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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_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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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放程度的提高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以及我国企业实力的增强和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开始把眼光瞄向境外,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前吵猜,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形成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拓展欧美、拉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目前广东省在境外的企业已有680多家,分布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经批准投外投资企业的外派编制约2500人。这些企业“走出去”以后,由“产地销”转变为“销地产”,不但带动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了企业产品的出口,还推动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提高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了多元化的国际市场格局。

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也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着重于境内企业及外来投资的税收管理,对于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无论在思想上、工作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如何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服务是今后一段时期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需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腔伍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出了“限额抵免”的具体规定。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规范了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列支的原则,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的规定以及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等。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初步形成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管理框架。但是目前粗线条的管理框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形势是不相适应的,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征管体系不健全

1.管理机构多头交叉

一方面,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属于国际税收事项,应属于涉外税收部门征管,但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则又隶属所得税部门管理。另一方面,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投资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2002年1月1日后设立的投资企业则由国税部门征管。同一税收事项由于企业性质和设立的时间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利于国际税收事务的专业化管理。

2.管理规程欠缺规范

我们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企业纳税申报制,我们目前有所得税申报制度,汇算清缴制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制度等等。却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虽然税法规定境外所得要与境内所得汇总纳税,但境外所得如何申报,如何管理,如何征收,目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还处于摸索阶段,做法不一、效果各异。

(二)征管基础不扎实

1.境外投资信息难掌握

“走出去”企业是对我国境外国家或地区投资,由于语言、管辖权等原因国内税务部门对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很难详细掌握其投资活动过程。再加上企业财务核算上的隐蔽性,很难分清投资和正常业务往来,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也不会主动向国内税务机关汇报,导致税务机关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涉税信息基本上不了解。

2.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

按有关规定,境外投资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如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报送境外经营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外派人员如政府派出人员、访问学者、劳务输出伍碰或人员等,审批部门有所不同。因此,外经贸、财政等部门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较为完整。由于目前缺乏协税护税机制,基层税务部门难于从有关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只能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

3.基层征管手段受限多

较有影响有规模的境外投资企业大都是中央、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外派人员中高收入人群也主要是来自这些企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对其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广州市地税局曾发函对广州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及派出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回复的企业不到三分之一,省属企业复函更寥寥可数。由于征管权力范围所限,税务部门无法核查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所得情况和外派人员境外取得所得情况。而且许多企业和外派人员对境内纳税存有顾虑,不愿意配合税务部门日常征管,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三)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利益保障机制不足。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与世界上八十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着眼于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走出去”发展中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2.税收政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何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年度、纳税年度进行确认或调整。对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按国内税法有关成本、费用的限制性列支的规定进行税前调整有待明确。对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办法的规定也有待明确。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明确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但对境外投资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及如何扣除不够明确。

3.税收政策优惠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提供税收权益保障不足、税收服务滞后。

(四)企业纳税遵从度不高

1.依法纳税意识不强

目前,广州市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市属企业约240多户,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或因审批手续繁琐,或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是采取“迂回战术”,或通过香港的分公司、或通过办理因私护照等途径“曲线”出国经营。即便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也只有小部分企业将境外所得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近几年,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不少企业因取得境外所得不汇回境内申报纳税而补税案件。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派人员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我们走访的部门了解到,大部分外派人员并不知道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清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些知道申报纳税规定的外派人员却存在能逃则逃的心理,不主动进行境外所得申报。

2.财务核算不规范

投资方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隐藏企业对外投资的性质;还有的企业通过出口货物少结汇或压低出口价格,将货款留在境外投资;投资方企业在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时财务核算上不规范,有的在财务上作应付帐款、借款或预收帐款等,有的企业干脆不入帐;还有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设立过渡帐户;有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和金额进行人为控制,根据自己的盈亏状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多少。

3.利用关联关系避税

由于关联企业交易的隐蔽性,被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进行实物分配,或股权分配。进行实物分配时,可以在国外代为采购原料,然后低价售给国内投资方企业,使投资方企业间接取得收入,还可以少缴纳关税和海关增值税。被投资方进行利润转增股权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将新增股份的受益人转移,以达到逃避征税的目的。

