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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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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房地产:戴志康4年前已清出股份,与其无任何关系

9月1日晚19时40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证大,00755.HK)发布澄清公告称,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媒体报道的《上海警方通报“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封涉案资产》等相关报道中的“证大公司”无任何股权关连关系,亦无任何交叉持股现象,且戴志康已于2015年清出所有股份,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上海证大表示,公司董事会关注到媒体标题为《上海警方通报“证大公司”非法集资案调查进展,刑拘41名犯罪嫌疑人,已查封涉案资产》或类似标题的相关报导,根据相关媒体报导“证大公司”系指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同时相关媒体报导中也提及了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上海证大董事会发布澄清称,本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无任何股权关连关系,亦无任何交叉持股现象。同时,上海证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建筑开发、运营和管理,业务范围与上述四家公司无任何交集,且本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戴志康已于2015年2月13日完成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控制性股权的全部转让,并已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时间回到四年前,2015年1月21日,上海证大宣布停牌,几天后,戴志康以总价12.507亿港元将其和女儿戴陌草持有的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42.03%股份全部出售,当时接盘的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戴志康宣布退出房地产产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证大的大股东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9.9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8.17%;郭广昌旗下China Alliance Properties Limited持有15.15%。

“作为一个产业,一个生意,(房地产)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我而言已经不重要了。”2015年,戴志康和地产圈作别时这样说。他的另一个理由是,“情怀玩别的东西容易,但玩地产需要相当的实力,地产本身是很贵很贵的资本。”

而对于戴志康而言,退出房地产也并非心甘情愿,在提出金融作局简为证大集团第一产业的同时,他还是希望地产和金融并行,“等我相当强的资本能力,我一定会回来再做几滑颤个精彩的项目,造一个楼、社区或者学校。”

退出房地产后,戴志康便瞄准了互联网金融。彼时,戴志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金融体系里所有发展方向,我最看好P2P”。

面对这一行业的风险与竞争,戴志康则认为,“那比房地产好多了。这个行业是个新兴行业,做得强的才有机会。目前,很多小公司也在里面,长远来看,90%的公司会被淘汰。这个行业的淘汰速度、周期会比房地产要快很多。”

四年后,由戴志康一手做起的P2P网贷机构捞财宝已宣告终结。

9月1日下午,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浦东”通报,2019年8月12日以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公司”)旗下“捞财宝”平台及“证大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警方遂受理开展调查。

同年8月29日,“证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总经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并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设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无法兑付。据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某康、戴某新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而在稍早桐让裤前,今年8月,戴志康曾两次致信捞财宝用户,称,证大还在,我还在,有能力良性推出,并表示不甩锅、不跑路、不失联。

戴志康出生于1964年,证大集团(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国际金融专业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先后在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北京代表处及海南证券公司任职。1992年创建证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中国第一家公募基金富岛基金,1998年改制创建证大集团任董事长至今。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的情况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B企业,C成立于2006年4月1日,注册资本合资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万美元一个企业的出资,300万股B公司的出资,C公司认购资金100万元捐款。根据公司章程,A公司,B企业,C公司认购的贡献为25%,首期出资,其余70%于2007年10月1日支付了贡献。

(2)2006年5月,一家公司一个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当提交股东担保将投票,A公司,C业务赞成,B企业反对的股东通过的决议。

(3)2006年6月,一个企业实际上将设备价值100万转移至250万元,公司的价格,对于一个公司的经济损失创造150万元。

(4)2006年7月,C拟以自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个业务转移到D,CA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其股权转让事项,B企业同意,但是A公司,B企业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能在45天内答复。

(5)2006年8月,B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公司造成2亿元的经济损失。乙企业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例如:]

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①违法行为,公司或个人股东

如果违规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个人股东作为原告,被告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运睁(直接作用蔽团)。

②若A,B,C,D成立的公司,A公司和B公司要合并,2/3或以上的股东,但坚持少数的反对,它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合理价格,使得在60天内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回购协议无法达成,从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之内,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③若公司的权益不受侵害

例如:A,B,C,D成立的公司,B公司违反利益。则A应提请人民法院。如果一个公司不提起诉讼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代表公司的。 (或者直接诉讼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要求:按照公司的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1)公司章程的内容,建议指出,公司根据这个称号一点股东投资周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贡献期限规定。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出资额全体股东不得之日起两年内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由股东支付。在这个问题中,第一次A公司股东的出资总持续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

