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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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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是国企吗

中信银行是国有企业。

中信银行最大的控股股东就是中国的财政部们,由此可见该银行的资金实力雄厚。中信银行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是在1987年4月20日正式创建的,总部是设在北京。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香港交易所采用A股+H股同时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

中信银行(CHINA CITIC BANK)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

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S.A BBVA)斥资5.01亿欧元(约50.2亿港元)购入中信银行5%的股权,还可选春宏择增持中信银行的持股比例至10.07%。

2006年6月,中信银行“出国全程通”金融产品获得由《经济观察报》和香港管理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05-*2006年度中国杰出营销奖”银奖。

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其总资产为12000余亿港元,共有16000多名员工及540余家分支机构。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2009年6月03日,中信银行个人网银5.2版本正式上线。

2009年6月25日,中信银行首推出国金融专属借记卡“回卡”。

2014年3月11日,中信银行联合支付宝首发100万张网络信用卡。

2015年11月,中信银行与百度合作,共同设立直销银行,该直销银行拟定名称为“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为中信银行和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暂定20亿元人民币,拟由中信银行绝对控股。

2015年11月18日,百度与中信集团在钓鱼台国宾馆联合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百度与中信集团旗下中信银行发起设立百信银行。

2015年12月1日起,中信银行客户迎来“网银转账全免费”时代。该行宣布,即日起正式推出个人网银境内转账全免费的惠民服务,所有该行客户通过个人网银办理境内转账业务,包括异地和跨行转账搏森核均享受“基掘0”手续费的优惠。

2019年6月26日,中信银行等8家银行首批上线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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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的发展历程?

中信银行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主要股岁孝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S.A BBVA)斥资5.01亿欧元(约50.2亿港元)购入中信银行5%的股权,还可选择增持中信银行的持股比例至10.07%。2007年4月19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其总资产为12000逾亿港元,共有16000多名员工及540余家分支机构。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成立背景

中信银行创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敏斗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1984年底,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董事长荣毅仁先生向中央专函要求在中信公司系统下成立一个银行,全面经营外汇银行业务。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先成立银行部,扩大经营外汇银行业务,为成立银行作好准备工作。

1985年4月,中信公司在原来财务部的基础上成立了银行部,进一步扩展了对外融资、外汇交易、发放贷款、国际结算、融资租赁和吸收存款等全面银行业务。在银行部建立的两年时间里,得到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业务进展较快,通过办理人民币及外汇存款、贷款、进出口开证、国际租赁、有价证券及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桥雀磨已初步具备了成立银行的条件。

1986年5月底,中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将中信公司银行部改组成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初,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

198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为中信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内外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已批准的银行业务。

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任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

成立时间

1987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月14日,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信公司原银行部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于4月份开始营业。

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工商营业执照。

5月17日,新华社发布中信实业银行开业新闻。

9月16日,中信银行在北京的国际大厦举行正式开业招待会。时任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副总理田纪云、国务委员陈慕华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招待会。时任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主持了会议,时任国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讲了话。

大事记载

1987年12月4日,中信银行在英国伦敦首次为中信公司办理发行150亿欧洲日元债券。|

同月,与美国普惠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民航租赁业务,这是国内租赁界第一次与国外合作从事飞机租赁业务。

1988年8月14日,中信银行首次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3000万元。

1989年4月,中信银行在国内首家同时开通路透社和美联社信息系统开展国际金融交易业务。

1991年10月30日,中信银行代表中信公司在日本东京第一次发行浮动利率日圆债券。

1992年3月,中信银行在国内首家开展速汇即付业务。同年5月,中信银行在国内设立第一台外汇自动取款机。

[6]1993年7月,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与财政部签订了1993年第2期国库券(非实物)承购包销协议,承销金额1.5亿元人民币,并首批取得了财政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

1993年7月29日,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在美国纽约发行了2.5亿美元的扬基债券。这是自1911年以来,中国企业首次进入美国市场发行的公募债券。

1994年3月9日,中信银行与美国运通公司合作开展速汇即付业务,是在国内首家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