二、西方国家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二)明晰的优惠措施。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税收对海外投资的鼓励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方面,主要措施包括:

1.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美国、英国、日本都曾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新加坡等国也采用此法。实行该政策,相当于海外企业从本国政府手中取得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企业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本国资本对外投资。

2.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该税收激励是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常用激励手段。作为资本输出大国,美国和日本就实施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制度,规定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下属公司在满足一定持股比例的`要求下,汇回本国母公司的股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本国母公司抵扣,降低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

3.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4.亏损抵补。亏损抵补是资本输出国与本国对外投资企业共担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的向后结转方式被较多国家采用。如韩国递延期为3-4年,菲律宾为6年,美国为7年,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对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以退还前几年已缴所得税来补偿其亏损的前转方式采用的国家较少。美国前转时间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为1年。

5.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允许对外投资者将一定比例的海外投资额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起来,该项资金被认为是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若投资发生损失,则可以从投资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如果规定年限内没有发生损失,那么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收入中纳税。该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完善的税收政策。如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对于美国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通常,F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股东的股息。

(四)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美国税法规定,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仅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处以所偷税款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美国政府1994年修改公布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补缴公司所得税,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补缴按税款的20%-40% 的罚金。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征管体系

1.规范境外投资管理体系

首先尽快理顺国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从体制彻底解决两家税务机构征管范围交叉重复的问题。其次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税收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2.构建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征管的关键,而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大量信息主要掌握在外经、财政、外事和公安等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审批抄送通报、管理信息共享的制度。

3.强化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办理境外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单位和组织,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强化境内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应设立台帐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同时,积极探讨以税务部门出具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作为企业年审和外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条件之一的可行性。

(二)完善税收法规制度

1.制定走出去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规程。

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复杂,政策执行不统一,申报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税源控管。一是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及外派人员情况申报备案制度;二是建立投资经营情况和境外所得申报制度;三是明确有关申报操作规程;四是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以及相关内容和要求;五是规范相关滞纳金、罚款等制度。

2.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优惠措施

(1)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目前我国没有对资本利得征税专门规定,应考虑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2)扩大税收饶让适用范围。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为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以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4)增加境外收入延期缴税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对外再投资, 可以增加境外收入延缴税款的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只在汇回国内时征税, 未汇回境内而用于境外再投资的暂不征税。

3.修订不合时宜的税收协定

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要加快协定谈签步伐。目前全球有 200 多个国家中与我国签署综合性税收协定只有80多个, 不及全世界国家数的一半、已生效的才三分之一,这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范围。

(三)提高走出去企业纳税遵从度

1.加强国家主权税收观念教育。日本境外投资所创造的GDP与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即使投资地的税率低于日本国内税率,日本境外企业也将投资利润转回国内,这是日本经济得以维持高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原因之一。因此要通过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使“走出去”企业自觉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最高位,鼓励企业把投资收益尽可能流回国内,依法纳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2.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应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加强走出去企业服务工作。

1.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促进管理

我局在调查境外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时,所有境外企业均填写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他们的理解中,税收协定待遇就是缔约国免征其当地税款,在当地需要按规定交税就是没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于对税收协定的不了解,境外投资企业很少到税务机关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这样就不能适用税收协定的有关优惠条款,甚至造成双重征税。境外投资企业对相互协商程序也不大了解,不知道有这样一个途径去协商解决有关国际税务争议的问题。至目前,我市还没有发生境外投资企业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案例。

在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刚开始起步,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的阶段,首先从服务入手是管理的必由之路。所以税务主管部门应大力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的税收传宣和辅导,开展各项国际援助服务,启动加大税收协定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积极发挥税收协定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以服务促管理。制定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宣传规划,通过在审批部门或出入境口岸派发宣传手册,网站开辟专栏以及媒体等,拓宽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传宣渠道,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责任感。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服务水平。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政策性强,既涉及国内税收,又涉及国际税收。因此,必须加强对基层税务干部专题业务培训,重点了解和掌握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签定的税收协定文本以及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资金投向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从而提高税收管理员国内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能力,培养一批适应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五)坚持依法行政,净化境外投资纳税环境。

