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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股东大会上见!汇丰董事会首次对平安资产管理支持分拆亚洲业务做出回应:建议股东投反对票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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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答烂。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埋亩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清液漏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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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票值得长久持有吗?仁东控股2021年报摘要?仁东控股今天股东大会什么情况?

近期仁东控股的股价上涨又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但因为之前的"杀猪盘"事件影响过大,很多人仍然不放心投资。那么其股价波动的本身抛去不说,仁东控股这个公司到底是什么样的?因此今天就从客观的角度来给大家纳衫详细介绍这家仁东控股的金融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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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仁东控股主宽御营业务为支付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商业保理业务、供应链管理业务、互联网小贷业务,业务涵盖第三方支付、征信、大数据、普惠金融、供应链、保理、资产管理等创新金融业务,同时也积极介入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搭建和丰富符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公司致力于把自身打造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并驾齐驱、优势互补的新金融科技企业,树立多元金融行业新标杆。

仁东控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已经介绍完了,那么不妨再来看一下公司有哪些优势呢?

优势一、稀有的支付业务资质

仁东控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辐射到全国的全业务的支付牌照,公司一直不会放弃支付牌照资质的优势所在,把继续保持原有支付业务当做基础,大力推动发展线上、线下及创新业务等其股东大会上见!汇丰董事会首次对平安资产管理支持分拆亚洲业务做出回应:建议股东投反对票他第三方支付上下游相关业务,打造金融科技产业生态闭环为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经营许可牌照是很少见的,完全地具备了全国范围之内开展线上线下支付的经营资质优势。

优势二、互联网+金融

仁东控股发力普惠金融,以数据为核心、以创新为向导、以科技为动力、以互联网为路径以实现产融结合,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体系化风控技术为供应链末端的中小微企业打造一个集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四流合一的科技金融、智慧供应服务平台。

优势三、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业务

仁东控股供应链管理业务的焦点一直放在供应链管理和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产品的服务再加上产品的创新,从而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供应链的解决方案,包含了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等在内的多赢性服务平台也在同一时刻被搭建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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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行业角度来看

金融业在最近几年也不断的被科技所渗透,还引发了一场由(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核心推动力的新兴技术金融科技风暴。金融科技正在以锐不可当的势头,目前世界的金融生态版图也正在被其改写。

金融技术创新到来的气势十分猛烈,在全世界内的发展速度都是比较快的,势头也非常迅猛,产业规模迅速上涨,与此同时,重交量以及投资额度也出现了迅速上涨的情况,吸引了全球各地争相竞逐最新科技战术,而且还为其打造相应的场所。

仁东控股的多方面金融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能够在行业方面,保持高的增速,实现持续稳健增长。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仁东控股公司作为金融行业优质企业,有望在行业变革之际,挑战自我更进一步。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大家对仁东控股未来行情有兴趣的话,直接打开下面的这个链接,就慎茄岩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断股票,看下仁东控股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仁东控股还有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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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股东大会上见!汇丰董事会首次对平安资产管理支持分拆亚洲业务做出回应:建议股东投反对票的词条  第1张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者的区别?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者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经济术语,是一个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阶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档案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绝好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定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腊宏轿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阶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阶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轮肆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人员。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有什么关系?

董事会、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他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决策和经营事务。

1.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3.监事会

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用中国的制度大致可以这么比喻下,股东会类似人民代表大会, *** 类似董事会,而监事会就是纪委

董事会是不是就是股东会

董事会、股东会并不是上市公司独有的。

任何一家公司只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就存在股东会。一个股东的公司的就叫“股东”,“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就由执行董事和监事行使职权。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可以有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没有。但是上市公司必须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理办公会一般存在国企中。

请问股东会议的会议股东的表决权与董事会的会议董事的表决权有何区别?

1、股东会和董事会是不同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只有进行投资的股东才有资格才加会议,参与表决,一般是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董事不一定是股东,董事长和董事都是由公司股东会任命的,董事会的表决权一般是按照人数确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的表决事项一般都是公司正常运营中的常规性问题。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权力可以由董事会来行使吗

既然是法定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有些事项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决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情况,但是董事会是对股东会负责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档案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监事会 高阶管理层三者有哪些区别,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懂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高阶管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高阶管理层与董事会严格划分职责许可权,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其许可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与决策事项。董事会对高阶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高阶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董事会 管理层 哪个权力大?

