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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_2021美国金融监管新政策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以及2021美国金融监管新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美国怎么应对金融危机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以及2021美国金融监管新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美国怎么应对金融危机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跨部门合作。

·强化美联储权力,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羡誉联储的监管范围。

·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

·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

·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悉轿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

·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为此,白皮书建议:

·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

·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

·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

·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睁派肆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

·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

·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

·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关于金融调控监督体系的一切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第一条原则强调:“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这是国际上有关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权威表述。

依照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其业务不受地方政卜滚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须“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杜绝各级地方和部门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干涉,保证中国人民樱姿银行在实施银行监管时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或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已改变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级银行的报表的真实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脊弊绝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因为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因为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监察机制就是这样,除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外,还要有反贪局、检察院等多种监督管理机构。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当前,贪污腐败风气甚坏,一旦负责监管的官员无能或者受贿,就很难取得准确的信息。不法奸商、贪官污吏们塞几个红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克林顿政府为了精简机构,在1993年计划成立一个新的“联邦银行委员会”以取代四家监管机构的功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储备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坚决反对这一合并,他的理由并不复杂,“单一机构的设立将使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失误。”直到今天,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另外,还有篇论文

论wto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革

可以参考下~~

龙源期刊里面的一篇文章《金融博览》2011年第2期 论坛栏目里面的文章适应金融发展需要重塑监管框架悬赏!

适应金融发展需要重塑监管框架

作者:李扬

字数:3327 字号:大 中 小 发端于美国,然后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美国和全球的金融体系,而且导致全球性经济衰退。现在看来,本次危机的影响程度之深、破坏范围之广,堪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与70年代的滞胀危机。

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架构的诸多缺陷。为了重塑美国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重演,避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进行风险过大交易招致重大损失而不得不由政府出手救助的局面再次发生,美国从2009年起,蚂顷进行了“大萧条”后最大规模的金融修法活动。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至此,本世纪美国第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立法尘埃落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终于面世。

这部新的历史性法案由16部分构成,共800多页,1000余条,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体系运行规则和监管架构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租坦订。新监管法案只是确定改革的框架,其实施还有待相关监管当局制订进一步的细则。

由于美国在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其国内发生的变化会对全球产生重要的实质性影响。鉴于世界各国的制度变化在相当大程度上会追随美国脚步,弊物桐至少在重要方面刻上美国版的痕迹,新监管法案将对全球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巨大的溢出影响。因此,中国的金融学界必须认真研究这一法案:既从中观察新的国际动态,以备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所用;又从中吸取精华,为我国的金融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新监管法案中诸多言及统一、加强、限制、综合、防范的条款,很容易给人“国家干预主义的回归”的印象。但若仔细分析体会新监管法案对于现存的金融运行机制,特别是对在危机中备受责难的金融创新的态度,这样看可能更为适当: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

一是金融监管架构应适应金融体系发展的需要而不是相反。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美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极大变化。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在竞相追逐高额盈利的压力下,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边界日趋模糊: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的领地,自营的表外风险业务超过了传统的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风险更成为其新的主营业务;投资银行通过日益做大的自营部门,发展出内部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则开始同传统基金争夺业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也开始引入其他机构正在规避的风险资产。

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花样翻新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日新月异,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传统银行业的营利能力、商业模式受到了致命冲击,其规模也日益萎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日趋加强。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致使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移至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开始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

金融领域的变化,清晰地反映在美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变化上。从1980年的《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1982年的《储蓄机构法案》、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到1991年的《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案》、1994年的《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案》、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直至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美国的金融监管一直朝放松的方向发展。虽然2002年为应对安然事件通过了《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但那也颇多虚应故事的意味,放松管制的趋向一直没有改变。

与上述一系列监管法规相比,新监管法案的突出特点是终止了美国立法中继续“去监管化”的趋势。但是,它恢复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入手之处和强调的重点,并不像人们基于直线式思维所预言的那样对金融自由化趋势大动干戈,更很少援用事先被人们大肆渲染的、其本质趋向于重新划定金融各业之界限的“沃尔克法则”的精神。相反,几乎完全认可了美国金融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变化,只是通过调整监管架构和监管规则使之适应金融体系新变化的方式,来寻求管理金融体系上述变化所带来的新的风险。就此而论,新监管法案同产生于“大萧条”之中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精神上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认为,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是在保留过去三十余年金融自由化的基本成果、确认市场化仍是美国金融业未来发展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致力于改善和提高金融监管的技术和艺术,并将其尽可能覆盖到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所有的金融市场和所有的金融机构上。

