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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仪器涨逾9%或将被艾默生电气以每股近60美元收购,艾默生电气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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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问题

当心!罗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产品。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视听,吃了公司,于是改名上蒙,产品当然不敢用罗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产品。请看如下内容:

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抢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标“罗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结论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

法定代表人郑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55317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权代表人亮雹租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肖荣、茅又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尔·格鲁夫斯、翻译丁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ROSEMOUNT”商标核发的第155718号商标注册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肆前)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已续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用压力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压力敏感仪、温度敏感仪及电子控制的温度敏感仪、攻角敏感仪。

1989年8月23日的《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了《罗斯蒙特公司有意在华建独资企业》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国仪器仪表报》头版登载了《美国罗斯蒙特仪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国仪器仪表报》登载之《我国仪表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合资企业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的内容有:“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积极友好洽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共同投资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美国最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仪表及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国仪电报》上登载了《上海罗斯蒙特取得国际“通行证”》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动化》上刊登了敬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维刚撰写的文章《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及差压变送器的使用体会》;《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国水泥》(2005年第6期)、《现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载有标明注册商标为“ROSEMOUNT”的产品广告宣传页,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佳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传奇性能 今日再现 持续改进、久经验证的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等,宣传页下方所印制的则都是“艾默生过程管理”各地办事处的电话;登载于《钢铁》(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国电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现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关“罗斯蒙特3051S系列压力变送器”或“新型罗斯蒙特5400雷达液位变送器”等产品的广告中均标有“ROSEMOUNT”及其®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页中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其中述及“美国Rosemount公司生产1151SMART型智能变送器是带微机智能式现场使用的一种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关“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的引言内容为“目前实际应用的智能式差压变送器种类较多,结构各有差异,但从总体结构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简单介绍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压变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较详细介绍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是采用HART通信方式进行信息传输的。”计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计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页有关“3051S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来自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自动检测技术》(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页有关“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章节中述及“目前,中国西安和北京先后从美国Rosemount公司引进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页有关“智能型压力变送器”章节中述及“下面以美国费希尔-罗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压变送器为例对其工作原理作简单介绍……”

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显示,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其于此前提交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备用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后经股权转让,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现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的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贺晓博登录网址为的网站,其网页下方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4”等内容,网页左上角则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罗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侧还可见“TM”上标。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经字第6995号《公证书》。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该网站网页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显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沪证经字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该公证所涉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动化》上登载有一则涉及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右下角显示的广告发布主体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和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处购买了规格型号分别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压力变送器(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和人民币2,300元)各5件,并取得产品宣传资料2份。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999号《公证书》。公证购得之压力变送器的表盖、LCD显示表头及壳体铭牌上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其中一块铭牌上的“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还注有“TM”标识,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包装盒内所附《快速安装手册》的每一页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连接互联网通过Google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可以进入登载有被告公司简介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分别为上海松江高新技术园区富民路88号-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仪器仪表商务网()上所显示的公司介绍材料中有一长方形框,框内文字为“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和“罗斯蒙特”;被告在电力虎网()上发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经营品牌显示为“上海罗斯蒙特”;进入网址为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SHANGHAI ROSEMENT”(右侧上标为“TM”标识)。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处购得铭牌标有“3051型智能变送器”字样的产品1套,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沪证经字第8848号《公证书》。与此前公证购得的压力变送器相比,其铭牌、产品合格证及《快速安装手册》上已均无“上海罗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样,但产品表盖、LCD显示表头上仍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LCD显示表头处的“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上方还显示有“Shanghai Rosement”,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

封底显示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传资料封面上以较大字体印有“罗斯蒙特”和“ROSEMENT”字样;《新生中国》和《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宣传资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所有内页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罗斯蒙特”,该两份宣传资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外,还同时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ROSEMENT”商标和“罗斯蒙特”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月27日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7日,“罗斯蒙特”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处于异议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罗斯蒙特”商标。

