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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航理财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被罚45万元_尹航yinhang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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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不正确:银行可以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1、运指虚正确: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正确: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旁燃品。

3、正确:银行不得逗腔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

尹航理财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被罚45万元 尹航yinhang个人资料  第1张

银行被罚对理财有影响吗?银行理财产品为什么提前终止?是什么原因?

金融机构被罚对理财有没有影响?

金融机构被罚对理财有没有影响还是要看状况的,假如金融机构被罚是与理财相关,那样是影响很大,假如金融机构被罚和理财没关系,是由于自身原因,那样影响力是较小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理财都存在风险,因此大家在金融机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点。

一般金融机构理财会受经营风险、不可抗拒及意外事故风险性、信贷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控等危害,因此金融机构理财和存款是不一样的,不是保底的,存有亏本的概率,因此大家要密切关注些。

理财的钱能取下吗?

理财把钱能不能取下还是要看状况的,假如是活期存款理财,并没有设定限期得话,是随时可以取出来,那假如是按时理财,也就只能等期满或是对外开放的时候才会能够取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投资者的按时限期就是选择的很长的,那么如果亏损的现象,是不能提前取出来。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是什么原因?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是一些有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财产品在指定限期前提前终止理财协议的状况或者部分无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不会再继续履行合同,理财产品提前强渗敏制平仓。

T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大多数由理财产品的发起者和管理员确定。当理财产品的发起者和管理员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只有售卖或赎出资本。可是,也有一些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是通过理财产品的持有者所决定的。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代表着该理财产品将荡然无存.自然,理财产品的剩下财产依然会返还给投资者的。

是怎么回事?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主要原因?

关键在于理财产品业绩不好。理财产品的盈利通常是b虽然耐戚对理财产品管理者而言,无论收益率怎么样,管理费用全是能接受的,但是也不是没影响。

假如是理财产品,能够可以随意赎出,例如开放型基金,销售业绩不好的情况下,投资者会不买账。此刻不但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也会降低,并且管理规模很有可能不足,迫不得已强制平仓。

即使是不可以随意赎出的理财产品还会严厉打击投资者的自信,留下一个销售业绩不佳时给投资者留有欠佳印像,进而影响主管别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因而,假如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欠佳,提前终止不单是维护投资者,也为了自己好。可是,针对投资者而言,这样的事情代表着他们已经在这样一个理财产品上亏本了,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顶多能少亏一点。次之,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前提条件具有。一部分理财产品会到协议中设定提前终止条文。只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启该条文,理财产品的发起者就能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比如金融机构公开发行的保本理财,合同期限为1年,即在这里1年之内分成好多个考察期。只需要在一切观查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收益率,商品便会提前终止..

这样的事情对投资者来说还是是好是坏,在于提前终止相关条款对投资者而言是好是坏.但是一般来说,这类提前终止条文对投资者是有好处的。

再度,是新老新产品的交替。一些老丛亩枝理财产品可能会因政策调整不会再合乎监管政策,所以必须要提前终止合同.这样的事情优劣不敢说。假如新产品做为代替品比旧品好,那便是好,不然就不太好。

银行理财产品是骗人的吗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但是其中一部分并不是银行自营的,而是银行代销其他机构的产品。作为投资者,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需要小心分辨,以避免遭受“理财”陷阱。

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自营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当然不是。

很多人都喜欢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觉得它比较“靠谱”。这是因一般该类产品有银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其安全性相对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以往投资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很少有亏损,这是因为这些产品有银行来把关兜底,也就是以前的“刚性兑付”,所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才会有保障。

但是银行理财产品从概念上来讲,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而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一些银行自营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能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理改岁财产品却并非银行自营,而是银行代销的。这些代销产品有很多都是私募基金和信托的产品,其中有些产品虽然可能会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但是风险会很大,投资者购买后甚至可能会陷入理财“骗局”,到期后甚至无法定额兑现。

其实,银行更“偏爱”代销

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银行中间收入的一部分。该类樱拍业务,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因为中间业务相对传统的息差而言资本占用更少,目前逐渐成为核颂睁银行发力的重点之一。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大多指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银行作为一个销售渠道,从这些代销机构收取佣金。当然,银行的客户资源加之品牌背书,因此卖各金融机构产品时,有着天然优势。因此选择代销哪些金融机构产品,除了看底层资产质量的把关和筛选,也看这些产品带来的中收贡献是多少。尤其是大行们、零售业务见长的股份制银行,议价能力都比较强。

银行内部一般也会有相应的中收提成奖励机制,如贵金属、代销的基金、保险等。当然,不同的产品提成也不同。以代销保险为例,其对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贡献相对较高。其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平均佣金率相对很高,且逐年上涨。而一般来说,在银行的销售及代销收入体系中,除非特推某款产品,否则自营理财及结构性存款提成是最低的,因此,银行员工可能更倾向于向客户推介哪些提成较高的代销产品。

此外,随着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落地,因为监管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后,为平滑波动,资管产品必须分散投资。资管规模较小的部分银行会更倾向于“代销”发展理财业务,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具有风险低、成本低的特点,获利更为稳定。当然即使是自身开展了理财业务的银行,也会通过引入代销业务,增加中间收入。

