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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出新法规,为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公平的许可费_欧盟标准起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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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时应该考虑哪些价值因素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重要切入点。

“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 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 FRAND 的内涵与外延;

增加 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 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率;公平合理非歧视;专利池比较法 披露义务、许可费率及禁令救济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涉及的三大核心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提出广受 认可的解决方案。

2014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公开征求意见稿) 》 (简称《意见稿》),在第 27 条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问题做 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激发了产业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 注。本文拟就许可费率问题展开研究,探索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标 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广,避免技术锁定(hold-up),防止许可 费率堆叠(Royalty Stacking)、合理分配标 准推广带来的增益以及提升产业整体利益等 诸多需求,这些因素里的每一项都会对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 DVD 许可收费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似仍在 眼前,彩电、手机、MP3 等行业却开始频 遭专利许可困扰,“剪不断,理还乱”成为 现实困境。一、存在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高低问题是困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 准实施者的核心问题。从源头探索这一问题发现,许可问题由来已 久,“最早的案例可追溯到中世纪。”【1】 2013—2015 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接连发起并公布多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直指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过高问题 这些调 查在确定许可费率上都有进步,但在推进标 准必要专利计算方式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上,迟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率依然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然而,其价值评估以及 许可费费率判定却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历史上,为解决商业谈判 和司法审判中对许可费率的迫切需求,出现了现金流折现法、盈利 能力资本化法、蒙特卡洛模拟法、投资回报率法、25% 规则以及 “Georgia-Pacific”因素

欧盟提出新法规,为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公平的许可费 欧盟标准起草者  第1张

赢下反垄断诉讼之后,高通的危机仍未完全解除

8月25日消息,继本月初高通成功赢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针对其的反垄断诉讼之后,美国当地时间本周一,英特尔、联发科等芯片厂商以及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多家 汽车 制造商联合敦促FTC寻求上诉。

特斯拉和英特尔等公司周一发布公开信称:“专家组的决定可能会鼓励滥用通过合作制定标准获得的市场力量,从而破坏标准生态系统的稳定。”为此,他们敦促FTC寻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汽车 制造商越来越多地在车辆中使用通信芯片,以便将 汽车 连接到互联网上,而这也意味着它们将需要与高通等通信技术巨头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这些公司此前均表示,如果高通胜诉,联网 汽车 价格可能会上涨。

FTC发言人拒绝置评。高通也尚未对此消息做出回应。

高通与美国FTC的首度交锋以败诉告终

早在2017年1月17日,美国FTC就对高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高通的专利授权政策违反了联邦法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在美国FTC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诉讼之后数日,苹果公司也正式起诉高通,称其非法利用手机芯片领域的垄断地位,并要求其退还约10亿美元承诺退还的专利使用费。同时,苹果及其合作伙伴英特尔还成为了美国FTC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主要证人。

FTC认为,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是该公司一系列非法策略的核心,这些策略旨在维持其对手机至关重要芯片的垄断。FTC还指责高通强迫智能手机制造商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特别其没有授权就没有芯片,以及按整机价格进行收费的模式。

不过,高通则认为,其按照每部手机成本收取最高5%的授权费,无论其是否配备了高通芯片,这是一种用于资助研发的标准做法。高通强调,其在研发方面投入了数十亿美元才开发出产品,而这也是价值850亿美元专利组合的来源。它还提到了英特尔和联发科等公司的调制解调器芯片业务作为证据,证明其对授权标准专利的抵制并没有阻碍竞争。

一直以来,高通在手机芯片的收费方式相当“强硬”,即要想使用高通的芯片就必须先与高通达成专利授权协议,交一大笔“入门费”。而且用了高通专利每一台设备还需要按照每台整机成本的5%的比例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

根据几年前高通在中国遭遇反垄断罚款之后,高通向中国发改委提交了针对中国市场的专利授权方案,对于在中国销售的品牌设备,有使用到高通3G和4G必要专利许可的,高通将会对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对包括3模LTE-TDD在内的4G设备,如不实施CDMA或WCDMA,则只收取3.5%的许可费。

从手机厂商的角度看,这并不合理,举例来说,如果一款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成本为100美元,那么可能最高需要付给高通5美元(按5%费率计算),当这款手机增加了镜头、内存和存储等部件成本,从而将售价提升至150美元时,即使新增部件与高通毫无关系,但付给高通的专利费用却要增至7.5美元。