一审诉讼中,原告称被控侵权压力变送器与涉讼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压力敏感仪为相同商品,而相关证据材料中所涉被告经营的其余产品涡轮流量计、刮板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与压力敏感仪系类似商品。庭后,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仅主张涉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事实,但保留对类似商品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总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因该笔律师费同时牵涉到(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故在本案中主张之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且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其余已支出费用如调查公司费用、公证费和翻译费等均已包含在内。被告对律师费凭证上反映的付款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持有异议,同时认为从开具时间上来看是为本案诉讼而制作。原告解释称,其系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等确已实际发生,可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在内,但并非原告与其律师协商所定的全部律师费都应由被告在败诉时承担,原审法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该笔费用可得到支持的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涉讼“ROSEMOUNT”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次续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相关报道和业内杂志登载的内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看好中国市场,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的形式将其产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国。长期以来,不论是原告在我国宣传时所使用的中文译名,还是在就“ROSEMOUNT”注册商标产品所作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ROSEMOUNT”对应的中文始终是“罗斯蒙特”,且从原告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来看,“ROSEMOUNT”品牌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当谈及该品牌时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述及之相关内容和业内用户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会亦可说明“罗斯蒙特”已作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词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时,涉讼“ROSEMOUN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系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仅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合格证、快速安装手册和包装上标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而且还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字样。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相比,两者读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异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无实义的臆造词,故属于近似商标。至于原告关于被告使用“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亦构成对其“ROSEMOUNT”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被告有时会在“上海罗斯蒙特”右上角同时标明“TM”标识之现象来判断,被告主要意欲将“罗斯蒙特”作为商标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对“ROSEMOUNT”商标与其音译“罗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当被告在其商品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公众便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注册商标“ROSEMOUNT”或者认为与该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由此可见,“罗斯蒙特”与“ROSEMOUNT”之间亦构成近似,这是原告对其商标中文音译长期进行商业性使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斯蒙特公司对“ROSEMOUNT”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55718号)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人民币4,074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52元。(2007)沪一中禁字第2号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申请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三、“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四、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五、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二、“罗斯蒙特”与“ROSEMOUNT”的读音和意义相同,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将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三、“罗斯蒙特”是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商标并非侵权抗辩的理由,更不能影响和损害在先权利,抢注行为是侵权。四、企业名称的核准并非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通过多年对其商标的使用、宣传,“ROSEMOUNT”注册商标及其中文译音“罗斯蒙特”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诉人在成立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上述商标及其中文译音,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罗斯蒙特”文字,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意图,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相同,故系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其“ROSEMOUNT”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号案件是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被上诉人商号、虚假宣传、仿冒被上诉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本案并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诉人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虽然“罗斯蒙特”与“ROSEMOUNT”文字外观存在差异,但“罗斯蒙特”作为“ROSEMOUNT”的中文译音,两者读音近似;同时,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罗斯蒙特”文字未经商标注册,但被上诉人将其作为“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唯一译音,长期在“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知名度并形成了与“ROSEMOUNT”注册商标的对应关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罗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ROSEMOUNT”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其“罗斯蒙特”字号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理由,本院认为,鉴于在(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案件中,上诉人使用其“罗斯蒙特”字号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仍应停止使用“罗斯蒙特”文字。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罗斯蒙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ROSEMENT”与“罗斯蒙特”已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并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应处理。本院认为,商标的行政异议程序并非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一审被上诉人诉请是“ROSEMENT”和“罗斯蒙特”,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利。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使用“ROSEMENT”和“罗斯蒙特”标识侵犯其“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提起诉讼,原判认定侵权成立,故判决上诉人停止侵犯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也无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判决文书并不要求必须记载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具体的质证过程,原判对其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在判决书中一一列明,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声明

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罗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压力变送器代表着最优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业产品典范,广泛用于化工、石油与天然气、电力、造纸、金属冶炼、制药以及食品饮料等行业,全球安装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台。

但近期在中国上海市某企业以Rosement为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网址(),同时模仿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外观,企图混淆中国市场用户对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罗斯蒙特

()品牌压力变送器的辨识,严重侵犯了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誉。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严正声明:对侵犯了罗斯蒙特的合法权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保留起诉的权力,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识别产品名称和商标,购买到此类仿冒产品时,请及时举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美国国家仪器涨逾9%或将被艾默生电气以每股近60美元收购,艾默生电气股价  第1张

黑石为什么收购艾默生

艾默生电气将唤升把其气候技术部门美国国家仪器涨逾9%或将被艾默生电气以每股近60美元收购的多数股权出售给黑石美国国家仪器涨逾9%或将被艾默生电气以每股近60美元收购,主要由于该公司正肢中转向为蓬勃发展的自动化市场提供产品。该交易的估值为140亿美元。

该公司周一表示美国国家仪器涨逾9%或将被艾默生电气以每股近60美元收购,将收到约95亿美元的预付款,将用于收购自动化领域更多的公司。

艾默生电气的股价也因第四季度的收益和收入超市场预期,在美股大盘疲软的情况下小幅上涨1%,

而现今在工厂工人短缺的情况下,企业正在加快实现运营自动化生产进程,而艾默生电气一直以来都历链山在致力于实施其软件战略以抓住这一转变带来的新增长机会。

数据中心也就是IDC机房将来的业务发展何去何从??

