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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_科技创新是探索真理,造福人类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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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者而言,如何把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

虽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但是在研究和讨论中需要把握三点。

1、首先,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性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以融资、价格发现、支付结算为主,没有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围。

因此,互联网金融可昌尘能不会像一些人预测的那样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它的发展只是充分证实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函数理论”:金融函数比金融机构更稳定。

2、第二,互联网和金融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方便和速度,金融业强调监管。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定。毕竟互联网金融是在进行金融活动,其经营管理手拦离不开风险控制的金融基因。

3、第三,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增长不确定,应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很多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是太新,甚至是一个错误的命题,而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什么革命性的变化。

扩展资料: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法律框架,加强法律规范,重视行业自律。各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毕迅胡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这是金融交易运作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其次,不同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本国的发展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外部监管措施。大多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和英国,监管较为宽松,对互联网金融的强制性监管要求较少,监管资源相对有限。在金融危机期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因监管不力而受到公众批评,因此将Prosper的证券视为证券,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监管的主要手段是登记和强制信息披露,重点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是相关人员的监管职责将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要监管机构。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曾监管First Network Bank和Paypal等公司。

第五,一些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索未来监管的方向。例如,在2011年7月,美国国会政府责任办公室评估了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强调了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一致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科技创新是探索真理,造福人类的事业  第1张

在科技创新方面,我们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首先,迎接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对加快科技改革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全球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速度明显加快,科研体制与组织模式加速变革,新科技革命的巨大能量正在不断蓄积。以新技术突破为基础的产业变革呈现加速态势,科技创新与产业变革的深度融合成为当代世界最为突出的特征之一,正在深刻改变着世界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形态。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催生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这次危机,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周期性危机的特征,更多地表现出结构性危机的特点。各国不约而同地认识到,必须塑造更加均衡协调、具有强劲增长和可持续庆租发展能力的经济结构。许多国家都将创新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核心层面。我国在依靠科技应对危机中见事早、行动快。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伊始,中央就敏锐把握先机,把科技创新作为治本之策,在全球起到了先行作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国际科技经济竞争更加激烈,我们必须加快科技改革发展步伐。

其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加快科技改革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经过30多年扰差枣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国以较少的人均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着巨大的人口规模和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支撑着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面临着资源紧缺、环境保护、人口健康、气候变化等严峻挑战。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增长方式难以为继,经济结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没有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难以真正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此外,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切实回应各方面期待,也迫切要求加快科技改革发展。与新形势缓拆新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因素制约着科技创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一方面,我国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牵引不足。原创性科技成果还不多,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还未真正确立,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亟待提升。科研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封闭等问题突出,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不尽合理,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高。科研评价导向不够合理,科研诚信和创新文化建设薄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都必须通过改革发展的办法来解决。

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

1、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差异化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即金融企业为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一体化,增加金融业的产值,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就业率。但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存在重大风险。每次金融创新都意味着新的风险的产生,而且金融创新产品在转移自身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这些风险的存在彰显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的管制和约束,它对于实现金融风险控制、限制金融业恶性竞争、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一向是一个受管制最严的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为绕开一些金融管制的制约,进而进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结果,它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风险。要深入亩冲没分析这个问题,就必须探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2、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迅纳融监管刺激金融创新产生。金融监管既是金融创新的制约,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发因素。由于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导致这些企业不得不“发掘”金融监管的“漏洞”。当金融法规的约束大到回避它们便可以增加经营利润时,金融机构便有了“发判模掘漏洞”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诱发作用。当然,金融创新的产生对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它冲破了传统管制的羁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市场竞争,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促进了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需要对资产的流量进行一个准确的测量,但测试工具的不准确往往导致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但我们必须看到,正是由于金融创新的出现,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事实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体。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3、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关系的对策

形成“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需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努力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使两者相互协调,健康发展,从而推动中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不断提升金融创新层次。当前,全球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发展到将近1200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我们要正确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开发产品向体制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面发展,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层次。

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监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给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应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促进监管手段的丰富与创新。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多地强调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与之相适应,监管机构应当在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同时,应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行相关立法,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不断增多,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将成为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笔者建议,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可组建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监测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大监管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效率。

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要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就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约束,在预防道德风险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应采取不同指标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要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此外,也可以从诸如投资战略、投资信誉、投资领域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因此,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是完善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金融标准化“十四五”规划出炉,强调厘清科技服务与金融业务边界

日前,央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下称《规划》),其中,金融业数字生态建设成为《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为数字经济带来更多机遇。受此影响,2月9日,数字货币、云计算概念等板块集体拉升。

《规划》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 科技 标准建设,系统完善金融数据要素标准,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强化金融网络安全标准防护,推进金融业信息化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标准建设,稳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标准研制。

业内的共识在于,目前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增长模式从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已难以匹配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这就要求金融业加快运用现代 科技 手段创新金和正孝融产品与服务,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使投融资更匹配新型经济结构、更满足多元经贸需求,这也对金融 科技 的标准设置提出了更多要求。

由此,在推进金融 科技 标准建设方面,《规划》明确了一系列举措,包括加强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清镇、生物识别、物联网等标准研制和有效应用,引领金融 科技 规范 健康 发展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深入实施金融 科技 发展指标评价标准,为自律组织实时发布发展指数提供支撑;推动金融领域 科技 伦理治理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函证数据标准,促进函证数字化稳步发展。坚持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厘清 科技 服务与金融业务边界,防范借 科技 名义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实际上,坚持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隔离一直是监管的原则。此前监管层面多次强调要加快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 科技 创新监管工具,平衡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为金融 科技 创新划定刚性法规底线,设置柔性管理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发展政策环境。

除了应用层面,《规划》对相关的数据标准也做出了规定,称要统筹金融数据唤稿开发利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快完善金融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

同时,完善金融大数据标准体系, 探索 制定金融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挖掘、分析、可视化算法等技术创新配套标准;制定金融数据质量、脱敏、分级分类等标准;制定金融数据应用建模、元数据、算法评价等标准;制定银行业客户交互行为数据采集等业务数据标准。

据了解,在此前,在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推动下,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行业监测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已经启动了“金融数据安全”系列标准研制。其中《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已经实施。

有分析称,上述标准将有助于金融机构统筹规划并建立完善的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行业整体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为金融行业数据相关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规划》还称,将健全金融云平台标准体系,制定金融业上云指引,赋能中小金融机构信息基础设施集约绿色发展。研究构建金融业信息基础设施运行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物联网软硬件、系统中间件、数据管理在人民币印制生产等环节中的应用标准。

另在推进法定数字货币标准研制方面,《规划》明确,将研究制定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标准,保障流通过程中的可存储性、不可伪造性、不可重复交易性、不可抵赖性;研究制定法定数字货币业务和应用标准,确立发行、流通和回笼各环节的标准化流程等。

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的基本判断尽管互联网与金融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第一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指伍薯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橘陵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唯者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关于创造科技探索的沃土,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和科技创新是探索真理,造福人类的事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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