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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_景观照明规范标准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景观照明规范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哪位朋友说说公园照明设计规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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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朋友说说公园照明设计规范的规定有哪些

一、。公园夜景亮化工程设计

1、应根据公园的功能类型、周边景观环境、主题风格和夜间照明灯具使用情况,确定公园的照度水平和选择合适的照明设计方式;

2、应该避免溢散光对路人、周围环境以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二、公园树木照明设计

1、树木的亮化应该精心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照明灯具安装的位置;尽量避免时间过长的光照和照明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相应的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珍贵的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2、在进行亮化时,需要考虑落叶树木的叶状及特征和颜色、常绿树木及季节变化因素对树木亮化的影响,确定树木的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光源的色表;

3、尽量避免在路人观赏的角度上产生眩光或者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光污染。

三、公园花坛、绿地照明设计

1、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设计方式,以凸显出花卉本身;

2、照明灯具应该作为景观的元素考虑,并且应该避免由于照明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观赏性;

3、草坪的亮化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上向下照射,应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4、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lx;

 5、尽量避免溢散光对景观的观赏或者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公园水景照明设计

1、水景照明灯具应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应兼顾无水时和冬季结冰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

2、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3、水景的周边需要设置功能性照明,防止观景人员意外落水;

4、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亮化方式。

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 景观照明规范标准  第1张

景观亮化设计绿化照明规范?

绿化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的照明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花卉的照明:花卉照明光线宜自上而下。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生产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其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展现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创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本市景观照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规划先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供电及其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指定区级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监管、验收等工作部门。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景观照明管理,创新景观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模式。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自然环境、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等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暗夜保护区、限制建设区、适度建设区、优先建设区,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明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情形、电气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内透光照明等内容。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景观照明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由经授权的相关机构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禁止违反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自行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禁止在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上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两江四岸、东湖等核心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照明设计规范怎么规定的

(二)黄鹤楼、龟山电视塔等地标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火车站等重要窗口设施;

(四)其他确需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第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等,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第十四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信号灯正常使用。涉及在湿地公园、山体及城市绿化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设置人)负责设置:

(一)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无法确定设置主体的,由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设置。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第四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第十四条 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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