1.严厉打击境外投资涉税违法行为

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实际,税务机关要通过与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合作,深入调查,查处一批规模大、影响深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层次高、有代表性的外派人员偷逃税行为,达到以查促管。以境外所得税收征管,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税法刚性,并以此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查处一批,震慑一批,规范一批,把境外投资企业和外派人员税收征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2.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目前我们的情报交换工作还基本停留在少数国家的工程劳务等方面,对企业境外投资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都还没有涉及。为此,要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工作的业务范围,发挥情报交换在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方面的作用。

3.加强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力度

国内投资企业与其境外企业属于关联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筹划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必须建立起较高素质的反避税专业队伍、强化信息采集,逐步搭建起国际税收信息网络,建立反避税需要的信息库,如国内外无形资产的定价、利润率、劳务价格水平、资金拆借利息率等资料。对国内投资公司与其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

高一政治 我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跟好的走出去

我擦!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你告诉我这是高一问题!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这时今年高考题的其中一问!(原题请见2012北京高考文综!!告诉你吧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有服务社会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所以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帮助企业发慎粗展比如减免税务,为企业创造平台,出台保障企业发展的返拿法律等;走出去是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发展。企业应当把引进技术,资源宽世镇与走出去相结合。同时最重要提高科学自主创新能力。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政府应当在这些方面帮助企业!

满分!!!(4分)

孩纸好好学吧。。。

各地税务机关针对“走出去”企业提出了哪些税收服务建

(一)搭建服务平台

在山东地税外网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栏目,发布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服务指南、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等内容。

(二)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三)加强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印制《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户“走出去”企业。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切实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各地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障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建立境外涉税争议快速响应处理机制

我省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时,可以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局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配合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六)实施分类服务

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对准备知冲“走出去”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定期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具体涉税需求,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协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散猛物涉税资料报送等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冲液协定待遇,降低税收风险。

(七)实施税收风险指引

围绕国际国内税法遵从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重复征税风险,给予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给予特别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商业实质安排原则,防范受到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调整的风险;对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疑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提示,促使企业自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风险。

(八)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点、经营、纳税以及境外税收风险等情况,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提升税收服务能力

组织“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研讨与培训,提高基层税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储备和培养,注重相关外语人才和懂跨境税源管理的人才培养工作。组建全省 “走出去”税收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引导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新投资趋势及营商环境、投融资政策、外国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组织境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专业人士,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及相关风险控制,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外部专家团队。

如何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2015年我国提出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着重发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10大重要领域和产业。这一目标能否实现,与中国企业能否真正“走出去”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在近期结束的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向世界宣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态度。“降低门槛”的“引进来”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倡导的“走出去”相结合,构成了我国新时期扩大对外开放的两个支柱。

2017年世界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达到3%,较2016年的2.2%有了很大提升,但整体上看,世界经济增长依然未能走出2008年经济危机的阴影。加上自2016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在贸易政策上的反弹,全球贸易面临巨大挑战,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仍然不太稳定。

在当前国内外环境下,我们既要积极扩大开放,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来有所选择地引进有利于我国制造业升级的外资外企,也要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陆野州争,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提升中国制造的整体技术水平。

2017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经历了一定的回调,并获得了相应早蔽的巩固。从长远看,中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加快在海外落地发展,不但可以通过落地投资来帮助所在国就业稳定,从而减少投资阻力,而且可以帮助平衡中国与部分国家的贸易,减少中国的贸易压力。

全球化智库(CCG)发布的《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7》显示,海外政治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劳动纠纷风险、安全审查或政府阻挠风险等,是中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最主要的不确定因素。加强在这些领域的防范和应对,是保证中国企业成功走出去的关键。

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采取“集群抱团”模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利用规模优势实现在海外的成功落地和发展。例如,我国正在通过建立境外工业园区的方式,来构建企业“抱团出海”模式。截至2016年底,我国企业在36个国家建海外园区77个,其中56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另外,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积极谋求在全球产业链的顶端获得一席之地。中国企业要倾向于获得设计、研发、营销、服务这些高端的生产要素,来提高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物流链中的地位。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脊缺也是中国标准走出去,积极参与制定中国企业“世界标准”的过程。2015年10月,我国发布了《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能否掌握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已成为衡量一国实力的重要指标。