(2)按照标题点(2)提示的内容,指出该公司的股东将投票决定的事项不保证遵守该部?并说明理由。

答:首先,A公司不应参与投票。按照“公司法”,本公司提供,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为股东,股东接受该担保不得投票。在这个问题中,A公司作为股东接受该担保不应当参与投票。其次,股东将不会通过的决议。按照“公司法”,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其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他股东出席会议的由多数投票权的表决通过。在这个问题中,因为B企业的反对,因此,该决议没有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过半数的投票权通过。

内容的提示,按照尖锐的问题(3)(3)无论A点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商业做法不符合要求。按照“公司法”,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自己的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损失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4)内容的提示,说明行业企业可以在这个标题点分配自己的贡献?并说明理由。

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贡献。按照“公司法”,股东股权转让的人比其他的股东,须经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股权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至少30天未回答之日起转移,视为同意转让。在这个问题中,由于法人股东,A,B企业自收到书面通知至宏悄橘少30天没有回复,视为同意转让的日期。因此,C公司可以分配自己的贡献。

(5)是否法律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依照这个标题点(5)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业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公司法”,另一家公司的董事,监事,比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8月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公司拟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公司控制2000万澳元的股东提供担保。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担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总数持有的15,000股股份,包括A公司持有6000万股。一个公司没有参与投票,有利于其他股东5,000股,反对4,000万股。

(2)2006年3月,A公司和B公司拟提供的担保为银行贷款2亿美元,担保金额为公司总资产的35%。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担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总数持有的15,000股股份的投票是赞成9000万股的结果,对6,000万股。

(3)2006年4月,公司拟聘请一名法人股东B型设备。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董事会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六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人数出席董事会会议5人,其中主任王乙公司发出。王没有参加投票,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一票反对。 2006年5月

(4),公司拟对银行贷款C公司2000000美元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对担保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六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人数参加的五人董事会会议,投票结果为3票赞成董事会,2票反对。

要求,并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标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股东大会可以注意到没有保证了通过对企业呢?并说明理由。

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可以保证通过。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的时间来考虑该建议保证了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上述另一半参加表决。在这个问题中,接受担保不涉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持有出席大会(9000万美元)的投票表决权表决的业务。

[解释]考点,请参见第8章课本第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担保)。

(2)按照标题点(2)提示的内容,指出该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传递给B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不能保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一年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公司资产总额的30%以上,由股东会决议和投票权作出由出席会议的股东2/3通过举行。股东表决权的称号,并没有参加2/3通过会议(15,000股)的担保。

(3)(3)内容的提示,董事会指出,根据对这一问题公司的通过租赁业务事宜,到B点的能力?并说明理由。

该租赁公司的董事会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参与会议,关联企业的分辨率上市公司董事局不得行使表决的决议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可召开出席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批准。在这个问题中,除了王,非关联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4人的董事人数,赞成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4)内容的提示,该委员会指出,A公司C公司可以通过为这个标题下点的保证?并说明理由。

该公司的董事会不能保证。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必须由“现在”审议董事2/3的董事会批准同意并做出决议。在这个问题上,董事出席五人董事会的人数,三票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释]考点,请参见第8章课本第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担保)。

(1)股东大会

①提供担保,上市公司的股东,该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股东接受该担保应避免,此事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通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②30%在一年内担保总额超过属于特别决议的股东大会上上市公司的资产。召开

(2)

董事会

①与交易

会议必须是多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当分辨率必须是多数非关联董事通过。

②保证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表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一般要求:需要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

2)特殊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需要经过董事出席董事会2/3以上通过。

必须做到:公司法案例三! ! !

通过张海峡发表于2008-8-7 23:54:00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份公司”的标题下)是一家于2000年8月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举行2006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情况,并召开了如下讨论问题的会议:本公司由七位董事组成董事会

(1)股。董事出席会议董事组成,董事B,C,主任的D主任;董事E不能参加,由于出国留学的会议;由于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F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A的;董事庚未出席会议,因病,由董事会H的秘书委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讨论并作出一致的决定,2006年4月8日,在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除提交到那个时候的日常事务持有的公司股份审议通过了年度股东大会,以下事项将提交给大会,审议关于为,即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增加两名独立董事;公司章程。