大厂掀起“养机”浪潮

在新基建的浪潮中,腾讯、阿里等大厂纷纷投入千亿布局建造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大厂为了“养机”也动用了各种新技术。数据中心作为基础设施,之前 一直在底层无人问津,不过随着数字化的快速推进,数据中心的变化将更能体现新基建“基建+科技”的内涵。对于数据中心而言,进行技术创新,能够合理存储和处理数据,满足上层需求,支撑数字经济腾飞,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

下祥姿简一波技术创新的制高点

随着大厂的建设提速,国内数据中心遍地开花。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2020年全球IDC处理的数据流量将达到15.3ZB,占全球产生的流量99.35%;从数据可知IDC主导着全球的数据流量处理。

现在数据中心向着空间集约化、单机大型化的方向发展。超大规模的大型数据中心在2019年末增至504个,还有151个处于不同建设阶段的数据中心。集约化的发展使得单体机房的利用率得以提升,有助于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前期建设成本以及后期运营成本,对于大公司来说,头部效应会更加明显。

数据中心发展过程中的痛点

1.   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背后是惊人的耗电量。

服务器年功耗连续上升,机柜功率不足的老旧机房为了不掉电,以至于通过空置机位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这样不仅造成了空间的利用率低,也会造成电力利用率的下降,同时还形成不必要的浪费。据预测,2020年中国数据中心耗电量为2962亿千瓦时[3] ,超越三峡发电量,所以说解决能耗问题刻不容缓。

2.   数据中心安全运行指标与日俱增

数据中心需要完善的安全出入管理规定和消防系统、以及具备事故应急和人员安全应急流程制定的能力。保证所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还需要及时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

3.   令人崩溃的运维

半夜故障工单催人醒,处理不慎易进坑。日常巡检是数据中心运谨裤维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通过运维人员日复一日,重复上千次抄表中保持警觉性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纯粹依靠人力并非行业发展所需,日常运维应借助合适的辅助工具,让有限的人力摆脱机械性的工作。

那么如何让数据中心做到绿色发展,智册好能规划,轻松运维?Hightopo 和国内其他公司都在积极的回答这个问题。

建立可视化的运维管理平台 痛点迎刃而解

可视化重塑数据中心机房

针对数据中心系统复杂、多场景和动态性的特点。以 HTML5 的 WebGL 标准实现  3D 的图形渲染技术,以及基于浏览器内核嵌入到小程序实现更方便传播。并采用hightopo轻量架构使其支持跨平台展示,实现多端口海量数据的分析。

数据中心环境可视化

利用3D仿真技术,对机房内多种设备进行建模,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以及全生命周期维护。同样为了确保数据中心机房正常运转,运维系统也具备烟雾温湿监控、动力监控、门禁等监控功能,实时监测机房内部环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可远程控制系统调控运行状态。

资产与能耗管理可视化

为了解决数据中心能耗过大的问题,系统对数据中心整体环境的年度用电量、机柜租用率、楼宇IT用电量、柴油发电机、电气容量等进行实时监控并提供相关历史数据,方便管理者进行节能调整。还支持对资产准确定位,记录设备型号和状态,确保机柜高使用率,避免资源浪费,细化运维能节省约20%的总运营成本。

可视化运维管理

通过可视化管理,改变数据中心的运维模式。管理者可通过线上监控系统了解设备健康状况,可远程查看机柜的检修记录、履历信息和历史故障,为评估设备安全提供了直观的数据基础。运维人员摆脱了机械性的工作,缓解运维压力。同时也对数据中心人员分配提供了人性化的方案。

迎接智能运维时代

由于边缘计算和5G的大带宽所产生的巨额流量使得数据中心建设遍地开花,大规模且密集的IDC更需要精细、自动、可视化的管理。正如 Hightopo 所提供的数据中心机房可视化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能耗、运维、和人力资源上做到精细化管理,使其走向节能增效的发展道路。在数字经济腾飞的时代下,数据中心可视化改造更应未雨绸缪。

参考资料:  官网——Web组态  

                  百度百科——图扑软件

市盈率是什么意思?高好还是低好?

如果从单一的收益来看,市盈率确实越低越好,并且市做姿盈率越低的股票薯升越有投资价值。

因为我们炒股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而炒股能赚钱基本就两个途径:一种是股票分红的收益,另一种是赚取股票差价的收益。当市盈率越低,表明该公司赚的钱越多,这不仅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分红,同时还能推着股价上涨。只不过,现实中单从市盈率的角度去投资股票显然有些武断,因为市盈率也会存在一定的缺点。

一般情况下,市盈率在14—20之间为正常水平,市盈率小于0则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纯手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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