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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简单介绍

今天百科互动给各位分享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 1、独立董事能持有本公司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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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能持有本公司股票吗?

可以的,但不能超过1%,也不能是前十名股东。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只要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尚未达到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程度,就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2)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我们都知道非独立董事一般来讲同时均为公司的股东,而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碧银缓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悔模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上市公司的实践看,差距很大,高的过100万,低的不到5000元,甚至有过只有1300元的。有研究(沈艺峰等,南开管理评论,2016.02)实证考察了2005-2014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12821个样本,结果表明,无论是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同行业里或一定规模上,上市公司在外部独立董搏皮事薪酬决定时均存在显著的"互相看齐"效应,即出现向地理上的中间距离、同一或相关行业或中等规模公司看齐的现象。实际就是主要以市场行情为准。

至于是否要有个明确规范,必须考虑公司本身所处地理位置、行业、业绩等,同时要考虑可操作性,至于是否能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非单一的薪酬可以解决,应有更多的制度保障。

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简单介绍  第1张

请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如猜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敏梁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所以证监会应该属于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桥橡运执行机构,其《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该被划入部门规章的范畴。

王建军“首秀”就独董制度发声: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4日表示, 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

康美案一审判处独董承担过亿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业界、学界针对独董制度改革的大讨论。

12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出席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时,专门就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专门作出表态。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是王建军自10月25日升任证监会副主席以来,首次公开发表讲话。

“中国的公司往往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董事会的常态是内部人控制,只有独立董事算是外部人。过去二十年,如果没有独董这股外部力量,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将远远不如今天。”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中心主任、会计学教授陈世敏对第一 财经 称 ,中国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在一个相对不判培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贡献的。

强调全面、客观看待

康美案一审宣判,对独立董事判处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有人喊冤,独董薪酬太低,收入与责任不匹配;但也有人指责,独立董事长期“不独不懂”仔手,沦为形式主义。

一时间,独董制度被推上风口浪尖。上述争议监管层也都看在眼里。

王建军强调,对独董制度应持全面、客观的态度。

他指出,自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事实上,中国的独立董事是在一个相对不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的贡献的。”在陈世敏看来,不能以投不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来判断过往独董制度是否发挥作用,现实情况是,如果有重大的争议或问题,一般都会在表决之前通过沟通得以解决。

“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还是要首先肯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刘运宏对第一 财经 表示, 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独董制度建立以来,执行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走样或异化现象。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形象代言人、投资咨询顾问,偏离了独董的监督制衡定位,使得 社会 上对独董的形象和作用有一些看法。”刘运宏认为,当前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激发独董积极、勤勉、尽责地履职。

“外部人”困境何来

在A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很多股权集中的公司而言,董事会唯董事长马首是瞻的状态更加明显。独立董事如何发挥监督和制衡力量,就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

陈世敏认为,独董能否真正“恪尽职守”,还取决于履职外部环境。

但是一般而言,独董薪酬水平偏低,公司实控人和管理层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认知也不到位,这样任上的独董一般在公司话语权也是很有限的。

在独董当中,会计独董承担的压力又更突出。因为独立董事受到质疑,大多数是在上市公司曝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的时候。

对此,陈世敏表示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独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不是发现财务造假;第二,公司内部人要造假,基本上所有的外部人,包括审计师和独立董事,都可能发现不了。

他解释称,独董审计委员会是一个治理机制,职责是监督公司编制报表的过程,监督审计师审计的过程,从过程角度进行监督。并不是,也没有能力,介入公司的每件事情,否则就变成公司的“内部人”了。

而且,与独立董事相比,更接近财务真相的是审计机构,且审计机构有掘戚唯较大的团队和较多的人员投入,但是即便如此,真正可以发现公司造假的也非常少见。而处于更外层的独立董事,要发现公司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就更难。

管好“内部人”,同时优化独董履职环境

“对大股东、管理层,行政上要严,法律上要重,使得他们不敢有一丝的造假念想,这是最重要的。”陈世敏说,要分清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也不能等同于“其他直接责任”。

与此同时,要为独董建立更好的履职环境和履职条件。比如,明确定期报告披露前,需要提前几天将相关材料给到独董;比如,对于不配合独董履职的,给予相应限制或惩处。

陈世敏还建议,出台详细的履职指引,让独董明确自己的责任边界;提高待遇,监管层给予一定的鼓励,让独董更加权责利相匹配;完善履职保险机制,进一步合理化。

刘运宏对独董优化履职行为提出更具体建议。

第一,独董履职并非只在《指导意见》这样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自律性规则中,都散落着有关独董履职的规定,建议由自律性组织或者相关专家学者梳理并总结这些规定和相关案例,形成更加系统、全面和具体的履职指引,为独董履职提供指引和引导。

第二,建议建立独董人才库,形成市场化“双选”机制。让上市公司了解独董的具体信息,包括过专业领域、过往履职情况等,也让独董了解上市公司,对津贴、风险以及履职条件有充分考量。

第四,在独立董事内部进行专业和职责上的分工,风险大小不同,津贴高低也要有差异,建立科学的津贴决定机制,改变“吃大锅饭”体制带来的问题。

第五,加强对独董的履职培训和交流等配套机制建设,适应不断变化的证券市场对独董的履职要求,提高独董的履职能力,倡导最佳实践,提高履职效能。

王建军今日也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

“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王建军称,将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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