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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保险公司人员虚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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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缺蚂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第十六条 猜扮顷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穗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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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虚挂中介业务——就是把桥前前本是其他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是直销团体业务转到中介机构(保险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由保险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直销业务无法支付的手续费,中介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中介业务手续费发票。然后中介公司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将手续费以现金方式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返回的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投保直销业务的单位相关人员。虚挂营销员业务和此类似。

虚列费用——就敏清是将虚拟业务活动而产生费用,虚拟某次培训花费500元,将此费用支付到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支付的对象。虚列人员和此类似。

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通过商业贿赂争取业务,该做法是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是保监会严厉查处和打击的对象。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悔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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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5月处罚一览 | 共罚1761.3万元!环比减少21.2%

5月情况总览

•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统计,5月保险业罚单总数达152张,相比上月减少近5%。

• 其中,银保监会机关发布罚单2张,地方旁乱派出机构发布罚单150张。

• 处罚金额共计1761.3万元,较上月环比减少21.2%。

3家财险企业被罚金额最高

5月,共有31家险企被处以罚款,共计1080.9万元(不含个人处罚),环比上月减少32.8%。

财产险企业被罚金额占比达62%

根据统计,31家险企中,财产险企业为12家,较上月减少4家;被罚金额671万元,较上月减少497万元。人身险企业为19家,较上月增加4家;被罚金额409.9万元,较上月减少32.4万元。

由此可见,5月财产险企业虽然被罚尘洞机构数量不及人身险企业多,但被罚得更“狠”。

数据显示,处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均为财产险企业,分别是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 处罚金额分别为 172万元、143万元和134万元 。人身险企业处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分别为 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农银人寿, 处罚金额分别为 81万元、57.4万元和50万元 。

处罚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或报送虚假材料成为监管重点对象。例如银保监会机关处罚的两家机构——安华农险和众惠相互,其处罚原因分别是“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

除上述两个原因外,下列原因也成为处罚单上的“常客”: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此外,这些较为少见的处罚原因也应引起险企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警惕: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在短期个人 健康 保险产品业务中存在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问题”被罚20万元;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被罚6万元;

· 时任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王芳因“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被罚3万元,并给予警告。

人保销售公司连续三月被罚金额居首位

5月,15家保险代理机构收到了罚单,罚款共计222.6万元(不含个人处罚)。

位于处罚金额前三位的机构为人保 汽车 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公司”)、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平安创展保险销售公司,处罚金额分别为120.5万元、35万元和27万元。

其中,人保销售公司已连续三月成为被罚金额最多的中介机构。与上月相比,处罚金额增长91.4万元。其中,浙江银保监局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原因重罚该机构60万元,这也是中介机构中单笔罚单最大金额。

除上述原因外,中介机构最常见的几类处罚原因分别为: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委托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派启枯管职责,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等。

此外,内蒙古巴运 汽车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 汽车 站因“伪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被罚2万元。

3家银行银保业务违规

5月,3家银行银保业务违规,被当地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舟山分行因“违规向客户转嫁保险费,服务业务收费质价不符”被罚80万元,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因“误导销售保险产品,强制借贷搭售”被罚37万元,农业银行嘉兴分行因“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罚15万元。

各地处罚情况

从地域看,被罚金额前五名的地区为浙江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广东省及福建省,被罚总金额分别为363万元、196万元、176万元、173万元和143.2万元。

罚单数量前五名的地区为黑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大连市及江西省,罚单数分别为23张、22张、13张、13张和11张。

(数据统计截至5月31日,如有出入,以银保监会官网为准)

编辑、统计、制表 李梦溪

制图 张帆

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保险公司人员虚假投保  第1张

保险代理手续费被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首兄答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尘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某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取手续费等平安财险被罚款73万元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者慧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代理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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