二是重在构建监管架构而非进行实质性管制。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新监管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联邦保险办公室等一系列新机构,同时撤销了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将监管权力移交给货币监理署,强化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等机构的权力等。这些变化不可谓不大。但是,在这些纷繁变化的背后,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监管当局之间权力的调整,很少发现直接对金融市场的自由运转施以限制的意向。例如,新监管法案将过去由各监管当局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移交给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但这一新设机构更多承担的是协调之责,而没有增加多少新的监管内容。再如,新监管法案要求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高审慎标准,但一方面,它没有对这种标准直接作出规定,而是授权联邦储备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提出的改革方向主要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后者正是市场化的防范风险的手段。再如,虽然新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场外衍生品交易等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法案就此而提出的治理方略主要是程序性要求,比如注册、登记和集中清算等,并没有对其业务活动作出直接限制。应当说,新监管法案的立法精神并不在于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设定具体的比例、指标和要求等,而是致力于为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设定体制架构,并指明发展方向。

三是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所谓“更强的监管”,其主旨在于程度不同地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而“更好的监管”则意味着既要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又不应妨碍市场主体的自由经营。本次金融危机固然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着疏漏,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更暴露出原有监管体制未能被有效贯彻执行,更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对贝尔斯登和雷曼破产案件的事后调查显示,在原有的监管架构下,如果严格执行原有的监管规则,这两家公司本可被拯救,但是,由于那些监管规则并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导致形势恶化,这两家公司终于落此灭顶之灾。这意味着,如果金融监管能做得“更好”,即便是在原有的监管架构下实施原有的监管规则,也不至于使危机如此一泻千里。基于这一认识,强化监管当局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提高其监管执行能力,成为新监管法案关注的重要内容。

总体上说,新监管法案呼应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金融体系发展和创新的现实,为解决金融体系新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至于如何加强监管,虽未给出确定答案,但无疑增强了监管架构的适应性和包容性,为确保未来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新监管法案的立法意图是维持金融稳定,但是,贯穿其始终的则是这样的认识:金融稳定只是手段,金融和经济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虽然新监管法案的要义在于维护美国金融体系稳定,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竞争的压力之下,我们清晰地看出法案发展主义的导向:字里行间所体现的主要倾向,是要求金融监管适应金融的发展,而不是削足适履。这种立法精神,值得中国在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中认真借鉴。(本文节选自《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序,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副院长) □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 2021美国金融监管新政策  第1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中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首敏汪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拿租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者仔"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请问谁有《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请问谁知道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货币战争 控制世界

1.1新闻主要内容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美国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以六十票对三十九票,通过最终版本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最后障碍。总统奥巴马将于下星期(注释,已经签完了,点这里)签署生效这部厚达两千三百页的法案。这是美国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包括设立新机构,保障进行金融交易的客户利益,以及限制银行参与多项高风险的交易活动。

1.2法案内容(信御与历史1930s比较)

美国参议院周四递交给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签字立法的金融监管法案成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监管史上最为瞩目的改革法案。这项金融法案旨在弥补监管空缺,并对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投机性交易操作实施禁令。这份法案名为《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游知

新监管职权

法案赋予联邦监管机构一项新权利,使其能够对未接受纳税人资金救助但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进行接管和分拆,以防止此类公司的倒闭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将设立一个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简称FDIC)运作的流动性程序。美国财政部(Treasury)将预先支付有关接管倒闭金融公司的前期成本,但美国政府则必须制订出一项资金偿付方案。接管后期中,监管机构将泰国评估费的方式收回接管资产超过500亿美元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金融稳定委员会

将建立一个由10名成员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该委员会成员由负责监控和管理美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现有监管者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如果经评估后某家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稳定构成威胁,则该委员会将建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简称Fed)在资本金、杠杆以及其他规定方面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极端情况下,该委员会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拆。

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

将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但这些银行可以小规模地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类投资规模在第一级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银行不得对其所投资的基金进行救助。

