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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的简单介绍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股票停牌一般什么时候发布,是否会提前一天公布,比如,明天停牌,今天公布停牌消息,是不是这样的。谢谢

先回答题主的问题:股票停牌是不会提前公布消息的,股票停牌是一种机密的事情,国家规定停牌必须要经过审核以后才会公布,之前是不允许有任何泄露。

说到股票停牌,股民都是云里雾里,不知道是好是坏。其实,遇到两种停牌情况不用过度担心,然而碰到第三种情况的时候,你就需要格外的警醒!

那么,在和大家一起讨论停牌内容之前,先给大家说一下今天的牛股名单,趁还没有被删除,快来领取:【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释就是“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至于停牌需要持续多长时间,有的股票停牌1小时就恢复了,而有的股票停牌1000天以上都有可能,停牌原因是决定停牌时间长短的重要因素。

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股票停牌以下三种情况是主要原因: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重大的事情造成停牌,时间是不一样的,但是不会超过20个交易日。

假如需要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或许就会花1个小时间,股东大会其实是一个交易的时候,资产重组与收购兼并等这些相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这停牌时间或许长达好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要是股价涨跌幅连续不断的发生了异常的波动,列举一个例子吧,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大约在十点半就复牌。

(3)公司自身原因

如公司涉嫌违规交易、造假(虚假业绩)等,这种停牌时间要视情况而定。

以上三种情况的停牌,预示着好事的是(1)(2)两种停牌,但是(3)并不被看好。

从前两种情况不难看出,若是股票复牌代表利好,这种利好信号告诉我们,提前知道是非常有利的,这样就可以更好的规划方案了。这个股票神器可以帮到你,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

只是知道停牌、复牌的日子也是不行的,知道这个股票好不好,布局如何才是最关键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有些股票在复牌后会大涨,也可能大跌,关键看手里的股票成长性怎么样,这些东西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

沉不住气容易自乱阵脚的,需要自己去多多训练,因为出现这种情况在这里是禁忌,对股票进行大量的整理与分析是对自己手中股票的负责。

从一个初始涉及的人的角度来考虑,股票的好坏是不容易区分的,根据学姐的经验总结出来一部分诊股的知识,可以提供各种方法帮助投资新手,股票的好与坏也能马上分析出来:【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0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公布内幕消息停牌是什么意思

如果公司发出的消息可能对股票价产生巨大影响,则按照规定需要对其股票进行停牌处理。当听到股票停牌的时候,很多股民都是不知道这是好现象还是坏现象。事实上,停牌的情况遇到两种,并不需要过分的担心,但要是碰见第三种情况,千万千万要小心!

那么,在和大家一起讨论停牌内容之前,今日的牛股名单已经出来了,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应该趁现在,还没有被删除,抓紧时间领取:【绝密】今日3只牛股名单泄露,速领!!!

一、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的意思就是说“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要是想知道到底停牌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不会超过一个小时就恢复了,而有的股票都有可能会停牌1000多天,这些都是有可能的,没人决定的了这个时间,还是要分析一下具体停牌原因到底是什么。

二、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股票停牌,基本上就是以下三种情况引起的: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因为事件很大才会造成停牌,影响的时间肯定不相同,不过最迟还是不会超过20个交易日。

比如重大问题澄清,可能就1个小时,股东大会基本是一个交易日,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比较复杂的情况,停牌时间可能长达好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若是这个股价涨幅形成了从未见过的波动,列举一个例子吧,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基本上十点半就复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时间的长短,是需要经过调查公司相关违规交易或者造假的事件后才能够知道。

以上这三种停牌情况,(1)(2)两种停牌都是好的情况,而(3)并不被人们接受。

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情况可以看出,股票复牌就意味着利好,这种利好信号告诉我们,提前知道是非常有利的,这样就可以更好的规划方案了。拥有这个股票神器你会有如神助,提醒你哪些股票会停牌、复牌,还有分红等重要信息,每个股民都必备: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轻松把握一手信息

即便知道停牌、复牌的日子也是不够的,关键要知道这个股票好不好,怎么布局?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在复牌后有一部分股票大涨大跌的情况都是有的,重点的地方是要分析手中股票是否具有成长性,这是需要从不同角度去思考的,从而得出相关结论。

大家要学会冷静,不要自乱阵脚,这是很重要的,要先对手中的股票进行深度的分析。

从一个才踏入此领域的新人来说,不会使用其他方法来判断股票的好坏,关于诊股的一些方法,学姐特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尽管以前你对投资方面的知识一点也不知道,此时判断一只股票的好坏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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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为何定出妖

