青曾是田文军的合作伙伴。

2014年12月,“德御系”所控的龙跃实业从山东齐星集团手中收购齐星铁塔18.895%股份,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随即,齐星铁塔宣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7月2日,齐星铁塔公布定增方案,拟用于收购北讯电信100%股权。复牌后,齐星铁塔股价从6元涨到了34元,龙跃实业方面浮盈近40亿元。

2016年1月,郝江波全资拥有的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柚子资产”)入主宏磊股份(002647.SZ),手法相似。宏磊股份2016年半年报显示,刚一入主,柚子资产即已将其所持全部宏磊股份进行了质押,而因易主后公司主业转型为热度极派孝高的“互联网金融”,宏磊股份的股价一度暴涨,并随后更名为民盛金科。

“本质就是‘炒壳’。”陈曦如是评价“德御系”的操作手法。

“德御系”在资本市场的斩获不小。在某知名财富排名榜上,“德御系”人马几次占据席位,其中郝江波曾摘得晋商女首富的称号。在当地商圈,田文军也被称为山西隐形富豪。

金融“玩家”

北京晋商博物馆是一家以展示晋商发展历程、弘扬晋商精神为主题的专题类民营博物馆。不少山西的农商行与城商行将其驻京办事处设立于此,这些银行背后不乏“德御系”的身影。

2011年,在农村信用社大批改制和城商行增资扩股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股权转让中,“德御系”大肆入股当地商业银行。

2013年,田文军当选晋中银行董事,2019年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该行董事。也是从2013年开始,“德御系”以和柚实业和龙跃实业为代表,密集入股超过约十家山西当地银行。比如,和柚实业对外投资有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顺县贵都村镇银行、平遥县晋融村镇银行、潞城农商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等八家银行,占股比例多在7%到10%左右,而龙跃实业也在部分银行有持股。

“主要是和柚实业,其他都是关联公司。”陈曦表示。

和柚实业股东方系霍尔果斯柚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由郝江波持股99%。

入股银行,给“德御系”的资本运作带来非常大的便利,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前述“15亿元的信托合同纠纷”中,据仁东控股回复交易所问询显示,该合同发生时,仁东控股(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正是天津和柚,实控人为郝江波,同时,田文军等相关方为此提供了担保。事实上,“德御系”在潞城农商行持有较大股份。

启信宝信息显示,郝江波控股的和柚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92%的股份,龙跃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5%的股份,另一家“德御系”公司持有潞城农商行9.67%股权,三家公司合计持有潞城农商行股份超过25%。

显然,在这份15亿元的信托合同中,“德御系”同时扮演了贷款人、担保人和借款人三种角色。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仁东控股的控股权由天津和柚转让给仁东 科技 ,但这家上市公司在这两方控股时期都未对该笔15亿元担保进行过公开披露。2019年7月,仁东控股控股权又被转让给海淀国资平台,仁东 科技 一方获得控股权后,转身就将其持有的部分仁东控股股权在“德御系”持有较大股份的晋中银行与阳泉市商业银行进行了质押。

海淀国资接手不到半年,潞城农商行将该笔早在2019年上半年就已经逾期的信托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海淀国资控股下的仁东控股在公告中对相关情况表示否认态度,“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公告称,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仁东控股内部审核程序,未经仁东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仁东控股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股权质押加杠杆融资反复出现,比如和柚实业2018年10月将持有的4750万股山西潞城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寿阳农商行;当年11月12日,和柚实业又将自己持有的5000万股榆次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左权农商行,而榆次农商行为山西左权农商行的第二大股东。

第二个现象就是“德御系”入股的商行股东有的多达几十个,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从10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中一家农商行认缴10万元的自然人股东有10位,出资比例为0.01%,相较而言,“德御系”入股股权比例虽多在个位数之内(最多到10%),但多属前十位,有的甚至占有多个股东席位。这种现状为少数股东(股份)控制提供了方便。