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例,它制定的2万多个标准,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截至目前,中国承担了ISO的50个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积极参与626个ISO技术机构的活动,占所有技术机构的89%。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较之美、德、英、法、日等发达国家存在不小差距。我国GDP总量2015年居世界第二,国际标准化参与度却名列第六,与GDP总量居世界第四、国际标准化参与度位列第一的德国形成鲜明反差。

此外,谋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合作,也是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在第三国发展的一条“捷径”。通过与这些经验丰富的跨国公司合作,可以有效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毕竟相比中国的企业,这些跨国公司已经在全球经营了数十年,甚至有一些是百年老店。

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还要注重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当前,国际化人才不足是中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扩大国际化经营规模、提高国际化管理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我们一方面应继续放开国际人才政策,为进一步吸引国际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要具备国际化人才意识,注重培养具有全球视野且掌握语言能力、专业知识、行业规则的专业化人才,重构传统的人才培养战略。

多地抢单是干嘛的

在商务部门的支持下,国内企业正扎堆出海抢签国际订单。

近日,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的多批境外参展包机(舱)先后返程,来自医疗器械及科技行业的深圳企业代表团近百人,分别前往多国参加国际高水平展会和开展商务交流活动,其中两展团共签单约8700万美元。

深圳并不是近期唯一组团“出海抢单”的地区。12月6日,#浙江将组织1万家企业出国参加经贸活动#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而早在7月,浙江宁波就曾率先开通疫情后全国首趟以拓市场为目的的涉外商务往返包机。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包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海南等多个省份均在组织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经贸活动,抢夺国际订单。

深企出裂启海拿下6亿订单

据南方+报道,近日由深圳市商务局组织的深圳多批境外参展包机(舱)先后返程,来自医疗器械及科技行业的深圳企业代表团近百人,分别前往多国参加国际高水平展会和开展商务交流活动,以久违的线下形式在国际舞台上全面展示“深圳智造”。

其中,2022(雅加达)智能科技展团组达成意向订单约4500万美元,德国杜塞尔多夫医疗展团组收获订单金额超4200万美元,后续合作持续洽谈中。按照当前汇率估算,两展团签单金额高达6亿元人民币。

为助力企业发展,深圳市商务局多管齐下帮助外贸企业抢订单稳市场。10月31日,深圳发布《2022年9-12月赴境外参展包机(舱)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对企业参加广东省组织商务包机产生的包机费用,在获得省资助的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资助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对参加深圳市组织商务包机(舱)产生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80%的资助。随后在11月29日,深圳市商务局又对“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进行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了公示。

据报道,今年以来,深圳市商务局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加强组织与服务、提供出入境保障、搭建“走出去”大讲堂线上直播平台,常态化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截至目前,近1000家深圳企业已组团参加41场重点国际展会。深圳海关数据也显示,今年前10个月,深圳货物贸易进出口2.98万亿元,同比增长6.1%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其中出口累计1.78万亿元,同比增长17%。

浙江千团万企上热搜

12月4日,一支由浙江省商务厅等省级部门相关负责人及企业代表组成的队伍,开启为期6天的德国、法国之行。这次欧洲行是“千团万企拓市场抢订单行动”首站,该行动由省商务厅牵头,政府带头联动企业赴境外参展、开展商务洽谈,也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省级商务部门带队出国的第一团。

几乎同一时间,在浙肆伍如江嘉兴,一支96人组成的“抢单团”刚刚出发,计划参加日本AFF纺织服装展,并与当地知名公司洽谈新项目。他们中除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了来自嘉兴、宁波、橘烂湖州等地的“外贸人”,还有嘉兴市商务局、市外办、市防控办等部门组成的“后勤组”。

12月2日,宁波召开了“百团千企万人”拓市场促招引行动动员会,鼓励企业抓住时机走出去开拓市场。按照计划,宁波将以2023年4月前为阶段性节点,争取组织赴境外拓市场团组超过100个,企业超1000家,出境人员超1万人,获取100亿美元外贸新订单,新增海外仓面积20万平方米,助力全年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达到2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亿美元。

