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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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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俊良的人物事件

安徽省六安市副市长权俊良于2013年9月23日上午八点半在六安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被中纪委办案人员带走调查。权俊良可能卷入其曾任职地霍邱县大昌矿业和原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的系列案件。

2013年6月份曾报道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权俊良因为牵涉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案件接受调查,并被限制出境,但其本人否认。21世纪经济报道曾就六安副市长被纪委带走报道致歉。

2013年6月4日,原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因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至今尚未公布调查进展。

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因违纪违法已被安徽省纪委查办。 权俊良与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违纪案有关联。权俊良于2013年5月份被纪委带走谈话,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其因违纪违法已被安徽省纪委查办。权俊良曾于2003年1月至2012年1月在六安市下辖的霍邱县工作,历任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而六安正是倪发科长期主政之地。

权俊良任上影响最大的一件事,是在2009年7月任霍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一项决议,决定以6亿元财政补贴奖励给当地民营企业大昌矿业集团,以支持后者在霍邱上马年产100万吨球墨铸造项目。而当年身为国家级贫困县霍邱,县级财政收入不过7亿多元。此举引起舆论关注后,因省领导过问而取消。

但权俊良并未真正作罢,在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他的主导下,当地后来又通过过桥资金的形式将被取消的奖励资金提供给了大昌矿业。据举报人和当地知情人士透露,在这项奖励政策中,倪发科发挥了作用。虽然其时倪发科已调任安徽省副省长。但其分管国土资源等领域,并继续强势参与曾任职地的矿权利益分配 。 宿州市检察院指控,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涉嫌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资产损失5亿余元、受贿360万元。其中2004年至2011年间,权俊良利用担任霍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吉立昌的请托,为该公司和该公司持股的首矿大昌公司在生产经营、企业奖励、事故处理、道路修建、企业用地、矿权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3次共收受其73万元。

2014年6月19日该案进行庭审,权俊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在转让范桥铁矿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没有干预价格评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收受的1套房产没有过户,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公诉人表示,权俊良收受房产没有过户,以及之前退回的部分受贿款,是因为面临职务调整以及慑于国家反腐力度加大,其辩解无相应证据支持。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4年7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查,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权俊掘培良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滥用职权问题涉嫌违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权俊良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滥用职权、受贿案,2014年12月9日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4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权俊良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安徽省人嫌散饥民检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据宿州检察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权俊良在担任霍邱县县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处置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非法干预范桥铁矿转让价格评估,导致评估价格由6.2亿余元(后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再次评估为8.1亿余元)降至2.89亿余元,并违规决定将该铁矿探矿权转让给首矿大昌公司,给国家造成了5.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此外,权俊良在2003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霍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芹返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报批、企业奖励、道路修建、职务升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吉立昌等二十六人贿赂,共计人民币近140万元、美元2000元、欧元2000元、购物卡3.8万元和北京海淀区价值人民币204.5万元的房产一套(未遂),钱物总计为人民币360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犯罪。

吴连奇的人物事件

2011年5月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吴连奇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部门调查。

四川省广元市副市长吴连奇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部门调查。这是两个月来,四川省第三位被调查的副市长。多个消息源透露,谨腔枝吴连奇是在2011年4月中下旬时,被四川省纪检部门立案调查。

广元市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证实了吴连奇被调查的消息。但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他表示,吴连奇被调查的原因不明,“组织上还没有下结论”。

吴连奇系广元市元坝区人,1964年2月生,其历任广元市青川县县长、县委书记;剑阁县县委书记。2008年9月时,升任广元市副市长。2009年9月,吴连奇兼任汶川地震极重灾区之一青川县县委书记,直至2011年3月。

知情者表示,吴连奇被调查,其实事发于剑阁县任上。剑阁县为广元市所辖县之一,以境内之剑门关著称。2005年5月至2008年9月,吴连奇任剑阁县委书记。

2011年3月下旬以来,四川省已有三位副市长相继落马,除吴连奇外,还有四川乐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代荣和绵阳市副市长廖明亦被调查。 吴连奇因犯受贿罪,2015年4月10日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4月1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向其送达了书面判决书。收到书面判决后,吴连奇表示要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连奇利用其担任青川县县委书记、剑阁县县委书记、广元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妻子何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93万元、港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吴连奇认罪态度差,酌情从重处罚。吴连奇收受贿赂数百万元,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吴连奇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圆丛立。

在长达59页的判决书中,详尽地载明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多轮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庭认定了吴连奇21项犯祥敏罪事实,还原了吴连奇被21人拉下马,从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滑向犯罪深渊的全部过程。在向吴连奇一次或数次行贿的21个人中,既有商人,也有其下属。吴在收受这些人好处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这些人或获得工程项目,或实现升迁调职的目的。其中,盛达公司法人代表邓某欲承揽青川县公路建设项目,并寻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吴连奇的关照支持,被告人先后七次收受邓某所送现金280万元。

刘国生的人物事件

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副市长刘国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刘国生在担任郓城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与他人通奸。

刘国生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哪搭受贿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国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国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处审查起诉。2015年7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国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国生,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生在担任菏泽市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期间高缓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消息发文表示今日,上午对刘国生贪污案进行开审,曾经担戚御任山东菏泽原副市长的刘国生因为涉嫌受贿而被依法接受调查,一直到今天才对其进行公审。

担任副市长三个月后,被调查的简单介绍  第1张

吉林通化市长田玉林为何被调查

田玉林(原中共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田玉林涉嫌受贿毕让犯罪立案侦查。

2015年1月17日,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被查原因:

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吉林省通化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5年1月17日,通化原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因涉嫌受贿人民币四千余万元,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07年5月至2014年4月,田玉林在担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折合人民币共计4637.16万余元。

2007年至2013年,田玉林利用担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赵某(另案处理)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30万元。在加快通化市医锋笑药药材采购供应站改制、银数含吉林省祥元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为赵某提供帮助。

田玉林收受赵某贿赂一共9笔:包括房产、字画、钻石等等。

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其在担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承建通化市市政工程的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08.72万余元。

2010年6月,田玉林在担任通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时,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通化市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之后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索要位于北京市佳慧雅园小区300平方米商企房(商住房)一套,价值1197.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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