截止1994年,中信银行是中国唯一开展承销国外债券的金融机构。当时,已参加承销承销国外债券23笔,承销量达3.86亿美元。

1994年12月,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向日本金融机构发行商业票据,成功筹措5000万美元和50亿日元贷款,这是中国企业以自己的信誉第一次在国外发行商业票据。

1995年11月,中信银行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共同担任了承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2亿美元小龙债的主干事,开创了中国金融机构参与承销外国公司债并担任主干事的先例。

1996年1月,中信银行作为首批会员参加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交易系统,第一个交易日即以迅速、准确的操作完成了具有特殊意义的第一笔交易。

1996年6月,中信银行在广州成功地推出了中国第一家全柜员制,实行面对面服务,并率先开办私人理财等商业银行新业务,专门为大额存款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998年3月,中信银行与美国驻华大使馆签定了《中信银行代收美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信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沈阳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美国使馆收取签证申请费。此项业务的开展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本行是国内独家开展此种业务的银行。

1998年6月,中信银行作为唯一被钓鱼台国宾馆邀请的商业银行参加了美国总统克林顿一行来访期间的接待工作。中信银行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化的服务标准、热情周到的24小时全天候服务,赢得了“鼎力相助,服务一流”的赞誉和锦旗。

1999年,中信银行正式推出中信借记卡,实现了全国通、全行通、银联通,一卡多户、一卡多能、一卡多用。“理财宝” 以其复合式智能理财的优越性备受市场青睐,并被国家工商局正式批准为国家注册商标,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第一个注册商标。

2000年,中信银行推出中信贷记卡,这是融信用授信、取款、转账、消费于一体的多功能银行卡,先消费,后还款,赋予持卡人真正的银行信用,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2000年7月,中信银行作为国内首家通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的银行,正式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2001年,中信银行协助中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一笔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的10年期债券。这是本行首次作为主承销商承销的第一笔债券。

中信银行2001年7月和9月,在中信银行的积极倡议下,国内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业务、资金、信息、管理、人才等方面进行多元化、全方位的精诚合作和优势互补上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长沙宣言》和《苏州协议》。

2001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按照第一资本进行的排名中,位居全球最大的银行排名第318位。在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穆迪的“财务实力评级”中,中信银行荣获国内商业银行最高评级。

2002年1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向中信银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确认中信银行“理财宝”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信用卡发放、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

2002年2月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全国金融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2002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排序排出了全球最大的1000家银行,中信银行列第291位,首次进入全球银行300强。

2002年11月28日,IBM总包中信控股公司、中信银行统一信息平台项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此项合作标志着本行成为中国首家整体引进国际先进核心业务系统,实现软硬兼备的完整数据大集中的银行,同时该项目也是IBM在中国最大的服务项目之一。

2003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全球银行最新排名中平均资本利润率位居国内各银行之首。

2003年10月6日,“2003中信家家乐——帕拉丁幸福之旅”活动胜利闭幕。

2003年11月25日,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贸易项下收付汇量突破100亿美元大关。

2003年12月8日,中信银行在京举行中信STAR信用卡新闻发布会,王军董事长将首张中信STAR白金卡发给了新浪网总裁兼CEO汪延先生。

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沪港两地交易所同步上市。是继工行后又一家A+H同步同价上市的内地银行,也是A股市场上第九只银行股。

2009年1月12日,中信银行荣获“第五届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大影响力品牌”。

2009年1月30日,陈小宪行长出席中国与西班牙在金融、航空、能源、电信等领域合作签字仪式。

2009年1月31日,中信银行荣获《高尔夫周刊》“年度对高尔夫影响最大品牌”奖。

2009年2月,陈小宪行长连续第四次当选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

2009年2月,中信银行荣获2008年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成员”等称号。

2009年2月,中信银行首入英国《银行家》杂志品牌价值百强。

2009年2月12日,中信银行荣获“中国最具人气房地产金融信贷机构”奖。

2009年2月18日,中信银行成功推出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2009年2月28日,中信银行在“2008中国金融营销奖”颁奖典礼上喜获“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等四项荣誉。

