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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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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银行对中国的影响有哪些

1、对中国金融市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的冲击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从目前来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硅谷银行事件对中国金融市场冲击非常有限。一方面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和美国金融市场并不完全开放和互联,因此硅谷银行事件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直接传染效应较小。另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及时采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了稳定市场情绪和预防风险的措施,因此中国金融市场能够保持相对平稳和有序。2、对中国科技产业的影响:硅谷银行事件对中国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硅谷银行是主要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因段清此其倒闭会导致一些科技企业失去资金来源和信用支持,从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硅谷银行事件反映了美国科技产业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因此也给中国科技产业提供了一个警示和机遇。警示是要警惕科技泡沫的风险和创新经济的不确定性;机遇是要抓住科技创新的动力和优势,并加强与国际合作。3、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如果美国硅谷银行的破产事件给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带来启示,那么这可能会促进中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完善,从而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方面,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硅谷银行事件的教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借鉴美国硅谷银行事件的经验,建立更加灵活和有效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包括提高金融救助和接管的效率、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加强国际金融合作等。硅谷银行(SVB),1983年成立于美国是硅谷银行金融集团的子公司,资产为50亿美元,并通过位于美国的27家办事处,3家国际分公司以及在亚洲、欧洲、印度和以色列的广泛商业关系网,为风险资本以及创业企业提供了26亿美元的贷款。硅谷银行主要服务于科技型企业,成功帮助过Facebook、twitter等明星企业。当地时间2023年3月10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布的一份声明,美国加州金兆燃悄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族渣当日宣布关闭美国硅谷银行,并任命FDIC为破产管理人;3月11日,美国民主党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表示,硅谷银行的高管必须为其渎职及管理不善导致的银行破产负责;3月12日,美国财政部消息,财政部、美联储和FDIC联合发表声明称,正在采取果断行动,通过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来保护美国经济。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提议加强对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机构的监管的简单介绍  第1张

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与巨大机遇

【中国金融案例中心 编译:李锡雯】

Megan Long认为,要想找到监管力度恰到好处的"宜居地带"(Goldilocks zone),即监督检查使金融机构受到控制的同时又不妨碍创新,就必须从基于实体的监管转向基于活动的监管。她通过最新的研究发现,完全不受监管和受到部分监管的金融参与者都导致了不成比例的系统性风险。但她认为这并不一定是监管过多或者过少的问题,而是由于监管角度和方向键余的偏差。比如,监管机构需要了解新兴商业模式的细微差别,并梳理出大型 科技 公司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区别,而大型 科技 公司的监管模式本身也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事实上,基于实体的监管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一直存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简称GSIB)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SIFI)是两种全球公认的基于实体的监管类型。然而Megan Long认为,当我们看到大型 科技 公司开始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时,就应意识到建立不依赖于实体类型的法规的重要性,并利用基于活动的监督填补监管空白。

在一个拥有复杂数字供应链的世界里,很难在小漏洞变成大问题之前发现它们。这就意味着,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金融 科技 公司,都只能在其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得到保护,而这些环节出现的问题可能来自其中任何一个参与者。许多机构都选择了第三方技术供应商来辅助运营,因此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不再仅是双边的,有可能是多边的。Megan Long认为,金融机构将安全外包给其他参与者,一旦出现问题,追踪和问责都将十分困难,因此了解整个生态系统的风险变得尤为重清亮兄要。

Megan Long还发现,非传统金融参与者正在与去中心化金融、数字资产、消费者金融数据聚合、区块链和加密资产交易所一起迅速发展。这些金融活动过于新颖,以至于尚不能看到全部的风险。而鉴于去中心化金融固有的去中心化性质,很难让一个集中的监管实体来监督这个新系统的活动。因此,集中式监管和去中心化金融之间的摩擦,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每个国家,甚至每个地区,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方法。在全球范围内,监管的管辖权差异非常微妙,这些细微差别基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别市场动态,并且会持续存在。答袭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一个机构能够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在其中的权重?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基于传统因素来判断,如某家机构的资产账簿规模。然而,网络规模或特定实体的数字互联规模正逐渐变得比业务或实体本身的直观规模更为重要。比如,从财务角度来看,亚马逊网络服务不会在当前的监管制度中被归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但作为全球四大云服务提供商之首,它处在当今金融体系健全运作的核心位置上。在这方面,中国监管机构已经指示中国 科技 集团蚂蚁集团在监管下成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Megan Long认为,这表明中国司法机构正在积极识别他们认为构成系统性风险的实体,但至今尚未在西方国家看到类似的情况。

