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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一季度外资投资境内证券总体呈现净流入态势(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外管局:一季度外资投资境内证券总体呈现净流入态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金融知识每日一学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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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每日一学114

QFll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扒卖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由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一定限制。证监会需要审批境外投资者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发放额度控制境外投资者的规模,实行额度管理QFII 通常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举个例子:

站在中国的立场,在中国以外国家发行,并以合法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春梁逗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就是 QFII而在中国发行,并以合法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以外的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就是我们上节所说的 QDII

一天 境外的Q对境内的D说 我是 QFII我要投资 A 股,你做我的代理人吧。D说:好。之后代理人 D 就到托管银行以 OFII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并到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当汇入资金时,QFII 直接将资金汇入托管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已开立的

资金账户,然后,QFII 将买卖 A 股证券的指令通知代理人,代理人就向证券公司发出买卖证券的指令。而当 QFII 要将资金汇出时则渣毕由托管银行汇入QFII在境外的账户以上就是一个大概流程

QFII与 ROFII :

QFII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外资机构募集美元获批后,再转换为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RQFII 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也称小 QFII,额度比 QFII 少,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香港的中资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故二者主要是使用货币的区别

入世后我国对外开放纵深推进的举措有哪些?

“入世”二十年,中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外资股比和业务范围国民待遇,已全面落实。

中国资本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至今,资本市场经历了新形势下改革开放的二十年。

“全球资本市场能有今天的发展局面,主要是靠开放合作,走向未来仍然需要深化开放合作。”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曾表示禅消,近几十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的资本市场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守望相依、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资本市场的制度型双向开放是中国坚定不移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目前,中国证监会正按照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研究推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相关举措,猜旅为境外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公平、高效和便利的服务,继续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行业准入全面放开

2020年,中国证监会提前全面放开了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目前,外资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上均实现国民待遇。

多家国际知名机构加快了在华投资展业步伐。已有摩根大通、瑞银证券、高盛高华、富达等11家外资控股或全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相继获批。

2020年11月起实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新规,进一步降低了境外投资者准入门槛,扩大了可投资范围,更加便利外资投资操作。

此外,互联互通机制是资本市场开放一个创新机制。近年来,沪深港通机制持续优化,沪伦穗袭凳通机制稳定运行,中日ETF互通产品运行顺利,深港和沪港ETF互通产品正式推出,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的比例逐步提升,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投资的范围和便利性显著增大。

期货市场方面,产品国际化稳步推进,商品期货期权国际化品种不断增加。近期香港证监会批准香港交易所推出A股指数期货,为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

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呈现出循序渐进的特征。开放初期,主要以在海外资本市场筹资为主。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政府和企业债券进行筹资,上世纪90年代,我国探索了发行外资股和在海外组建基金投资于我国实业领域的新的引资方式。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以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为标志,外资开始在我国参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或分支机构。

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根据WTO协议框架,外资从2002年底开始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对于外资投资于境内资本市场,我国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200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引入QFII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QFII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迈出了新的步伐。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坚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入世之初,监管部门和金融从业者都曾对开放带来的市场竞争心存疑虑,但是行业很快意识到——开放是必然趋势,面对入世带来的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巨大的变化,唯有以更加积极主动、开放乐观的态度来面对,同时尽快提升竞争力,才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入世背景下,不仅金融机构要提升市场竞争力,证券市场也要提升国际竞争力。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正庆当时曾表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市场需要相对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全球范围内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其实就是法制环境的竞争。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阶段和监管需求,《证券法》和《公司法》启动修订,并于2005年底获审议通过。

事实上,中国加入世之后,不仅认真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而且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开放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比如,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等一系列开放政策。

开放促改革,90万亿大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市场。从境内市场来看,截至12月9日,A股总市值超过90万亿元,上市公司数量超过4600家。商品期货、债券市场规模也位居世界前列。

2013年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经过八年多的努力,目前IPO注册制已经在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试点实行,沪深主板注册制改革也指日可待。在注册制之下,企业可以在众多上市准入标准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门槛”,同时逐步市场化的发行、定价、交易以及退市等规则,也为企业有序进退提供了路径。

以2021年1~8月数据为例,共有333家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IPO、再融资合计8849亿元;共有16家境内企业实现H股境外融资约942亿港元。

“对外开放有力地支持了我国企业利用境内外市场融资发展。对外开放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和发展,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此前曾评价称。