2009年3月03日,中信银行私人银行深圳分中心隆重开业。

2009年3月05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荣获VISA国际卡组织“2008年度卓越经营奖”。

2009年3月12日,中信银行与铁道部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2009年3月15日,中信银行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08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7项大奖。

2009年3月17日,中信银行荣获第二届中国理财总评榜四项大奖。

2009年4月,中信国航知音信用卡荣获“金融产品十佳奖”。

2009年4月09日,中信银行新一代现金管理服务平台成功上线。

2009年4月15日,中信银行在2008年监管评级中位居前列。

2009年4月18日,中信银行荣获《证券时报》最佳投资银行奖。

2009年5月,2008年中信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完整性在同类别银行中排名第一。

2009年5月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已与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团全资附属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同意以135.63亿港元的现金对价,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折合市净率为1.43倍。中信国金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横跨多个金融服务领域,资产规模在1500亿港币左右;2008年金融危机下仍保持了经营性利润的正增长,利润为127亿。同时,中信国金持有中信嘉华银行的全部股份、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的权益和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的权益。此次收购被中信银行高管层评价为“是在一个合适的时机,以一个合适的价格,对一个合适的对象进行的收购。”亦是银行通过借道香港中信嘉华,走向海外、推动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步骤。对此,包括高盛《香港》、摩根士坦利、中金公司、德意志银行、中银国际等在内的各机构分析师均给予了积极评价。

2009年6月01日,中信银行西安异地灾备中心机房正式启用。

2009年6月03日,中信银行个人网银5.2版本正式上线。

2009年6月25日,中信银行首推出国金融专属借记卡“回卡”。

2004年以后,陈小宪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

2012年8月7日,在陈小宪执掌中信银行八年后,中信银行将迎来其新的掌门,建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朱小黄将出任新的行长,对朱小黄的任命很快将宣布。

赵薇和黄有龙为什么五年不准加入证券市场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孔德永、赵薇、黄有龙)

〔2018〕7号

当事人:孔德永,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赵薇,女,1976年3月出生,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拥有香港临时居留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黄有龙,男,1976年9月出生,新加坡籍,赵薇配偶,经常居住地:香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尘胡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孔德永、赵薇、黄有龙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经过

2016年12月2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00万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05,990万元,龙薇传媒分四笔向万家集团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25,0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第四笔40,990万元。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龙薇传媒自有或自筹资金。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源知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关于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所需资金305,99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已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必信)借款150,0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该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年化利率10%,担保措施为赵薇个人信用担保,银必信已于2016年12月26日发放19,000万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6%左右,担保措施为质押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转让总价款调整为52,928万元,股份转让比例降至5.0396%,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方案将不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同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2月14日,万家文化公告上述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万家集团、龙薇传媒以及各中介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龙薇传媒立即就本项目融资事宜开始与A银行某支行展开谈判协商,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初步融资方案。因本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故需上报A银行总行进行审批。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派裂拦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2017年3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公告》,称“截至目前,龙薇传媒未提供股份过户所需文件,也未派人前来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故尚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年3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对问询函作出回复:龙薇传媒表示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万家文化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标的公司(万家文化)正被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龙薇传媒认为交易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万家集团协商处理,因此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2017年3月29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即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转让任何标的股份,并将前期已收取的部分股份转让款返还给龙薇传媒,龙薇传媒不再向万家集团支付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事国内文化方面的并购。2016年12月8日,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的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龙薇传媒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副总经理靳某在杭州约见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当面沟通关于协议收购万家集团所持万家文化部分股份并获得万家文化控制权的意向。2016年12月23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万家文化29.135%的股份。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9日,赵政根据黄有龙的指派与银必信的实际控制人秦某联系,告知秦某,黄有龙与孔德永谈妥拟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作价30.6亿元,需要向银必信借入15亿元,秦某要求银必信的借款需要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套。赵政表示,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

经孔德永、万家集团财务总监王某中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为龙薇传媒提供融资服务。2016年12月29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代表与龙薇传媒的代表洽谈融资方案。当天,经双方洽谈,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其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还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上述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一,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提供的方案及询问笔录,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融资金额也是不超过30亿元。

