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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办尹: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面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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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中国金融办尹: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面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中国金融办尹: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面,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中国金融办尹: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面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粗腔梁。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岩运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圆唤有偿分配的比例。

中国金融办尹: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面的简单介绍  第1张

碳交易在中国的现状是怎样的

碳交易在中国的现状:

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在即

自2011年我国确定7个碳交易试点、进入碳交易元年起,碳交易市场在不断成熟,发展在提速。按照时间表,全国统一碳市场有望在2017年正式启动。业界普遍认为,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埋蔽未来需要让更多企业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中,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数据也需要更加准确。

按照目前的时间表,全国统一碳市场将于今年启动。所谓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是给企业排放设定上限,通过配额交易降低减排成本的重要制度。也则卖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而非行政命令的方式,使节能降碳工作的成本由全社会共同分担。当前,中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将以基准线法为主,鼓励减排的政策工具必须从行政命令型、财税鼓励型向市场型转变。

早在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深圳等七个地方开展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率先启动了碳交易,拉开了中国碳市场的帷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孙液逗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要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一市场启动运行后,将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当中规模最大的市场。

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与此前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交易范围不同的是,除了电力、水泥、电解铝三大行业外,他5个行业等后续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目前,电力、水泥、电解铝3个行业已公布碳配额分配方案,将率先进入碳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的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坚笑尺持的原则如下:

1、坚持动态调整、行业差别化。键升颂

2、统一规则与事后调整相结合、稿郑协同推进和分阶段建设等基本原则。

碳中和政策支持:碳交易与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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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讯:本文联合钢铁有色、能源化工、建筑建材、电新、交运、轻工、新能源车等行业,从碳约束和碳交易机制对各行业的影响入手,挖掘各行业供需格局和价格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本篇为您精选报告第三章:碳中和政策支持:碳交易与绿色金融。

(一)碳交易:配额和定价

在减排量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中国也紧锣密鼓的将建设配额交易市场的计划提上了日程。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该通知打开了我国建设碳市场的大门。随后十年中国政府又出台了各类政策,不断 探索 ,把试点经验推广全国,并最终于2021年1月通过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是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我国的配额碳市场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部分:1.确定覆盖范围和目标总量;2.确定配额分配;3.测量、报告与核查(MRV)以及4.履约机制建设。

确定配额总量和覆盖范围:2018年,国务院通过《全国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明确了全国碳市场总量和配额设定原则。配额总量设定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分别是“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前者从宏观角度出发,按照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的减排目标,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配额;后者则从实体企业出发,根据控排企业的年排放量之和,估算配额总量。中国目前采取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全国碳市场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行业,包括原油加工、乙烯、电石等18个子行业。除此之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分配方法:配额分配有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常用的免费分配的方法包括 历史 法、 历史 强度法和基准线法。有偿分配主要分为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两种。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免费分配的方法,未来会逐步增加有偿分配的比例。

MRV:MRV是一个名词组合,即“报告,测量与核查”(Measurement,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是监督碳市场正常运行必不好嫌碧可缺的流者乱程。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多次发布做好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履约机制:碳市场的履约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一是控排企业需按时提交合规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二是控排企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如果缺乏完善的履约机制,那么碳市场的公信力和约束力会受到沉重打击。尽管我国不同的碳交易试点城市具有不同的未履约处罚方法,但从履约率上来看,除重庆外的6个试点城市的 历史 履约率均在96%,可以认为国内的碳市场履约机制较为完善。

交易情况概览:截至2019年,七个碳交易试点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五个试点地区已经完成了六次履约,湖北和重庆地区已经完成了五次履约。纳入七个试点碳市场的排放企业和单位共有约2900多家,累计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约62亿吨。2019年七个试点碳市场累计完成配额交易总量约2291万吨,达成交易额约7.7亿元。成交价格方面,北京的成交均价最高,达到了55元/吨,湖北的成交总量和成交规模最大,但价格偏低,只有22.6元/吨,重庆的成交均价最低,只有16.7元/吨。试点成立以来,成交量逐渐上涨,说明企业已经接受碳市场,并积极进行碳管理。但是从平均成交价上来看,我国的平均碳价偏低,距离为达成《巴黎协定》目标的75-100美元/吨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二)绿色金融:支撑与杠杆

1、 历史 背景和基本概念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呈指数级增加,但是人类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的认识明显存在滞后性,而从认识到负面影响的严重性再到 探索 出合理、健全的解决途径又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世纪后期,人类才意识到环境污染、气候变化问题不是在源头上通过政策控制或是在末端通过技术治理就能解决的,还需要资源的合理友举配置,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在此背景下,绿色金融的概念应运而生。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 社会 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 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

2、发展历程

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较为典型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交叉学科,其发展离不开人类在自然、人文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新认识。在此部分中,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出发,总结相关的理论和重要的 社会 历史 事件,梳理绿色金融概念诞生的全过程。

人类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和气候问题一样,也始于20世纪中期。1952年的伦敦雾霾事件导致了近12000人丧生,为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在全球范围内名声大噪,引起了人类对于环境问题广泛的关注。1972年智库“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一文,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发了经济学界对于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的广泛讨论,环境经济学就此诞生。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无排他性有竞争性,产权不明晰,很难通过传统手段解决(本章开头提到的政策限制和末端治理)。金融行业的主要任务本是将资本分配到最具生产力的行业使得投资回报最大化,学术界认为充分发挥金融配置资源的功能,推动资本流向环境友好型的企业,获得长期投资价值是对传统手段的重要补充,绿色金融的概念就此诞生。

实践领域,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世界第一家专注于 社会 和生态业务的“道德银行”(GLS Bank),成为绿色金融的早期 探索 。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与多家银行联合发布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银行计划(UNEP BI)的正式成立。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该计划延伸到保险业,与瑞士再保险等公司发布《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起成立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的倡议,呼吁全球企业履行 社会 责任、做良好企业公民。这一契约扩大了绿色金融的内涵,除环境外,人权、劳工、反腐败等原则也被纳入了投资机构的考量之中,时下热点ESG(环境、 社会 和企业管治)投资也起源于此。随后联合国又发布了可持续投资原则(PRI,2006)、可持续保险原则(PSI,2012)和可持续银行原则(PRB,2019),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当今联合国绿色金融体系。原则发布后,世界上多家知名金融机构纷纷响应。截至2019年,中国国内的华夏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等22家金融机构签署了PRI原则。

3、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概览

中国是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引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首个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体系。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正加快推进,绿色金融统计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环境信息披露日益规范,环境执法信息主动采集机制逐步成熟。同时,中国也是全球绿色金融的重要倡导者和引领者,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中国倡议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首次),2019年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全球共27家机构签署。

市场规模方面,2015年中国绿色金融资金总需求仅为2500亿元,2018年已快速增长到2.1万亿元,但总供给为1.3万亿元,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缺口为0.8万亿。根据德意志银行的预测,中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或将在2060年增至100万亿元人民币。近年来,我国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的规模也迅速扩大,2020年末中国绿色贷款余额已达到11.95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一;同时中国以3862亿元人民币(558亿美元)的贴标绿色债券发行总量成为2019年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来源。

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市场主体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日益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明显提高,重点排污上市企业被要求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约有27%的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环境、 社会 及管治报告,沪深300公司中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6%,但离港股84%的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还有一定距离,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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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毕哗皮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第四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第五条 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第七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芦指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第八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手差放的,由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3倍予以处罚。

碳排放管控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市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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