从市场层面来看,外资高度关注和认可不断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保持稳步流入A股市场的总态势。2021年1~10月,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沪深股通等渠道累计净流入约2409.76亿元。截至2021年10月末,外资持有A股流通市值3.67万亿元,占比约4.97%。

商品期货方面,原油期货于2018年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并引入境外交易者。三年多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成交持仓规模增长,境外参与度、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已成为全球成交量第三大原油期货。

证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1~8月累计成交2877.98万手(单边),累计成交金额11.75万亿元,其中境外客户累计成交1442.96万手(双边),占比25.07%。

方星海曾表示,在2020年国际油价大幅波动、WTI原油期货出现“负油价”和2021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等极端行情下,上海原油期货运行平稳,制度设计、风险管理和应急能力经受住了考验,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和自我修复能力。

方向坚定不移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质量上,与入世之初相比早已脱胎换骨。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世界经济金融格局深刻演变,但是,坚持开放合作仍是主流共识。中国证监会曾多次表态称,将继续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出更多务实性开放举措,服务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

易会满今年9月曾介绍称,中国证监会正按照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研究推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相关举措。

外管局:一季度外资投资境内证券总体呈现净流入态势(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第1张

1.你所知道的哪些证券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哪些境外金融机构入主中国?

摩根大通、高盛先后成功上位,外资全资控股券商将在中国市场如何布局?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创

2021-10-18 19:54 · 《21世纪经济报道》官方账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钱奕昀报道

合资17年后,世界投行巨头高盛终将全资控股境内券商,展开中国业务的新篇章。

10月18日,高盛宣布,中国证监会已对高盛成为旗下中国合资企业高盛高华证券有限公司(高盛高华)唯一股东的事项准予备案。高盛将收购目前尚未拥有的高盛高华股权。

获得高盛高华的全部股权将为高盛在中国的长期发展和成消亏功提供更佳的定位。北京高华运营的业务部门现正开始迁移至高盛高华,这个过程完成之后,高盛高华将更名为高盛(中国)证券有限公司。

高盛也成为继摩根大通之后,第二家获批成为外商全资控股券商的境外金融机构。

从合资到控股再到独资,外资券商三级跳

从进入中国到全资控股,高盛等待了整整17年。

2004年,高盛和同年成立的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华证券)一同建立了高盛高华证券。高盛持股33%,高华证券持股67%。

这是因为,2012年以前合资券商的外资持股占比不得超过33%。2012年,证监会修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将这一比例限制提升至49%。

然而,彼时的合资券商由于外资持股处于劣势,话语权不足,因而也无法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其长处;加上返芦合资券商往往业务牌照受限,导致此前多家合资券商中的外资纷纷撤资,进而对券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破局发生在2018年。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4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8月,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办法一出,瑞银、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摩根大通等多家外资机构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2019年3月,摩根拿世神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摩根大通证券(中国))、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获核准设立,成为首批新设外资控股券商。2020年3月,高盛宣布核准控股高盛高华,并于4月补缴出资2.39亿元,将持股比例由33%提升至51%。

2019年,51%的门槛打破时间再次提前。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

央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科技股或将受益

财联社(北京,记者姜樊)讯,股市再度迎来重大利好,刚刚央行公告称,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实际上,当下无论是QFII还是RQFII、沪港通等渠道,外资进入中国的通道已经被打开。随着中国债券加入被纳入巴克莱指数、A股在MSCI指数的权重不断增加等,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业内人士认为,此时进一步放开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也是顺应形势,更好地吸引外资入华。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裤塌示,预计外资将加速流入A股市场,白马股、科技龙头股等或将因此受益。

从申请到备案资本市场开放已成大势所趋

《规定》中明确指出,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央行表示,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胡肢圆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便是合格投资者想要进入中国,资金均需要向证监会进行申请。而此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境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中国,仅需要在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与此同时,《规定》还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国际问题专家赵庆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实际上也是中国资本项目管理的进一步对外开放,逐渐开放资本项目管理也是未来的大势所趋。

简化外资出入会否造成股市震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这意味着不光是外资资金手续简化,资金汇出也得到大幅简化。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认为,当下A股市场处于历史低位,而加快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尤饥罩其是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疫情的影响,中国“战疫”胜利在即,A股可以吸引一些海外避险资金参与交易,也彰显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而外资出入手续的简化则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性。

不过,这会否意味着给中国股市带来大起大落的不确定性?