第二,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证据显示,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

第三,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已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的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发放时间预计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前3个工作日,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根据银必信实际控制人秦某询问笔录,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万家文化2017年2月16日公告:“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经沟通,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且已经在本次收购第一次付款阶段提供了首笔19,000万元借款”。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2017年2月7日,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同时黄有龙、赵政等人的询问笔录也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综上,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称“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1月12日公告中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

涉案期间,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0396%。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股价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45.20%。

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万家文化公告、《股份转让协议书》、《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流水、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龙薇传媒作为本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万家文化及其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一)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赵政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1. 龙薇传媒提出,两份回复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关于龙薇传媒“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第二,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关于“拟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的说明,是根据当时能够回复的、相对确定的事实情况,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如实进行概况说明。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二是涉案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确定的,“动态调整”的计划和安排没有事实依据。三是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中信银行的内部融资方案不能作为龙薇传媒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三,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二是《告知书》推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有重大影响,但事实上龙薇传媒当时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第四,对于第四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属龙薇传媒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要龙薇传媒如实对自身的商业判断进行了披露,就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二是龙薇传媒没有充分依据认定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无法提供借款,无法对此予以公告。三是在龙薇传媒已与万家集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份收购比例调整为5.0396%、且不需要银必信后续借款的情况下,银必信的资金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即使未公告,也不构成重大遗漏。

第五,对于第五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龙薇传媒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亦与万家集团进行过积极沟通。二是回复公告中所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是指根据交易客观情况沟通交易如何继续推进,而并非是指无论在何种情形均要无条件地“积极沟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书》以公告之后的情况来认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时陈述的信息不真实,依法不能成立。龙薇传媒公告当时的意愿真实,并未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四是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五是在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第六,相关披露文件系经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起草并审核,并经上交所审阅、指导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七,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涉案两份回复公告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第八,关于法律适用,龙薇传媒认为,《告知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龙薇传媒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应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违法。二是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收购人并不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2. 黄有龙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赵薇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万家文化、孔德永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第一,《告知书》未查证、说明和告知申辩人所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万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是龙薇传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通道,仅负有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公认的标准,在形式检查后“原汁原味”地代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由收购方负责,涉案违法事实与上市公司无关。

第三,万家文化已经由于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失,若再对其进行处罚,将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

农商银行行长是什么级别

相当于副处或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地市级是厅级,地市级四大国有银行行长是正处或者副处,而农商银行行长级别模改低一级,相当于副处或正科。

3、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农商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拓展资料:

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

1、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深圳。由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创办,并以18.03%的持股比例任最大股东。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了四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普通答码塌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清圆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的上市公司。

2、中信银行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2007年4月19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银行总资产逾12000亿港元,共有16000多名员工及540余家分支机构,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也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新湖林俊波与黄伟是夫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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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歌手黄伟个人资料 黄伟和林俊波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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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成为资本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在此过程中,风险也日渐凸显,乱象频发。诸如一些民营企业违规进行关联交易,金融机构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金控集团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存疑等。

如今,防范金融风险被列入“三大攻坚战”,监管机构亦出手规范金控集团。在此背景下,新京报经济新闻推出“隐秘金控系”系列报道,透视生态,揭示风险。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

新京报编辑:岳彩周

由党校教师而下海从商,靠卖眼镜赚得第一桶金,借炒认购证完成原始积累,35岁创立新湖由此踏入房地产业,长袖善舞,地产、金融、资本市场多线出击,短短十余年间,成为拥有几十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地产集团,并入主多家上市公司。左手地产,右手金融,资产千亿级的新湖系幕后老板黄伟成就了温商的传奇。《2018胡润全球富豪榜》黄伟、李萍夫妇以330亿元的身家排名全球第445位,成为温商首富。

而近期,关于黄伟与新湖系最大新闻并非房地产,而是投资区块链与一张问询函。

今年5月,一家2017年全年营收仅有184.64万元,却亏损1521.74万元的区块链公司,B轮融资估值高达15亿元。这家公司名叫“趣链”,4月时,它的估值还只有5亿元。而主要投资者正是新湖系公司。