衍生品

将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实施全面监管,其中包括针对衍生品交易和出售衍生品的公司的监管。将要求日常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或类似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并通过清算所进行清算。定制的掉期产品交易将仍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但相关交易必须上报至中央储存库,以便使监管机构能神坦消够对整体市场形势有更加全面的掌握。将在资本金、保证金、报告、纪录保存以及业务活动方面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新的规定。

掉期产品的剥离

只要求银行剥离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转至关联公司。这是根据民主党参议员Blanche Lincoln提出的更广泛监管提议而最新达成的一项折衷方案。银行可以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黄金和白银等掉期交易业务。法案要求公司把农产品、未明确大宗商品、能源及多数金属的掉期交易业务转给关联公司。

消费者机构

将在Fed内部建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该机构将负责向提供信用卡或抵押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颁布和实施规定。这个新监管机构研究和实施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银行和信贷机构、发薪日贷款方、支票兑换机构以及其他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经销商不在该机构监管范围之内。

优先购买权

将允许各州自行颁布的更严格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将可依情况和所在州的不同而寻求享受州级法律豁免权。如果州级法律妨碍或严重干扰了银行的业务经营能力,那么银行则可以申请法律豁免权。州级首席检察官有权执行新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颁布的部分规定。

FED监管职责

将批准针对金融危机期间Fed实施的所有应急借款计划进行一次性审计。 Fed还将披露通过贴现窗口和公开市场操作向银行放贷的相关细节。将取消银行成员推选Fed 12家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职责。将限制Fed的应急借款权,即不允许Fed向私人公司发放紧急贷款,所有贷款计划均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长批准方可实施,并禁止破产公司参与紧急贷款计划。

监管变更

将撤销美国储蓄管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相应监管职责将由美国财政部金融局(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承担。在经过各方争论之后,Fed最终保留对数千家社区银行的监管权。将授权Fed对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风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有所了解。

银行资本金要求

将基于规模和风险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拥有子公司的大型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作为一级资本。将允许资本规模不足150亿美元的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继续作为一级资本。大型银行将有5年时间把信托优先债券从一级资本中逐步剔除。

结束问题资产救助计划

决定提前结束7,000亿美元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 简称TARP),剩余资金将用于支付金融法案的相关成本。金融法案将立即终止TARP计划,原定结束日期为10月1日;财政部不得将剩余资金投入新计划或其他新措施中。据议员表示,这项变更将节省约110亿美元。该法案还将银行向FDIC交付的存款保险额度再次上调,并以此筹得另外57亿美元。这两项填补法案成本费用的措施取代了此前有关向资产规模分别超过5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的银行机构和对冲基金收取180亿美元费用的提议。

存款保险

将把银行、非银行存款机构和信贷机构的联邦存款保险额度永久性提升至250,000美元;这一标准可回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

抵押贷款

将设立新的住房抵押贷款国家最低承贷标准。将首次要求银行在放贷时对借款人收入、信用纪录及工作状况进行查证,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房贷的能力。将禁止银行向引导借款人借入高息贷款的经纪人支付佣金。

证券化

对贷款进行打包的银行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监管机构可以让符合特定最低标准的低风险抵押贷款类证券免受相关规定的约束。监管机构可以批准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市场的其他风险自留型证券。

信用评级机构

将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SEC)研究之后,将建立一个新的半官方性质机构,旨在解决信用评级行业内惯有的利益冲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故意或因疏忽而未能给出合理的评估结果,则投资者可以对评级机构提起诉讼。此外,还将在SEC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监管办公室。

投资建议机构

SEC将有权在相关研究完成后对发布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实施更高要求。允许SEC要求经纪交易商遵循类似于投资顾问秉承的受托责任标准,但并不强制要求SEC必须这么做。

公司治理

针对高管薪酬和丰厚福利问题,公开上市公司股东将拥有一票无约束投票权;SEC将有权赋予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对冲基金

将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投资顾问名义在SEC登记注册,并要求其提供交易信息以帮助监管机构管控系统性风险。

保险业

将在美国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Federal Insurance Office),主要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并向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供那些被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商名单。这个新机构需要向国会(Congress)提交改善保险业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1.3美国启动金融改革的背景