董事会,一般权利决策的递减关系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即高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A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股东有什么好处

股东有什么好处

股东有什么好处,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了解过股东,一般股东是公司重要的投资人,股东作亩模祥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下面我整理了股东有什么好处。

股东有什么好处1

成为公司股东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一、假设前提

好处和坏处要相对比较对象而言,这里主要拿公司股东和一般员工比较。

二码掘、相对好处

成为公司所有者,拥有股东身份,享有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拥有股东身份除拥有股东尊贵地位外,实质好处是拥有通过股东投票权控制公司的能力,确保自身利益的可预见性,而作为普通员工很难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享有公司长远发展利益除享有公司利润分红外,实质好处是享有股权溢价带来的巨大增值。普通员工如果贡献很大,所能获得的奖金可能不比股东当期利润低,甚至可能高于股东利润,但股东因此获得公司股权增值的好处,普通员工却一点享受不到。

三、相对坏处

出让个人资产,承担亏损风险。

出让个人资产除了入股时实际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之外,实际还应考虑入股后的分红转投资以及减少的个人劳动报酬等。

股东有什么好处2

一、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什么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作用如下所述:

1、股东身份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4、资产收益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6、关联交易审查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8、决议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迅搏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所以除了一些特殊行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其余都可以填写。但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尽量和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符,这样营业执照上也比较有说服力,显得主营业务突出。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人可能对于公司的股东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他们认为公司的股东仅仅是一种身份方面的权利,并没有实质的权利,但实际上这样的一种认识完全是错误的。他们可以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重大决策。

股东有什么好处3

成为流通股股东的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除此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好处: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流通股股东行使其它权利的前提,上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2、分红权

流通股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应该享有公司股利分红的权利,可能会获得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或者上市公司向投资者送股。

3、表决权

流通股股东可以对相关决策进行表决,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流通股股东在符合股权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时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监督、建议、质询权。

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事关每个流通股股东自身利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众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或质询。

一、股东大会的界定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设立股东大会的好处都有哪些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江苏开放大学公共关系原理与实务股东公关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股东公关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关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江苏开放大学公共关系原理与实务中股东公关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沟通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及时向股东发布有关公司运营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缓则信。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等方式,以及定期发布年盯樱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向股东透明公开地展示公司的运营状况,增加股东信任感。

2. 股东参与决策:公司应该积极邀请股东参与业务决策,例如股东代表可以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议,对企业战略规划等重要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

3. 股东服务:建立有效的股东服务体系,满足股东的需求,例如方便股东查询扰轮信息、提交意见或提问等。同时,公司也应该根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差异化地提供服务。

4. 股东关怀:公司需要时刻关注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尽量满足股东的需求。例如,在公司盈利时,通过发放红利或股票回购等方式回报股东等。

5. 股东反馈处理:如何善待股东的不满?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处理股东反馈的问题,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做出透明公开的回应。

综上所述,股东公关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企业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交流技巧和危机处理能力,以化解潜在冲突和提高股东满意度。

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

上市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股权,国有股权,债权等~~~~

但是都是,股权有限公司

国企,和上市公司性质区别是什么?

国企是国家控制股份,但是没有在二级市场交易,上市是所有自然人控制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

股份制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联集团)是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十五家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之一,也是国际百货协会唯一的中国零售企业会员。北京华联集团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和多家控股公司,业态涉及大型综合超市、精品超市、百货店及商业地产等,截止2007年底,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35个重点城市拥有80多家万米以上大型店铺。北京华联集团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连锁零售网络,拥有中国一流的商业管理资源、商品资源、品牌资源和人才资源。 北京华联集团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企业理念,以对员工、顾客、供应商、合作伙伴的真诚和信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北京华联已成为中国零售业知名品牌。

麻烦采纳,谢谢!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必须经过股改,也就是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扮缺念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厅困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扮仿,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即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员的报告;负责任免董事、监察人或审计员以及清算人;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营业或财产以及受让他人营业或财产的契约;做出增减资本、变更公司章程 、解散或合并公司的决策。②董事会。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③监事会。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

民营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从狭义说,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厂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

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个人独资,合伙。。。。)

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上市公司.一个公司怎么样才能上市呢?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供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什么是上市公司?什么是民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上市公司福利好, 什么是民营企业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目前,谁能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实际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额度制,由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

创业板和上市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创业板的概念

创业板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一般是指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的资本市场,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由于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根据已定的方案,创业板拟定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板市场作为主要为中小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其特有功能是风险投资基金(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二板市场的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证券市场的多次筹资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业对投资的大量需求,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把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大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不同。

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上市资格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区别 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 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

一)、主体资格的区别

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外,公司章程还必须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组织结构的区别

与主板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比较,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2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有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

三)、股本规模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初创阶段,资本金规模较小,所以对其股本规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万元左右,以便为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增长留下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迅速,对融资的频率要求高,因此可能缩短其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如取消主板市场对增资发行所需求的一年间隔期,有助于保证股本与业绩的同步良性增长。

四)、经营记录的区别

由于营运记录对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状况、预测发展前景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经营记录。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创立时间短、营运记录有限,因此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记录为两年。

五)、盈利要求的区别

创业板市场选择上市时更侧重于公司的发展潜力,而不同于主板市场所要求的经营现状。香港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盈利没有要求,正是考虑到新兴企业在创业初期少有或几乎没有盈利的实际情况,美国NASDAQ市场虽然上市标准有三套,但总体上对盈利也基本不作要求。因此,国内创业板市场亦不会将上市公司盈利记录作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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