12.3亿元的总投资,是新湖系布局金融的又一大动作。在这之前,新湖系已控股新湖期货、湘财证券及温州银行3家金融机构,参股盛京银行、中信银行、长城证券、阳光保险、英大证券5家金融机构。近年来,新湖系发力金融科技的股权投资,目前其主要参股12家公司。由新湖系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总资产目前为2535.74亿元。

新湖系旗下有新湖中宝与哈高科两家上市公司。新湖系旗下控股的上市公司总资产超过1500亿元。而新湖集团、新湖中宝是其主要金控及地产业务平台。新湖中宝控股、参股的房产开发、置业、物业、矿业、商业及影视等非金融类子公司、孙公司超过30家。

新京报记者分别就投资趣链、房地产及资金链等方面的问题致电、邮件、短信新湖中宝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秘,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没有答复。

新湖系版图:参控股8家传统金融机构

控制两家A股公司、3家金融机构,参股5家传统金融机构,投资了12家金融科技类公司。

新湖系的母公司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新湖集团”),是一家以房地产、金融、矿业、加工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集团,系黄伟1994年创立,并饥猜由此开始了造系历程。其实控人是黄伟、李萍夫妇(共同持有新湖集团96.05%股权),现任新湖集团监事会主席邹丽华等人则持有新湖集团余下3.95%股份。新拦迅湖集团控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为“新湖中宝”)、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为“哈高科”)两家上市公司及原新三板公司湘财证券(目前已摘牌)。前两家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金融”。

“新湖系”控制的最主要的平台为新湖中宝,天眼查显示,由新湖中宝控股、参股的房产开发、置业、物业、矿业、商业及影视等非金融类子公司、孙公司超过30家。此外其还是金控平台之一,参控股多家金融企业。

梳理新湖系金融版图发现,由黄伟与李萍夫妇控制的“新湖系”目前作为第一大烂衡型股东控股了新湖期货、湘财证券及温州银行三家金融机构;新湖中宝参股包括盛京银行、中信银行、长城证券、阳光保险、英大证券等5家传统金融机构;近年来,新湖系发力金融科技的股权投资,新湖中宝或新湖集团目前主要参股的金融科技及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包括趣链、51信用卡、万得信息、大智慧、财鱼管家、浩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亚太交易所等12家;此外,新湖系还参股了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机构。由新湖系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总资产目前为2535.74亿元。

新湖系分列温州银行、中信银行、盛京银行第一、二、四大股东,其中新湖中宝手中握有温州银行18.15%股权。在新湖中宝2017年报中,除新湖集团/新湖中宝/湘财证券的董事长林俊波外,新湖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黄芳,与新湖集团董事/新湖中宝的总裁赵伟卿,分别是新湖中宝派到中信银行、盛京银行的董事。

哈高科经营模式为“产业经营+股权投资”,其持有温州银行1.85%股权。

湘财证券是最早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目前已从新三板摘牌,正在接受上市辅导,冲刺IPO。

而大智慧是一家证券投资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目前新湖系是其第二大股东方。2015年一季度时,大智慧曾是“十大牛股之一”。而随着此后的信披违规被罚、重组湘财证券失败等,大智慧股价陷入低迷。

新湖系的主营是房地产,但是多元化的战略使其成为房地产公司中的“异类”。目前,新湖中宝的土地储备约3000万平方米,与土地储备相近的地产公司,如与金地集团相比,新湖中宝的营收与净利并不理想。

业内所关注的,还有新湖中宝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股权投资。在新湖中宝2017年年中可以看出,2018年3月正式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的51信用卡,新湖中宝对其持有26.56%的股份“充满期待”。

参控股多家银行为地产等项目“输血”