不过在欧盟,《数字服务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中包含了针对大型 科技 公司的监管制度,旨在确保针对大型 科技 公司产生的不同运营风险进行充分管理。在Megan Long看来,这是一种宏观上间接的方法,可确保消除和解决导致网络攻击、跨境数据问题和其他系统性风险的漏洞。

目前,有多种新的影响力正在推动金融体系的变革,可以将它们分为四大类:社交媒体平台、基于网络的论坛和社区、私人消息平台和在金融界影响力人士。这些新的影响力带动了零售投资者进入到传统中只有成熟市场参与者才能进入的领域。但是,通过数字渠道传播的错误和虚假信息同时也能够轻易覆盖到无数用户,并且由于许多信息共享完全发生在金融生态系统之外,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无法应对这种情况。Megan Long认为,这种病毒式的传播趋势势必会影响公众情绪,并引发股票买卖狂潮,这可能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并削弱他们对整个系统的信任度。

金融服务的主要系统性风险之一是一些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和算法的固有偏见。Megan Long表示,生态系统参与者可以开始采用有助于解决人工智能决策过程的企业框架,并评估每个阶段所需的透明度水平。例如,可以考虑更简单的机器学习形式。Long概述的一个技术原型是"反事实公平"(counterfactual fairness):如果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数据包含对某些种族、性别或人口群体的 社会 偏见,那么最终这些模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表现出相同的偏见;但是,如果开发团队能够考虑到并对这些不同的 社会 偏见进行处理,将有助于在涉及到算法偏见时解决透明度的问题。

新的数据来源也至关重要,以避免外生冲击的复合效应,这些外生冲击可能会危及系统参与者、国家和全球金融体系。在未来,边缘案例(仅在极端操作参数下发生的问题或情况)的出现将变得更加频繁,这就导致现存的数据无法对此做出预判。

因此,系统参与者应开始考虑加强他们的预警指标库,采购匿名的合成数据集,以帮助发现尚不存在的重要交互,并以 历史 数据作为样本进行模拟预测。此外,另一个正在 探索 的替代数据集是时空数据,其本质上意味着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信息。在涉及到不可预测或不可预见的未来案例时,这将有助于进行匹配,发掘出其中的模式。

Megan Long认为,当审视各个实体和司法管辖区的独立运作方式时,跨境数据共享是能够更好地利用可用数据的"首要操作"。数据必须自由共享,而不是保存在单个实体或国家的围墙内。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互联世界中,只有承认将世界联系在一起的线索,才能够解决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于2003年3月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要求有关部门抓紧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提出其他有关法律议案。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由一部新的法律来承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有明确、全面的法律授权,同时也为了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仲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1)适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2)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吸收、借鉴国外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做法;

(3)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起草小组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的银行业监管实践经验,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银行监管的立法经验和监管实践,对银行监管立法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多次听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意见,组织国内金融、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银监法》草案。草案于2003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银监法,并同时通过了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相应修改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了修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性质和特点

《银监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银监法的性质不是组织法而是行为法。具体说,银监法不是一部关于滑谈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市场规制法。具目的在于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银监法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1、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立法经验。银监法的条文设计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如明确监管者的目标和原则;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定侍型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会谈制度;提高并裹监管能力;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信带强制措施;加强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和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银行监管*与境外银行监管*的合作,共同实施有效的跨境监管等等。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2、制定科学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现场检查;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同时,“法律责任”一章还授权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罚款、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处罚措施。

3、对监管权力予以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并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等。

4、规定监管的程序。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如规定监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规声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机构应当在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等。

5、协调外部监管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规定银监会的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43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未依照本法第28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违反本法第42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3)协同原则,中国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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