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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与对策——基于国际规则的视角的信息

本篇文章百科互动给大家谈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与对策——基于国际规则的视角,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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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轿旅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闭段凳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燃锋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 ,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 ,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 ,覆盖伍唤银保监会监管腔键凯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 ,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 ,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 ,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提高市场竞争力 ,控制关联交易亮渗的数量和规模 ,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 ,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 ,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 ,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四是加强信息披露 ,丰富监管措施。压实主体责任 ,建立层层问责机制 ,提高信息披露标准 ,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

邮储银行独立董事意见

邮储银行公文中公告的主要特点分别是发文权力的限制性,发布范围的广泛性,题材的重大性和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睁或立董事规则》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

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 2022-202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邮政集团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销售保险服务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我们认为调整 2022-2024年本行向中国邮闭脊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提供代理销售保险服务关联交易上限事项系基于本行业务特点和正轿早渗常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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