兔年第一大妖股幕后推手曝光一个涨停接着一个跌停,这样诡异的走势让人触目惊心。日前,号称兔年第一大妖股的西藏发展(000752)"金身"被打破,并在最近两个交易日以累计约14%的跌幅名列两市跌幅榜前茅。记者对该股的席位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广州地区的席位在其中高位加仓后快进快出,并在加仓过程中巨额套现。恰巧的是,这些席位都出自于中投证券旗下的广州营业部。记者搜集的材料显示,不仅是西藏发展,广州"中投系"还曾经光临过历史上其他大牛股,其操作手法之凶悍并不寻常。压不住的题材一季度翻了1.5倍要数今年的第一大妖股,非西藏发展莫属。3月15日,西藏发展公告,将出资2亿元设立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正式向稀土进军。受此刺激,该股复牌开盘便封住了涨停。自此,西藏发展便拉开"兔年第一牛股"的行情。交易所的信息显示,自3月15日开始,西藏发展便收获了四连板。如果从停牌前3月10日收盘价14.41元至4月12日盘中最高的30.24元来计算,十多天的交易,股价已经翻了1.1倍。如果把时间放宽一点,西藏发展则是兔年第一大牛股。至3月29日宣布停牌前,西藏发展一季度涨幅已达147.43%,翘首于两市。对于这突如其来的上涨,机构研究员显然始料未及。记者翻阅了近期机构报告发现,只有东兴证券一家在该股停牌期间发布研究报告,"公司依据现有储量,考虑未来储量有较大增长空间,市值重估底限为20%,预计短期股价上升空间为20-30%,中长期投资价值主要是对3号矿进度的预期。给予公司6个月目标价格区间18-20元。"就在本周二,该股创出了30.24元的历史新高。显然,这样的走势已经令机构研究"大跌眼镜"了。交易数据显示,西藏发展的近期交易量明显放大。3月17日,该股成交量仅有53864手,换手率仅有2.04%。但到了18日,该股盘面上便风起云涌,成交量发达至856534手,换手率也增加到32.48%。有投资者调侃道,稀土概念是"压不住"的题材。事实上,稀土概念、有色金属是今年以来上涨最凌厉的板块。根据资讯的统计,从今年1月1日到4月12日,除了西藏发展之外,还有包钢股份(600010)、银鸽投资(600069)、精诚铜业(002171)等股价都翻了一倍多。在涨幅前十的个股中,稀土概念股和有色金属个股就有4只。

广州"中投系"抱团建仓日前,有报道指,在西藏发展的上涨行情中,山东游资开始打退堂鼓,来自中信万通证券的3个山东游资席位集体抛售1.21亿元。而近段时间,记者对该股的席位跟踪发现,除了山东游资以外,广州本地游资也在其中兴风作浪。根据深交所披露的交易明细,自复牌之日算起,交易不到一个月,西藏发展已经11次上榜。从数据上来看,买入卖出西藏发展的游资来自全国各地,但广州本地游资的席位却是屡次上榜。事实上,从西藏发展复牌的第一天开始,广州游资已经迫不及待地抢滩了。3月15日,中投证券广州滨江东路、水荫路两营业部分别买入904.29万元和497.06万元。次日,滨江东路继续加仓904.29万元。到了17日,中投证券广州番禺桥南路(下称"番禺桥南路")加入了战场,大举买入2047.27万元。18日,番禺桥南路继续买入该股6717.55万元。到了28日,番禺桥南路买入该股6605.69万元。从建仓、加仓的数额来看,广州本地席位持续上升。记者核对发现,广州游资上榜的交易全部是以涨停板收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虽然广州游资巨额建仓买入,到了后期却是边买入边套现。以3月28日最后一天上榜为例,番禺桥南路的手法最为凶悍,当天买入6605.69万元,卖出却是近一个亿。迹象很明显,这次是广州本地游资在中投证券抱团操作的结果。从这几家中投证券营业部的交易情况来看,操作手法先是小量建仓,后来在高位巨额加仓拉升,最后边拉边套现。"有些资金为了掩人耳目,会用分仓的方法,来减少上榜的次数。"一名私募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部分巨额资金会运用分仓、抱团的方法,从而逃过监管层的监视。多次光临大牛股为进一步了解中投证券营业部的情况,记者匿名采访了番禺桥南路的工作人员。"目前,我们营业部是番禺地区交易量最大的营业网点。去年的交易量已经排在广州地区已经排到了前十名。"另外,据其介绍,该营业网点是2010年初从平康路搬到现在的桥南路的。

