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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工信部2012年1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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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2年193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1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食品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决定》和《规划》精神的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系统培训,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按照分工和要求,抓好抓实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二、继续加强和规范食品行业管理

贯彻落实《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粮食加工业、马铃薯加工业、肉类工业、制糖工业、葡萄酒行业等重点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果蔬汁(浆)加工业、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落实产业政策,推进结构优化,不断提高食品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围绕改进管理、提高素质,实施以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加强企业监(检)测能力建设;推进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建设,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缺燃基备国产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检)测计划制(修)订工作。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做好食品生产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和健全食品加工、生产领域专家库,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通过诚信评价;继续组织编制食品重点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配合研究制订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加大诚信师资培训力度。继续加强诚信管理体系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对委托评价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开展食品工伏谨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加强地区间、企业间诚信建设经验交流,梳理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食品企业诚段乱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地方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诚信信息互联共享。

四、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配合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行业综合治理工作;排查和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支持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技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加强食盐行业管理,开展盐业专项整治活动;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不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生产行为;配合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及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瘦肉精"、"三聚氰胺"和"塑化剂"等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专项督查、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继续大力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育诚信文化,打造信誉品牌;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继续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加强对承诺企业的宣传,加大对企业履行承诺的监督力度,扩大质量信誉承诺活动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提高全行业思想认识。继续配合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制定的工作方案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电话:010-68205677)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在报备瞎侍烂节能报告后,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谈则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磨漏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自查后,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工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耗指标等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全省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若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此项行政权力的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体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

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

能量平衡表等。

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约能源监察行为,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保障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约能源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余肆搜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工业节能监察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

(三)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

(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对被监察单位用能行为进行监察。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七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节能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生产、进口、销售用能产品和设备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情况;

(七)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情况;

(八)单位向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的情况;

(九)单位向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雹枣的情况;

(十)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的情况;

(十一)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节能监察的其他内容。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以及人员备案、培训情况。第九条 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采取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实竖历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

(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

(四)被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简单介绍  第1张

节能监察中心主要干些什么工作?

节能监察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省级行政部门委托,依法承担节能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对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监察;负责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开展节能技术普及推广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管理;负责月度工作安排、年度大事记的起草与整理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固定资产、车辆和物业等工作;负责单位日常工作协调、重要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及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会务安排及日常接待工作;负责日常学习活动的组织实施与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综合法制科

负责牵头组织重要文件材料、年度工作总结起草工作;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负责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宣传及中心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有关节能展览、展示以及媒体等工作;负责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受理节能违法案件的投诉和举报工作;负责制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负责节能监察执法文书的审核与归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全省节能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安徽省节能监察动态》的编发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监察一科

负责编制全省节能监察监测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工业、公共机构、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监察监测工作(侧重工业领域);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落实情况的节能监察;负责查处全省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埋伍目进行节能评审工作;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节能专项督查工作;掌握全省节能监察动态,指导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参与制定地方节能监察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受委托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检测、清洁生产审核、节能产品能效评价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监察二科

负责对全省节能监察监测年度猛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全省工业、公共机构、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监察监测工作(侧重工业以外领域);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执法监察;负责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执行情况的节能监察;负责查处全省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节能专项督查工作;掌握全省节能监察动态,指导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参与制定地方节能监察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受委托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检测、清洁生产审核、节能产品能效评价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技术信息科

负责节能监察技术支持及保障工作;负责节能政策、技术标准、节能规范、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搜集整理;组织开展节枝液陪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参与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负责技术咨询和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化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CMA计量认证资格的年检和换证工作;负责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监控调度工作;负责能源监测数据库管理维护及保障工作;参与全省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有关课题研究和专题调研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第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芹简族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

(二)监督检查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企业节能违法行为;

咐数(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省和市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或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情况;

(三)企业节能资金合理使用的情况;

(四)企业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报送备案的情况,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第十一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企业的有关产品、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

(四)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

(六)对重要的证据进行录音、照相或者录像;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企业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需要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企业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企业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

(五)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嫌弊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10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

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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