1.3.1次贷危机

金融危机产生之前,其他国家一直对美国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各种创新金融工具,但美国却一直认为衍生工具是经济的活力之源。当次级贷款所引发的经济危机为国家甚至全球经济带来重创之后,美国才决定对金融行业出台改革法案,严厉整改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自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就开始策划研究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且不断与各个利益集团进行谈判和辩论。迄今为止,虽然仍有不少的利益妥协,但一定程度上仍然反映了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美国政府的态度。

1.3.2 金融创新过度

美国监管体系的缺陷是多方面的,但金融创新无疑是危机最重要的诱因之一。金融创新的速度和品种随着专业人员知识水平提升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创新工具已经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如对冲基金、次级贷款,CDs等)。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风险爆发。而美国政府鼓励自由市场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态度更是加速了危机的产生。所以美国这次法案的改革也试图限制金融创新和复杂金融工具的经营,以期金融创新更加规范和理性。

1.3.3 美国金融机构现有模式

美国金融实行的是伞形监管(如右图)。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非银行分支机构,美联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检查、提出资本金比例要求或要求其提供报告,除非美联储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非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重大问题,将危及其银行类子公司的安全,并且功能监管者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美联储真正实施这种监管非银行分支机构权力的机会很少,因为美联储必须首先获知非银行分支机构出现了问题,然后才能做出判断是否应对其进行监管,而在功能监管者与美联储之间缺乏良好沟通的情况下,美联储是很难及时获得这类信息的。由此可见,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是分业管理模式。

而在新法案中,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条目的出现使监管有了混业监管的趋势。美国政府期望用这样的方式化解系统风险。但对于华尔街的金融企业而言,引起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只是因为业务的经营范围,更是由于金融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等。所以除监管模式的改革之外还要有对表外业务和杠杆率的监督加以配合,才能使法案实施后取得期望的收效。

2.对于新法案的各方意见

根据这一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原先金融企业“大到不能倒”的状况将得到改变。新法案规定,政府不会再拿纳税人的钱救助类似雷曼、美林银行这种面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如果再出现资金问题,它们将直接被清盘;另外,美国的大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公司和衍生产品市场也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据此业内人士预计,该法案的通过将对整个华尔街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都将面临巨大的变革,这些变革将涉及其业务的方方面面,从借记卡业务到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对冲基金投资业务。华尔街分析师预计,新法案中有关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剥离部分衍生品交易等条款将使大型证券公司盈利下降10%以上。

短期看来,这一影响也的确立竿见影。在法案通过后不到24小时,美股金融股便全线走低。16日,美股开盘大跌百余点。分析人士表示,金融监管法的通过可能在短期内会对华尔街银行的盈利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令美国的信贷状况更加吃紧。

但是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新规能否真正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重演,目前还难以断言,甚至令人不敢乐观。至少从目前美国的一些主流媒体判断来看,经济学家们对此是褒贬不一,多数人认为它只是轻微减少了经济风险,甚至不足以立法。在法案通过后,《华尔街日报》对43名经济学家进行调查后发现,仅有6%的受访经济学家认为该法案将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而高达58%的受访经济学家则认为,法案只会略微降低另一场危机发生的风险。

美国《新闻周刊》杂志网站7月15日也发表文章称,该金融改革法案并没有解决许多潜在的问题,未来危机恐怕仍然难以避免。

文章指出,此次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的确赋予了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及时发现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并作出应对。但是,法案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发现和解决危机而不是从根本上阻止危机的发生。这就像是改善医疗和公共卫生之间的区别一样,法案更像是帮助医生诊断和治疗病人的疾病,而不是改变生活环境避免人们生病。这也就是说,很多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依然存在。

在这其中,家庭负债就是未来人们仍需关注和警惕的主要问题之一。美国家庭负债额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不足60%飙升至2006年的近100%。对此,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拉古拉姆·拉詹指出,“这就是收支不平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部分人收入增长迟缓,于是借贷开始大行其道,人们开始非理性消费。”如今,人们的收入情况依然不佳,失业率已达9%。这还要考虑到社会分配不均的问题,自经济衰退出现之前,经济不平等现象就呈上升势头。现实情况是,穷人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而富人经济则已迅速复苏。家庭借贷目前仍相当于GDP的90%以上,而且导致这一现象的问题还在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被奥巴马及其支持者们认为是“史上最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无疑要遭到外界的广泛质疑。有人甚至表示,“消费者根本不会从中受益。”在各种批评声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改革只是徒有其名,要想落实谈何容易。丹佛大学企业和证券法教授布朗就指出,“一大堆问题,法案都因为无解而干脆丢给了监管单位。例如,什么叫做大到不能倒只有天知道。”更有人称,法案中新设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只会给银行增加新的负担,他们把这种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会让获得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的成本更高。