浙江日报称,疫情发生以来,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创新,建立和完善商务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企业“走出去”抢订单拓市场。自6月27日开通首班香港—杭州商务定期航班以来,全省每周执行41班定期航班,组织实施26架次商务包机,累计服务保障商务人员1600余人次。宁波、金华、杭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地相继探索推进“包机/包舱+参展+商务洽谈”模式,为浙江企业打开出海商机。

全国争前恐后拓展外贸

12月9日,一支由苏州市商务局组织的招商团队,正包机飞赴法国、德国开展招商工作。与此同时,苏州各市、区将派出30个招商小分队合计118人,随包机赴欧洲开展招商工作,另有外贸企业高管88人赴欧洲维护客户和争取订单。就在11月,苏州已组织了由12个招商小分队以及51名外贸企业负责人组成的赴日本招商团,共拜访日本客户200余家,争取订单金额超10亿元。

同样在12月9日,湖南省商务厅组织经贸代表团从长沙出发飞往非洲,计划于12月10日至21日出访莫桑比克、坦桑尼亚、马达加斯加等非洲三国,拜访三个国家的工贸、农业、能源等近10个国家部门,实地考察调研9个对非合作重点项目和园区,举办经贸对接和交流洽谈活动。

12月5日,由四川省商务厅组织的商务包机“组团出海”赴欧洲拓展市场活动正式成行,来自食品、医药、汽车、家具、农产品等行业的31家外贸企业共40人飞赴法国、德国、意大利,开展为期9天的经贸促进活动。

12月4日,山东威海商务局组织20余家企业共计50余人,组团抵达日本东京,参加2022亚洲纺织成衣展(AFF·东京)。而早在几个月前,山东就已经开始筹划“走出去”的相关工作,按照计划,山东将在今年12月至2023年1月,分批次组织企业赴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欧盟开展系列经贸洽谈活动。

据《海南日报》,12月9日,由海南副省长倪强率团的海南省政府代表团从海口出发,将先后在我国香港和德国开展招商推介。这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首个省领导率团赴境外招商。

在香港招商推介期间,海南省政府代表团将拜访重点企业、举办系列推介活动和签约活动,促进琼港两地优势结合,有效发挥双方智慧力量,拓宽合作渠道,在推进琼港经济合作发展示范园区项目建设、推动企业共享海南自贸港投资机遇等方面有实质性进展,深化金融业、高端商业、高新技术、旅游消费、珠宝等多个领域合作。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政府履职有哪些影响?

31日,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在谈及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时表示,中国政府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这个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今后将继续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钱克明表示,对企业“走出去”,对于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国际通行规则,还有市场原则,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信销缓,我们是鼓励的。特别是对“一带一路”,

对国际产能合作,对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包括东中西产业梯度发展的对外投资,我们都是鼓励的。同时,商务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投资风险的防范

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对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对外投资,钱克明建议相关企业审慎决策,防范风险。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也表示,中国政府斗敏鼓励“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支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方向不会变。

他分析称,中国现在处在这个发展阶段,我们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所以政府对跨境投资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规范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从宏观上看,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避免跨境资本流动的“大进大出”。全球经济在战后每十年左右就有一次金融危机,这些金融危机有很多是源于资金跨境流动大进

大出。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保持金融稳定、避免金融风险至关重要。前年、去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对外资金流出,所以进行适当的管理从宏观上来说是

有必要的。

从微观上来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历史短、经验不足、人才不足,前些年对外投资也是有很多教训的,政府对这些企业适当的提醒、适当的引导,有助于企业能够更加全面地评估和规避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对滑模外投资成功率。

同时,隆国强还指出,过去的十年是中国对外投资增长最快的十年,2008年对外投资只有28.5亿美元,去年是1800多亿美元。这背后是什么?中国经济发展到了这个新阶段以后,中国企业需要在全球通过投资,来整合全球的资源和市场,这是企业发展到新阶段的内在要求。

隆国强认为,中国政府鼓励“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支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方向不会变。尽管今年上半年有所回落,但中国作为一个对外投资大国的地位是不会变的。

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去“抢单”?商务部回应 如何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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