赵庆明认为,市场的确存在顺周期的可能性,但当下中国的资本市场如今弹性越来越好,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越来越深,与其他市场的走势一致性越来越明显,热钱的大进大出并不容易。

“跨境资本的流动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往往是中性的。”赵庆明表示,对于大国来说,外资投资比例往往占比较低,虽然会起到引领投资的作用,但没有决定市场走势的能力。而资本市场主要的影响因素仍是国家经济的基本面。

此外,杨德龙表示,央行宣布的政策利好股市和债市,特别是外资流入比较多的白龙马股和科技龙头股更受益。沪港通和深港通开通以后,外资流进流出A股的通道已经完全打通,A股又先后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等国际指数体系,近两年外资大量流入A股市场抢筹白马股等优质股票,每年流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4月份外资重新流回A股533亿元,预计以后还会加速流入A股。

我国会议产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为我国提供了巨额资金,而且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全球营销网络和企业管理经验。尤其是外资并购对于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再造微观市场主体,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民族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但外资并购后可能形成的优势垄断地位,对民族企业形成较强的进入壁垒,挤压民族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产业技术创新激励,将对我国产业安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直指产业控制权,并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并购对象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条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的普遍要求。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或基金之间的联合行动。 一、外资并购新动向 1.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倾向显著增强,跨国并购逐步成为外资进入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市场前景日趋看好,外商独资比例不断上升。自1997年以来,外商独资项目已经超过合资项目,在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方式中居于首位。宏镇即使外商起初采取合资方式,待合资企业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后,外方便开始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目前,我国超过8成以上的外资项目采取独资方式。外商采用独资或控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其母公司的投资战略,使其在华的投资项目融入全球布局之中,并满足技术和市场内部化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这种股权变动的趋势也符合全球跨国公司投资的一般规律。 2.外资进入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十一五”以来,我国稳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竖瞎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截至2012年4月,我国共批准163家QFII机构。外管局数据显示,截至4月16日,共有133家QFII合计获批投资额度251.93亿美元。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但国际上各类投资主体对我国经济普遍看好,并利用种种渠道(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大量向我国市场注资。国际金融学会(IIF)预测,2011年全球资本将有10410亿美元流向新兴经济体,2012年将达10560亿美元;中国是最大的国际资本净流入目的地,约占新兴经济体吸引资本总量的四分之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FDI外,流入我国的外资还包括投向股票市场的资金以及银行间的资本流动。自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国际私人资本最大的目的地,预计2010~2012年私营资本净流入约2500亿美元,将是巴西的近2倍,是印度的近3倍。 3.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投资主体构成看,长期余绝空以来,跨国公司作为FDI的主要载体,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私募基金和其他财务资本开始加速向我国实体部门渗透,试图对国内有潜力的企业注资或直接进行收购,并逐步成为跨国并购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目前,我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2010年,私募基金在我国进行投资和收购的金额达到180亿美元,较2009年大增57%,其中人民币基金占比为46%。一些国外私募基金将国有企业视为主要目标,如凯雷收购徐工,黑石收购蓝星集团,新桥收购深发展等。同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09 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启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渠道。 除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外,国外主权基金也成为我国FDI的新来源主体。如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联合KKR基金、中金公司出资1.6亿美元收购远东租赁20%的股权等。从主权基金在华投资动向看,规模快速扩张的中国商业银行对境外投资机构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不少商业银行开始引进国外投资银行、主权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目前,包括淡马锡、卡塔尔投资局、科威特投资局在内的主权基金都持有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成为其重要的境外股东。利用外资多元化有利于优化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带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改善高端服务业的人才供给,但同时,境外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多元化也对我国外资政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4.并购大型龙头骨干企业趋势明显。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拥有的品牌优势、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较大的市场份额,备受外资企业的青睐。通过并购进而控制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其优势,节约开拓某一行业所必须的成本,顺利地占领甚至垄断该行业的市场。近年来,外资并购多是在国内处于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控制国内行业。食品、餐饮、家电等各行业的骨干国产大企业纷纷被“攻陷”。关系到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骨干优势企业被大量并购,将直接造成产业控制力下降,对我国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冲击,进而加大我国经济的安全风险。 5.外资并购正在由制造业向金融、零售、高新技术服务业转移。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已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总共160个小类中的100个。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分销等服务部门均已向外资开放。据商务部2012年1月18日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52.43亿美元,同比增长20.54%,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7.62%;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521.01亿美元,同比增长5.06%,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4.91%。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金额占整体比重首次超过制造业,表明外商投资正在向我国服务业转移。外商加大向服务业投资的力度,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是一柄双刃剑。 二、外资并购带来的产业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战略性产业控制力受到外资并购的明显损害。我国大豆行业由于被外资控制了加工、销售和进口渠道,已经基本上失去了产业控制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不少骨干企业已经被外资并购,由于装备制造业行业分工较细,一旦骨干企业被外资整体并购或控股并购,意味着该行业基本被外资控制;外资对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对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如装备制造、微电子、轿车、石化、金融、信息服务等对国民经济具有较高关联性、带动性的行业被控制,则将对我国整个产业体系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通过并购国内企业获得垄断地位,是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原因。