(3)根据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出席讨论了董事会会议,同意张财务总监任命为公司,决定给张某10万元年薪;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内部机构设置,投票,本公司董事乙反对其他程序,其他的都答应了。

(4)本次董事会会议,其次是上司的签名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归档的会议。

请求和回答:

(1)根据标题要点(1)提示内容出席的董事人数符合要求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及董事FG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一,董事人数出席董事会会议合规性。根据规定,大多数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出席会议。其次,导演足总杯电话委托董事出席代表不符合规定的董事会会议。根据规定,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由于某种原因,你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书面会议。再次,由董事会GH的秘书委托不符合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规定,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不能信任的人以外的董事代为出席。

(2)指出,这个问题点(2)不符合部门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一,不遵守通知会议的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的规定,本次会议应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的通知前20天举行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考虑。

其次,修订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决议案的文章。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根据标题点(3)提示遵守董事会采纳的两项决议的内容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一,董事的委任,讨论财务总监出席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其报酬标准。根据规定,该事项为董事会辖下。其次,批准公司的内部结构,该计划不符合要求。根据规定,该决议必须由大多数全体董事的董事会的批准。在这个问题上,B的导演反对这件事,实际上,只有三名董事一致认为,上半年的七人全体董事不超标。

(4)指出,这个问题点不规范的地方(4),并说明理由。

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监事签名形式,没有出席会议。根据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2月1日出席董事会会议,以七人。这次会议的召开,以及讨论的相关问题如下:

(1)适应市场变化,出席会议的董事局会议后一致决定改变使用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列资金。

(2)2005年A为公司重大损失,本公司董事的提案不会注意到这一点,但在会议上,董事B,C董事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票,但建议最终投票还是其他五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3)出席会议的董事局会议后一致决定驳回张某,总经理职务,由王决定会议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主任,D2,建议改变经理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但被拒绝了主席。

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及“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对这个问题点(1)提示公司董事会中的内容决定改变资金的使用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使用在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不符合要求。根据“证券法”,在招股说明书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上市公司上市的规定,必须经股东批准。

(2)按照标题点(2)提示不符合该部的要求,有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做法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答:首先,董事会无法通过的决议。按照“公司法”,公司董事会须以过半数全体董事通过。在这个问题中,只有五个有利于董事,少比全板(11)的一半。其次,根据“证券法”,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重大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的临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根据标题点(2)提示内容,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造成严重损失的分辨率,董事B,C董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董事B,C董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决议,股东的物品,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参与,“承担责任的公司;但投票已经证明表明异议并记录在导演的分钟可免除责任。

(4)根据标题点(3)提示的是否符合主席的做法的内容呢,说明理由

答案:A董事长的做法不符合要求根据“证券法”,公司1/3以上监事归属感或经理的董事的规定以一件大事,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公告。

2006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以下事实:

(1)公司于2001年在B企业,丙烯等6家企业作为企业的共同发起人1月1日在公司成立,成立时的8000万股(1元面值,下同)的总资本。 2005年3月的4000第一个问题允许一个公司社会公众股的发行完成之后,一个公司的12,000股股份,占总股本。

(2)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公司将要交付到公司的机器和设备的捐款(相当于20万人民币)作为其资产的使用权,尚未交付公司。

板(3)公司七名董事组成。 2006年2月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出席会议董事组成,董事B,C,主任的D主任;董事E不能参加,由于出国留学的会议;由于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F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A的;董事庚未出席会议,因病,由董事会H的秘书委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据该公司总经理,董事出席讨论了董事会会议,同意张财务总监任命为公司,决定给张10万美元的年薪。此外,董事会出席讨论会议,并一致认为,从招股说明书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决定指出。该董事会会议上,提交主管的签名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出席会议后。

(4)在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3月18日除了审议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该通知所指明表决事项)分辨率,而且还根据控股股东丙烯业务在法案提议临时增加增选公司董事及股东会上投票。

(5)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董事会一致认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6)本公司于200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陈发,2006年3月10日经本公司公布的3月20日买了2万股公司股票,并在同年度报告今年4月8日卖出,获利3万元;一证券公司员工证券,李某认为,一个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15日购入10,000股公司股份。

要求: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1)根据内容提示由标题指出的该公司股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公开发售?并说明理由。

答案:股份符合公司的公开发行的比例。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超过400万元,总股本逾10%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在这个问题中,1.2亿元的总股本的25%以上的A股公开发行公司的总股本。

(2)按照标题点(2)提示的内容,哪些属于A公司的行为违法性?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业务?

