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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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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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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宽樱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清弯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慎正丛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五、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损失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第二十六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九条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

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本规定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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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的词条  第1张

飞乐音响被判赔股民1.23亿元,这是怎么回事?

借此机会和大家聊聊惩戒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利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飞乐音响在2017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况,也即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为的是让财务报表更好看。

但与此同时,股民就得到了虚假的信息,并在虚假的信息上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会导致股民在不适当的时机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从而在炒股中受到损失。

换句话说,上司公司的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行为侵犯了股民的权利,并且导致了股民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桥罩搭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敏拿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效用

投资者想要上市公司(或者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相关主体)赔钱,就得上法院去打官司。

可大家也知道,股民分散在全国各地,但受理诉讼的法院可能只有一家啊,而且可能离你很远。

好,就算你不怕麻烦,愿意上法院打官司。

大家想象一下那个场景,全国各地的股民,一拥而入法院,要与上市公司打官司,人山人海、锣鼓喧天,法院不得给整瘫痪了。

再加上每个股民的单个受损金额相对较少(可能是几百、几千),赔偿的钱可能都不够车马费,所以股民跑去外地(比如上海)打官司的意愿也不强烈。

但股民的利益是确确实实受损了啊?不能这样放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不是?

所以说,需要有一个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方式,将所有股民组织起来参与诉讼。

这时代表人诉讼就应运而生啦,具体情况如下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

1.所谓代表人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众多股民中推选几个代表参加诉讼,诉讼判决的效力对全国股民有效。按照“搭便车”的心理,能有其他股民「代替」自己起诉,自己也能相应获得赔偿,何乐而不为?

2.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购入股票的股民,只要按照法院的流程去进行权利登记,就能参与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另外,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实现了立案受理、权利人登记、代表人推选以及庭审全程在网上进行,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该案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闷答》(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这起诉讼的发生,因飞乐音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2019年11月1日遭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处罚。当时,证监会决定对飞乐音响给予警告,并处60万罚款;对其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30万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被证监会处罚的消息公之于众之后,飞乐音响的股价开始大跌不止

泽达易盛上市中介机构怎么样

泽达易盛早在2016年就已经开始财务造假,在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3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在科创板成功磨绝上市后,泽达易盛有所收敛,不过仍在持续财务造假,在2020年至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虚增利润1.09亿元。

连续6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超36亿元。更离谱的是,2020年“过半”收入为虚增,当年泽达易盛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占当期收入的59.5%,虚增利润8247万元,占当期利润的89%。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强制退市,泽达易盛或将创下A股最快退市纪录。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在科创板上市,至今仅有2年多时间,最新股东人数超过6500户。

泽达易盛及6名高管被罚1.5亿元

全面推进注册制背景下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泽达易盛及6名高管合计被罚款1.51亿元。根据公告,因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拟对泽达易盛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万元罚款;此外,公司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6名高管拟合计被罚6500万元。

其中,女董事长林应更是接到3800万元的罚单,且被终身市场禁入。公告显示,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严重,分别被处以3800万元、1300万元的罚款,并均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两位女士均为70后,林应时任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财报显示,董事长林应2021年薪酬高达147.19万元,而财务总监应岚2021年薪酬为119.28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A股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和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不仅会面临证监部门的重罚,后续还将迎来投资者索赔诉讼。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弯游灶、利息损失等。

值得注意的是,泽达易盛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埋扮务所,在其财务造假期间,天健一直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起诉上市公司有成功要回钱的么

有的,但枯郑是不多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证券市场的规范完善,是立法设计没拿颂、司法修缮、执法监管的结果。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股民赔偿1.23亿余元,既是315名投资者的个案胜利,又是广大投资者群体的共同胜利。经由立法、执法、司法的共同努力,畅通投资者求偿途径,惩戒威慑证券违法活动,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敏判容忍”的要求,必将迎来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的证券市场。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五:扬帆起航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修订后的游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5条新增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救济路径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一起来了解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内容。

制度衔接与规则细化

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性规范,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确立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规则,该款规定也被学界和舆论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端。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与法院审判实践,针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释。《若干规定》共计42条,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提起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开展、调解结案及执行分配等内容均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若干规定》在程序规则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实现了新《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真正激活了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帆余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这些共同构成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不同层级的规范,正式构建起了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两者在一些适用规则上具有相同性,比如,《若干规定》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没有特别规定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至于两者的差异性,主要如下表所示: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践与价值亮点

具体明晰的制度规则能够指导实践,并对实践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是《若干规定》出台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见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则对实践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已经扬帆起航,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将会在实践中崭露头角,这对于资本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会大有裨益。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最大亮点当属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如下独特价值:首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诉讼规则,有利于克服常规诉讼所遇到的障碍,能够更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这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激励更多投资者加入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队伍之中。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开展具有高度专态磨滚业性,能够保障诉讼正义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来参加诉讼,而且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公益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保障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开展的专业性。在具体实操层面,作为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往实践与现有具体规则相结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正义并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怎么判的?

2022年1月2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入选“新时代推蔽旅喊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2019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经在线推选当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飞乐音响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遂判决飞乐音响赔偿315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123,547,952.4元,以人均50元为标准按310名原告计算的通知费15,500元,以及以人均3,000元为标准按315名原告计算的律师费945,000元。2021年9月30日,上海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代宏野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镇银法院积极探索机制创新,通过自主开发的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等配套机制,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全流程在线,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效能,并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对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写明权利人范围、权利登记情况及代表人推选过程,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该案的成功处理,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案评团认为:

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保护中小投资者,护航高质量发展!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收到关于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起诉申请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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