此外,高通还拒绝向竞争对手授权其被视为手机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这些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这也意味着,即使手机厂商采用其他基带芯片厂商芯片,也必须以按整机收费模式,向高通缴纳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这种收费模式也被外界称之为“高通税”。正是这种按照整机定价收费的模式,也引发了很多终端厂商的不满,但是却又无可奈何。

2016年 6 月,高通指控魅族侵犯了其 3G/4G 通信技术专利,将其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 5.2 亿元。魅族则回应将积极应诉,并称将打开高通和各家在专利授权谈判中的“黑盒子”。不过很快,2016年12月,魅族又与高通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

2017年1月,苹果起诉高通,指控其专利授权要价过高,要求高通退还其承诺将退还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随后,苹果开始拒绝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高通则反诉称,称苹果窃取其商业机密等。随后双方在全球多个国家打起了专利战。直到2019年4月,苹果与高通之间持续了两年多时间的专利权诉讼战,最终以双方的和解而落下帷幕。苹果也为其挑战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的失败付出了很大的代价:6年的和解协议,47亿美元的和解费。

在经历了长期的谈判和临时专利授权协议之后,今年7月30日,华为也正式与高通达成了一项新的授权协议,授权费用高达18亿美元。

虽然高通在与众多手机厂商的交锋当中都取得了胜利,但是其与美国FTC的反垄断诉讼当中却遭遇了败诉。

2019年5月,美国圣何塞地区法官高兰惠(Lucy H.Koh)针对美国FTC起诉高通一案作出判决,裁定高通违反“反垄断法”,并利用其技术优势向市场苛求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受此消息影响,高通股价随即大跌10.86%。

高兰惠裁定,高通公司必须与客户重新谈判授权协议。它必须以公平的价格将专利(包括5G专利)授权给竞争对手(比如联发科、三星、展锐等),而且不能签署排他性协议,阻止竞争对手也向苹果等智能手机制造商销售芯片。除此之外高通还必须接受FTC长达7年的监管。

显然,这项判决对于高通来说,非常的不利!这将对其赖以成功的专利授权模式造成重创!

高通再度反败为胜!

在高通遭遇败诉之后,高通表示抗议,并于同年5月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提出了对于反垄断判决暂缓执行的申请。高通公司表示,按照判决书要求,高通需要和大量的专利授权客户重新签署授权协议,但是如果这一诉讼在上诉过程中获胜,高通将无法和大客户再一次修改专利授权协议,这将给高通造成损失。

2019年8月23日,位于加州旧金山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批准了高通的请求,暂缓执行美国联邦地方法官高兰惠对高通的反垄断判决书。上诉法院允许高通公司暂时继续目前的商业行为,即无需按照判决书要求和其他智能手机厂商重新谈判、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在经过了近一年时间的上诉审理之后,2020年8月11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去年高兰惠法官针对高通的裁决,判决高通专利许可商业活动不构成反竞争,同时还撤销了要求高通改变其专利授权做法的禁令。

而高通之所以能够反败为胜的关键在于,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高通的“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政策以及FRAND原则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

虽然在“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的政策下,高通可以拒绝将芯片卖给那些不愿意购买高通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设备制造商(OEM),即设备制造商必须答应购买高通的专利,才能购买它的芯片。但是,上诉法院认为,如果高通不施行“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的政策,那么由于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专利权用尽原则”,OEM厂商可能会以购买的芯片中已经包含专利为由,拒绝为专利授权付费。

此外,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对FRAND原则解读不同。在通信行业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可能会通过拒绝授权来阻止市场参与者,在一个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之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进行授权。

Rader法官分析称:“FRAND原则要求专利许可收费要合理,但没有对反竞争行为提出反垄断方案。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本身,而不是具体的竞争对手和他们的定价要求!竞争政策与定价政策完全无关,市场决定价格。显然高通公司的定价和专利许可政策并没有冒犯到市场,因为这么多年来市场一直在接受这些政策,产品价格在不断下降并让消费者受益。”

不过,高通此次能够成功反败为胜,其背后可能也离不开美国政府的助力。

根据之前的资料显示,在高通在首次与FTC的交锋当中败诉之后,美国司法部联合美国另外两个联邦政府机构——美国能源部和国防部的支持意见,要求上诉法庭暂停执行高通的反垄断判决书。美司法部当时就驳斥了FTC的观点,称高通的商业行为没有任何反竞争行为。司法部、国防部和能源部还对上诉法院表示,不利于高通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到美国的军事及其能源和核基础设施。美国国防部等机构甚至认为,如果对高通业务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可能会影响高美国的电信技术创新能力或技术优势。