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信誉等优势,能够快速地进入利润较高的产品领域,并迅速扩大其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进而垄断或意图垄断国内的一些产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8个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例如,玻璃行业中最大的5家企业已全部为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的最大5家电梯生产厂家由外资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 11家已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汽车行业销售额的90%来自国外品牌。这些数据表明,外资通过并购实质上已控制着我国多个重要的行业,这将削弱我国政府对该产业的调控力,影响我国产业的自主发展及完整产业链的形成,进而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 2.控制核心技术,引发路径依赖。保持技术垄断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关键,它们一般都会采取一切手段防止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外溢。我国企业要想通过示范和模仿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非常大。事实证明,我国引进外资初期奉行的“以市场换技术”政策,是以沉重代价换回来的一些低端技术,而尖端技术和高新技术则寥寥无几,致使我国企业被固化在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此外,很多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要求国内企业放弃研发部分的控制权,使其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从而形成对国外技术的路径依赖,进而削弱和磨灭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我国许多产业的产品受制于发达国家的新经济技术标准和关键零部件,如电视机、洗衣机、空调、汽车等产业。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掌握在外方手中,创新能力仍由外资母公司控制,这种格局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影响和削弱我国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威胁我国产业发展的独立性。 3.民族品牌灭失,外资品牌充斥我国市场。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一些跨国集团利用中方企业急需资金、技术的心理和品牌意识薄弱的缺点,开始了频频并购中国民族品牌之路。1994 年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1996 年活力28 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资;1998 年雀巢收购国内鸡精行业第一品牌上海太太乐80%股权;2000 年乐百氏92%的股权被达能公司收购;2003 年南孚电池72%的股权落入吉列手中;2003 年法国欧莱雅收购小护士;2006 年法国SEB获得苏泊尔52.74%控股权;2006 年美国高盛收购中国肉类第一品牌双汇;2008年强生宣布完成对大宝的收购;2010年法国科蒂集团收购丁家宜;2011 年12 月,雀巢公司收购徐福、银鹭食品各60%股权;2012年,美国百胜餐饮集团收购小肥羊93.22%股权等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控制着我国品牌的销售,减少或终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能,导致国有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同时,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品牌来取代我国品牌,迅速占领了我国品牌的原有市场空间,导致民族品牌不断萎缩;也有的外资企业将本土原有商标定位于低档产品上,造成我国商标价值下降。最终结果就是大量外资品牌充斥着我国市场,许多国人曾经耳熟能详的知名民族品牌不仅没有在外资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削弱,甚至被消灭。据统计,我国9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是外国投资方的商标。我国民族品牌大量消亡,致使国内企业沦为外国知名品牌的加工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产业的品牌控制力。 4.体制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以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方式,对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还很不规范、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引资冲动等,使得外资在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流失。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制度还不完善,资产评估机构不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技术不规范,容易忽视或低估漏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出现了或低价或无偿出让品牌、商业信誉、原材料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的问题,致使我国企业资产廉价出让现象在全国十分普遍。二是国有企业代理人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种多层次等级式的“委托——代理”模式。这种较长的“委托——代理”模式,催生了外资并购活动中国有企业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寻租、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等行为和问题,这些不法行为和问题也正是并购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三是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引资心切,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我国企业的自主发展,在谈判过程中一味地降低并购条件,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使国有资产的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 5.投机套利,恶意并购。与投资于实体经济的传统FDI不同,QFII、私募基金和各种热钱的兴趣点在于短线投资和套利,对国内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很小,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私募基金在我国投资的行业结构看,进入我国市场初期,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互联网等高技术行业,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把收购的目标转向了传统行业。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钢铁、装备制造、机械电子、化工等重化工业保持着较强的扩张动力,这些传统行业仍将是私募基金最有兴趣的投资领域,而传统行业中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成为私募基金收购的热门目标,这对传统领域的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对被并购的企业而言,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其所有权优势只是体现在提升企业的短期业绩上。由于私募基金追求套利的本质注定其并不会关注被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私募基金并购后往往通过大规模削减非核心业务等手段,在短期内改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值,再借机高价卖给其他企业或通过IPO公开上市套现,这种短期行为难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而私募基金在接手公司后的整合诸如裁员等行为,也有可能损害企业的社会效益。对于国内一些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私募基金注资虽然为其规模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但私募基金的套利倾向有可能诱使这些企业偏离创业方向。一旦企业创始人也参与套现,将损害企业创新资源的积累,甚至导致企业“夭折”。另外,由于被私募基金收购的企业在业绩提升后往往会到国外IPO上市,致使并购对象上市后的最终受益者以国外投资者为主,国内投资者并没有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收益,进而给国内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定损失。 2011年以来,随着欧债危机的不断发酵,世界经济复苏进程放缓,国际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多。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加之国内房地产等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国内实体企业普遍利润下滑,且诸多热点城市房地产投资受限,房价出现下滑态势。