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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中信建投不能亏_科创板知识测评20题中信建投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中信建投不能亏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科创板知识测评20题中信建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科创板首批做市商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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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科创板首批做市商名单公布

证监会发布了两批老拍次14家科创板做市商名单,首批8家为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国金证券;第拍者二批获批券商共6家,分别为中信证券、袭含薯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

据上交所官网,共14家做市商发布了50个做市交易股票公告,合计涉及42只科创板股票,其中22家为科创50成份股。

科创板亏损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1)退市环节:如果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上市将直接终止,暂时的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程序将不再适用。

(2)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第一年不到1月1日,第二年不到1月1日,退市;不到1月1日,退市的整固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退市重大违规指数:重大违规将被“撤到底”,临时停上市将被取消,永久退市将被执行。

一、如科创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其股票上市将被终止。

第二,如果科创交易量、股票价格、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应立即终止股票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如果科创公司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其财务指标达到了终止上市的标准,该股票应该终止。科创板没有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了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法律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创公司中戚纳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仔凯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卖没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交易所应当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首批科创板做市商试点名单

9月16日,科创板首批做市商试点名单出炉。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国金证券8家券商“榜上有名”。

与经纪、派判自营、承销与保荐等传统业务相比,做市交易尘兄改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初期采用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也是基于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防控好各类风险的考虑。

做市商制度是否会对市场造成风险或冲击?面对市场疑虑,中信证券在采访中表示,“首先,做市商的资格获取非常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证监会的一系列要求及交易所的各项严格的检查和测试,一般来说首批获批做市商都具有较为严格的合规和风控体系。其次尘码,做市商在能融券的前提下,做市会采取市场中性策略,做市策略会基本保持日内的买卖平衡,做市商的交易对于股价的长期走势不具备影响。”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中信建投不能亏,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中信建投不能亏,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姿尘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早弯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陆册闷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条、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出炉,中信建投不能亏 科创板知识测评20题中信建投  第1张

哪家券商将抢到科创板开市最大红利?

科创板即将开市,首批25家上市企业的发行费用已经公开。哪家券商在这一轮开板红利中收获最多?南都科创工作室统计分析发现,首批上市的科创板企业或将为券商创收19.5亿元。在此前IPO项目源持续下滑的如桥趋势下,科创板已成为券商业绩增量的大蛋糕。

随着证券市场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券商单纯依靠牌照渠道价值“躺赚”的空间已越来越小。新规则下,投研估值能力将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这也将加速券商行业的马太效应,加速竞争分化。

富贵险中求?

中金力推两家未盈利药企上市

数据统计显示,科创板首批25家企业的背后,共有6家券商保荐的上板企业数超过两家。其中,收获最多首批上市企业的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家主保荐企业和1家联合主保荐企业。此外,另5家券商还包括中信证券、华泰联合、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

而从这6家券商截至目前保荐的申报企业来看,其中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华泰联合4家券商保荐的申报科创板企业数均达到或超过10家。在中信建投保荐的15家申报企业中,有6家成为了首批上市企业,“首批申报上市率”最高。而中金公司保荐申报了14家企业,仅两家首批上市,在保荐申报企业数较多的券商中首批上市率最低。

对比中信建投和中金公司保荐的申报企业发现,中信建投保荐的企业融资金额多数在10亿元以内,超过10亿元的仅3家,首批上市的6家企业中也有5家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下。可以看出,中信建投在保荐申报科创板企业的策略上比较保守。

而中金公司在保荐申报企业上则显得更为“大胆”,不仅保荐了6家融资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其中还有两家为未盈利药企,分别是泽璟生物和百奥泰,均属创新药研发公司。这两家公司也是目前科创版148家申报企业中,唯二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这意味着两家企业预估市值均超过50亿元。两家药企融资金额均超过20亿元,如果能够成功登上科创板,将为中金公司带来一笔可观的收益。

不过,未盈利的同 时尚 未有产品上市、尚无稳定营收也意味着该类企业具有更大的投资风险。事实上,在首批25家上市企业中,尚未出现医药制造业企业,即使是键耐已盈利的药企也没能进入首批俱乐部。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这与早前市场预期科创板将重点支持推动生物医药类企业上市的情况有差异。中金公司保荐的两家未盈利药企,可能在科创板开市后仍需较长时间观察。