而除了众多尚待制定的规则外,此次金融改革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处于本轮金融风暴中心的“两房”(房利美和房地美)根本没有被触及。正如共和党参议员麦凯恩批评说,改革法案中不包括解决两房的办法,“这就等同于向恐怖主义宣战,却忽视了基地组织”。

正因如此,在大多数反对该项法案的经济学家们看来,奥巴马的改革动作过快,太过忙于打已经过去的仗,而未来的金融危机几乎没有可能再次出于同一根源。他们认为这项立法是超越了人们对危机本质的认识,在政府立法之前,美国应该确保自己从错误中学到了什么。美国第一信托顾问布赖恩·维斯博里的一番话或许能够代表人们的担心,“只是轻微地减少金融风险并不值得立法一项重大改革,这将产生其他意想不到的后果。”

3.华尔街各方的应对措施

投资银行Keefe, Bruyette Woods, Inc.的银行分析师坎农(Frederick Cannon)说,由于对衍生品的最新限制等于也限制了把贷款打包再出售给外部投资者的证券化市场,因此新的改革法案将增加借款成本。他说,证券化市场使贷款更便宜。

民主党人及自由分析师说这是一个政治恐吓策略。他们说,新规将使银行业更稳健。消费者和公司均将从旨在打压滥用行为的规定中受益。

美国国家消费者法律中心(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华盛顿办公室律师桑德斯(Lauren Saunders)说,我们认为,由于成本将更公开、更透明,新规定将带动价格下降。人们将能够货比三家。贷方能够隐藏成本时,信贷更昂贵。

华尔街的分析师说,对特定自营交易的限制、银行部门与部分衍生品业务的分业经营以及大量其它变化将使最大型证券公司的利润减少10%以上

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法律总顾问、董事会秘书赫尔弗(Michael Helfer)说,花旗很快就会指定一位高管牵头成立一个内部特别行动小组,以评估那些为使新法生效将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将会产生何种商业影响。赫尔弗周四在一场由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 Association)组织的活动上说,这种商业模式评估最终将导致花旗作出判断:遵守新规究竟意味着公司应“收取更多费用”、“不增加收费”,还是“不做这块业务”。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Co.)的分析师阿鲍侯赛因(Kian Abouhossein)说,金融监管改革可能会把银行的长期股本收益率(即公司净收益与股东的股本之比)从19 %压低到16%。他说,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削减员工薪酬来部分挽回失去的利润。

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理们正面临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更加严格的监管。

许多资产不少于一亿美元的基金公司,以及差不多所有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的基金公司,都需要在SEC登记,这一规定将在新法颁布一年后生效。规模小于上述企业的基金公司将受到州政府的监管,这可能会导致其费用增加。大小基金公司都将被要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它们的投资产品、客户、交易对手和借钱交易时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等。

未知数仍然还有很多。比如一些大型对冲基金可能会被认为由于规模太大而不能倒闭,因而它们对财务杠杆的使用及其他冒险行为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

一些消费者已经看到了变化。虽然新法案尚未签署成为法律,但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已经在加强对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的审核。很多机构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能证明其收入和财产的文件。消费者很快还会看到其他变化。

但是,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要发挥职能,可能还要等上至少一年的时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针对抵押贷款、信用卡、短期高利贷等一系列产品制定、实施监管规则方面,将用油广泛的权力。

与此同时,财政部官员将努力使该局尽快运转起来。财政部一位高级官员说,当务之急包括创建一种简单的抵押贷款披露机制,并开辟一条集中化的消费者投诉热线。

银业行监管机构还将很快制定旨在重塑抵押贷款发放行为的新规。监管层必须决定,有关首付款、信用记录和借款人债务水平的具体规则将是什么模样。

关于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将修补金融监管漏洞和2021美国金融监管新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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