新湖中宝对中信银行、盛京银行、温州银行有重大影响;温州银行房地产业贷款超20%。

新湖系目前手中握有中信银行与盛京银行两上市银行股权,以及非上市的温州银行股权。新湖中宝2017年报指出,新湖中宝对三家银行具有重大影响。

而新湖另一主业是地产。

新湖中宝持有盛京银行5.18%的股份,是其可以派驻董事的第四大股东方。天眼查显示,新湖中宝握有100%权益的沈阳·新湖湾项目的开发商沈阳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目前7000万元的股权,全部被质押给盛京银行沈阳市亚明支行。盛京银行的身份既是质权人,又与其属于关联方。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中信银行身上,新湖中宝持股中信银行4.99%股份。据天眼查,2018年2月28日,新湖旗下地产项目处在拆迁规划状态中的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3.2亿元的股权全部出质给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在新湖中宝2017年报中,有温州银行的各种借款、存款等情况:其从温州银行借款金额为2.80亿元,据温州银行2017年报披露,2.80亿元的融资主体系新湖中宝旗下的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期末数为816.67万元,上期同期数额则为4478.89万元。

据温州银行2017年年报披露,在持有其5%以上(含关联)股份的8家股东中,除实控方新湖系的两家地产系上市公司(即新湖中宝与哈高科)外,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建设材料等的股东方有4家。

而在温州银行2017年公司贷款和垫款按行业分类中,贷款金额比例超过20%只有两个行业,分别是占比28.08%的制造业以及24.58%的房地产业。

据新湖中宝2017年年报披露,在三家关联银行的2017年对新湖中宝的贷款额中,中信银行为17.86亿元。盛京银行2017年给予新湖中宝的贷款额排名最低,为2.49亿元。但是据2015年联合评级给予新湖中宝的信用评级报告显示,2013年盛京银行向新湖中宝提供贷款为9.5亿元。

记者统计,三家银行2017年末向新湖中宝贷款期末数23.15亿。

从新湖中宝的债务结构上看,2017年年末,借款余额为686亿元,其中有超过一半的借款来自于银行,其借款占比为51.99%,在三类借款债务中比例最高,超公司债20多个百分点。

2017年期内,新湖中宝累计新增借款98亿元,为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99亿元的32.78%;其中通过金融机构新增借款31亿元。新湖中宝给出的新增借款用途为“主要系日常经营所需”。

新湖系融资术:股权高质押

实控人黄伟100%质押了所持新湖中宝股权,另外,温州银行、大智慧以及众多地产项目股权也被质押;新湖中宝超三成资产被用于各种抵押、质押。

记者梳理新湖中宝2018年第一季度财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发现,黄伟本人直接持有的16.86%、共计14.50亿新湖中宝的股份,被全部质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新湖中宝实控人100%质押股份的情况,从2016年黄伟增持即开始出现。2016年报显示黄伟质押了其增持的11.86%新湖中宝全部股份,2017年报显示,报告期内黄伟继续增持了4.30亿股,同样全部呈质押状态。

新湖中宝对温州银行的持股比例为18.15%,哈高科持有温州银行1.85%的股权。“新湖系”为温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哈高科持有温州银行5474.97万股股份,温州银行2017年年报显示,哈高科目前所持的4379.47万温州银行的股份处于出质状态,即哈高科对温州银行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80%。新湖中宝对温州银行的股权质押比例则为42%。

除了温州银行外,还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新湖集团持有大智慧21.16%的股份,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其持股比例仅次于“张氏三兄妹”。数据显示,新湖集团质押了持有的大智慧4亿股,质押比例超过其持股的八成。

除了金融机构股权外,“新湖系”手里握有的土地开发、房产项目等地产项目股权也被进行了质押融资。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玛宝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目前股权全部处于出质状态中。

新湖中宝全国目前有50余个房地产项目(不含海涂开发项目),2017年年报披露了35个房地产项目概况,分属于31个新湖系地产开发公司。借由天眼查,新京报记者发现,29.03%的项目股权被质押。

包括上海玛宝在内,8个项目股权目前处于全部出质状态,质押融资计13.9亿元。

此外,还有部分土地及工程项目被抵押。新湖中宝2017年年报披露,当期中有超过3成资产被用于各种抵押、质押。

同时,新湖中宝的债务压力也在增大。新湖中宝6月25日公告称,将对发行总额为35亿元、5年期的“15新湖债”进行票面利率调整。调整前该只公司债的票面利率为5.50%,调整后的利率为7.20%,新湖中宝上调票面利率170个基点。公告显示,“15新湖债”2015年8月3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一位地产集团的财务总监告诉新京报记者,“7.2%的票面利率属比较高的水平,在国债利率也就是无风险利率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公司债票面利率的提高,是该债券的风险溢价提高了。”