记者还查阅了中投证券在广州的营业部历史交易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曾经光临过大牛股。虽然上榜次数偏少,但该营业部2009年的股票成交额却占据广州本地所有股票成交的1.96%,为"中投系"之首。更有意思的是,尽管该营业部上榜次数少,但其现身其中的个股却几乎只只都是市场上的牛股。2009年底,有关迪士尼在上海落户的新闻以及小道消息甚嚣尘上。由于具备"迪士尼概念",龙头股份(600630)在资金的狂热追捧下股价走势凌厉,从当年10月初到11月份,上涨55.83%,且当中几乎没有进行过回调。就在当年11月9日,中投证券广州番禺平康路营业部(搬迁前的桥南路营业部)净卖出567.16万元。从卖出次日,即11月10日起,龙头股份开始一路下滑,至今未回到当时的高点。由此看来,该营业部游资出手时机拿捏得恰到好处,操作上堪称一绝。在白云山A(000522)这只广州本地股上,该营业部游资的操盘表现同样惊人。2009年11月3日该营业部净买入2876.55万元,次日立即净卖出3012.03万元。而自当年10月底到11月中旬,该股股价上涨近92%。巧的是,中投证券滨江东路此后也买进本地的医药股。2010年1月22日,滨江东路同时出现在广州药业(600332)的龙虎榜中。当天该营业部游资当日还净买入了广州药业1153.68万元,而该股当日逆市强势封于涨停。而这次西藏发展的抱团行动,是巧合还是早有预谋?(投资快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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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第一大妖股幕后推手曝光

兔年第一大妖股幕后推手曝光

一个涨停接着一个跌停,这样诡异的走势让人触目惊心。日前,号称兔年第一大妖股的西藏发展(000752)"金身"被打破,并在最近两个交易日以累计约14%的跌幅名列两市跌幅榜前茅。记者对该股的席位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广州地区的席位在其中高位加仓后快进快出,并在加仓过程中巨额套现。恰巧的是,这些席位都出自于中投证券旗下的广州营业部。记者搜集的材料显示,不仅是西藏发展,广州"中投系"还曾经光临过历史上其他大牛股,其操作手法之凶悍并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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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不住的题材一季度翻了1.5倍

要数今年的第一大妖股,非西藏发展莫属。

3月15日,西藏发展公告,将出资2亿元设立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正式向稀土进军。受此刺激,该股复牌开盘便封住了涨停。自此,西藏发展便拉开"兔年第一牛股"的行情。

交易所的信息显示,自3月15日开始,西藏发展便收获了四连板。如果从停牌前3月10日收盘价14.41元至4月12日盘中最高的30.24元来计算,十多天的交易,股价已经翻了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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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时间放宽一点,西藏发展则是兔年第一大牛股。至3月29日宣布停牌前,西藏发展一季度涨幅已达147.43%,翘首于两市。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上涨,机构研究员显然始料未及。记者翻阅了近期机构报告发现,只有东兴证券一家在该股停牌期间发布研究报告,"公司依据现有储量,考虑未来储量有较大增长空间,市值重估底限为20%,预计短期股价上升空间为20-30%,中长期投资价值主要是对3号矿进度的预期。给予公司6个月目标价格区间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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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本周二,该股创出了30.24元的历史新高。显然,这样的走势已经令机构研究"大跌眼镜"了。

交易数据显示,西藏发展的近期交易量明显放大。3月17日,该股成交量仅有53864手,换手率仅有2.04%。但到了18

日,该股盘面上便风起云涌,成交量发达至856534手,换手率也增加到32.48%。

有投资者调侃道,稀土概念是"压不住"的题材。事实上,稀土概念、有色金属是今年以来上涨最凌厉的板块。根据资讯的统计,从今年1月1日到4月12日,除了西藏发展之外,还有包钢股份(600010)、银鸽投资(600069)、精诚铜业(002171)等股价都翻了一倍多。在涨幅前十的个股中,稀土概念股和有色金属个股就有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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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投系"抱团建仓

日前,有报道指,在西藏发展的上涨行情中,山东游资开始打退堂鼓,来自中信万通证券的3个山东游资席位集体抛售1.21亿元。而近段时间,记者对该股的席位跟踪发现,除了山东游资以外,广州本地游资也在其中兴风作浪。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交易明细,自复牌之日算起,交易不到一个月,西藏发展已经11次上榜。从数据上来看,买入卖出西藏发展的游资来自全国各地,但广州本地游资的席位却是屡次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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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西藏发展复牌的第一天开始,广州游资已经迫不及待地抢滩了。3月15日,中投证券广州滨江东路、水荫路两营业部分别买入904.29万元和497.06万元。次日,滨江东路继续加仓904.29万元。到了17日,中投证券广州番禺桥南路(下称"番禺桥南路")加入了战场,大举买入2047.27万元。18日,番禺桥南路继续买入该股6717.55万元。到了28日,番禺桥南路买入该股6605.69万元。