虽然,现在英特尔、联发科等芯片厂商以及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多家 汽车 制造商再度联合敦促FTC寻求上诉,希望继续通过反垄断诉讼推翻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

所以,就目前来看,高通虽然在此前的FTC针对其的反垄断诉讼中成功反败为胜,但是,如果FTC真的寻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话,那么高通的危机就仍未解除。

高通的专利许可业务贡献了七成利润

对高通来说,其专利授权模式是“核心商业模式”,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

据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季报显示,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计算,高通第三季度总营收48.93亿美元,税前利润8.68亿美元,其中负责芯片研发销售的QCT部门营收38.07亿美元,税前利润6.03亿美元,负责专利许可的QTL部门营收10.44亿美元,税前利润6.46亿美元。

可以看出,高通专利许可业务虽然只占全部营收的五分之一,但贡献利润高达七成。其实,不仅仅是高通,专利许可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可以说是整个无线通信行业的“摇钱树”。据IPlytics的统计数据显示,高通、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华为、Broadcom、IBM、飞利浦、Acacia这九家 科技 公司贡献了2016年全球93%的专利授权收入。

“通信行业的专利许可收费模式非常普遍,该行业属于典型的专利密集型行业。专利许可是通信企业非常关键的收入来源。”徐明表示,业界曾经有“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专利,三流企业卖产品”的说法,在3G时代也曾有“任何一件CDMA的技术方案都绕不过高通公司的专利”的说法,高通公司通过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

在3G、4G时代,高通曾分别凭借多项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确立了无线通信专利市场的领导地位。据高通官方数据,2019年财年,高通手握超过14万个专利,在全球拥有超过300个专利授权对象,全球超过130亿个移动设备都得到了高通的专利授权。

5G时代,高通的优势已被削弱?

如果只统计在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局(USPTO)或WIPO PCT程序中已经被授予的5G专利族,那么三星则排名第一,拥有1728族。紧随其后的则是诺基亚(1584族)、LG电子(1415族)、华为(1274族)、中兴(837族)、高通(831)。

显然,综合以上两项数据来看,在已申请的5G标准必要专利族以及已被授予的5G专利族数量上,高通的优势已经不再像3G/4G时代那样的强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非常多的场景之下,5G设备仍需要支持向下兼容3G/4G网络,这也意味着很多5G终端也离不开高通在3G/4G领域的一些基础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4月,高通首次主动对其专利授权费用进行了下调,将最高的收费的标准按照整机定价400美元作为上限(此前为500美元),同时还加入了新的5G专利授权。

高通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案向实施包括3GPP Release 15版本及以下各版本5G NR标准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的品牌手机在全球范围内按以下许可条款进行许可:单独使用移动网络核心专利,品牌单模5G手机的实际许可费率为销售价的2.275%;以及品牌多模(3G/4G/5G)手机的实际许可费率为销售价的3.25%。并且整机定价以400美元作为上限。

虽然经过调整之后,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率有所降低,但是由于5G的应用领域相比3G/4G更为广泛,未来物联网、工业制造、医疗、车联网等都离不开5G,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终端厂商需要用到5G技术,只要高通现有的专利授权收费模式能够得以维持,将会借此获取巨大收益。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终端厂商站出来反对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此次,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众多 汽车 制造商联合站起来反对高通的专利授权收费模式也正是一个例证。

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举个例子来说吧,我们都知道啥是椅子,基本描述是这样的,有支撑腿,有靠背,用于坐的器具。这三个特征的聚合就可以看作标准必要专利。因为没靠背的是凳子,没支撑腿的是沙发,不用来坐的,我也不知道叫啥。

既然想做一把椅子,可以做三条腿,四条腿,单腿也行,靠背弯的,直的也行,这些的构成都不影响被认定成椅子。这些可以看成非必要标准专利。

对持有影响产品认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而言,杀伤力对行业是决定性的,因为不按照标准必要专利生产产品的话,产品就无法实现或进入市场。所以为了商业繁荣,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必须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对涉及该专利的企业强制授权。

强制授权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不能用于打击同行业的竞争者。竞争者需要也得给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会公众产品出现代差和标准必要持有人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例如4G通讯的技术,千元机也能4G通讯,旗舰机也能4G通讯。