逆势而上

首批创收预计直追上半年总量

为何科创板吸引这些上市券商公司大举进军?除了外部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等因素外,也由于科创板将成为存量IPO市场下滑背景下难得的增量大蛋糕,券商自身的商业诉求使它们对于保荐企业上市科创板具有很高的热情。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券商在IPO上的收入情况并不乐观。上半年券商承销保荐总收入约35.3亿元,同比下滑18%,存量一级市场融资速度放缓已经成为趋势。

据北京商报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IPO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在趋势性下降,由于2017年IPO大爆发,提前透支了后续几年的IPO项目资源,加上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使得很多本来符合IPO资质的企业因业绩下滑等因素,退出IPO申报,导致拟IPO企业数量减少。

而IPO项目源的减少又加剧了市场竞争,券商不得不采用“价格战”的方式在稿橡春日趋白热化的IPO项目竞争中争取客户。2018年底甚至出现了上海农商银行A股IPO中标3家券商承销费率均未超过0.5%的情况,而此前一般来说IPO承销费率在3%-6%左右。这些因素均使得券商保荐承销收入不断下滑。

在此背景下,科创板无疑将成为让券商眼红的下半年业绩增量大蛋糕。早在今年3月天风证券就曾发布科创板研报预测,首年科创板将给券商带来60亿的业绩贡献。

此外,科创板开市后券商的获益情况也可对比创业板开市后的情况进行参考预测。公开数据显示,自创业板2009年10月开市一年后,A股14家上市券商在2010年前三季度的业绩表现十分优异,主承销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同比增加近三成,这主要就是受创业板和中小板IPO发行提速的影响。而创业板开市两周年时,共有27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被56家券商保荐承销,保荐承销费、发行费用共计126.9亿元。

不过,随着创业板开市两周年时大批股票破发造成股民损失,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曾被股民质疑“只荐不保干收钱”。彼时,271只上市创业板个股中破发比例高达77.12%,不仅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甚至不少重仓创业板的基金公司也亏损惨重。两年中创业板IPO项目造假、过度包装等问题不断,成为当时券商赚取创业板红利的另一面。

分析

新规则下“躺赚”情况不再

科创板或加速券商马太效应 投研估值能力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持续运行,监管力度逐渐加码,券商“只荐不保”、“躺着赚钱”的空间已逐渐缩小。

2017年6月,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保荐的登云公司IPO造假被立案调查,被罚款近1700万元,相比其保荐的登云公司被处罚60万元,对保荐券商的处罚力度更大。此前,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曾公开表示,券商发展应从源头上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不能“只荐不保”、一上了之。

而对于科创板来说,更是通过市场化询价定价、券商跟投机制等多项制度创新,更加注重上市企业和保荐机构的利益捆绑。这就使得券商如果没有足够的投研能力和销售能力,保荐一家企业IPO上市可能不仅赚不到钱,还有亏钱的风险。其中尤其是科创板要求券商跟投的机制,将券商与投资者绑上“一条船”,如果发行后股票下跌,券商也将直接面临亏损。

2018年7月9日,国内明星 科技 公司小米集团在港交所上市,上市当日股价即跌破发行价,直至昨日股价仍一直处于下探态势,上市一周年之际已从发行的17港元跌至9.37港元。事实上,股价破发情况在近年全球的资本市场并不少见。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科创板采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放开了此前A股的23倍市盈率限制,在科创板短期热情过后,也将可能出现上市首日破发的情况。而能否避免破发,主要考验的就是券商投研估值能力。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改革进程的加快,投研估值能力将成为区分券商质量的核心竞争力。

7月4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带队赴中金公司调研时提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欺诈行为发生,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和市场创新的“领头羊”,要通过更强的价格发现能力、更理性的投资行为、使用有效的对冲工具,不断创设新的金融工具,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随后,为提升证券行业整体水平,7月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根据业务风险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

分析认为,科创板即将开市以及证监会近日的一系列动作,将加速券商行业的马太效应,形成头部券商强者恒强的局面,头部券商将拿到更多的IPO项目源和收益,留下的市场空间将更小。与之相应的,券商市场也将面临竞争分化,中小券商需要谋求差异化发展。

出品:南都科创工作室

数据支持单位:

挖贝研究院

科创板退市制度包含哪些方面?科创板退市规则有哪些?

科创板与现有主板、创业板退市制度相比,取消了暂停上市、恢信橡复上市环节,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更为严格。

科创板退市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作为退市指标,退市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

2、构成欺诈发裤野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3、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不达标的;

4、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财务指标不达标的;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9-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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