从建仓、加仓的数额来看,广州本地席位持续上升。记者核对发现,广州游资上榜的交易全部是以涨停板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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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虽然广州游资巨额建仓买入,到了后期却是边买入边套现。以3月28日最后一天上榜为例,番禺桥南路的手法最为凶悍,当天买入6605.69万元,卖出却是近一个亿。

迹象很明显,这次是广州本地游资在中投证券抱团操作的结果。从这几家中投证券营业部的交易情况来看,操作手法先是小量建仓,后来在高位巨额加仓拉升,最后边拉边套现。

"有些资金为了掩人耳目,会用分仓的方法,来减少上榜的次数。"一名私募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部分巨额资金会运用分仓、抱团的方法,从而逃过监管层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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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光临大牛股

为进一步了解中投证券营业部的情况,记者匿名采访了番禺桥南路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们营业部是番禺地区交易量最大的营业网点。去年的交易量已经排在广州地区已经排到了前十名。"另外,据其介绍,该营业网点是2010年初从平康路搬到现在的桥南路的。

记者还查阅了中投证券在广州的营业部历史交易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曾经光临过大牛股。

虽然上榜次数偏少,但该营业部2009年的股票成交额却占据广州本地所有股票成交的1.96%,为"中投系"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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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尽管该营业部上榜次数少,但其现身其中的个股却几乎只只都是市场上的牛股。

2009年底,有关迪士尼在上海落户的新闻以及小道消息甚嚣尘上。由于具备"迪士尼概念",龙头股份(600630)在资金的狂热追捧下股价走势凌厉,从当年10月初到11月份,上涨55.83%,且当中几乎没有进行过回调。

就在当年11月9日,中投证券广州番禺平康路营业部(搬迁前的桥南路营业部)净卖出567.16万元。从卖出次日,即11月10日起,龙头股份开始一路下滑,至今未回到当时的高点。由此看来,该营业部游资出手时机拿捏得恰到好处,操作上堪称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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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云山A(000522)这只广州本地股上,该营业部游资的操盘表现同样惊人。2009年11月3日该营业部净买入2876.55万元,次日立即净卖出3012.03万元。而自当年10月底到11月中旬,该股股价上涨近92%。

巧的是,中投证券滨江东路此后也买进本地的医药股。2010年1月22日,滨江东路同时出现在广州药业(600332)的龙虎榜中。当天该营业部游资当日还净买入了广州药业1153.68万元,而该股当日逆市强势封于涨停。

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的简单介绍  第1张

融创中国将停牌:无法按期发布年报,融创最后的结果是否会像恒大一样?

这个情况其实很难说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因为融创中国本身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的债务压力也非常大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这可能会导致融创中国的业务发展受到影响。

对于融创中国来说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虽然融创中国曾经大手收购万达的各项产业,但这并不代表着融创中国的现金流没有问题。在房地产行业不太景气的时候,很多房地产企业存在一系列的现金流压力,现金流压力优惠转化为债务压力,所以融创中国很有可能会像恒大一样陷入到债务的泥潭当中。

融创中国因为无法按期发布年报而被停牌。

从4月1号开始,融创中国在港交所的股票将会被停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因为中上中国不能按期发布202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有人表示这可能是因为融创中国的业务或现金流出现问题,所以才会发布未经审计的年度业绩。

融创中国可能会像恒大一样陷入债务泥潭。

之所以会这样说,主要是因为融创中国本身就有着非常大的债务压力。在融创中国的各项楼盘的销售业绩一片惨淡的时候,很多人纷纷猜测融创中国可能会因为现金流的问题而出现债务暴雷的情况。在此之后,融创中国的业务发展将会受到进一步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融创中国的各个楼盘进一步滞销。

融创中国需要解决楼盘的销售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不仅发生在融创中国身上,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需要解决楼盘销售问题。因为很多地方的房地产行情并不景气,这也直接导致买房者变得越来越少。即便很多地方出台一系列的鼓励买房的措施,愿意主动买房的人也不多。如果想要进一步帮助这些房地产企业缓解债务难题,买房可能是最直接也是唯一的选择。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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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力高健康生活3月29日下午停牌,等待内幕消息发布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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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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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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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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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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