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并购投资活动追逐短期获利的性质进一步显现。最近一段时期,这类投资者撤出我国市场的动作频现。商务部2012年5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FDI已连续6月负增长;2012年1~4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378.81亿美元,同比下降2.38%。为此,应加强对国内热钱流量和流向变化趋势的分析预判,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措施,加强监管,防止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对宏观经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构建国家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的对策 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发展比较早,对于产业安全防范有丰富的经验,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美、德、日、韩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都是法律主导型产业安全防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设立了审查外资并购的专门机构,依赖法律基础直接负责外资并购的审批,加强重点个案的处理能力。同时,发达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限入、外资控股权程度、垄断性并购的判定,以及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使外资并购审查目标更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应对外资并购、维护产业安全的成功经验,在对外开放的前提下,构建产业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 1.制定《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许多重要的内容并没有予以体现。应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反垄断诉讼机制,如可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第二,鉴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并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现状,可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反垄断各方面内容、效力维权较高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该法在内容上,应全面规制并购活动导致的垄断问题及其所有环节。第三,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并购法》、《证券法》、《公司法》,加强《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活动,督促跨国公司实践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2.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将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规制度。2011年3月4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申请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细化其中的具体内容,加强执行能力,要掌握适时适度的原则,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力争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建立与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对于外资并购之后的企业行为,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对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应进行实时监控。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看,大多规定了并购完成后对企业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审查制度。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带来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参照国外的立法,我国也应设立外资并购的事后监控制度。并购企业在并购完成时和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内,应定期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购后企业的控股情况。一旦外资所持股权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份额,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认定其违法,可解除收购或强制外商向国内相关企业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3.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第一,我国应根据产业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第5次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这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建议出台《产业政策法》。在产业政策的方案中,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勉励的领域。同时对那些断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大。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第三,深入了解私募基金并购或注资国内企业以及利用外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动向,对这类并购案例进行梳理,掌握其并购动机和并购运作方式,积极引导与有效监管相结合,以趋利避害。 4.建立产业安全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安全预警。外资并购引发的产业风险测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根据其形成机理及导致的后果,同时考虑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设立产业安全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动态性指标:外资市场占有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控股率、外资技术控制率、技术源外生率等。根据这一指标体系,定期预报国家产业安全形势,及时反映国家经济安全的异常征兆,并提出防范损害我国经济安全行为的具体措施等。 5.加强创新环境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实力的核心体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有效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彻底改变“做创新不如搞模仿”的基本环境,让企业形成加强专利建设和保护的明确预期。我国要真正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培育和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使企业具有内在的创新动力和自主创新的使命感,对技术创新产生内在的需求,使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彻底摆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 6.健全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避免“暗箱操作”。对并购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把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经济利益长期化。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严格规定各级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代理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外部约束。 7.提高民族品牌保护意识。民族品牌是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精心打造,在国内市场取得成功甚至在国际市场也有了名气的优秀品牌,是宝贵的财富,我们决不能轻易地将民族品牌拱手相让,对一些恶意收购有损知名民族品牌的申请坚决不予批准。此外,要给予各行业处于领导地位的民族企业在税收上、资金上、并购上同等的待遇与地位,扶持本国有实力的民族企业发展壮大,成为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还要鼓励同行业之间加快重组和联合的步伐,加快发展和组建我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大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抵御外资吞并或恶意收购,推动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品牌强国。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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