联合评级官网给出的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认为,总体看新湖中宝短期偿债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债务规模较大,偿债压力较大。

PE化生长术隐现

去年新湖布局金融花了70亿,增资了正在接受上市辅导,冲刺IPO的湘财证券;去年38亿投资金融科技,增资了51信用卡所属公司,51信用卡已提交上市申请。

在新湖中宝未来的发展战略中,金融科技及高科技投资是其重点关注的领域。其在2017年的年报中也提出,在规范稳健发展原有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要加快布局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

在此战略下,新湖中宝在金融领域攻城略地。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领域,2017年新湖中宝的投资金额超过31亿元。其中,增资了三家金融机构。

包括21.73亿港元参与中信银行的增资扩股,交易完成后,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6%;7.44亿元配股增资温州银行,交易完成后持股18.15%;6881万元增资湘财证券,持股39.16%;另外还出资8000万美元(约5.24亿元人民币)入股了亚太交易有限公司,持股20%。6月12日,湘财证券已从新三板摘牌。

据新三板的官方信披网站,湘财证券早在2017年2月就开始接受中信证券的上市辅导。

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布局则超过38亿元。其中,出资9.88亿元进一步增资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境外平台51 Credit Card Inc.,完成后占其总股本的26.56%;51信用卡2018年3月已正式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另外,其出资2.76亿元认购金砖丝路(银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占其总出资额14.43%。金砖丝路主要投资了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三六零科技1.09%的股份;2018年2月,出资13.68亿元增持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后占其总股本的7.02%。

新湖中宝对金融科技的投资不止于此,年报中仅披露所占股比而没有具体出资金额的金融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有5个,涉及智能支付、风险监控、财富管理、大资管创新类的IT平台及服务以及量化分析与智能投顾。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19.02%股权的上海趣美信息有限公司。

年报数据显示,新湖中宝2017年对外股权投资总额为100.3亿元,增加了61.27亿元,上年同期投资额仅为39.03亿元,投资额增幅为156.99%。

投资区块链公司遭监管“闪电”问询

趣链估值一个月由5亿涨到15亿

近期,新湖系跨界投资区块链引发关注。

5月27日公告显示,新湖中宝通过其100%控股子公司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为“智脑投资”)入股趣链,目前占趣链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9%。而总投入是12.3亿元。

在5月27日新湖中宝公告发布的几个小时后,它收到了上交所的“闪电”问询函。上交所要求新湖中宝结合趣链近一年估值变化情况,说明短时间内估值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据悉,4月时,它的估值还只有5亿元,而5月末涨到了15亿元。

新湖中宝回复上交所:趣链所处区块链技术属于新兴行业,其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龙头企业,具有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为数不多的具备区块链底层技术的高科技公司。2017年,趣链涉及总订单金额约为500万元。

新湖中宝的公告披露,过去的12个月中,新湖中宝与趣链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则构成关联方交易,新湖中宝副总裁兼董秘虞迪锋担任趣链的董事。

不过,新湖中宝并未提及一位15年独董、近期被提名监事的高管与趣链的关系。该高管为金雪军,同时担任浙江省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会长。2017年7月21日协会成立大会,趣链等公司被协会授牌副会长单位,这块牌匾在协会官网上有明码标价。与趣链同为该协会副会长的,还包括今年4月被上海警方披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亿元的善林金融。

新湖系

关键人物:黄伟、李萍等

重要公司: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哈高科、温州银行、湘财证券等

从2000年开始,通过一系列运作,构建了以银行、证券为主的传统金融版图,以及以区块链、P2P网贷及网络小贷为主的金融科技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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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有规定:发行人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的人员独立。和乱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listed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码者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问询:方更换新任董事长及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问题已解决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扩展资料: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唤模档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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