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正文

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新冠药品纳入医保目录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以及新冠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新冠门诊怎么报销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以及新冠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新冠门诊怎么报销

可以。

因为感染了新冠住院治疗的,产生费用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都可以报销,国家医保局早在2020年就规定新冠肺炎治疗费医保均按规定予以报销。最终能不能报销以医院规定为准。

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及其他疾病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可按现行正常状态的医保报销和管理政策去执行。

凡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结算完以后,个人负担部分将由财政给予补助。与新冠相关的治疗是免费的,新冠之外的治疗是需要收费的。

新冠医保报销多少钱

医保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的前提是需要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另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0万元以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65%,不会设置起付标准。

在二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55%;在三级医院最高可以报销到50%,另外还设置了500元的起付标准。2.学生或者儿童居民医保报销的前提是需要符合报销范围,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18万元以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医院最高报销比例为65%,不会设置报销,起付标准。二级医院最高能报销60%;三级医院最高能报销55%。

3月1号起医保政策

2023年3月1号起实行的医保政策有不再收取药品加成费用、药品集中采购、按照疾病种类付费。

1、不再收取药品加成费用

药品虽是治病救人的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但是其存在的性质毕竟是商品,因而在销售时有一定的加成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为整个医疗行业提供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了一定的经济支撑,但是也给看病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2、药品集中采购

过去,药品是由医院自行采购的,这就导致某些有心之人存在利益勾结,最后提高药品售价。而集中采购药品能够让采购流程透明化,采购规程合理化。

3、按照疾病种类付费

过去看病是根据检查项目、药品、挂号等费用叠加,但是新的改革要求按照疾病的类型付费,避免重复计费的情况。

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2023年3月1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6294种,新增西药和中成药111种,目录中被调出的有3种药品,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按规定补充。其中针对疫情扶持政策,新冠肺炎治疗药品阿兹夫定片、清肺解毒颗粒新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自4月1日起实施。

《2022年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中省医保局未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022年药品目录》在《2021年药品目录》基础上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新冠药品纳入医保目录  第1张

新冠肺炎医保报销吗2023

新冠肺炎医保报销2023,具体政策如下:

为确保患者在新冠肺炎治疗不受住院费用影响,文件规定对新冠肺炎住院患者继续实行乙类甲类管理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住院费用给予全额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患者在新冠肺炎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和急诊费用,按其他乙类传染病的报销政策,应全额报出,用于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和药品费用。

其他的方面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肺炎患者用药需求,决定暂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目前的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有660种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氏症如发烧和咳嗽)的药物。在此基础上,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项目的新冠肺炎药物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为了确保新冠肺炎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该文件要求提供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以帮助新冠肺炎的患者获得在线治疗。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行业部门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对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并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天津医保2023年新政策

近日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采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诈骗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关于国家医保局:新冠肺炎治疗性药品价格分类管理甲类优先采购和新冠药品纳入医保目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海报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https://baikehd.com/news/30179.html

相关推荐

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