“做得不好的城商行与农商行存在现实困境,当年改制时出现了股权的分散,股权给了自然人,还有一些涉及债券转制等问题,这就导致农商行与城商行的股权是极其复杂而混乱的,有一些农商行都没有一个超过5%或者10%的股东,这就造成所谓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名存实亡。”一位金融研究人士表示。

熟悉潞城农商行一位股东情况的知情人士表示,在一段时期,潞城农商行的所谓股东大会、决策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2019年2月,因“单户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授信超监管限额、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长治银保监分局对潞城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并责令进行责任追究。

“中小银行改制后,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商行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越位等问题。”陈曦表示。这实际上给了“德御系”这样的“玩家”以可乘之机。

余波未了

针对上述15亿元担保诉讼,仁东控股在否认的同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目前尚未看到有关该案的最新进展。

不过,该诉讼已对上市公司产生了明显影响:仁东控股在最初的公告中就称,该诉讼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而在最近的公告中则直陈,“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对公司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融资”。

影响远不止于此。该案的背后折射出农商行、城商行发展各种乱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农信社的改制不无关系。”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

200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农信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也开始制定一系列监管文件来进行规范。

历经试点与农信社并购潮,2011年,银监会宣布不再组建新的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逐步将有条件的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组为农商行。

也是从这一年起,“独立法人”的农商行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中,具有“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的省联社与“小法人”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甚至一度公开化。

有运作相对成熟的农商行负责人认为,省联社担心的大股东裹挟董事会的问题,大都发生在“带病改制”的农商行身上。

因为 历史 原因,数量繁杂的农商行发展质量的确良莠不齐。

6月18日,山西省委召开金融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风险防控与金融反腐结合起来,严肃查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把金融领域的“蛀虫”挖出来、清理出去。

农商行改制及金融风险化解,已被列入山西省委2020年度重大改革之一。

8月8日~10日3天时间内,山西4家城商行相继发布公告称,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参与合并重组或新设合并的议案,其中就包括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

潞城农商行则迎来了新的管理层。

安仁县什么银行倒闭了

开门见山,文书首部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6民初3632号

原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

诉讼代表人:H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西王管理人)与被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悄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仁农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王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Z某某,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王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并在审理中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的股权为被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鲁16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并作出(2020)鲁1626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西王管理人,负责推进和解程序的各项工作。根据原告核查,被告作为西王集团债券投资人,与西王集团于2019年7月签署《关于16西王03的债券回售安排及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回售协议》),约定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承担全额买入被告持有的30万张西王集团债券回购义务。为担保西王集团债券回购义务的履行,西王集团董事长王**于2019年7月向被告出具《担保函》,就西王集团履行前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西王集团与被告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西王集团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糖业)1.23%的股权为被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31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王集团支付债券本金3000万元、利息48.08万元扒晌、逾期兑付本息的违约金39.68万元及律师费80万元;同时请求确认对西王集团质押的西王糖业1.23%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诉讼已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湘10民初331号】,本案目前尚未审结。由于前述《回售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质押及保证情况与管理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了解的情况不一致,且涉及诉讼,事关重大,因此,管理人暂未对被告债权情况予以确认。针对被告已诉的前述《回售协议》涉及的西王糖业股权质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认为,西王集团为被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提供的财产担保,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管理人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及管理人邮箱向被告发出了要求其解除财产担保的书面函件,要求被告自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西王糖业股权质押的解除手续。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办理该股权质押解除手续。综上,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维护西王集团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西王集团和解程序有序推进,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启此并款第七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辩称:西王集团为我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担保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债券为可回购的债券,依规定,如我方申请西王集团回购,西王集团应当回购;我方在申请西王集团回购之前,该债券是有价证券,可以在交易场所流通,在我方提出西王集团回购后,西王集团应当立即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因西王集团无法依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双方协商就回购事宜达成协议,因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西王集团为双方新达成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中所称的为无担保债权重新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担保。