答:在一个欺诈性的投资业务B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的罚款-15%虚假投资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虚假股本的2%-10%的罚款额的贡献。

(3)根据标题点(3)提示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不符合部门的要求,也和描述的原因董事的做法

答:首先,导演F,G委托董事无效,按照“公司法。 “,该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由于某种原因,你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书面会议。在这个问题中,导演,而不是采取电话之书面委托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f的不遵守,而董事会委任大会其他董事不符合要求的GH秘书,而不是。其次,董事变更使用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列资金的董事会“的决议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如招股章程所述应经股东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的签名不符合,按照“公司法”,董事会的出席会议的有创纪录的签名,签名不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会议。

(4)根据标题点(4)提示该决议的内容增选公司董事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呢,是否说明理由。

BR /答:一个公司增选公司董事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作出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决议。

(5)(5)内容的提示,该公司在这个标题之下提供的抵押品是符合B点的商业惯例的控股股东?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为乙企业实践的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不符合要求。按照“公司法”,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由联合国大会批准。

(6)根据这个问题点(6)提示陈某,李某A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答:首先,陈A股交易行为合规性。根据“证券法”,是由后之日起上市公司委托,直到这些文件公开,不得购买或出售股票收到5天人员发布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个问题中,陈是5月发布后,在审计报告买卖公司股份,因此,符合法律规定。二,公司股票买卖的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的员工在办公室或在法定期限的规定,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他的真实姓名,通过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这个问题中,李某的证券业从业者,因此,出售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的简单介绍  第1张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首段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册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州芹运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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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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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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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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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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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327国债事件整个故事的来龙去脉

国债期货327事件——背景   

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92年12月28日。327是国债期货合约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的代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对应1992年发行1995年6月到期兑付的3年期国库券 ,该券发行总量是240亿元人民币。

1994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提高了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同样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空间,国债期货市场日渐火爆。 

国债期货327事件——经过   

1995年,中国证券教父(万国证券总经理)管金生预测,327国债的保值贴息率不可能上调,即使不下降,也应维持在8%的水平。

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空头判断彻底唤闹错误,万国证券巨额亏损60亿人民币。管金生收盘前八分钟,做避免巨额亏损疯狂举措:大举透支卖出国债期货,做空国债。当日开盘的多方全部爆仓,多空绞杀终于以万国证券盈利而告终。以中经开为代表的多头,则出现了约40亿元的巨额亏损。

2月23日晚上十点,上交所在经过紧急会议后宣布,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交易异常无效,当日收盘前8分钟内多头的所有卖单无效,327产品兑付价由会员协议确定。  万国证券尾盘操作收获瞬间化为泡影。万国亏损56亿人民币,濒临破产。

国债期货327事件——结局   

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的国债期货无奈地划上了句号。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

“327风波”之后,各交易所采取了提高保证金比例,设置涨跌停板等措施以抑制国债期货的投机气氛。 但因国债期货的特殊性和当时的经济形势,其交易中仍风波不断,并于当年5月10日酿出319风波。  万国证券公司进行了改组,董事长徐庆熊、副董事长兼总裁管金生同时辞去所任职务。管金生锒铛入狱。 

【扩展资料】

国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

1、交易单位(trading unit):也称合约规模(contract size),是指交易所对每份期货合脊链哪约规定的交易数量。

2、报价方式(price quotation):是指期货价格的表示方式。短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报价方式采取指数报价法,即100减去年收益率。

3、最小变动价位(minimum price change):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价格每次变动的最小幅度。

4、每日价格波动限制:是指为了限制期货价格的过度涨跌而设立的涨跌停板制度。

5、合约月份(contact months):是指期货合约到期交收的月份。

6、交易时间(trading hours):是指由交易所规定的各种合约在每一交易日可以交易的某一具体时间。

7、最后交易日:在期货交易中,绝大部分成交的合约都是通过反向交易而平仓的,但这种反向交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一规定的时间就是最后交易日。

8、交割安排:包括交割的时间、交割的地点、交割的方式,以及可用于交割的标的物的等级等。

9、部位限制:是指交易所规定樱码的某一交易者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持有期货合约的最大数量。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国债期货重出江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则向社会

10%

这不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没有关于股票上市的细节规定

这是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野世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春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颂森肢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9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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