而相对于代销业务,银行卖自营产品,需要设立理财子公司,并且在技术、投资等方面需要承担更多成本和风险。目前,银行都在转型净值化产品,因“打破刚兑”要求,所以理财产品不保本,银行也没法兜底。而净值型产品背后挂钩的资产会有部分权益类投资,相应的,风险也会提高。一旦客户买入的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亏损,而因与银行发生纠纷,这对于银行的信用及形象方面也不好。显然,银行可能并不喜欢销售自营理财产品。

“飞单”,银行最常见挂羊头卖狗肉手法

上述业务,尽管银行员工会因为佣金、提成等因素会偏向于一些代销产品,但这部分产品终究是合规的,是与银行有一定关系的。但致使投资者陷入理财骗局的“飞单”却不是。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飞单”,是指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投资者推荐销售银行以外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可能包括私募理财、P2P产品,乃至“虚假理财”产品。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是购买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的产品,部分银行理财经理干的是“私活”。

举个例子,2017年11月30日,据银监会官网披露,北京银监局对三家银行开出罚单。其中,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北京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合计被罚2750万元。这创下了银监系统2017年内最高的罚款纪录。相关违法人员也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银行的部分人员使用伪造的理财合同和银行印章,骗取客户理财资金,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非法募集客户资金有一部分用于投资房产、文物、珠宝等领域,所募集资金未进入民生银行账务体系。

所谓“无利不起早”,上述例子中从行长到员工都参与卖“飞单”,那么他们的利益点在什么呢?是“灰色收益”或者说是“回扣”。银行的基层理财经理直接接触客户,又有着银行员工的身份背书,容易取得客户们的信任。因此他们也成了其他金融产品机构用灰色利益拉拢的对象。多销售他们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多“回扣”。一般而言,相较于银行基层经营的绩效薪酬体系,“回扣”返点的诱惑远远高于自营甚至代销的提成。

而“飞单”产品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高收益,一般是正规银行理财产品的两三倍,因而容易销售。因此投资者面对预期收益率高的产品,不要被贪婪占据头脑。要知道高收益一般也意味着高风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是一个估计值,不是最终收益率。银行及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不代表合同内容,合同才是对理财产品最规范的约定。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也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

机构统计,2019年8月份的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仅为4.04%。其中普通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2%-4.3%左右,据了解普通型理财产品主要是固收类产品,固定收益、固定期限。而银行推出的转型新产品,收益较为不错,收益能达到5%及以上,部分产品的年化收益达到10%。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易销钱多的“飞单”还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银行方面不负责代销产品的管理,需要发行机构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那么责任由发行机构或者投资者承担。除非代销银行及其客户经理在代理销售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销售误导、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未经授权销售产品等,则银行及其客户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违规销售责任,赔偿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故而,如果投资者购买银行代销产品,投资者就不能仅依赖于对银行的了解与信任,更是要重点考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主体公司及产品本身的情况。

不过显然,比起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信用尤其是大型银行的信用等级更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到期不能对付的概率较小。因此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如何分辨该产品是否是银行自营产品也很重要。

手把手教你如何确定理财产品的归属

以平安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为例。平安银行目前的滚滚添利系列产品中有和盈滚滚添利180天、和盈滚滚添利90天、和盈滚滚添利60天、和盈滚滚添利30天、智慧滚滚添利90天、智慧滚滚添利60天、智慧滚滚添利30天、智慧滚滚添利180天。我们选择其中一个预期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其产品名称为智慧滚滚添利90天,其预期收益率为4.15%。

一般而言,单从产品名称即可判断该产品是哪家银行发行的,是不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所处机构发行的产品。若产品名称含某某银行或者是某某银行名称的简称,那么该产品属于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但是产品名称没有某某银行的字样的理财产品,也可能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要从签订的理财合同上仔细辨别。

该产品的全称为平安财富-尊贵智慧资产管理类滚滚添利 90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名字中并没有平安银行字样。这个时候需要去仔细查看产品说明书。

找到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第三大条——投资管理人,上面写道“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平安银行。”投资管理人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明这款产品是由哪家机构管理,由哪家机构发行的。

而在第一大条——产品概述中,也写出理财产品管理人是平安银行,理财资产托管人也是平安银行。这个意思就是该理财产品的管理方是平安银行,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机构也是平安银行。

之后我们继续在第一大条——产品概述中,找到登记编码,显示为C1030717001139。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即“中国理财网”)进行登记,而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就是中国理财网赋予该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登记编码一般是以大写字母“C”开头的14或15位编码,投资者可根据这串数据在中国理财网查询该产品的信息。搜索该登记编码,出现了该产品的介绍页面。这说明这款产品是登记过的合规产品。

在该页面也可以看到,发行机构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此,可以判断这款产品是平安银行自营产品。

还有一个小技巧就是看合同的盖章。投资者购买产品想要判断是否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时,可以从产品合同的盖章加以区分。若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那么产品合同上的印章是银行自己的公章;若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合同上盖的章是理财产品发行方的公章。此外也要注意“萝卜章”等。

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生损失时承担者是谁?

如果个人购买尹航理财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被罚45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已经跟银行确认和同意后购买的,发生损失时需要个人承担损失。

因为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

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如果是客户允许或者同意的,就需要客户进行个人承担,如果客户不同意造成损失的,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扩展资料尹航理财因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被罚45万元

尤其是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滑陵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燃孙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信段戚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伍局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腔数让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毕薯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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