原告西王管理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2020)鲁16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2.(2020)鲁1626破1号决定书一份;证据3.西王集团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据4.郴州市拥军路营业部公司证券资产查询一份;证据5.《回售协议》一份;证据6.股权质押协议一份、股权质押登记一份;证据7.(2019)湘10民初331号应诉通知书及被告向郴州市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据8.管理人向被告发出的解除股权质押的通知一份、邮寄单据一份、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一份。

经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7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理由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回售协议》,与协议不一致的应当以协议为准。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双方基于《回售协议》约定,被告依约定继续持有西王集团部分债券。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为: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回售"16西王03债券"860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西王集团回购5600万元债券,被告继续持有3000万元债券,该3000万元债券,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回购,双方因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该债务的形成时间、主体、支付方式、期限及债务数额等方面均与原债券法律关系不同。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为:该担保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担保行为,我方不同意解除股权质押。

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西王集团公开发行"16西王03债券"。该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债券;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人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间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5日。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购买了西王集团面值8600万元的上述债券。2019年6月27日,湖南安仁农商行通过上交所系统登记申请回售其持有的该8600万元,后西王集团回购被告持有的该债券5600万元,剩余3000万债券,因西王集团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回购,经协商,2019年7月31日,原告湖南安仁农商行(甲方)与西王集团(乙方)、王**(丙方)达成《回售协议》,约定:1.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标的债券中3000万元的额度的回售申报撤销,并配合与标的债券回售申报撤销相关的一切事宜,回售申报撤销的处理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答复为准;2.在湖南安仁农商行完成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西王集团在2019年9月5日前安排足额资金并指定第三方向湖南安仁农商行按照回售期调整最新利率(年利率7.8%),全额买入湖南安仁农商行撤销回售后持有的剩余300000张"16西王03"债券;3.在湖南安仁农商行完成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王**同意向湖南安仁农商行就西王集团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本息、违约金等;4.在湖南安仁农商行完成回售申报撤销事项前提下,西王集团同意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应西王糖业4500万元注册资本)向湖南安仁农商行就西王集团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承担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7月3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回售登记面值3000万元的债券,并已通过。同日,王**向被告湖南安仁农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对西王集团履行上述协议回购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西王集团与湖南安仁农商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应西王糖业4500万元注册资本)对履行上述协议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号为:(滨)外资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05号】。后因西王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湖南安仁农商行于2019年10月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王集团兑现债券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该案【案号(2019)湘10民初331号】尚未审结。

另查明,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4月16日,本院裁定认可西王集团和解协议,终止西王集团和解程序,目前处于和解协议执行阶段。管理人认为,西王集团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破产法规定上述撤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避免债务人通过无偿或低价交易等方式突击转移财产,或避免债务人基于个人喜好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本案中,西王集团发行的"16西王03"债券为无担保债券,2019年6月27日,被告通过上交所系统登记申请回售其持有的该8600万元债券,西王集团回购5600万元后就剩余3000万债券的回购事宜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达成回购合作协议,西王集团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股权对西王集团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担保行为距2020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时间间隔在一年之内,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西王集团对其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撤销条件,西王集团管理人的撤销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债券为可回售的债券,在我方申请回售后,西王集团应当予以回购,支付相关款项,因西王集团无法依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双方就此达成《回售协议》,因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西王集团为双方新达成的《回售协议》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中所称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重新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不应撤销。本院认为,《回售协议》中西王集团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债务为回购被告持有的3000万元"16西王03债券",该债券原属于无担保债券,被告申请回售,西王集团不能按期回购,被告的债权仍属于无担保债权,但西王集团却为其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且担保行为发生在本院受理其破产和解申请前一年内,故符合破产法应予撤销的担保行为。被告的辩称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撤销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其持有的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1.23%的股权为被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孙乃希

人民陪审员刘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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