”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授权原则主要相关是授权费用的问题,简单的说,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不能”看人下菜碟“,也不是想多高就多高,既让专利持有人有钱赚,又不压迫专利实施者的利润空间或影响其商业策略的实施。

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

摘要: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或缺性,其专利权人往往对市场拥有支配地位,这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谈判能力,进而向潜在实施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率。为了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需对其进行相应规制。本文主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许可费及其规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并阐述。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认定 许可费 专利权人

中图分类号:N18 文献标志码:A

1 前言

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标准产品、流程和服务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给出了明确定义:“标准指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认可的文件,该文件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旨在特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度的秩序。”正如Tassey(2000)[1]所描述的那样,标准可以看作是对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流程、格式或程序的一致性追求,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专利纳入标准后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 SEP)。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这些概念的阐述均围绕专利的“不可绕过”“必须采用”等特点。因此,可总结出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近几年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到底应该怎么算

目前,各国专利法基本上都是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许可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实践中主要存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3种方式,专利许可费也依据专利技术的含金量、许可方式等因素而不同。具体到某项专利技术的许可费的确定,通常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通过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一次总付、提成费支付和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3种支付方式。

通常来说,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应充分考虑4个重要因素:

1、专利本身的因素,例如专利的创新高度和产业化成熟程度、所属的技术领域、专利权类型、保护范围的大小、权利的稳定性、技术规避的难易程度、有效期限等;

2、与许可内容相关的因素,例如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等;

3、被许可人相关因素,例如被许可人的技术需求程度、生产规模和专利实施能力等;

4、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对专利价值的潜在影响,因为新的发展趋势可能会预示已有的专利技术即将发生贬值甚至被淘汰。

专利使用费如何收取 怎样精打细算你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在专利许可过程中,通常一方认为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过高,一方则认为专利许可费公平、合理;一方希望专利许可合同透明,一方则称涉及商业秘密,不愿公开。那么专利许可费,到底谁说了算?

目前各国专利法基本上都是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许可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法律状态、权利期限、专利质量、市场需求等。此外,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市场地位也是影响专利许可费的重要因素,谁处于主动地位,谁就拥有话语权。也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专利许可收费方式

上面所说的例子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即标准的实施者为了使其产品符合标准并进入市场而必须实施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设定中,专利权人需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对标准实施者给予许可。

技术标准的实施者应当为其中的必要专利支付多少专利许可费才是适当的?

最令人满意的答案恐怕是总结出一套计算公式,然后再作数学运算就行了。但是,由于专利许可使用费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研究出这样的一套数学模型可能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因此,只能在研究国内外专利许可费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的若干原则。

1.专利权人不能因其专利被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

专利权人当然可以依据其拥有的专利独占权而获益。但是如果该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专利权人不能因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是因为技术标准是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时不能绕开而必须采用的技术,因此技术标准会增强专利的垄断性,也增加了专利权人获得更高收益的潜在可能性。

如果对这类收益不加以限制将会让技术标准沦为加强垄断的工具,不利于技术的应用发展,有损公众利益,更有悖于标准专利设置的初衷。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借标准专利设置不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者提高许可使用费则可能受到制裁。

2.密切注意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的数量。

引起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数量的主要因素是地域差异和时间差异。

地域差异: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同时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技术发展水平也差异很大。即便是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也并不是在全

3.限制总体最高专利许可费率。

虽然技术标准中只包括必要专利,但是总体数量仍然相当可观。如果技术存在发展前景,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必要技术被纳入进来。对于被许可方来说,即便一项专利的使用费占比极低,但是积累起来也能刮尽所有的利润。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的时候,约定总体最高专利许可费率可能会更加有力。

对于非必要标准专利来说,专利许可使用费只需要许可与被许可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根据现行数据统计,专利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方式的收费通常为:

专利实施预期年收益总额的5—8倍;专利普通许可的收费通常为:专利实施预期年收益总额的0.5-1倍。

在上述区间内,影响专利许可费的因素包括:

(1)技术领域、专利权类型、保护范围、权利稳定性、技术规避难易程度、有效期限、创新高度以及产业化成熟程度等

(2)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等;

(3)被许可人的技术需求程度、生产规模和专利实施能力等;

(4)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

(5)实施专利后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大小

(6)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提成支付还是入门费加提成

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非常多,要想把握每个要素来确定专利许可费非常困难。比较简单易行的办法是利用成本法来确定专利许可费。

成本法的原理在于,资产的价值无论如何变动都将低于其重置(重构)成本费用。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 重构)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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